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環保技術 環境影響評估技術考古題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環保技術 環境影響評估技術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近年來太陽光電板設置於山坡地、魚塭及農地等區域普遍受到國內各界 關注,尤其是在天然災害發生後,所衍生大量損害之太陽光電板,可能 造成之環境議題。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環評法)經立法院三讀修 正通過,並加嚴規範太陽光電設施之設置。請依據環評法相關內容回答 以下問題: 依法規相關條文說明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符合那些規定,則應實施 環境影響評估。(10 分) 針對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於山坡地、魚塭及農地等區域,可能造 成之環境衝擊或影響,請依⑴土地利用與地形地貌;⑵水文水質與 水環境;⑶生態系與生物多樣性;⑷氣候與微氣象;⑸施工噪音與 擾動;⑹退役回收與長期監測等面向,說明環境影響評估應注意之 事項。(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源與判定架構: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環評法)第5條第1項第10款將「其他能源之開發」列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同條第2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太陽光電發電系統(solar photovoltaic system, PV)即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判定,同一場址或同一計畫之規模應合併累計。
  • 二、區位與規模條件:設置於山坡地、農業區農地、養殖漁業生產區魚塭、水庫集水區、海岸地區、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重要濕地、地質敏感區及原住民族土地者,採較低門檻或不分規模一律應實施環評;規模以裝置容量(MW)或設置面積(公頃)認定,升壓站、輸電線路、聯外道路、滯洪池等附屬設施應合併計算,不得化整為零。
  • 三、審查程序:符合者應依第6條實施第一階段環評並作成環境影響說明書,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署)轉送主管機關審查;經認定應進行第二階段者,應辦理公開說明會、範疇界定、現場勘察及公聽會並作成評估書;未經審查結論認定前不得開發,違者依第14條、第22條處罰並命停工。
  • 四、土地利用與地形地貌:應評估農地、魚塭變更使用之合法性、糧食安全與農漁村經濟衝擊;坡地整地之挖填平衡、邊坡穩定、土石流與地滑風險;魚塭光電涉及水體填平、排水分流、地層下陷及洪氾調節功能喪失;並檢核與國土計畫、區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之相容性。
  • 五、水文水質與水環境:應評估施工泥砂與懸浮固體對河川、水庫、灌溉渠道之影響;模組清洗水、除草劑及破損溶出物對水質與地下水之污染風險;魚塭排水與海水交換之改變;並研提沉砂滯洪、分離排水、水質監測及枯水期水源競用因應對策。
  • 六、生態系與生物多樣性:應調查陸域、水域及濕地動植物、珍稀物種與重要棲地,評估光電場阻隔、眩光反射、鳥類撞擊及遷移路徑切割效應,依迴避、減輕、補償之優先順序,研提生態廊道、友善圍籬、棲地營造與長期生態監測。
  • 七、氣候微氣象與施工噪音:大面積模組改變反照率、地表粗糙度與熱平衡,可能影響場址周邊氣溫、濕度與風場,魚塭覆蓋亦改變水溫與蒸發,並應核算全生命週期溫室氣體;施工打樁、運輸之噪音振動、揚塵與交通衝擊,應以時段限制、低噪音工法、灑水抑塵及交通管理減輕。
  • 八、退役回收與長期監測:應明定模組壽命(約20至25年)屆期之拆除、回收、土地復原,及廢模組、變流器之處理管道與回收率;建立施工前、施工中、營運中與退役後之監測項目、頻率、品保品管及異常處理機制,並將承諾納入審查結論追蹤考核。

第2題

近期某縣市為興建都市垃圾焚化廠,進行相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程序, 多有民眾抗爭與審查程序爭議,請依據環評法相關內容回答以下問題: 說明範疇界定之舉行時機與方式。(10 分) 說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作業程序中⑴公民參與的重要性;⑵辦理與公 民參與有關之程序及其主要內容。(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範疇界定之舉行時機:範疇界定(scoping)為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起始程序。依環評法第7條、第8條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後,經審查結論認定應進行第二階段環評者,開發單位應於編製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評估書)前,依第10條辦理範疇界定,以確認應評估之項目、範圍、方法、替代方案與監測事項,避免重複調查或漏未評估。
  • 二、範疇界定之方式:由開發單位以會議方式辦理,邀集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環評委員會委員、學者專家、當地居民及環保團體代表出席;會前提供開發計畫與環境影響說明書供參閱,必要時辦理現場勘察;結論應作成紀錄,載明評估項目、範圍、調查方法、預測模式、替代方案、減輕對策與監測計畫,並納入評估書附錄。
  • 三、公民參與之重要性:焚化廠屬鄰避設施(NIMBY),公民參與可引入在地知識與實際受害經驗,補強技術評估之盲點,提升評估之科學完整性;並透過資訊公開與意見交流建立程序正當性(procedural legitimacy)與社會信任,降低抗爭、陳情及行政訴訟風險,落實環境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之保障。
  • 四、資訊公開與公開說明會:依第9條,開發單位應將環境影響說明書陳列或揭示於開發行為所在地適當地點至少30日,並舉行公開說明會,說明開發內容、可能影響與因應對策;居民、團體得於期限內以書面提出意見,開發單位應彙整回應並納入評估書,作為後續審查之基礎。
  • 五、現場勘察與公聽會:依第12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會同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當地居民代表辦理現場勘察,並於適當地點舉行公聽會,讓正反雙方陳述意見、交互詰問,作成紀錄送主管機關審查;公聽會紀錄為審查結論與附款之重要依據,亦為化解爭議之關鍵程序。
  • 六、環評委員會審查與後續監督:依第3條組成環評委員會審查,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審查會議應公開並允許旁聽、錄音錄影;審查結論應公告,並依第18條由主管機關監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開發單位應提報環境監測結果,確保承諾落實。

第3題

某科學園區開發將引進相關半導體產業,如晶圓代工、封裝測試、記憶 體製造等類別產業進駐,請就環境影響評估過程之專業規劃及其可能衍 生污染物之種類與特性,說明半導體產業之科學園區開發案件,主要之 環境影響項目、評估之重點與可行減輕措施與環境保護對策。(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開發特性與應評估項目:科學園區屬環評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工廠設立及工業區開發、第8款新市區建設,應就空氣、水質、廢棄物、土壤及地下水、噪音振動、交通、生態、地景、社會經濟、能資源供給、溫室氣體與災害風險等項目評估,並依引進產業類別、製程與產能推估污染量,以總量及累積影響觀點審查。
  • 二、空氣污染物種類與特性:主要包括揮發性有機物(VOCs,如異丙醇IPA、丙二醇甲醚PGMEA)、酸性氣體(氫氟酸HF、鹽酸、硫酸霧、氮氧化物)、氨、粉塵(化學機械研磨微粒)及含氟溫室氣體(PFCS,如四氟化碳、六氟化硫,溫暖化潛勢極高);其特性為多點、低濃度、大風量、逸散與間歇排放,具臭氧生成與健康風險之虞。
  • 三、空氣評估重點與減輕措施:應以排放係數推估、擴散模擬(如AERMOD)、臭氧生成潛勢及健康風險評估為重點,並就鄰近敏感受體設定防護距離;減輕措施採源頭替代、密閉負壓收集、沸石濃縮搭配蓄熱式焚化(RTO)、濕式洗滌、尾氣處理設備及PFCS減量與銷毀,並訂定總量抵減與溫室氣體減量承諾。
  • 四、水污染與廢棄物:廢水分流為含氟廢水、高氨氮廢水、有機廢水及含重金屬(銅、鎳)廢水,水量大且水質複雜;廢棄物包括廢溶劑、廢酸、污泥與包材。評估應著重放流水標準、河川涵容能力與總量管制,減輕對策採化學沉降或樹脂除氟、硝化脫硝、薄膜生物處理、製程用水回收與再生水利用、污泥減量資源化。
  • 五、土壤地下水、噪音、交通與生態:應評估有機溶劑儲槽與管線洩漏造成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冷卻水塔與抽風機噪音振動、園區聯外交通衝擊、基地開挖之邊坡與地質災害,以及對周邊農地、濕地與珍稀物種之影響;並納入化學品洩漏、火災爆炸之災害風險評估與緊急應變計畫。
  • 六、綜合環境保護對策:宜以最佳可行技術(BAT)為原則,採園區集中式污染防治與資源循環設施、廢溶劑蒸餾回收、熱能回收、綠電與儲能、低碳製程;建立施工與營運階段之環境監測計畫、資訊公開平台及監督機制,並將各項承諾具體量化,納入審查結論追蹤考核。

第4題

請依據環評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內容,解釋並說明下列名詞之重要性 與環評審查之應用規定:(每小題5 分,共25 分) 環境影響評估 政策環境影響評估 環境監測 風險評估 替代方案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環境影響評估(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依環評法第4條第1款,指開發行為或政府政策對環境(含生活、自然、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可能影響之程度與範圍,事前以科學、客觀、綜合之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提出環境管理計畫並公開說明與審查。其重要性在於事前預防、資訊公開與決策透明;應用上為第5條判定應否實施、第6條第一階段說明書及第9條至第13條第二階段評估與審查之依據。
  • 二、政策環境影響評估(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SEA):依第26條及「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指政府政策研擬過程中,就政策對環境之影響實施評估。其重要性在於從源頭及上位指導個案開發,避免個案環評淪為政策背書;應用於工業、能源、交通、水利、都市發展、廢棄物處理等政策,須作成政策環境影響說明書、徵詢有關機關及民間意見並送主管機關審查。
  • 三、環境監測(environmental monitoring):指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所載監測計畫,於施工前、施工期間及營運期間,就空氣品質、水質、噪音振動、土壤、地下水、生態、交通等項目定期採樣分析。其重要性在於驗證預測準確度、及早發現異常並回饋修正;應用上依第17條切實執行、第18條由主管機關監督並得命提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監測結果應公開並建置異常應變機制。
  • 四、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指經危害辨識、劑量效應評估、暴露評估及風險特徵描述四步驟,量化特定危害對人體健康或生態之風險。其重要性在於將不確定性與嚴重後果納入決策,避免以平均值掩蓋尖峰風險;應用於石化、半導體、危險性工業及廢棄物處理設施之健康風險評估與事故風險分析,作為安全距離、防護設施、排放削減及可接受風險判定之依據。
  • 五、替代方案(alternatives):指相對於開發單位所提方案,包括零方案(no-action alternative)及不同區位、規模、製程技術、污染防治技術與營運方式之替代選擇。其重要性在於促使比較各選擇之環境成本,避免先射箭再畫靶;應用上依第11條評估書應載明替代方案,並於範疇界定確認比較項目,審查時就環境影響、技術可行性與成本比較,選出對環境最有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