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食品衛生檢驗 食品安全與衛生法規概要

第3題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條文規定,衛生單位接獲通報疑似食品中毒 案件時,對於食品業者可以採取那些管制措施?並說明「食品中毒案件」 的定義。(25 分)

題目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條文規定,衛生單位接獲通報疑似食品中毒 案件時,對於食品業者可以採取那些管制措施?並說明「食品中毒案件」 的定義。(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現場稽查與抽樣檢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1條,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進入食品業者之場所,就其設施、設備、人員、原料、半成品、成品及相關紀錄文件進行查核與抽樣檢驗,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驗結果並得作為後續處分之依據。
  • 二、封存與扣留:對於疑似受污染或來源不明之食品、原料、半成品、食品添加物及相關設備,得予以封存、扣留,防止其繼續流入市面;業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申請複驗(第42條),以兼顧業者權益。
  • 三、命令停止作業與限期改善:得命業者停止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或輸出,並限期改善衛生管理缺失;情節重大者,得命其部分或全部停工、停止營業,必要時廢止其登錄或為其他必要處分,並得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 四、回收與銷毀:依第52條,食品如屬第15條各款情形(腐敗、逾有效日期、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等),應予沒入銷毀;必要時並得命業者限期回收、銷毀,同時公布業者名稱、負責人姓名及違規情節,發布消費警訊,以維護消費者知的權利。
  • 五、食品中毒案件之定義:依衛生福利部食品中毒案件處理要點,指二人或二人以上攝取相同食品而發生相似症狀,並自可疑食品或患者檢體檢出相同病因物質者;惟因肉毒桿菌毒素或化學物質中毒,雖僅一人亦可認定。衛生機關並應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採樣送驗及原因食品判定。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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