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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原住民族行政 公共政策(包括原住民族政策)考古題
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原住民族行政 公共政策(包括原住民族政策)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試說明政策工具的意義。為了強化原住民族就業政策的執行成效,你認
為那些政策工具是必要的?請分別敘明理由。(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政策工具的意義:政策工具(policy instruments)係指政府為達成特定政策目標,所採用的手段、機制或制度安排,亦稱政府工具(tools of government)。其功能在於把抽象的政策目標轉化為可操作的行動,藉由改變標的人口(target population)的行為誘因、能力與資訊條件,促成政策產出與結果。學者Salamon稱其為「公共行動的結構」;Hood則提出NATO架構,區分資訊(Nodality)、權威(Authority)、財源(Treasure)與組織(Organization)四類;Schneider與Ingram另依行為假定分為權威、誘因、能力、學習與象徵五種。 二、原住民族就業問題的特性與工具選擇邏輯:原住民族失業率長期高於全國平均,就業多集中於低技能、非典型、季節性與高風險職種。成因包括原鄉地理隔離與通勤成本高、教育與職業技能落差、勞動市場的統計與人際歧視,以及狩獵、工藝、生態知識等文化資本未被制度承認。由於成因具多重性,單一工具難以奏效,須採工具組合(policy mix),並依「權威奠定義務、誘因矯正價格、能力補足落差、資訊降低摩擦」的邏輯配置。 三、權威型與誘因型工具:權威型工具在於設定具拘束力的規範,例如《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4條課予公部門定額進用義務、第12條要求依政府採購法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僱用一定比例原住民,並以代金機制強化遵行;另《就業服務法》第20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對原住民提供就業服務。此類工具成本低、效果明確,可創造就業機會並矯正雇主偏好。誘因型工具則透過財務移轉改變成本效益,如僱用獎助、薪資補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與租稅優惠,用以降低僱用意願門檻、支持部落微型創業,惟須防範補貼依賴與替代效果(deadweight loss)。 四、能力型、組織型與資訊型工具:能力型工具著眼於提升可僱用性(employability),包括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員一對一輔導、職場文化敏感度與語言訓練,並應結合部落在地產業(如生態旅遊、文化工藝、友善耕作)設計訓練內容。組織型工具係建置執行量能,如原住民族委員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原鄉區公所就業服務台,以及教會、合作社、勞動合作社等部落中介組織。資訊型工具則透過就業資訊平台、就業博覽會、行動服務車與社區廣播,降低資訊不對稱與媒合摩擦。 五、工具組合的限制與精進建議:實務上常見工具碎片化、各部會補助各自為政、績效指標偏重媒合人次而忽略就業穩定度。建議建立跨部會單一窗口與個案管理機制,採「一案到底」的陪伴式服務;績效評估應納入就業滿六個月留任率、平均投保薪資、職災與離職原因等指標;並依原鄉、都會原住民與移居就業者之差異設計分眾工具。另須強化反歧視宣導與優良雇主表揚等象徵型工具,改善勞動市場的友善程度,使工具組合由「給魚」轉向「給釣竿與水域」。
在政策方案可行性分析中,常用的有政治可行性分析、經濟可行性分析
與法律可行性分析。請說明三者的定義,並就這三種可行性分析來解讀
我國曾發生過的重大政策案例。(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政治可行性分析(political feasibility)的定義:指政策方案在政治系統中能否取得足夠支持並通過決策關卡,重點在於政治支持與反對的強度、政黨立場與選票誘因、利益團體與社會運動的動員能力、民意與媒體氛圍,以及決策者是否具備推動的政治意願與時間窗口。分析上常以「支持者—反對者—游離者」盤點利害關係人,評估其資源、凝聚力與可交換的誘因,並預判政策能否在議程中存活。 二、經濟可行性分析(economic feasibility)的定義:指方案在資源配置上是否合理可行,包含財源是否穩定、成本效益(cost-benefit)是否為正、成本效果(cost-effectiveness)是否優於替代方案、對市場與產業的衝擊、對就業與所得的影響,以及機會成本與排擠效果。常用工具包括淨現值、益本比、敏感性分析與財政永續性評估;對原住民族政策而言,另須處理外部成本內部化與受益者付費等分配正義問題。 三、法律可行性分析(legal feasibility)的定義:指方案是否有明確法源依據、是否逾越授權範圍、是否符合法律保留與授權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與正當程序,以及與憲法、上位法及國際公約(如《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7條)是否一致。同時須檢視修法或訂定法規命令的程序可行性、城鄉與部落習慣法的相容性,以及救濟途徑是否完備。 四、案例解讀——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劃設辦法(2017年):政治面向上,該辦法回應原住民族轉型正義訴求,卻引發「私有地是否納入」的爭議,原住民族團體在凱道抗爭,支持與反對雙方動員強度高,政治可行性明顯不足;經濟面向上,若將私有地納入諮商同意範圍,將增加礦業、土石開採、觀光開發與林業的開發成本與時程不確定性,業者與地方財政形成阻力;法律面向上,爭點在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的授權是否足以限制人民財產權,涉及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並有辦法位階是否凌駕私有財產的合憲性爭議。三者交織,正說明可行性分析不可偏廢。 五、案例解讀——勞動基準法「一例一休」修法(2016年、2018年):政治面向上,勞工團體與工商團體同時動員,執政黨承受選票與政績壓力,修法在短期內反覆,顯示政治可行性不足;經濟面向上,中小企業與服務業的人事成本上升、排班彈性下降,資方主張影響投資意願;法律面向上,涉及工時上限、休息日加班費計算與施行細則的明確性,並有地方自治條例牴觸中央法規的爭議。此案例顯示三種可行性並非各自獨立,而是相互牽動,政策設計應以「法律可行為底線、經濟可行為基礎、政治可行為槓桿」進行動態評估與事前溝通。
政策行銷組合包含產品(Products)、價格(Price)、配銷通路(Place)、
推廣(Promotion)、夥伴(Partnership)等。假設你是一位原鄉區公所(例
如烏來、那瑪夏或是你熟悉的原鄉,答題時須標示)負責推展觀光的承
辦人,請你先以SWOT 架構分析當地觀光推廣的優勢、弱點、機會與威
脅,然後提出你認為有創意且可行的政策行銷組合計畫。(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選定場域與定位:以新北市烏來區為例,其為泰雅族原鄉,距大臺北都會區約一小時車程,具溫泉、內洞森林遊樂區、烏來台車、泰雅文化與南勢溪流域生態等資源。推廣定位宜由「大眾溫泉觀光」轉向「泰雅文化深度體驗與生態療癒」,以文化主體性與環境承載力為前提,區隔北投、礁溪等競逐者,避免同質化價格競爭。 二、優勢(Strengths)與弱點(Weaknesses):優勢包括區位近便、溫泉與森林資源組合完整、泰雅族織藝與口述傳統等文化資產豐富、既有觀光基礎設施與旅宿群聚、區公所與部落組織具動員能力。弱點包括聯外道路單一且易受坍方影響、停車與公共運輸不足、旅宿與餐飲服務品質落差大、淡旺季差異顯著、青年外流導致人力短缺、文化體驗多流於歌舞表演而缺乏深度敘事。 三、機會(Opportunities)與威脅(Threats):機會包括疫後國旅轉向深度與小團旅遊、文化體驗與生態旅遊需求成長、數位行銷與短影音降低推廣成本、企業員工旅遊與環境教育(ESD)市場、大學社會責任(USR)與地方創生資源挹注。威脅包括極端氣候造成颱風與土石流風險、溫泉取供與水權競合、鄰近溫泉區低價競爭、觀光承載量超過環境容量引發居民反彈、少子化與勞動力老化。以TOWS交叉策略言之,宜採「以文化深度化區隔低價競爭」(S-O)、「以總量管制與預約制因應氣候與承載風險」(W-T)。 四、產品(Products)、價格(Price)與配銷通路(Place):產品面推出「泰雅獵人學校一日遊」、「部落餐桌+織藝手作」、「溫泉療癒+森林療癒二日遊」等模組化套裝,並建立部落文化認證標章與解說員認證制度。價格面採差別取價,平日與淡季優惠、居民與學生折扣、套票與電子票券整合交通與入園,並將部分收益回饋部落公共基金。通路面結合線上旅行社(OTA)、官方觀光平台、部落小旅行電商、旅行社同業與企業福委會,並設置區公所單一窗口受理預約。 五、推廣(Promotion)、夥伴(Partnership)與創意作法:推廣面以「故事行銷」為主軸,製作泰雅族遷徙與流域記憶的短影音與Podcast,結合KOL與部落青年共創內容,辦理烏來泰雅文化季、夜間生態導覽與溫泉星空音樂會,並以QR碼導覽與AR擴增實境重現舊部落場景。夥伴面連結區公所、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部落會議與文化健康站、溫泉業者、客運業者、大學USR團隊與環境教育機構,簽訂合作備忘錄共同分攤行銷成本。成效評估宜採旅客人次、平均停留時間、淡季住房率、部落就業人數與居民滿意度等指標,並設置承載量上限與環境監測,確保觀光發展與文化、生態永續並行。作答時請依上述SWOT四象限與5P架構繪製表格,標明所選原鄉名稱。
請說明公民參與在政策運作過程的意義,並舉例說明公民參與的主要方
式。(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公民參與的意義:公民參與(citizen participation)係指受政策影響的個人與團體,透過制度化的管道,對政策議程設定、方案規劃、執行與評估表達意見、投入資源或共同決策的過程。其意義在於補充代議民主的不足,使政策獲得在地知識與多元價值的資訊輸入,提升決策品質與正當性,並透過公開審議強化政府課責(accountability)與公民充權(empowerment)。 二、參與層次與功能:Arnstein提出「公民參與階梯」(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區分操弄、治療(非參與)、告知、諮詢、安撫(象徵性參與)、夥伴、授權、公民控制(公民權力)共八階,用以診斷參與的真偽。良性的公民參與可發揮資訊匯集、偏好揭露、衝突調和、政策行銷與社會學習等功能;但若僅止於事後告知,則易流為象徵性參與(tokenism),反而折損政府信任。 三、法定程序型參與方式:包括公聽會(public hearing)、說明會、聽證(administrative hearing)、陳情與訴願、公民投票(referendum)等。公聽會多用於法規訂定與計畫審議,重在蒐集正反意見;聽證具準司法性質,須依程序進行言詞辯論並作成紀錄;公民投票則屬直接民主機制,適用於重大爭議政策,惟門檻設計與題目設定影響其正當性。此類方式成本較低、程序明確,但互動深度有限。 四、審議與協作型參與方式:包括參與式預算(participatory budgeting)、公民會議(citizen conference)、審議式民調(deliberative poll)、願景工作坊、焦點團體、社區規劃師與公私協力平台,以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的提議與附議機制。以原住民族政策為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及第31條所定的部落會議與諮商同意權,即為具集體權性質的參與機制,適用於土地開發、資源利用與文化資產保存,體現事前知情同意(FPIC)精神。 五、限制與精進建議:公民參與常面臨參與意願與能力落差、代表性不足(弱勢與青年缺席)、資訊不對稱、參與成本高與時程壓縮等限制,亦可能出現參與疲勞與政策僵局。建議採「早期參與、資訊公開、分眾設計、回饋說明」四原則:於議程設定階段即導入參與、以白話與族語多元管道公開資訊、依議題設計不同深度的參與工具、並將意見採納情形公開回應,使公民參與由形式走向實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