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都市計畫技術 土地使用計畫考古題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都市計畫技術 土地使用計畫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請說明為何推動「鄉村地區整體規劃」與「鄉村地區計畫」?兩者在國
土計畫之定位,及擬定空間範圍為何?其擬定欲達到那些目標?又推動
程序包含那些階段?(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推動背景與理由:臺灣鄉村地區長期面臨人口外流與高齡化、產業衰退、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不足、農地零星變更與違章工廠散布等問題。過去依區域計畫法採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僅能被動審查個案開發,缺乏整體性與前瞻性的空間規劃,難以回應在地生產與生活需求。國土計畫法施行後,全國國土計畫爰將「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列為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辦理事項,期以計畫引導取代個案管制,縮短城鄉差距並維繫農業生產環境。
- 二、兩者在國土計畫之定位: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係一種規劃途徑與作業程序,定位為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下之部門空間發展策略,依國土計畫法第10條及全國國土計畫相關規定辦理;鄉村地區計畫則為其產出之實質計畫,性質上屬縣市國土計畫之部門空間發展計畫或特定地區計畫,用以具體指認土地使用、公共設施、產業與交通配置,並作為後續國土功能分區調整、使用許可審查及部門預算編列之依據。
- 三、擬定空間範圍:範圍以非都市土地之鄉村聚落及其依存環境為原則,主要包括農業發展地區第1類、第2類,以及城鄉發展地區第2類之1(原鄉村區)等地區,並排除都市計畫地區、國家公園及已核定特定區計畫範圍。實務上多以鄉(鎮、市、區)或聚落生活圈為規劃單元,必要時得跨村里、跨鄉鎮整合;縣市政府應依全國國土計畫指定之優先地區,就人口流失、產業衰退或災害潛勢較高者優先擇定辦理。
- 四、擬定目標:其一,維繫農業生產環境與糧食安全,避免優良農地不當流失;其二,改善鄉村生活環境,提升污水、垃圾、醫療、長照與交通等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其三,輔導鄉村產業六級化與在地就業,活絡地方經濟;其四,保存聚落紋理、文化景觀與生態環境;其五,合理引導居住與產業用地需求,避免零星開發;其六,建立在地參與及跨部門協調機制,落實由下而上的規劃精神。
- 五、推動程序:一、先期盤點與課題發掘,透過資料蒐集與地方座談確認議題;二、擇定優先規劃地區並提報核定;三、辦理人口、產業、土地使用、公共設施與災害潛勢等基礎調查分析;四、研擬發展願景、課題對策與空間發展策略;五、編擬部門及實質計畫,含土地使用配置與公共設施改善方案;六、辦理民眾參與、說明會與審議;七、納入縣市國土計畫通盤檢討或辦理變更後公告實施;八、滾動檢討與執行管考。
在土地使用規劃過程,常應用許多規劃支援系統(Planning Support
System)協助規劃工作,故請說明規劃支援系統主要有那些類型?各類
型支援系統分別有那些重要規劃支援功能?(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定義與緣起:規劃支援系統(Planning Support System, PSS)係由地理資訊系統(GIS)、空間分析模式、視覺化工具與參與機制整合而成之資訊系統,用以支援規劃過程中的資料處理、分析、預測、方案研擬與溝通。學者 Klosterman 認為 PSS 並非取代規劃專業判斷,而在降低資訊落差、提高決策透明度與規劃效率。依功能與技術特性,大致可分為資料管理、分析預測、評估決策、視覺化與參與協作等類型。
- 二、資料與空間資訊管理型:此類系統以空間資料庫為核心,功能包括:一、基礎圖資與地籍、地形、土地使用、公共設施等資料之建置、更新與品質管控;二、空間查詢、套疊、環域與統計分析;三、支援土地使用分區劃設、區位選址與土地容受力分析;四、圖資流通與跨機關共享。代表性工具如地理資訊系統(GIS)、空間資料基礎設施(SDI)及國土資訊系統(NGIS)。
- 三、分析預測與模擬型:此類系統運用數學模式模擬都市系統運作與變化,功能包括:一、人口與就業推計;二、土地使用變遷模擬,如馬可夫鏈、細胞自動機(CA)、代理人基模型(ABM)與 SLEUTH 模式;三、運輸需求預測與旅次分析;四、環境與災害模擬,如淹水、坡地與空氣品質;五、情境模擬與趨勢外推,協助研擬替代方案。代表如 UrbanSim、TRANUS 及系統動態模型。
- 四、評估與決策支援型:功能在於將方案轉化為可比較的資訊,包括:一、多準則評估(MCDA)與層級分析法(AHP),整合經濟、社會、環境構面之權重;二、成本效益分析與財務可行性分析;三、衝擊評估,含環境、交通與社會影響評估;四、方案排序、敏感度分析與風險評估;五、支援「假如…則…」(what-if)之政策情境測試。代表如 CommunityViz、What if? 之方案評估模組。
- 五、視覺化與參與協作型:此類系統強調溝通與共識形成,功能包括:一、二維圖面與三維模型、虛擬實境(VR)、擴增實境(AR)之空間模擬,呈現量體、天際線與景觀衝擊;二、地圖說故事、線上參與平台與公民參與地理資訊系統(PPGIS),蒐集在地意見;三、數位孿生(digital twin)與即時感測資料之監測;四、會議協作與審議支援。另有整合資料、模式與視覺化之綜合型 PSS,可貫穿規劃全流程。
對於都市地區之科學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設置與劃設,涉及那些重要
之法令依據?且其設置與開發對於都市發展會產生那些層面之衝擊?
(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園區設置專法:科學園區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置,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擬具設置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園區管理局負責開發與管理;科技產業園區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原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置,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辦理;一般產業園區則依「產業創新條例」第33條以下規定,由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選定區位並擬具可行性規劃報告後設置。
- 二、空間計畫與用地法令:園區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者,須依都市計畫法第32條劃定使用分區,並依第26條通盤檢討或第27條個案變更辦理;位於非都市土地者,須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申請使用分區及用地變更,或依國土計畫法第20條申請使用許可。涉及私有地取得者,依土地徵收條例辦理協議價購、區段徵收或一般徵收;並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實施環評,另依水土保持法、水利法等辦理相關審查。
- 三、土地使用與空間結構衝擊:一、大量農地或綠地轉為產業用地,造成農地破碎化與優良農地流失,周邊土地因預期心理產生投機、搶建與違章工廠蔓延;二、園區常形成都市邊緣的獨立飛地,與既有市街紋理斷裂,若未整合恐造成蛙躍式發展、都市蔓延與公共設施配置失序;三、帶動產業群聚與人口移入,亦可能排擠既有產業與住宅用地供給。
- 四、交通、公共設施與環境生態衝擊:一、交通方面,通勤與貨運旅次激增,聯外道路與交流道壅塞,尖峰交通衝擊外溢至周邊社區;二、公共設施方面,學校、醫療、消防、污水下水道與廢棄物處理容量不足,須由地方政府另行擴充;三、環境生態方面,製程空氣污染物、廢水、噪音與事業廢棄物增加,棲地切割與生態廊道破壞,熱島效應與碳排放上升,山坡地及敏感地區開發亦提高災害風險。
- 五、社會經濟衝擊與因應:一、社會面,就業機會增加但房價與租金上漲,原住戶與弱勢租屋者被迫遷移,社區網絡與文化景觀改變;二、經濟面,帶來產值與稅收,惟景氣波動時恐形成閒置廠房;三、因應對策宜以成長管理與總量管制引導區位,採區段徵收配回公共設施與可負擔住宅,要求園區與周邊都市計畫整併規劃,並以環境監測、交通管理計畫、地方回饋與就業媒合降低衝擊。
請依都市更新相關法令規定,說明那些條件可迅行劃定都市更新地
區?又那些情況可劃定策略性更新地區?劃定這些都市更新地區,應
考慮其對周邊環境那些層面之影響?如與都市計畫衝突又應如何處
理?(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制架構:都市更新條例於2019年修正後,建立「劃定更新地區—擬訂都市更新計畫—核定事業計畫」之三階段架構。更新地區之劃定包括一般劃定、迅行劃定、優先劃定及策略性更新地區等類型;劃定前應依都市發展、社會經濟及實際需要評估,並辦理公開展覽、說明會與審議程序,作為後續事業計畫擬定、容積獎勵與權利變換之基礎。
- 二、迅行劃定之條件:依都市更新條例第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迅行劃定更新地區,程序並得予簡化:一、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三、有妨害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之虞。此類劃定重在時效與防災,通常搭配簡化審議及災後重建容積獎勵,以加速危險建築物拆除重建。
- 三、策略性更新地區:此係2019年修正新增之機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動劃定,其要件包括面積達一定規模以上、範圍內公有土地比例較高、建築物窳陋老舊或低度利用、配合國家重大建設或都市再生政策、區位具再發展潛力等。其特點為由政府主導整體規劃與公共設施闢建,並得專案辦理招商、設定地上權或公辦都更,以避免小基地零碎更新與公共利益流失。
- 四、對周邊環境之影響層面:劃定時應評估:一、公共設施容受力,包括道路容量、停車、排水防洪、污水處理、學校與公園綠地;二、交通衝擊,含施工期間運輸、出入口配置與人行環境;三、實質環境,如日照、通風、風環境、景觀天際線與量體協調;四、文化資產與聚落紋理保存;五、生態綠地與透水保水;六、社會影響,含弱勢戶安置、租金變動與社區網絡;七、災害防救與避難動線;八、不動產市場與財務可行性。
- 五、與都市計畫衝突之處理:若更新範圍與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道路系統或容積規定衝突,處理方式包括:一、先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個案變更或第26條通盤檢討程序辦理,再據以擬定事業計畫;二、於都市更新計畫中敘明變更事項,與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併行,送都市計畫委員會與都市更新審議會聯席審查;三、涉及公共設施用地者,以公辦更新、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取得;四、必要時調整開發量體並增設回饋設施,以降低對周邊環境之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