民國110年 普通考試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2題

甲以經營宮廟為業,某日見前來問事之A 臉部紅疹,遂以1000 元代價 提供苦藤粉給A 服用。甲向A 說明,苦藤粉是由野生植物青藤磨製而 成,可以清熱、排毒,她自…

題目

甲以經營宮廟為業,某日見前來問事之A 臉部紅疹,遂以1000 元代價 提供苦藤粉給A 服用。甲向A 說明,苦藤粉是由野生植物青藤磨製而 成,可以清熱、排毒,她自己有長期服用,過去未曾聽聞苦藤中毒案例。 A 連續服用15 天後高燒不退,送醫發現肝指數過高,治療無效死亡。經 檢驗甲提供之苦藤粉未被驗出中、西藥成分。死因經鑑定為毒性肝疾病 引發肝衰竭等導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 (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過失致死罪之要件: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以行為人客觀上違反注意義務、主觀上有預見可能性,且其行為與死亡結果間具相當因果關係為要件。甲提供苦藤粉供A內服,A於連續服用十五天後因毒性肝疾病引發肝衰竭、多重器官衰竭死亡,客觀上已有死亡結果及行為關聯之外觀,應逐一檢驗下述要件。
  • 二、注意義務之違反:甲以經營宮廟為業,並以一千元代價販售內服植物粉末,對於所提供物品之來源、成分、毒性、用量及可能副作用,負有高於一般人之查證與告知義務。甲僅憑自己長期服用之個人經驗,及「未曾聽聞中毒案例」之消極認知,未送驗、未查閱文獻、未詢問專業意見,即販售予他人長期服用,難認已盡交易上必要之注意,具注意義務違反。
  • 三、預見可能性與信賴原則:過失責任以行為人對結果之發生有預見可能性為限。若青藤在民間確有廣泛食用習慣且無文獻記載肝毒性,則甲之預見可能性較低;反之,若該植物已知含肝毒性生物鹼(pyrrolizidine alkaloids,吡咯里西啶類生物鹼),甲即難辭過失。信賴原則原適用於交通及分工領域,本題甲為唯一提供者,無從主張信賴他人已盡查證。
  • 四、因果關係之認定:死因鑑定為毒性肝疾病引發肝衰竭,惟題目明示粉末未驗出中、西藥成分,則須進一步檢驗是否含有植物性肝毒性成分、劑量是否足以致病,並排除A自身疾病、其他藥物或食物之介入。若不能證明苦藤粉與肝毒性間之因果關係,即不得將結果歸責於甲。此部分題目資料尚有缺漏,無法逕予認定。
  • 五、結論與附論:甲是否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取決於注意義務違反、預見可能性與因果關係三者能否證明;肯定者成立,否定者不罰。另若認苦藤粉屬藥事法所稱藥品而未經核准,甲可能涉犯藥事法第83條販賣禁藥罪;民國108年修法已刪除業務過失加重規定,本題不再論業務過失致死。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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