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國際文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 國際公法與國際組織考古題

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國際文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 國際公法與國際組織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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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申論國籍取得的方式,並請以我國國籍法的規定說明之。(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國籍(nationality)係個人與國家間之法律連結,為國家行使屬人管轄、外交保護(diplomatic protection)與引渡合作之基礎。1930年《國籍法衝突海牙公約》揭示「人人應有國籍」及國家不得任意剝奪國籍之原則;國際法院1955年Nottebohm案(列支敦斯登訴瓜地馬拉)建立「真實有效連結」(genuine link)判準;1961年《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則要求各國避免製造無國籍人。
  • 二、原始取得以「出生」為核心,分血統主義(jus sanguinis)與出生地主義(jus soli)。我國國籍法第2條第1項採血統主義為主: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我國國民者,均屬我國國籍;同項第3款並規定出生於我國領域內而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亦屬我國國籍,以補救無國籍情形。
  • 三、傳來取得即歸化(naturalization)。國籍法第3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須於我國領域內有住所、每年合計183日以上合法居留繼續5年、年滿18歲、無犯罪紀錄、有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並具備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常識。第4條另設特殊歸化(特殊功勳、高級專業人才);第5條對我國國民配偶、養子女放寬居留年限;歸化應經內政部許可,第9條原則上並須放棄原有國籍。
  • 四、其他取得方式包括婚姻、收養、領土移轉與國家繼承;我國就配偶、養子女係以「放寬歸化年限」處理,並無因婚姻自動取得國籍之設計。國籍之喪失依第11條須經內政部許可(如自願取得外國國籍);第15條規定回復國籍;第19條則就歸化、回復之撤銷(資料不實、犯罪等)設有規範,形成取得、喪失、回復、撤銷之完整體系。
  • 五、國際法之限制包括禁止任意剝奪國籍、避免無國籍、禁止歧視及真實有效連結之要求。我國實務上,歸化須放棄原國籍,對當事人權益影響甚鉅;第10條並限制歸化者於一定期間內不得擔任總統、副總統等特定公職。建議檢討雙重國籍之管制密度、強化語言與法治輔導,並完善無國籍兒童之身分保障,以兼顧國家忠誠與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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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申論成為聯合國會員的條件為何?(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聯合國憲章》第3條規定原始會員國,指參與1945年舊金山會議或先簽署1942年《聯合國宣言》並批准憲章者,共51國。第4條則規範新會員之加入,須同時具備實質條件與程序要件,兩者缺一不可,此即成為聯合國會員之法律基礎。
  • 二、實質條件有三:一、須為「愛好和平之國家」(peace-loving states),即不以武力威脅或破壞國際和平;二、須接受憲章所載義務;三、須經聯合國認為「能夠並願意履行」(able and willing)該義務。學理上並要求申請者具備國家資格,即固定人民、確定領土、有效政府及與他國交往之能力。
  • 三、程序要件方面,依第4條第2項,由大會經安理會「推薦」後,以三分之二多數決議為之。安理會之推薦屬實質事項,須9票贊成,且五常任一否決即不成立;大會僅得就安理會已推薦之國家表決,不得逕行接納。安理會推薦權因而成為最具決定性之政治門檻。
  • 四、實例上,1955年「包裹交易」(package deal)一次接納16國;瑞士經公投後於2002年加入;南蘇丹於2011年獨立後入會。巴勒斯坦2011年申請,因安理會未能形成推薦而失敗,2012年大會改以決議給予「非會員觀察國」地位;中華民國則於1971年依大會第2758號決議喪失代表權。
  • 五、相關規範上,第5條規定經安理會對會員採取防止或執行行動時,大會得經安理會建議暫停其權利義務;第6條規定屢次違反憲章者得經安理會推薦由大會除名,迄今尚無先例。觀察員不具表決權,亦非會員。入會政治化引發「普遍性原則」(universality)與安理會否決權改革之爭。

第3題

請說明北極理事會(Arctic Council)在全球北極治理中能夠發揮的功能, 並舉例說明。(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北極理事會(Arctic Council)依1996年《渥太華宣言》設立,取代1991年《北極環境保護策略》。其性質為部長級論壇而非條約創設之國際組織,不具國際法人格與強制力;秘書處設於挪威特羅姆瑟(2013年),主席由8個會員國輪值,任期2年,決策以共識為之。
  • 二、成員結構具特色:會員為北極8國(加拿大、丹麥、芬蘭、冰島、挪威、俄羅斯、瑞典、美國);6個原住民組織為「永久參與者」(Permanent Participants),享有充分諮商權;另設觀察員,包括2013年獲准之中國、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國,須承諾尊重北極國家主權與原住民權利。
  • 三、功能一為知識生產與科學評估。理事會設六個工作組:AMAP(北極監測與評估)、CAFF(動植物保育)、PAME(海洋環境保護)、EPPR(緊急預防與應變)、SDWG(永續發展)、ACAP(污染物行動)。AMAP於2004年發布《北極氣候影響評估》,成為全球氣候談判之關鍵科學依據,展現「科學外交」功能。
  • 四、功能二為規則協調與條約孵化。理事會促成三項具拘束力協定:2011年《北極搜救協定》(2013年生效)、2013年《北極海洋油污準備與應變合作協定》、2017年《北極科學合作協定》,形成「軟法先行、條約跟進」模式;並與國際海事組織(IMO)《極地水域船舶作業國際規則》(Polar Code,2017年生效)相互支援。
  • 五、功能三為原住民參與及能力建構。永久參與者制度將原住民傳統知識(traditional knowledge)納入議程,提升治理正當性;理事會並推動青年、教育、健康與社區韌性計畫,觀察員則提供資金與技術援助,形成多層級治理(multi-level governance)之區域典範。
  • 六、限制包括:理事會排除軍事安全議題,該議題歸屬北約與聯合國;決策須共識,缺乏爭端解決與強制執行機制;2022年俄烏戰爭後,西方七國暫停參與,同年6月僅恢復部分工作組合作,暴露地緣政治脆弱性;經費依賴自願捐獻。建議強化秘書處職能、建立政治爭端期間之防火牆,並深化與IMO、UNEP之連結。

第4題

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於2023年3月17日發布通緝, 以非法驅逐烏克蘭兒童等戰爭罪名,要求所屬123個會員國逮捕俄羅斯總 統普丁(Vladímir Putin)至荷蘭海牙受審,此事震撼全球。請問國際刑事 法院對於那些犯罪具有管轄權?申論之。(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國際刑事法院(ICC)依1998年《羅馬規約》設立,2002年7月1日生效,為常設性國際刑事司法機構,與國家管轄權立於補充關係。規約第5條明定四類核心犯罪:種族滅絕罪(genocide,第6條)、危害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第7條)、戰爭罪(war crimes,第8條)及侵略罪(crime of aggression,第8條之2)。
  • 二、各罪內涵:種族滅絕指意圖全部或部分消滅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之行為;危害人類罪指在廣泛或有系統攻擊平民之情形下所為謀殺、驅逐、強制遷移、性暴力、迫害等;戰爭罪指嚴重違反日內瓦公約與國際人道法之行為,如殺害、酷刑、劫持人質、非法驅逐或遷移被保護人;侵略罪則指策劃、發動或執行侵略行為。
  • 三、管轄連結與啟動:第12條規定,法院得對締約國領土內或其國民所為犯罪行使管轄,第3項並允許非締約國以聲明接受管轄。第13條明定三種啟動方式:締約國提交、安理會提交、檢察官依職權調查(須經預審庭授權)。第17條確立補充性與可受理性;第11條禁止溯及;第27條明定官方身分不得免責;第16條允許安理會決議延緩12個月。
  • 四、案例適用:2023年3月17日,第二預審庭就烏克蘭情勢對俄羅斯總統普丁及兒童權利專員Maria Lvova-Belova簽發逮捕令,指控其非法驅逐與遷移烏克蘭兒童,構成第8條第2項第1款第7目及第2項第2款第8目之戰爭罪。烏克蘭雖非締約國,但已依第12條第3項聲明接受管轄,法院因而取得管轄基礎。
  • 五、執行限制:ICC並無警察力量,須依第89條請求締約國逮捕移交;第98條涉及第三國豁免與同意問題,俄羅斯非締約國,普丁於締約國境內之豁免仍有爭議。2024年蒙古未於普丁到訪時逮捕,ICC上訴庭裁定其不合作,即為適例;安理會提交亦受俄羅斯否決權牽制。
  • 六、評析:ICC管轄權體現個人刑事責任與終結有罪不罰之理念,惟實效取決於國家合作與政治意願。本案顯示非締約國領土國之管轄聲明可突破屬人管轄限制,但第三國豁免與不合作問題仍待解決。建議強化締約國合作義務、檢討常任理事國否決權之限制,並以普遍管轄(universal jurisdiction)與第三國起訴補充,提升國際刑事司法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