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地政 土地利用概要

第3題

何謂開發影響費?試就目前開發影響費課徵之規定,論述如何調整以發 揮其實際功能。(25 分)

題目

何謂開發影響費?試就目前開發影響費課徵之規定,論述如何調整以發 揮其實際功能。(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意義與理論基礎:開發影響費(development impact fee)係指開發行為因引入人口、產業與旅次,對公共設施產生新增或升級需求時,由開發者負擔其所需成本之公課。其理論基礎為外部成本內部化、受益者付費與使用者付費,目的在使開發者負擔其行為所衍生之社會成本,避免由全體納稅人補貼,並作為開發許可之附帶條件,引導開發集中於公共設施尚有餘裕之地區。
  • 二、法律性質:開發影響費非租稅,屬特別公課(special assessment),須與開發行為具相當對價關聯,並應專款專用於因該開發所必要之公共設施。其課徵須符合法律保留、比例原則與不當聯結禁止;費額計算應以「新增需求乘以單位成本」為基礎,並扣除既有設施餘裕及開發者自行提供之設施,以避免重複課徵。
  • 三、我國現行規定:區域計畫法就非都市土地之開發許可設有收取開發影響費之依據,內政部並訂定「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就交通、水利、學校、公園綠地、污水處理等項目,依開發類型、面積規模與區位計算費額,並得酌予減免;收取費用應存入專戶,用於改善或增設相關公共設施。惟適用範圍目前主要限於非都市土地達一定規模以上之開發。
  • 四、實務問題:一、費率長期未調整,與實際建設成本脫節,抑制效果有限;二、徵收項目與計算基礎簡化,未能反映不同區位之設施缺口;三、適用對象限於非都市土地一定規模開發,都市土地之衝擊未能內化;四、與回饋金、容積代金、規費併存,易生重複課徵爭議;五、收支與用途透明度不足,地方公共設施建設計畫未能與之銜接。
  • 五、調整方向:一、建立定期檢討與費率調整機制,與實際工程成本及物價指數連動;二、採差別費率與區位加權,依設施服務水準缺口分級;三、擴大適用至都市土地之重大開發與變更案件,並與都市計畫回饋整合;四、明確得扣除項目與計算公式,避免重複課徵;五、以開發影響費基金統籌收支,優先投入受衝擊地區之設施;六、強化資訊公開與審議參與,提升正當性。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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