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測量製圖 測量學與土地測量法規概要

第4題

有關土地複丈,請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10 分,共20 分) 土地所有權人不明白所有土地實際位置時,可向登記機關申請何種土

題目

有關土地複丈,請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10 分,共20 分) 土地所有權人不明白所有土地實際位置時,可向登記機關申請何種土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土地複丈之意義與種類:土地複丈係就已辦地籍測量並完成登記之土地,因鑑界、分割、合併、界址調整或他項權利位置等需要,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再實施之測量;依作業方式分為圖解法複丈與數值法複丈,依目的則分為鑑界、分割、合併及界址調整等複丈。
  • 二、應申請「鑑界複丈」:土地所有權人不明白土地實際位置、經界不明時,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及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鑑界複丈;地政事務所受理後訂期通知申請人及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到場指界,並測釘界址點、埋設界標。
  • 三、鑑界複丈作業要點:地政事務所依地籍圖或數值地籍資料回復界址,鄰地關係人應到場會同;未到場者得逕行測釘並通知;測釘界標由土地所有權人保管,不得擅自移動或毀損;複丈成果應以複丈成果圖及複丈結果通知書載明,作為日後使用管理之依據。
  • 四、對複丈成果異議之行政救濟:土地所有權人對複丈結果如有異議,得於接到複丈結果通知書之次日起 10 日內,以書面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請複查;不服複查結果者,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必要時並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 五、對複丈成果異議之界址糾紛處理:涉及相鄰土地界址爭執者,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或於地籍圖重測時依土地法相關規定由該管機關調處;調處不成立者,得向法院提起確認經界之訴,以確定判決確定界址,並據以辦理更正登記。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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