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職業安全衛生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與法規概要(包括應用統計)
第2題
試就擴大保護範圍及加強源頭管制之角度,說明新修正之職業安全衛生 法對原事業單位之承攬管理責任內涵,及說明原事業單位依法應採取之 防災措施。(25 分)
題目
試就擴大保護範圍及加強源頭管制之角度,說明新修正之職業安全衛生 法對原事業單位之承攬管理責任內涵,及說明原事業單位依法應採取之 防災措施。(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擴大保護範圍:新法將保護對象由「勞工」擴及「工作者」,涵蓋受僱勞工、自營作業者、派遣勞工、志工、實習生、建教生,以及承攬人與再承攬人所屬人員,並將承攬鏈上下游納入同一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原事業單位的責任因此不再侷限於「共同作業」的現場,而向前延伸至交付承攬前的規劃、設計與告知階段。
- 二、源頭管制—事前告知與風險評估(第26條):事業單位以其事業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以書面告知承攬人有關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的措施;新法強調交付前應實施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並要求承攬人提報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人員資格與機具證明,將管理關卡前移至發包與設計階段。
- 三、共同作業的防災措施(第27條):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安全衛生教育的指導及協助;五、其他防止職業災害必要事項,例如作業許可、動火與局限空間管制、交叉作業隔離及緊急應變。
- 四、責任分配與連帶責任(第25條):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新法並強化工程業主(起造人)於規劃、設計、施工階段的統合管理責任,避免層層轉包造成責任空洞化與管理斷層。
- 五、實務工具與限制:可運用承攬商評鑑與資格審查、安全衛生契約條款與違約金、入場門禁與教育訓練、聯合巡視與稽查紀錄、事故通報調查、績效考核與退場機制。限制在於多層轉包、小型承攬商資源不足、協議組織流於形式;建議以風險為基礎分級管理,並完整留存書面證據以釐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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