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衛生行政 衛生法規與倫理考古題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衛生行政 衛生法規與倫理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衛生法規之目的,是透過擬定與落實法規內容,達成法律規範的一些重
要功能以促進維護國人健康,其過程亦須遵循憲法與行政法的基本原
則。請問以下兩子題:
菸害防制法規範禁止吸菸場所、全民健康保險法規範投保金額以薪資
級距計算保險費之收取分別是欲達到何項功能?(8 分)
依現行法令,在那些情形下,醫事人員可於未獲民眾本人或其法定代
理人之同意,逕行採集其檢體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檢測,並
論述此規定限制了何項人民權利以及其正當性的立基原則。(17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禁菸場所規範之功能(危害防止與風險預防):菸害防制法划定禁菸場所,核心功能在於「危害防止」與「風險預防」。國家以公權力限制吸菸行為之空間,避免非吸菸者暴露於二手菸、三手菸,將吸菸之外部成本內部化,並優先保護兒少、孕婦等易感族群。其性質屬秩序行政下之消極干預,並透過場所管理人之管理責任、標示與稽查,兼具有效執行與社會規範形塑之功能。
- 二、薪資級距計費之功能(量能負擔與所得重分配):全民健康保險法以投保金額按薪資級距計收保險費,功能在於實現「量能負擔」與「所得重分配」。透過社會保險之風險分擔(risk pooling),使高所得者負擔較高保費、低所得者獲得基本醫療保障,兼顧水平公平與垂直公平;並以穩定財源、抑制逆選擇,配合政府補助弱勢保費,達成給付行政之可近性與社會國原則。
- 三、未經同意逕行採檢之法定情形: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HIV條例)第15條之1等規定,主要包括: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發生針扎或血液、體液暴露,為及時給予暴露後預防性投藥而對感染源病人採檢;病人意識不清或無法表達意願,而有緊急醫療處置必要;捐血、捐贈器官組織、體液或人工生殖之捐贈者依規定應受檢驗;依傳染病防治法為防疫必要之採檢;以及經主管機關許可者(條次應以最新公告條文核對)。
- 四、所限制之人民權利:上開規定干預人民之身體權與身體自主權,並涉及隱私權、資訊自主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及人格權,於就業、就醫情境亦可能連動影響工作權與平等權。依司法院釋字意旨,此類干預須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為依據(法律保留原則),且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並應搭配告知、保密、紀錄與救濟機制,以避免標籤化與歧視。
- 五、正當性之立基原則:其正當性建立在:一、公益原則——防止傳染病擴散、保護第三人健康與醫事人員執業安全,屬重大公共利益;二、比例原則——採最小侵害手段,限於特定目的、特定期間與特定對象,不得作為一般性篩檢;三、利益衡量與最後手段性;四、正當法律程序——事前或事後告知、書面紀錄、保密與救濟;五、不歧視與保密原則,確保檢測結果不被濫用。
111 年新修訂公告之精神衛生法全文91 條,除「強制社區治療」及「強
制住院治療」相關的新規定,另由司法院與行政院共同商訂實施日期,
其餘內容業於113 年12 月14 日正式實施。請就強制性的運作機制與保
障病人權益兩個面向,論述新法在「強制社區治療」及「強制住院治療」
與舊法間之差別。(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修法背景與整體架構:111年修正公布之精神衛生法全文91條,以「病人為中心」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精神為軸,將強制住院與強制社區治療由「行政許可」改採「法官保留」,並建構「社區治療優先、住院治療為後」之階層化機制,強調最小限制之替代措施;相關條文之施行日期由司法院與行政院會商公告。
- 二、強制住院運作機制之差別:舊法由二位以上專科醫師鑑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審查會許可,緊急安置最長五日並得延長一次,許可期間每次以六十日為限。新法改由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於緊急安置後向法院聲請裁定,法院應開庭聽取病人陳述、參酌鑑定與程序監理人意見,並明定裁定效期、延長與撤銷要件,使剝奪人身自由之決定回歸司法審查。
- 三、強制社區治療運作機制之差別:舊法雖有強制社區治療之規定,惟因社區治療機構、人力與經費等配套不足而長期未實施。新法明定其類型(居家治療、門診治療、日間留院、社區復健等)、適用要件、聲請與法院裁定程序、執行機構與期限(最長六個月,得延長),並課予地方主管機關建置社區支持網絡之義務,使其成為住院之實質替代方案。
- 四、程序面之權益保障:新法引進程序監理人、法律扶助、閱卷與到場陳述意見、抗告及再抗告救濟,並要求法院審酌病人意願與支持性決策;醫療機構須踐行告知義務、製作紀錄、定期提出評估報告。舊法僅有審查會之書面審查,病人參與及救濟管道明顯不足,新法補強其程序主體地位。
- 五、實體面之權益保障與評述:新法明定住院期間之通訊、會客、隱私、病歷調閱、申訴與申訴審議機制,禁止歧視與不當限制,並要求訂定出院準備、自立生活與同儕支持;強制治療應定期評估、隨時檢討必要性。整體而言,新法以司法審查與社區替代兼顧安全與自由,惟人力、床位與社區資源是否到位,仍為落實關鍵。
我國長照服務計畫自115 年元旦正式邁入3.0 階段(簡稱長照3.0),請
說明籌措的財務來源有那些及其法源依據,而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規
定之來源又為何?審計部近期報告指出長照財源收入之年成長率2.4%
低於支出之23.1%,隨著社會高齡化與少子化,長照3.0 持續擴大服務
對象與項目,服務需求勢必攀升;為維護財源的充足與穩定以確保長照
服務制度的永續,試論政府可採取的因應策略。(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財源與法源依據:長照3.0仍採稅收制,主要財源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設置之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包括遺產及贈與稅稅課收入(調增稅率部分)、菸酒稅法菸品應徵稅額之提撥、政府公務預算撥充、捐贈收入、基金孳息及其他收入;另菸品健康福利捐依菸害防制法第4條徵收後,分配部分挹注長照,並由中央統籌編列預算撥充。
- 二、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來源:財政收支劃分法規範各級政府稅課、規費、罰款、財產、補助等收入之劃分與統籌分配。長照基金中屬捐贈收入、基金孳息及其他收入者,非屬稅課收入;菸品健康福利捐則具特別公課(Sonderabgabe)性質,亦非財劃法所列稅課,故不適用其稅源劃分與統籌分配規定,而依長照服務法及徵收辦法專款專用。
- 三、財務失衡之診斷:審計部指出收入年成長率2.4%遠低於支出23.1%,呈現結構性赤字。其原因包括:遺贈稅與菸品消費稅基成長有限甚至萎縮、菸捐隨吸菸率下降而減少、給付對象與項目持續擴大、人力與服務成本上升,以及高齡化與少子化推升需求,形成「收入僵化、支出擴張」之剪刀差。
- 四、開源策略:一、檢討遺贈稅與菸酒稅之提撥比率及稅基,並評估提高菸品健康福利捐、開徵糖稅或含糖飲料捐等健康稅;二、建立長照基金安全準備與精算制度,明定最低存量比率;三、研議長照社會保險制之可行性,以保險費形成穩定財源;四、擴大公務預算撥充並調整中央地方分擔比例;五、引導企業ESG、民間捐贈與信託、商業長照保險等多元財源。
- 五、節流、治理與永續:支出面應落實給付優先排序與依所得能力分級之部分負擔、以總額或論人計酬控制成長、強化居家與社區服務以延緩機構化、導入科技輔具與遠距照護提升效率、充實人力以減少無效服務;治理面則應定期辦理財務評估與滾動修正、資訊公開與績效審計,並與衛政、社政、勞動及住宅政策整合,確保制度永續。
根據再生醫療法規定,再生醫療之執行,應遵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再生
醫療倫理規範。115 年1 月公告之內容明確指出再生醫療執行前,執行
時醫事人員與醫療機構應採之必要措施以保障病人的安全與權益,試述
必要措施包括那些內容及其欲符合之醫學倫理原則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規範定位與適用範圍:依再生醫療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再生醫療倫理規範,作為醫療機構與醫事人員執行再生醫療之行為準則。其內容以病人安全與權益為核心,並與人體研究法、醫療法、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及人體細胞組織優良操作規範(Good Tissue Practice, GTP)相互銜接,違反者依再生醫療法處罰。
- 二、執行前之必要措施:應確認適應症與治療必要性、完成法定核准或人體試驗程序、確認細胞組織來源合法且經捐贈者書面同意、醫師與機構具備資格與許可、經倫理審查委員會(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IRB)審查、充分告知病情、治療方式、風險、替代方案、費用與療效不確定性並取得書面同意、揭露利益衝突,並禁止誇大廣告與商業招攬。
- 三、執行時之必要措施:應依GTP進行細胞製備、標示、儲存與運送,落實感染管制與無菌操作、病人辨識與檢體追溯、跨專業團隊照護、療程紀錄與病歷保存、不良事件與病人安全事件通報;出現安全疑慮時應停止施作並啟動救濟,並確保病人之知情權與隨時終止治療之權利。
- 四、執行後之必要措施:應建立長期追蹤與療效、安全性評估機制,定期回診並通報不良反應,將結果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料庫,提供申訴、爭議處理、救濟與賠償管道,並適度公開成果資訊;對弱勢族群與試驗受試者應給予特別保護,避免剝削。
- 五、對應之醫學倫理原則:上開措施分別對應:尊重自主原則(告知同意、終止權)、不傷害原則(GTP、風險管理、不良事件通報)、行善原則(病人最佳利益、實證與追蹤)、正義原則(可近性、資源合理分配、禁止商業剝削與弱勢保護)、保密與隱私原則,以及誠信與透明原則,共同構成再生醫療倫理之完整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