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及區域計劃法規概要考古題
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及區域計劃法規概要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何謂都市計畫?何謂都市計畫事業?都市計
畫主管機關為何?實施都市計畫所需之經費,如何籌措?(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都市計畫之意義:依都市計畫法第3條規定,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就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其內涵兼具設施計畫與土地使用計畫雙重性質,並以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為目的。
- 二、都市計畫事業之意義:依同法第4條規定,都市計畫事業係指依本法規定所舉辦之公共事業,例如道路、公園、綠地、廣場、下水道、學校、市場等公共設施之興闢,以及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市更新等土地開發事業。兩者區別在於:計畫是預先規劃的內容,事業是實際執行的工作,前者重在規劃,後者重在落實。
- 三、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同法第6條、第7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由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本法辦理。各級政府並設都市計畫委員會,負責審議、研究及諮詢事項。
- 四、經費籌措之法定途徑:依同法第77條及第78條等規定,實施都市計畫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並得以下列方式籌措:上級政府補助、徵收工程受益費、發行公債或向金融機構融資、土地增值稅及地價稅等稅課收入、受益人或使用者付費、公有土地處分收益等。
- 五、其他籌措工具與限制:實務上尚可透過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容積移轉與增額容積、設定地上權、BOT(Build-Operate-Transfer,興建營運移轉)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都市更新基金與平均地權基金等挹注財源。惟應注意財政紀律、受益者付費與弱勢保障,避免過度依賴土地開發收益,並應依法辦理預算程序與審計監督。
何謂非都市土地之「海域區」及「海域用地」?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查海
域用地區位許可時,審查重點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海域區之意義: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授權訂定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劃分為十一種使用分區,海域區為其中之一,係指依區域計畫劃定之海域範圍,供海域使用及保育管理之土地。其劃設目的在於將陸域土地使用管制延伸至海域,建立海域土地使用秩序,並與海岸管理法所定整體海岸管理計畫相互銜接。
- 二、海域用地之意義:海域用地為非都市土地十九種使用地之一,指供海域使用之土地,其容許使用項目包括漁業、養殖、航運、港埠、海洋工程、離岸風電等能源設施、海洋資源開發、遊憩、保育、研究及軍事等用途。其使用強度與項目,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區位許可內容辦理,不得逕行變更。
- 三、區位許可之性質:海域用地之開發利用,除屬容許使用外,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申請區位許可,採先取得區位許可、再辦理用地編定或變更之兩階段管制。其目的在於海域空間之整體協調,避免與海岸管理、漁業權、航行安全、國防安全及生態保育產生衝突。
- 四、審查重點(一)區位適宜性與計畫相容性:包括是否符合全國國土計畫、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海岸保護計畫與海岸防護計畫及區域計畫之指導;是否位於禁止或限制發展區、環境敏感地區,例如生態保護區、漁業權區、航道、錨地、海底電纜管道、軍事管制區及文化資產保存區。
- 五、審查重點(二)使用內容與影響:包括申請使用項目、面積規模與使用強度是否必要合理;對海洋環境、生態、水文漂沙、漁業作業、航行安全、國防安全、景觀及防災之影響與減輕對策;公共設施與聯外運輸、廢棄物與污染處理;以及漁業、航政、環保、國防、能源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意見與民眾參與情形,並得以附款方式附加負擔。
依「國土計畫法」及其相關子法之規定,何謂國土計畫?國土計畫之計
畫年期為何?國土計畫之檢討變更途徑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國土計畫之意義:依國土計畫法第3條第1款規定,國土計畫係指以國土為對象,就國土資源之調查、分析,對國土之保育、利用與管理所訂定之指導性計畫。其性質為空間發展之上位指導計畫,原則上不直接限制人民權利,須透過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及使用地編定予以落實。
- 二、計畫層級與內容:國土計畫分為全國國土計畫與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二層級。全國國土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內容包括國土保育、海洋資源、農業發展、城鄉發展、運輸與通訊、水資源、能源、產業、防災及文化資產等部門空間發展策略,以及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原則。
- 三、計畫年期:依國土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國土計畫之計畫年期為二十年,並以每五年為一期訂定分期發展計畫與實施計畫,作為部門投資與空間配置之依據。計畫年期屆滿前應辦理通盤檢討,以銜接下一期程,避免計畫斷層。
- 四、檢討變更途徑(一)定期通盤檢討: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各該主管機關應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依擬訂程序辦理公開展覽、公聽會、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核定及公告,程序保障與初次擬訂相同。
- 五、檢討變更途徑(二)隨時辦理與個案變更:因應重大災害、國防或重大公共利益之需要,得隨時辦理通盤檢討,不受五年期間之限制;另因重大建設或產業發展需要,得依規定辦理個案變更。二者均須經審議並公告,並應兼顧人民參與、信賴保護與計畫安定性。
依「都市更新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何謂更新單元?劃定更新單
元應考量之因素為何?又更新單元應如何劃定?(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更新單元之意義: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規定,更新單元係指依本條例劃定或變更之都市更新地區內,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範圍。其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空間單元,亦為同意比例計算、權利變換與容積獎勵之基礎,兼具實施範圍與權利義務範圍雙重意義。
- 二、劃定考量因素(一)實質環境:包括建築物窳陋、耐震能力不足、公共安全與衛生堪虞、公共設施不足或災害潛勢(土壤液化、淹水、活動斷層)等改善需求,以及土地使用現況與都市計畫之相容性、土地坵塊完整性、地形與地界之自然條件。
- 三、劃定考量因素(二)社會經濟:包括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參與意願與整合可行性、產權規模與持分複雜度、弱勢住民與租戶之安置、歷史文化與聚落紋理之保存、財務可行性與實施者能力,以及對周邊地區交通、防災與環境之外部性衝擊。
- 四、劃定方式(一)主管機關劃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條例規定,就都市計畫地區內建築物窳陋或公共安全堪虞等地區優先劃定更新地區;或為因應重大災害、戰爭、傳染病等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並於其範圍內劃定更新單元,公告實施。
- 五、劃定方式(二)自行劃定與程序: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依規定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經一定比例之人數及面積同意後申請核准;實施者擬訂事業計畫時,亦應以更新單元為範圍。其程序包括範圍勘選、意願整合、舉辦公聽會、提請都市更新審議會審議、核定與公告,並受最小面積規模及不得跨越主要計畫道路等限制,各直轄市並訂有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可資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