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航海技術 航海學考古題
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航海技術 航海學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就IMO 於1977 制定A.378(X)號決議之定義說明何謂建議航路
(Recommended Track)、建議航道(Recommended Route)、深水航道
(Deep-water Route)?又此三者差異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源與性質:IMO於1977年以A.378(X)號決議通過《船舶航路制一般規定》,將建議航路、建議航道與深水航道納入航路措施;其性質原則上為建議性,除沿岸國依SOLAS第V章或相關規定強制採行者外,船舶仍應依海圖標示、航海習慣及避碰規則審慎航行。
- 二、建議航路(Recommended Track):指在海圖上以特定符號標示、供船舶遵循之航跡,通常由直線段與轉向點構成,並可能以助航標誌強化辨識;其功能在於引導船舶沿一致航線通過,屬建議性而非強制性,船舶仍須依當時環境保持安全航速與瞭望。
- 三、建議航道(Recommended Route):指寬度未明確界定、為船舶通行便利而劃設之航路,常以中心線浮標標示,使船舶沿中心線航行;其目的在整理交通流、減少對遇與交叉碰撞風險,但未提供如深水航道般之完整測深保證。
- 四、深水航道(Deep-water Route):指在明確界限內,經精確測量海底及水下障礙物,並在海圖上標示可用水深之航路,主要供吃水深船舶使用;船舶應核對自身吃水、潮汐與安全餘裕,依海圖註記及航路措施航行。
- 五、三者差異與限制:建議航路重在航跡引導,建議航道重在交通流整理且寬度未定,深水航道則有界定範圍與測深保證;三者多屬建議措施,是否強制取決於沿岸國公告,且均不解除船舶避碰與安全航行責任。
請說明航行當值人員如何正確使用及避免不正確使用ECDIS?(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制與基本原則:ECDIS應符合IMO MSC.232(82)性能標準及SOLAS第V章規定,當值人員須以適當比例尺之官方電子航海圖(ENC)為基礎,整合GPS、羅經、測深儀、AIS與雷達資訊,並確認備用系統可用;使用前應完成熟悉訓練與設備檢查。
- 二、正確規劃:航路計畫應在適當比例尺下完成,設定安全等深線(safety contour)、安全水深、禁航區與轉向點,執行route check並核對總航程、殘留距離與時間;航行中應以多種定位方法交叉檢查船位,監控偏航、交叉航跡與計時器。
- 三、警報與顯示管理:應保持警報系統開啟,依當地水深與吃水設定安全參數,不可任意關閉或抑制警報;遇警報應立即查明原因並採行動,而非僅按消音;顯示器應選用適當比例尺、方位與矢量,避免資訊過載,並定期核對ENC更新與T&P通知。
- 四、不正確使用:常見缺失包括未更新ENC、使用非官方或錯誤基準資料、比例尺過小、關閉警報、過度依賴單一GPS船位、未執行route check、未依安全等深線航行、未保持目視瞭望及未演練備用系統;這些行為可能造成擱淺、碰撞或違反當值規定。
- 五、風險控制與建議:公司應建立ECDIS操作程序、定期訓練與稽核,駕駛台應維持「電子海圖+目視+雷達」交叉驗證;當設備故障或資料失效,應依應急程序切換備用系統、減速並提高警戒,必要時請引水或岸台協助,以確保航行安全。
假若你船為動力船舶拖曳他船於越洋航程中,在能見度互見情況下發現
某對遇商船有構成碰撞危機,當你對此懷疑是否迎艏正遇時,你船應採
何種適當措施及相關依據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情境定性:本船為動力船舶並拖曳他船,於能見度互見下與他船構成碰撞危機;拖曳本身不當然使本船成為操縱能力受限制船舶(RAM),僅於因拖曳致無法依規定避讓時,始得依避碰規則第3條主張,故仍應先依第7條以羅經方位、雷達及目視判斷風險。
- 二、懷疑迎艏正遇時:依國際海上避碰規則(COLREGs)第14條,兩動力船舶迎艏或近乎迎艏時,各應向右轉向,使他船在本船左舷通過;同條第2項明定,船舶若懷疑是否存有迎艏正遇,應假定其存在並依規定行動,不得猶豫或向左轉向。
- 三、具體措施:應及早、大幅度向右轉向,保持足夠時間與距離,避免小角度連續轉向;必要時減速、停俥或倒俥,並以汽笛一短聲表示本船向右轉向;若對對方意圖或碰撞危險有疑慮,應鳴放五短聲快速汽笛,並以VHF CH16呼叫協調,但不得僅憑無線電協議替代避碰規則。
- 四、拖曳特性與監控:拖曳船隊慣性大、迴旋半徑與所需水域較大,轉向時應注意被拖船及拖纜安全,避免急劇轉向造成拖纜受力過大或偏離;同時持續以目視、雷達及羅經方位監控,確認方位是否穩定變化,若方位不變且距離縮短,應立即採更積極避讓措施。
- 五、依據與後續:主要依據為COLREGs第5、7、8、14、34條及第2條之良好船藝與特殊環境警覺;若最終判定為交叉相遇,則依第15至17條由讓路船避讓、直航船保持航向航速並在必要時自力避讓;無論何種局面,均不得因拖曳而免除安全航速與瞭望義務。
請說明航海電傳(NAVTEX)的功能及適用的海域範圍?又航海電傳傳
達的天氣報告內容包括那些?(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功能定位:航海電傳(NAVTEX)係GMDSS下之海上安全資訊(MSI)自動直接印字電報系統,以MF無線電傳送航行警告、氣象警告、搜救資訊及其他安全訊息;接收機可自動選台、接收、排除重複訊息並列印或儲存,船舶無須專人持續守聽,即可獲得沿岸安全資訊。
- 二、適用海域:NAVTEX主要服務沿岸及近海海域,典型涵蓋範圍約自岸台向外250浬,屬於A1、A2海區之重要MSI接收手段;其並非全球涵蓋,遠洋A3、A4海區仍須倚賴Inmarsat SafetyNET、HF NBDP或其他GMDSS設備。實際涵蓋依各國岸台設置與NAVTEX服務區公告而定。
- 三、頻率與訊息類型:國際NAVTEX以518 kHz(英文)廣播,另有490 kHz供國內語言及相關頻率依規定使用;訊息種類包括航行警告、氣象警告、冰況、搜救、氣象預報、引水及電子航行系統資訊等,船舶應依航區選定適當岸台與訊息類別,避免漏收。
- 四、天氣報告內容:通常包括強風、暴風、颱風或熱帶氣旋警告,天氣摘要(synopsis)、區域天氣預報、風向風速、海況與浪高、能見度、天氣現象、海冰與水溫等;並載明適用海域、有效時段及發布時間,供船長評估航路與避風措施。
- 五、使用要領與限制:當值人員應核對NAVTEX訊息之岸台、序號、時間與適用區域,將重要警告標註於海圖並向船長報告;並注意NAVTEX僅為文字廣播,可能受電離層、干擾或岸台涵蓋限制,不能取代氣象傳真、網路氣象或船長專業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