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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原住民族行政 臺灣原住民族歷史與文化概要考古題
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原住民族行政 臺灣原住民族歷史與文化概要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美國原住民族日旨在反思歐洲殖民歷史,並取代或與傳統的哥倫布日
(Columbus Day)在每年10 月的第二個星期一共存。請問臺灣所制定的
原住民族日是在每年的那一天?何時正式公告?是為了紀念什麼事
件?其核心意義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日期與公告:臺灣的「原住民族日」(Indigenous Peoples' Day)定於每年8月1日。行政院於2005年(民國94年)6月15日院會通過,將8月1日核定為原住民族日,並自該年起由中央與地方機關辦理紀念活動;2016年起政府更於該日舉行向原住民族道歉儀式,使其由象徵性紀念日逐步具備政策意義。 二、紀念事件:所紀念者為1994年(民國83年)8月1日總統公布第三次憲法增修條文,正式將憲法條文中歧視性的「山胞」用語改為「原住民」。此一正名(name rectification)源自1980年代原住民族運動,1984年原住民族權利促進會成立、1987年「還我土地」運動、1994年「正名」訴求,終於入憲。 三、核心意義之一在於正名與主體性:名稱即權力,從「山胞」到「原住民」,象徵國家承認原住民族為具有集體權利之民族(peoples),而非單純的弱勢族群或地方住民;亦標誌原住民族從被命名、被研究的客體,轉為自我詮釋的主體,確立文化認同與自治的正當性。 四、核心意義之二在於去殖民與轉型正義:原住民族日是反思殖民治理、土地掠奪與文化同化的公共時點,與美國以原住民族日取代哥倫布日(Columbus Day)的邏輯相通。政府藉此檢視語言流失、土地流失與歷史不正義,並以《原住民族基本法》、語言發展法、傳統領域劃設等工具回應。 五、限制與建議:實務上常流於煙火式慶典,淪為消費符號。建議將該日連結校園課程、部落自主活動與政策檢討,公開追蹤正名後之語言復振、土地返還與自治進度,使紀念日成為問責機制,而非僅是官方例行的紀念活動。
命名系統在世界各文化反映其深厚的社會與文化意涵,臺灣原住民族的
命名系統多元而複雜,請列舉其中三族的命名文化並說明其背後反映的
社會組織與文化意涵。(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總說:命名系統(naming system)是社會的編碼器,把繼嗣原則、階層、年齡、家屋與祖靈關係寫進名字。臺灣原住民族各族的命名規則不同,從名字即可讀出「我是誰的後代、屬於哪個家、在社會中處於何種位置」,因此命名不只是稱謂,更是社會組織的縮影。 二、泰雅族(Atayal)採父子連名制(patronymic naming),結構為「個人名+父名」,例如某人名Walis、父名Temu,全名即Walis Temu。此制反映父系血族(qutux niqan)與gaga(祖靈規範)的社會秩序;名字具神聖性,忌與祖先同名,生育後亦常被以「某人之父/母」稱呼,呈現從子名(teknonymy)的過渡。 三、阿美族(Amis/Pangcah)行母系繼嗣(matrilineal descent)與從妻居,子女歸屬母方家系,命名多連結母方祖先名、自然現象或出生時的事件,並忌與在世長輩同名;男性另受年齡階級(age-grade)組織規範,名字與階級身分共同界定其在部落的權利義務,體現母系親屬與年齡政治並行的社會結構。 四、排灣族(Paiwan)以家名(house name)為社會核心,個人名之後接家名,而非父名或母名。家屋是財產、祭儀與地位單位,行長嗣繼承,由長子或長女承家;貴族(頭目家族)擁有專屬名字與圖紋,平民不得僭用。命名因此直接複製階層秩序,體現頭目、貴族、士與平民的階級社會。 五、達悟族(Tao/Yami)則以親從子名(teknonymy)著稱,為人父母後改名為「某人之父/母」,名字隨子女成長而更迭,反映以子女連結夫妻兩系與部落關係的思維。綜觀各族,命名既是親屬制度的技術,也是權力與信仰的展演;當代《姓名條例》放寬從姓與羅馬拼音登記,正是對這套多元傳統的法制回應。
2026 年是大航海時代西班牙人登陸北臺灣建立殖民據點(雞籠聖薩爾瓦
多城)的400 週年。請說明當時接觸的原住民族族群為何?其社會文化
型態以及經濟模式?(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歷史脈絡:1626年5月,西班牙遠征隊自馬尼拉出發,先抵臺灣東北角三貂角,隨後進入雞籠港,於社寮島(今和平島)登陸並築聖薩爾瓦多城(San Salvador);1629年再於淡水建聖多明哥城(Santo Domingo)。1642年荷蘭人北上攻取雞籠,西班牙統治臺灣北部共16年。 二、接觸族群:當時雞籠、東北角與淡水一帶主要為巴賽族(Basay),屬凱達格蘭族(Ketagalan)之一支,西方文獻稱其為馬賽人;宜蘭蘭陽平原則有噶瑪蘭族(Kavalan)。西班牙人以雞籠為據點,與周邊部落建立貿易、傳教與軍事關係,並未全面控制全島,統治基礎相當薄弱。 三、社會文化型態:巴賽族屬平埔族群,親屬制度偏向母系繼嗣(matrilineal descent)與從妻居,部落以長老與年齡組織領導,尚無明顯階層化。信仰以祖靈(ancestor spirits)為核心,設有巫師(尪姨)治病祈福,行室內葬;工藝以織布、藤編、木作見長,聚落多臨海或河口,便於漁撈與航運。 四、經濟模式:以燒墾農業(swidden cultivation)為主,種植小米、旱稻、芋頭與甘藷,輔以漁撈、採貝、狩獵與採集。東北角盛產砂金與硫磺,巴賽人憑藉航海與語言能力,充當漢人、日本人與西班牙人之間的中間商,輸出鹿皮、硫磺、黃金,換取布匹、鐵器、瓷器與瑪瑙。 五、殖民影響與反思:西班牙以道明會(Dominican Order)傳教、築城與轉口貿易為手段,並曾派員探金;1630年代部落反抗與疫病使統治不穩。400週年提醒我們,殖民據點的「紀念」應同時呈現原住民族的主體經驗,而非僅頌揚歐洲航海史,並據此檢討文化資產詮釋權的分配。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旨在保障原住民族的集體文化結晶。
然而在實務上,卻發生了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自己成為侵權被告的
現象。請說明該案例(奇美部落vs.原住民族委員會)的主要癥結以及後
續的發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制度背景:《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2007年公布,採事前登記制,由部落或民族集體取得「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exclusive right over 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保護歌謠、舞蹈、圖紋、服飾、祭儀等集體文化結晶。2015年奇美部落(Kiwit,阿美族)取得全國首件專用權,具指標意義。 二、案件事實:奇美部落取得專用權後,發現原住民族委員會於宣導影片、出版品或活動文宣中,使用該部落登記有案之傳統歌謠、圖紋或服飾影像,未經部落集體同意,亦未完成授權程序。部落認為此舉侵害其專用權,遂公開抗議並提出告訴,形成「主管機關成為侵權被告」的罕見局面。 三、主要癥結:其一,原民會兼具法規主管、登記審查與文化利用者三重角色,球員兼裁判,難期客觀;其二,條例之合理使用(fair use)範圍抽象,機關常以「公務推廣、非營利、已註明出處」抗辯,與部落認知的「事前同意」產生落差;其三,部落無獨立法人地位,集體同意與訴訟代表機制不明;其四,專用權範圍與原創性認定仍有爭議。 四、後續發展:本案經部落抗爭與媒體關注後,原民會出面說明並與部落協商,逐步建立授權與標示機制,並檢討內部利用行為;同時促使主管機關推動修法,方向包括明確權利主體與部落同意程序、增訂機關利用之要件與罰則、建立單一授權窗口。學界與部落亦倡議以信託或法人化方式強化部落締約能力。 五、啟示與建議:政府應帶頭守法,將「自由、事前、知情同意」(FPIC)內化為行政流程;建立公開透明的授權資料庫與合理使用指引;並在文化推廣時區分「展示」與「利用」,讓部落實質參與詮釋與收益分配,方能避免保護制度反被主管機關架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