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3題

甲、乙、丙三人共有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嗣甲因與乙、丙請求 協議分割不成,而向法院聲請為裁判分割,法院採變價分割之方式為之。 於A 地進行拍賣時,試問:…

題目

甲、乙、丙三人共有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嗣甲因與乙、丙請求 協議分割不成,而向法院聲請為裁判分割,法院採變價分割之方式為之。 於A 地進行拍賣時,試問: 如由甲、丁共同拍定,乙、丙是否仍對A 地有優先承買權?(8 分) 如由丁拍定,甲、乙主張優先承買時,法院應如何處理?(7 分) 如由丁拍定,甲、乙聲明按「甲三分之二,乙三分之一」之比例優先 承買,法院應否准許?(1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變價分割之依據: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第3項規定,共有物分割不能協議時,法院得依聲請裁判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同條第7項明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此為本題判斷之核心。
  • 二、共同拍定中有共有人:本題甲、丁共同拍定,甲為共有人,依第824條第7項文義「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應認買受人中已有共有人,其他共有人乙、丙不得再行使優先承買權。其立法目的在簡化共有關係,甲既已參與應買,目的已達;若許乙、丙再優先承買,將使拍定結果陷於不安定。
  • 三、多數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丁單獨拍定時,甲、乙均為共有人,均得行使優先承買權。依第824條第7項後段,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法院應定期命甲、乙抽籤決定。若甲、乙願共同承買,參酌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之法理,得准許其共同承買。
  • 四、比例不符之處理:甲、乙聲明按「甲三分之二、乙三分之一」優先承買,與其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不符。優先承買權係按應有部分比例保障共有人,第824條第7項亦僅規定抽籤,未許共有人自行約定分配比例。法院應不予准許,命其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比例共同承買,或依抽籤決定。
  • 五、救濟與操作:執行法院就優先承買權之准駁,屬執行程序事項,當事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考生作答時宜區分「單獨優先承買」與「共同優先承買」,並說明比例應以應有部分為準,方能兼顧共有人平等保障與共有關係簡化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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