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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一般民政 公共政策考古題
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一般民政 公共政策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在公共政策制定或執行的過程中,有學者認為,相較於其他種類的利益團
體(interest groups),企業或商業團體一般而言具有較大的影響力,請問
可能的原因為何?請列舉三個可能的原因說明之。此外,在某些情況下,
某一個或某些企業或商業團體則可能不具有較大的影響力,請您列舉一
種可能的情況並說明之。(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問題界定與分析架構:利益團體(interest groups)是指基於共同利益而組織起來、試圖影響政府決策的團體;企業或商業團體則包括個別廠商、同業公會與全國性工商團體(如工業總會、商業總會)。多元主義(pluralism)假定各團體的影響力會相互抵銷,但實務觀察常認為企業影響力較大,可從資源、結構、組織、資訊與政策網絡等面向分析。 二、原因一:資源優勢與政治行動能力。企業擁有財務、人力與專業優勢,可設置公共事務部門、聘用專職遊說者(lobbyist)、投入政治獻金(campaign contributions)與媒體公關,並在法案草擬與公聽會階段即提供技術資料。相對地,消費者、環境與勞工團體多依賴志工與小額捐款,資源不對稱使其在議程設定(agenda setting)階段即處於劣勢。 三、原因二:結構性權力(structural power)與經濟依賴。政府高度依賴企業的投資、就業與稅收,企業得以投資區位選擇、外移或「投資罷工」(investment strike)形成壓力;在經濟成長與就業為主要政績的情況下,政府傾向避免採行損害企業利益的政策,使企業對政策形成潛在的否決權(veto power)。 四、原因三:集體行動與組織優勢。依 Olson 的集體行動邏輯(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企業數目較少、利益集中且同質,較易克服搭便車(free-rider)問題並提供選擇性誘因(selective incentives);反之消費者利益分散、每人獲益微小,組織成本高。再加上鐵三角(iron triangle)、政策網絡(policy network)、旋轉門(revolving door)與專業資訊不對稱,使企業在技術性議題上具實質影響力。 五、影響力受限的情況:當產業正當性不足或利益分裂時,企業影響力反而受限。例如菸草、高汙染產業在食安或環保風暴中,面對強烈民意、媒體監督與國際規範(如 WHO 菸草控制框架公約),政府為回應社會壓力而採取嚴格管制;又如產業內多為中小企業、利益異質(如攤商、小吃業),集體行動困難;或廠商高度依賴政府採購與特許,反被政府挾持。此時結構性權力與資訊優勢被抵銷,政策產出未必符合企業偏好。
青年就業問題是政府關切且想要解決的社會問題之一,假設政府想要透
過開設程式設計訓練班來緩和青年就業問題,因此在不同的縣市,都開設
相同的訓練班來培訓有志青年,為了評估該班之影響,政府蒐集了該班在
不同縣市的相關資訊。假設資料顯示A縣市的訓練班有220人報名,但因
只有100個名額,因此錄取了100人,經過三個月的訓練後,有98人結訓,
有78人在結訓後兩個月獲得工作。B縣市同樣有100個名額,結果有150人
報名,錄取100人,在經過三個月的訓練後,有97人結訓,52人在結訓後
兩個月獲得工作。請問:
從影響評估的角度來看,您認為那一個縣市的職業訓練班對於參加者有
較大的影響?請列舉兩項您認為可能的原因或理由並說明之。(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影響評估的意義與指標設定:影響評估(impact evaluation)旨在辨識方案介入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核心為反事實(counterfactual),即「若未參加訓練,參與者的就業機率為何」。常用指標包括結訓率與結訓後就業率,且應以「實際參訓者」為分母。由於題目僅提供參訓者資料、缺乏對照組,嚴格而言只能比較兩縣市的方案表現,尚不能宣稱淨影響(net impact)的大小。 二、資料計算:A縣結訓率=98÷100=98%;結訓後就業率=78÷98≈79.6%(以錄取者為分母為78÷100=78%;以報名者為分母為78÷220≈35.5%)。B縣結訓率=97÷100=97%;就業率=52÷97≈53.6%(52÷100=52%;52÷150≈34.7%)。兩縣結訓率僅差1個百分點,但結訓後就業率相差約26個百分點。 三、判斷與理由一:A縣對參加者的影響較大。從「參訓者」角度看,A縣每100位結訓者有近80人於兩個月內就業,B縣僅約54人;差距主要出現在「結訓後能否順利就業」的轉換環節,而非訓練完成度。這可能反映A縣勞動市場對程式設計人力需求較強、在地產業結構與職缺較多,或就業媒合與產學合作機制較完善。 四、理由二:參與者組成與選擇效果(selection effect)。A縣有220人爭取100個名額(約2.2倍),B縣150人爭取100個名額(1.5倍),A縣錄取競爭較激烈,獲錄取者可能動機較強、基礎能力較好,結訓後求職表現自然較佳。此差異屬於選擇偏誤(selection bias),是先篩選而非訓練所造成的效果,不能全歸功於訓練班。 五、理由三:執行品質與方案設計差異。名義上課程相同,實際執行仍可能因師資、設備、教材、班級規模、業師與合作廠商不同而異;A縣若設有結訓專題、證照輔導或企業實習,並在結訓後持續追蹤與媒合,就業轉換率自然較高。此即執行落差(implementation gap)在方案層次的展現。 六、限制與建議:題目資料缺漏,無法得出唯一數值。估計淨影響的公式為「淨影響=實驗組就業率-對照組(未受訓者)就業率」,惟尚缺未錄取者或未參訓者的就業資料、參訓前就業狀態、追蹤期間與就業品質。建議以未錄取者為對照組(A縣120人、B縣50人),採差異中的差異(difference-in-differences, DID)或隨機分派設計,並注意樣本規模小與地區勞動市場差異造成的估計偏誤。
依據學者在拉丁美洲中許多城市的研究,其研究結果顯示在不同城市的
街道上,大多是由中低收入戶所營運的違法商家或攤販,雖是這些中低收
入戶的主要收入來源,但也造成街道髒亂等的外部性,容易引起一般民眾
及中產階級者的不滿。政府有制定相關的管制法規,但不同地方政府對於
違法商家或攤販的執法程度或稽查強度是不同的,請您從政策執行或分
配政治的角度來分析:列舉四項可能影響地方政府執法或稽查強度的因
素並說明之。(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問題性質與分析架構:違法攤商同時具有「中低收入戶生計來源」與「街道髒亂、交通與衛生外部性」的雙重性質,屬管制型政策的執行問題。影響地方執法或稽查強度的因素,可從政策執行(policy implementation)的資源、意願、標的團體與制度設計,以及分配政治(distributive politics)的選票結構與利益分配兩個角度分析。 二、因素一:財政與行政資源(執行能力)。稽查需要人力、經費、裝備與資訊系統;財政困窘或員額不足的地方政府,只能採取選擇性執法、專案式取締或以勸導代替裁罰,形成執行落差(implementation gap)。資源充裕、設有專責市場管理單位並建置攤商資料庫的縣市,稽查頻率與裁罰件數通常較高。 三、因素二:政治意願與選舉誘因(執行意願)。首長重視程度、政績指標與選舉週期直接影響投入;攤商多集中於商圈、夜市與傳統市場,具動員與票源能力,里長、議員常居間關說,形成「選票—關說—執法」的分配政治邏輯。選舉前後或首長更替時,執法強度常出現明顯波動。 四、因素三:標的團體的順服與抗拒能力。攤商組織化程度、抗爭能力與社會同情度影響執法成本;若攤商組成自治會、可發動集體抗爭,或社會普遍視其為自食其力的弱勢者,基層執法人員易產生同情性裁量(street-level discretion),採「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消極作為,使法規形同具文。 五、因素四:法規設計與權責分散(制度設計)。罰則過輕、缺乏連續罰與強制執行手段、取締標準模糊,加上權責分散於警察、環保、衛生、市場管理與建築管理等單位,多頭馬車易相互推諉;反之,若採聯合稽查、訂定明確裁量基準與累進裁罰,並搭配攤販集中區的合法安置,執法強度與正當性均可提升。 六、補充因素與政策建議:外部壓力與課責機制亦具關鍵作用,中產階級居民、社區組織、媒體與網路輿論的關注,以及中央考核、補助款與廉政課責,會提高地方執法強度;缺乏外部監督時,執法易受地方人情網絡左右。建議以「輔導合法化、集中管理+社會救助與轉業輔導」替代單純取締,以降低分配衝突與執行阻力。
有些學者們認為在實務上,以全面理性的方式來分析公共政策是不可能
的,請列舉五項可能的原因或理由說明之。(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模式假定與問題所在:全面理性(comprehensive rationality)模型假定決策者能明確界定問題、建立目標階層、窮盡所有備選方案、完整預測各方案的成本效益,並選出淨效益最大的方案,Simon 稱之為「經濟人」模式。實務上難以成立,主要理由如下。 二、理由一:認知限制與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人類的注意力、記憶與資訊處理能力有限,無法同時掌握大量變數與長期後果;Simon 指出決策者實際上追求「滿意」(satisficing)而非極大化,常以經驗法則、捷徑與既有慣例作成判斷。 三、理由二:資訊不完整與高度不確定。政策後果具長期性、跨域性與外溢效果,資訊蒐集成本高昂,因果關係模糊;未來經濟、科技與國際環境難以預測,決策常在不確定(uncertainty)與模糊(ambiguity)的情境下完成,難以精確計算成本效益。 四、理由三:目標與價值衝突。公共政策涉及效率、公平、環境、人權等多元價值,難以化約為單一效用函數並排出先後次序;目標之間可能相互衝突(如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極大化」缺乏客觀的共同度量單位,只能透過政治協商取得暫時平衡。 五、理由四:時間、資源與分析成本限制。決策有期限壓力,預算、人力與政治資本均有限;窮盡方案與精密分析的成本可能超過決策本身的效益,故實務多採漸進主義(incrementalism)或混合掃描(mixed scanning),在有限時間內作出可行調整。 六、理由五:政治與制度限制。政策是多元利害關係人協商妥協的結果,須考量政治可行性、選票、利益團體壓力與府會關係;組織分工、標準作業程序、路徑依賴(path dependence)與部門本位主義亦限制方案搜尋範圍。因此實務產出多為「夠好」而非「最佳」的方案,並常以事後補救取代事前完整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