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公職護理師 行政法、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考古題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公職護理師 行政法、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5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區域計畫法第21 條第1 項規定,違反該法第15 條第1 項之管制使用土 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該條 第2 項規定,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 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 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請問: 其中「罰鍰」、「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 狀」及「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 施」三者法律性質為何?(15 分) 甲自105 年購入一筆土地,即違反本條規定,惟直到114 年經檢舉始 由主管機關予以裁罰新臺幣6 萬元,並命其停止使用並拆除其地上物 恢復原狀。甲抗辯主管機關之前揭處分已逾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甲 之抗辯有無理由?(15 分) 參考法條: 行政罰法第27 條第1 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行政罰法第27 條第2 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 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罰鍰」之法律性質:罰鍰屬行政罰法第2條所稱之罰鍰,是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為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具制裁性與過去取向,須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行政罰法第7條),並受裁處權時效、一行為不二罰、比例原則拘束;其作成形式為行政處分,救濟途徑為訴願及行政訴訟。
  • 二、「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性質上屬命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之管制性(預防性)不利處分,目的在回復合法狀態,非制裁過去行為,故不屬行政罰,無須探究故意過失,亦不適用行政罰裁處權時效;惟仍為行政處分,須合法送達、載明救濟教示,並遵守明確性與比例原則。
  • 三、「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措施」:屬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之直接強制方法(斷絕營業所必要之水電、封閉、拆除),係實現前開命除去違法狀態處分內容之執行措施。須先有合法且具執行力之基礎處分,經告誡、限期履行而不履行,始得依同法第27條、第32條為之。
  • 四、學理上亦有認停止供水供電兼具「管制性不利處分」與「執行措施」雙重性格;若主管機關於裁罰時逕予停水停電,宜視其是否另生獨立之規制效果,而賦予救濟機會,以符正當法律程序。作答時宜表明通說定位,並附論救濟途徑。
  • 五、甲之抗辯涉及裁處權時效起算。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2項,時效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甲自105年起持續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於未變更使用、未拆除地上物前,違法狀態仍繼續存在,實務多認屬「繼續性違法行為」,行為尚未終了,時效無從起算,故至114年裁罰未逾3年,甲之抗辯無理由。
  • 六、惟若採「狀態犯」見解,認違規使用行為於105年即已完成,其後僅屬違法狀態之繼續,則罰鍰部分至108年已屆滿3年而不得裁罰;至命停止使用、拆除地上物之管制性處分及後續執行,則不受行政罰時效限制。兩說宜併陳,並以繼續犯說較符實務結論。

第2題

依護理人員法第16 條第2 項規定所制定的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我 國護理機構有那些分類?護理機構開業之「申請人」在護理人員法中又 有那些相關的規定?(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源與分類架構:依護理人員法第16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將護理機構分類規範,並就各類之設置條件、設施、人員配置及業務範圍予以明定;同條第3項並規定護理機構開業應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
  • 二、居家護理機構:以護理人員到宅提供護理評估、技術處置、照護指導、諮詢與轉介為主,服務對象多為出院後仍需持續照護之慢性病、失能個案,強調在地老化與家庭為單位之照護。
  • 三、護理之家:收住需長期照護之失能者,分為「一般護理之家」與「精神護理之家」;應配置護理人員、照顧服務員及營養、復健等專業人員,並依床位數訂定人力配置標準,另須符合建築、消防與感染管制規定。
  • 四、產後護理機構:提供產後母嬰照護、母乳哺育指導、新生兒照護與健康衛教,其設置條件包含房間數、嬰兒室、隔離空間及感染管制等措施,以保障產婦與新生兒安全。
  •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護理機構:如失智症團體家屋等,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後始得設置,以因應多元照護需求。
  • 六、申請人相關規定:申請設置護理機構者,原則上應具護理人員資格,並檢具計畫書、建築物使用執照、設施設備及人員名冊等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許可後再辦開業登記;護理機構應置負責人一人督導業務,原則上由護理人員擔任,護理之家或產後護理機構得由醫師擔任;法人申請者應指定代表人;名稱不得使用易使人誤認之字樣;未經許可擅自開業者,依護理人員法處以罰鍰並得令其停業。

官方試題 PDF

衛生福利部設有「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其主要的業務職掌包含那些內 容?(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制依據與定位:依衛生福利部組織法及處務規程設置護理及健康照護司,為我國護理專業與長期照顧政策之中央主政單位,業務橫跨護理人力、護理機構、長照體系及弱勢族群健康照護。
  • 二、護理政策與法制:辦理護理人員法、助產人員法及相關法規之研修,推動護理人力供需推估與留任措施、護理教育與臨床訓練、專科護理師制度、護理品質與病人安全,並促進護理專業發展與國際交流。
  • 三、護理機構與服務管理:辦理護理之家、居家護理機構、產後護理機構之設置許可、輔導、評鑑與品質提升,推動出院準備服務、居家護理與在宅照護之連結。
  • 四、長期照顧業務:規劃長照政策(長照2.0、長照3.0)、建構長照服務體系與人力發展、推動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ABC)、失智症照護、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及照顧管理機制。
  • 五、弱勢與偏遠地區照護:辦理老人健康照護、身心障礙者健康照護、山地離島及偏遠地區醫療照護提升方案(IDS)、安寧緩和照護與社區健康營造,以縮短健康不平等。

第4題

請依菸害防制法說明菸品與類菸品之定義,並比較電子煙、加熱菸與傳 統紙菸之管制方式有那些共同點以及差異處;另請論述菸害防制政策對 現今衛生行政體系的重要挑戰。(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菸品之定義:依菸害防制法,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其管制重心在原料與燃燒使用型態。
  • 二、類菸品之定義:指以菸品原料以外之物料,或以改變菸品原料物理特性之物料製成,足以模仿菸品使用方式,且外觀或使用方式類似菸品之產品,電子煙即屬典型;其不具菸草原料,卻同樣產生尼古丁成癮與健康風險。
  • 三、共同點:三者均禁止販賣、供應予未滿20歲者,禁止以自動販賣機等無法辨識年齡方式販售,禁止廣告、促銷與贊助,禁止於禁菸場所使用(「吸菸」包含使用菸品或類菸品),並均受稽查、罰則與戒菸服務規範。
  • 四、差異處:紙菸屬傳統菸品,得合法產製販售,須標示健康警語並課徵菸捐;加熱菸亦屬菸品,但須先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通過,始得製造、輸入、販賣;電子煙屬類菸品,全面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採「禁止主義」而非「管理主義」。
  • 五、政策挑戰:新興菸品透過網路、跨境電商與社群行銷流通,稽查與溯源困難;青少年使用率上升、雙重使用風險、戒菸服務量能不足;菸商以「減害」名義影響政策,考驗政府與國際公約(FCTC)接軌、跨部會合作及執法量能,並須兼顧人權與健康平權。

第5題

我國已邁入超高齡社會,衛生福利部的長照政策由長照2.0 朝長照3.0 發 展。請說明高齡健康照護之主要需求,並論述公職護理師在長照3.0、社 區照護與失能預防中的角色。(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高齡健康照護之主要需求:隨超高齡社會來臨,高齡者常呈多重慢性病與共病、失能與失智並存,需求涵蓋急性醫療、急性後期整合照護(PAC)、慢性病管理、復能與營養、口腔與心理健康、跌倒與用藥安全、居家與社區照護、安寧緩和及照顧者支持等,並強調預防失能與延緩失能。
  • 二、長照3.0之政策取向:由長照2.0之社區整體照顧體系,進一步強化住院與長照之銜接、急性後期照護、失智症照護、智慧科技應用、人力培育與社區共生,並結合「健康台灣」願景,將重心由失能後照顧前移至預防與復能。
  • 三、公職護理師在政策與治理之角色:參與長照政策規劃、法規研修、經費與人力配置、跨局處協調及服務品質督導,運用流行病學與健康資料進行需求評估、資源盤點與政策成效監測,並在疫情或災難時擔任應變與調度角色。
  • 四、在社區照護之角色:擔任社區健康評估(如ICOPE長者功能評估)、個案管理與出院準備、居家護理指導、慢性病與用藥管理、轉介與資源連結,並協助社區據點、失智友善社區及在宅醫療之推動,落實在地老化。
  • 五、在失能預防之角色:推動衰弱與肌少症篩檢、運動與營養介入、跌倒與多重用藥防治、疫苗接種與健康識能提升,並培訓照顧服務員與志工、支持家庭照顧者,以延緩失能、降低長照負擔。
  • 六、限制與建議:面臨人力短缺、城鄉資源落差、給付與服務誘因不足及跨專業整合困難,宜強化護理人力留任、擴充社區護理量能、建置資訊整合平台,並以實證指標評估長照3.0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