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一般民政 政治學考古題
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一般民政 政治學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國家」是政治學的核心概念之一,但「國家」權力本質是什麼?又代表
何種利益?不同主義觀點不一;請從多元主義、資本主義及馬克思主義
的思想主張中歸納論述之。(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國家的界定與權力本質:國家是在一定領土內壟斷合法武力、制定並執行集體規範的制度複合體(Max Weber 韋伯)。其權力本質包含強制力、課稅權、正當性與意識形態教化功能;國家既是被各方爭奪的場域,也是分配資源、塑造認同的主體。因此「國家代表何種利益」必須從國家與社會關係的理論典範比較,而非單一斷言。
- 二、多元主義(pluralism):國家被視為中立的仲裁者或競技場,權力分散於相互競爭的利益團體,政策是團體折衝與妥協的產物(Robert Dahl 達爾的多元政體 polyarchy)。國家利益即各方壓力的均衡點。批評在於忽略資源與組織能力的不對稱、議程設定權,以及弱勢利益難以組織化的問題。
- 三、資本主義觀點:國家功能在維持資本積累與市場秩序,稅制、教育、基礎建設、貨幣與勞動政策皆服務資本再生產。工具論(Ralph Miliband 米利班)主張國家由資本家或其利益一致者掌握;結構論(Nicos Poulantzas 波蘭薩斯)則強調制度結構使國家不得不顧及資本需求,但保有相對自主性(relative autonomy),可以讓步換取正當性。
- 四、馬克思主義:國家源於私有制與階級對立,是階級壓迫的工具(Friedrich Engels 恩格斯),用以維持生產關係再生產;法律、官僚與軍隊構成上層建築,並透過虛假意識(false consciousness)與霸權(hegemony,Antonio Gramsci 葛蘭西)取得被支配者的同意。其終極主張為國家終將消亡(withering away)。
- 五、比較與評論:三說在「國家自主性」光譜上位置不同:多元主義最低、資本主義結構論居中、工具論最高。當代監管國(regulatory state)與全球化治理使國家角色轉為網絡協調與風險管理;答題宜指出各說解釋力與限制,並說明國家同時是階級、團體與治理邏輯的交會點。
何謂主權?近年來,主權國家面臨的主要挑戰有那些?(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主權的定義:Jean Bodin 博丹在《國家六論》中界定主權為國家最高、絕對、永恆且不可分割的權力。對內表現為制定法律、終審裁判、課稅與行使武力;對外表現為獨立平等、不受他國干預。Thomas Hobbes 霍布斯以利維坦說明其正當性基礎,Jean-Jacques Rousseau 盧梭則提出人民主權(popular sovereignty)。
- 二、主權的類型與轉化:可區分法律主權(legal sovereignty,國會或憲法機關)與政治主權(political sovereignty,選民)、名義主權與實質主權、內部主權與外部主權;另有共享主權(pooled sovereignty)概念。現代多採「主權屬於人民、由國家機關行使」的委託架構,主權因此是可被制度化分割行使的權力。
- 三、挑戰一:全球化與國際組織。世界貿易組織(WTO)、國際貨幣基金(IMF)與區域整合使部分決策權上移;歐盟(EU)會員國在貨幣、競爭政策、漁業等領域共享主權,希臘債務危機與歐元區財政規則即顯示財政主權受明顯限制,形成「條件性主權」。
- 四、挑戰二:人權規範與人道干預。聯合國人權公約、國際刑事法院(ICC)與「保護的責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R2P)主張主權伴隨責任;當國家失能或大規模侵害人權時,外部介入的正當性提高,直接衝擊不干涉內政原則與絕對主權觀。
- 五、挑戰三:跨國力量與非國家行為者。跨國企業、全球金融市場、恐怖主義、氣候變遷、網路攻擊與跨國疫情使治理跨越國界;地方分權、分離主義與邊界爭議亦侵蝕領土主權。國家回應之道為「主權共享、網絡治理與職能重組」,而非主權全面消亡。
英國於2016 年透過公民投票而決議脫歐,歷史上英國國家層級訴諸公
投來做決策的次數相當少;但同是歐洲國家的瑞士,卻是頻繁使用;請
試從兩國的憲政體制發展背景及設計原理,來分析探討與兩國公投使用
頻率差異甚大的關聯性。(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英國:議會主權與代議政治。英國採不成文憲法與西敏寺模式(Westminster model),主權在國會而非人民;公投並無憲法位階,須由國會另行立法授權,結果多屬諮詢性(advisory),本質上是代議體制的例外工具,而非常態決策機制。
- 二、英國公投少用的制度原因:內閣制下由下議院多數黨組閣,政策正當性來自議會多數與責任政治,加上政黨紀律嚴明,公投僅用於憲政層級或黨內嚴重分歧的議題,如 1975 年加入歐洲共同體、2011 年替代投票制、2014 年蘇格蘭獨立與 2016 年脫歐,屬由上而下的策略性使用。
- 三、瑞士:直接民主與聯邦共識。瑞士承襲邦民大會(Landsgemeinde)傳統,聯邦憲法明定人民創制(popular initiative,十萬人連署)與複決制度;強制性公投(mandatory referendum)適用修憲與加入重要國際組織,選擇性公投(facultative referendum,五萬人或八州連署)可推翻國會法案。
- 四、瑞士制度設計原理:聯邦制、多黨共識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聯邦委員會七人集體領導與輪值主席,無倒閣與解散國會設計,權力共享取代零和競爭;公投因此成為少數的否決權與政策折衷機制,降低街頭抗爭與政黨輪替的衝擊成本。
- 五、比較與關聯:兩國差異源於主權歸屬(國會 vs 人民)、憲法形式(不成文 vs 成文剛性)、政黨體系(兩黨競爭 vs 多黨共識)、公投法律效力(諮詢 vs 拘束)與連署門檻設計。故英國公投是危機管理下的例外,瑞士公投則是日常治理的常態。
試申述美國、法國及我國的總統選舉方式,並探討各不同方式對政黨系
統可能產生之影響。(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美國:選舉人團(Electoral College)。各州選舉人票等於眾議院席次加兩名參議員,合計五百三十八票,過半二百七十票當選;除緬因與內布拉斯加以國會選區分配外,多數州採贏者全拿(winner-take-all),屬間接選舉,可能出現普選票較多卻落選的情形(如 2000 年、2016 年)。
- 二、法國:兩輪絕對多數制。第五共和於 1962 年改為總統直選,2000 年公投將任期縮短為五年;首輪須獲過半數始當選,否則由得票前二名進入第二輪,形成「共和陣線」式的策略投票與跨黨聯盟,當選者具備較高正當性。
- 三、我國:相對多數單一輪制。總統與副總統搭檔競選,自 1996 年起由全體公民直選,候選人得票最多者當選,不須過半,僅一輪投票;並設政黨推薦與公民連署門檻,屬多數決(plurality)設計,當選者可能未獲過半民意。
- 四、對政黨體系的影響:美國選舉人團與單一選區相對多數相互強化杜瓦傑法則(Duverger's law),壓縮第三黨空間,維持兩黨制;法國兩輪制保留多黨競爭,但第二輪的聯盟壓力促成左右兩極化(bipolarisation);我國相對多數總統選舉利於大黨,第三勢力須靠形象與議題突圍。
- 五、綜合評估:選舉規則是重要的制度性變數,但須與社會分歧、聯邦結構、政黨組織交互作用;同一多數決規則在不同社會條件下未必導出相同政黨數,故制度影響宜理解為「傾向」而非「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