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人事行政 各國人事制度考古題
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人事行政 各國人事制度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當今先進民主國家在文官考選程序上的共同特徵為何?(15分)請以西方
與亞洲民主國家各一個為例加以闡述之。(10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共同定位:先進民主國家多以功績制(merit system)作為文官考選的核心價值,並把考選視為政府用人把關的機制,強調公開競爭、機會平等、能力取向與政治中立,同時以法律明定程序與救濟,避免分贓用人與人情關說。
- 二、法制化與專責機關:考選多由法律或授權法規規範,並設獨立或半獨立的中央人事機關,統籌命題、審查與爭議處理,例如英國文官委員會(Civil Service Commission)、美國人事管理局(OPM)、日本人事院及韓國人事革新處,以確保程序中立與一致。
- 三、多階段與多元方法:通常先做資格審查,再以學科測驗、性向或情境判斷測驗、口試、評鑑中心(assessment centre)分階段篩選;近年強調核心職能(competency)與行為事例面談,並導入線上測驗與數位招募,以降低成本並擴大人才來源。
- 四、多元進用與試用把關:各國普遍設有身心障礙、原住民族或偏遠地區的定額或加分措施,並保留經歷審查、約聘與中途轉任等彈性管道;錄取後多設試用、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作為正式任用前的最後篩選機制。
- 五、西方例子—英國:英國由文官委員會辦理快速升遷(Fast Stream)等公開競爭,採線上語文與數理測驗、情境測驗、評鑑中心及最終遴選委員會,並以成功剖面(Success Profiles)界定職能;錄取後分發至部會,試用與績效評估相互銜接。
- 六、亞洲例子—日本:日本由人事院辦理國家公務員採用試驗,區分綜合職與一般職,採教養試驗、專門試驗及人物試驗(口試)多階段進行;另以選考方式延攬具民間經驗者,並輔以任期付、再任用等彈性進用,兼顧公平與用人彈性。
不少OECD會員國近年都建立針對高階文官的特殊考績制度。試說明具體
制度安排為何及分析其目的。(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背景與對象界定:OECD會員國自一九八〇年代新公共管理(NPM)改革後,陸續為高階文官建立有別於常任文官的考績制度,並以高階文官團(如美國SES、英國SCS、澳洲SES、韓國高階公務員團)界定適用對象,形成獨立的職涯層級與管理制度。
- 二、職能架構與績效協議:各國多以領導職能架構(leadership competency framework)界定高階文官應具備的核心能力,並於年度開始時由部長或常務次長與當事人簽訂績效協議(performance agreement),明定施政目標、關鍵績效指標(KPI)、衡量基準與權重。
- 三、多元評估與評等方式:評估主體除直屬長官外,常納入同儕、部屬、外部委員及服務對象的意見,採三百六十度回饋(360-degree feedback);評等多分為三至五級,部分國家採強制分配(forced distribution),並要求評語具體化與面談回饋。
- 四、與報酬、續任及退出之連結:考績結果通常連結績效俸(performance-related pay)、獎金、俸級晉升與職務調派;部分國家對高階文官採定期契約或固定任期,期滿須經續任審查,連續考列不佳者得調任非主管職或不予續任,形成退出機制。
- 五、制度目的:其一,強化課責(accountability)與績效導向,使施政目標層層傳遞;其二,藉差異化報酬吸引與留任高階人才;其三,促進跨部門流動與領導人才培育;其四,區辨績效良窳以合理配置職位;其五,在政治回應與行政中立間取得平衡。
- 六、限制與配套:績效指標易流於量化、短期化,忽略政策協調與公共利益;強制分配與主觀偏誤可能引發爭議,並影響團隊合作;爰須配套申訴救濟、評估者訓練、多元指標及公開透明機制,並避免考績完全政治化而損及文官中立。
韓國與我國文官制度設計有不少相似之處。試比較兩者在官職分類、官
階、公開考選上之異同。(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比較架構:韓國與我國同屬考試用人國家,惟韓國以職位分類制(position classification)為原則,我國則以品位分類制(rank-in-person)為底,兼採職位分類精神;以下就官職分類、官階及公開考選三面向比較異同。
- 二、官職分類:韓國依國家公務員法採職位分類,按職務性質區分職群、職列、職類,以職務內容決定官階與俸給;我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採職組、職系架構,官等職等隨人而定,同一職等可涵蓋不同職系,職系轉調須符合專長認定。
- 三、官階設計:韓國官階為一級至九級,一至三級納入高階公務員團(고위공무원단),九級為基層;我國分簡任(十四至十職等)、薦任(九至六職等)、委任(五至一職等),共十四職等,官等與職等併用,結構較韓國細緻。
- 四、公開考選:韓國以九級公開競爭採用為基層主軸,五級公開競爭(行政考試)為中高階主要管道,並採公職適格性評估(PSAT)、結構化面談;我國以高考三級、普考、初考及特考為主,以學科筆試為核心,部分類科加考口試或體能測驗。
- 五、彈性進用與高階管理:韓國設經歷競爭採用(경력경쟁채용),延攬具實務經驗者,並以高階公務員團促進跨部門流動;我國則以特種考試、轉任及約聘人員補充,簡任高階文官尚無獨立團的法制,流動性相對受限。
- 六、綜合評述:兩國均以公開競爭、考試用人及等級俸給為共同基礎,差異在於韓國職位分類色彩較濃、考試偏重適性測驗與經歷延攬;我國品位分類色彩較濃、考試偏重學科專業。我國或可借鏡韓國經驗,強化職能導向考選與高階文官團的建置。
除了招募近年畢業生投考正規公務員外,日本中央政府採用那些彈性方
式進用政府工作人員?試說明之。(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制基礎與背景:日本中央政府在終身雇用與新卒一括採用之外,依國家公務員法、一般職任期付職員法、官民人事交流法及再任用制度,建立多元彈性進用管道,以因應專業化、員額精簡、少子高齡化與育嬰留職替代等需求。
- 二、任期付職員(有期雇用):依一般職任期付職員法,機關得於一定期間內以任期付方式進用研究人員、高度專業人才及育嬰留職或產假替代人力;其中特定任期付職員採年俸制,用以延攬具高度專業知識經驗者,契約期滿原則上退職。
- 三、再任用與非常勤職員:日本設再任用制度,讓屆齡退休職員以短時間或一般勤務方式繼續服務,以傳承經驗並補充人力;另大量運用非常勤職員,以每週一定時數的方式處理定型的輔助性業務,形成與正規職員並存的雙軌結構。
- 四、選考採用與中途採用:國家公務員法容許以選考(非競爭考試)方式進用具專門知識或經驗者,實務上用於醫師、律師、會計師、情報技術等專業職;近年內閣人事局並推動即戰力的中途採用與民間人才延攬,擴大不經傳統考試的進用管道。
- 五、官民人事交流與出向:依官民人事交流法,政府與民間企業得相互派遣職員進行一定期間的人事交流(出向),公務員保留身分至民間任職,民間人士亦得進入機關;此舉有助引進民間管理知能、促進產官理解,並培育具跨域視野的人才。
- 六、目的與限制:彈性進用可即時補足專業與替代人力、控制人事費並促進官民交流;惟非正規職員比例偏高,易造成同工不同酬、知識斷層與公平性爭議,爰須配套契約管理、報酬合理化及員額總量管制,以維持文官體系的穩定與課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