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普通考試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2題

張三與李四二人共犯殺人罪,張三於落網後否認犯罪,惟因犯嫌重大, 於偵查中即遭羈押,檢察官起訴後由某地方法院甲合議庭審理。審理 中李四落網,偵查後經檢察官起訴,由…

題目

張三與李四二人共犯殺人罪,張三於落網後否認犯罪,惟因犯嫌重大, 於偵查中即遭羈押,檢察官起訴後由某地方法院甲合議庭審理。審理 中李四落網,偵查後經檢察官起訴,由同地方法院乙合議庭審理。如 甲合議庭認為二案應合併審理,該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張三與李四共犯殺人罪,屬於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數人共犯一罪」的相牽連案件(connected cases)。依第6條規定,相牽連案件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合併審判,其目的在避免重複調查、裁判矛盾及促進訴訟經濟;但合併與否屬於法院裁量,仍不得侵害被告的防禦權與審級利益。
  • 二、本題二案雖在同一地方法院,但分別繫屬於甲、乙兩個合議庭,並非「數法院」分別繫屬,故無第6條第2項「經各該法院同意以裁定移送」的適用。甲合議庭不得逕以裁定將乙合議庭的案件移由自己審理,否則即屬逾越審判權限,應依法院內部事務分配處理。
  • 三、同一法院不同合議庭受理相牽連案件,實務上依「後案併前案」原則處理:由後繫屬的乙合議庭簽請院長核定,將李四案移由先繫屬的甲合議庭合併審理;甲合議庭認為應合併時,也得簽請院長協調。若兩庭意見不一,由院長依法院組織法及事務分配規則指定,必要時召開法官會議決定。
  • 四、合併審理後,甲合議庭應就二案合併進行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重新踐行證據調查,並保障張三、李四的對質詰問權、辯護倚賴權及聲請調查證據權。若合併將導致訴訟延滯、被告防禦困難或有害真實發現,法院仍得分別審理,不得為求效率而犧牲程序保障。
  • 五、附帶說明:若二案已分別辯論終結,原則上不再合併;若乙案尚未進行審判,則宜儘早簽移。合併後仍應注意一事不再理、刑罰加重及共同被告供述的證據能力問題,並於判決中交代合併審理的依據。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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