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地政 土地法規概要(包括土地登記)

第2題

A 地及B 地相鄰,位於山坡地,甲為A 地所有權人,乙為B 地所有權 人,某日因颱風來襲土石坍塌,導致界標淹沒而經界不明。甲、乙兩人 應循何種行政程序確認界址?…

題目

A 地及B 地相鄰,位於山坡地,甲為A 地所有權人,乙為B 地所有權 人,某日因颱風來襲土石坍塌,導致界標淹沒而經界不明。甲、乙兩人 應循何種行政程序確認界址?又地政機關測量人員所應遵循的行政程 序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爭議定性與程序選擇:A、B兩地相鄰且位於山坡地,因颱風土石坍塌致界標淹沒、經界不明,屬界址不明之情形。甲、乙應依土地法第46條之2、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4條以下規定,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複丈—鑑界」(boundary survey),此為確認界址之行政程序。若該地區已公告辦理地籍圖重測(cadastral resurvey),則依土地法第46條之1至第46條之3所定重測程序辦理。
  • 二、申請與受理程序:申請人應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檢附土地所有權狀、身分證明等權利文件,並繳納複丈費。地政事務所受理後,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0條排定測量日期,通知申請人及鄰地關係人(乙)到場會同指界;關係人經合法通知不到場者,得另定日期或依職權施測,並將施測結果通知關係人。
  • 三、測量人員應遵循之行政程序:測量人員應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職權調查、第42條勘驗,會同雙方實地指界,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5條、第216條設立界標,並由申請人及關係人簽章確認,繪製測量圖、記載測量結果。複丈結果屬行政處分,應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以書面載明主旨、事實、理由、法令依據及救濟教示,並依第100條、第110條送達及生效;作成前並應依第102條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 四、界址爭議之處理:若雙方指界不一致,測量人員應先協調;協調不成,依土地法第34條之2及「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移請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當事人對調處結果不服者,得於接到通知後30日內提起確認經界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5款);逾期未起訴者,依調處結果辦理。又重測結果公告30日內,所有權人得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逾期未聲請或複丈無誤者,辦理標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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