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客家事務行政 公共政策考古題

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客家事務行政 公共政策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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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自我管制政策的意義與特質,並試舉我國自我管制政策的案例。(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意義:自我管制政策(self-regulation policy)指政府設定政策目標與法制框架後,授權產業公會、專業團體或個別企業自行訂定行為規範並負責執行,政府僅保留監督、備查與最終制裁權。它介於志願性工具與強制性管制之間,常被歸類為「第三類政策工具」,也是共同管制(co-regulation)的雛型,屬管制性政策中干預程度較低者。
  • 二、特質:(一)規範制定主體為業者而非政府,具專業性且貼近實務;(二)自願加入,以聲譽與市場誘因為主要遵循機制;(三)執行成本較低,可減輕政府財政與人力負擔;(四)具彈性,能快速回應技術與環境變遷;(五)政府仍以立法威脅形成「管制陰影」(regulatory shadow),保留隨時介入的空間。
  • 三、限制:(一)球員兼裁判,規範密度易偏低;(二)搭便車(free rider)問題,少數業者不遵循即損及整體;(三)資訊不對稱使政府監督困難;(四)缺乏強制力與有效懲罰,消費者救濟不足;(五)可能形成進入障礙,甚至淪為聯合行為之掩護。因此須搭配資訊揭露、獨立監督與定期檢討。
  • 四、我國案例:(一)媒體自律—衛星廣播電視法要求頻道建立自律規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監督媒體自律機制之運作;(二)金融業—金管會督導銀行公會、證券商公會訂定自律規則;(三)專門職業—律師、會計師、醫師公會之職業倫理規範與懲戒制度;(四)食品安全—業者自主管理與自願性驗證;(五)公司治理—上市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五、建議:宜採「誘因相容」設計,將自律成效與評鑑、採購、補助資格連結;並建立政府保留介入的「安全閥」,於自律失靈時迅速轉為強制管制,形成階層治理與產業自律並存的共同管制模式,兼顧管制效能與產業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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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循證政策分析的論點與要素。(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論點:循證政策分析(evidence-based policy analysis)主張政策制定應植基於「最佳可得證據」(best available evidence),而非意識形態、慣例或政治壓力。其源於實證醫學(evidence-based medicine),1990 年代經英國「what works」政府現代化議程推廣至公共治理,核心在辨識政策介入與結果之間的因果效應。
  • 二、要素一,證據層級與來源:依研究設計建立證據階層,隨機對照試驗(RCT)、系統性文獻回顧(systematic review)與後設分析(meta-analysis)位階最高,準實驗與觀察研究次之,專家意見最低;並重視同儕審查、研究預註冊與資料透明,以降低發表偏誤。
  • 三、要素二,因果推論技術:以反事實(counterfactual)為核心,運用差異中差異(difference-in-differences)、斷點回歸(regression discontinuity)、傾向分數配對(propensity score matching)等方法處理選擇偏誤,並區辨內部效度與外部效度,判斷研究成果能否類推至本地情境。
  • 四、要素三,資料治理與制度建構:需開放資料、資料連結(data linkage)與隱私保護並進;設置證據中介機構(如英國 What Works Centres)、政策實驗室,並落實法規影響評估(RIA)與政策評估制度,使證據得以制度化地進入決策流程。
  • 五、要素四,知識轉譯與政治可行性:透過知識轉譯(knowledge translation)將研究結果轉化為決策者可用的語言,並與成本效益分析、利害關係人參與結合。其限制在於證據常有爭議或缺漏、外部效度不足,且價值選擇無法化約為數據,須避免「先有結論再找證據」(policy-based evidence)的逆向操作。

第3題

政策分析家面臨專業知識與上級利益發生倫理衝突時,應該採取那些策 略以為因應?(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界定衝突性質:首先應區辨衝突屬於「專業判斷與長官價值偏好之爭」、「資源配置之政策歧異」,抑或已涉及違法圖利、利益輸送。前者屬專業倫理與責任範疇,後者則為法律問題,處理途徑截然不同,不可混為一談,亦不應以專業語言包裝違法指令。
  • 二、內部溝通與說服:以成本效益分析、風險評估、替代方案比較等專業工具向長官充分說明,提供「選項菜單」而非單一結論;同時以書面簽陳、會議紀錄留下決策歷程,既保障自身亦累積組織知識。此為最優先且成本最低之策略,可避免過早對立。
  • 三、尋求組織內部制衡機制:向法制、政風、人事、主計或內部稽核單位諮詢,請求提請委員會審議、同儕審查或由倫理官提供意見;必要時依行政程序法申請迴避,避免自身捲入違法或不當決策,並使責任由集體決策分攤。
  • 四、引進外部專業與社會監督:透過專家諮詢、聽證、公民參與與資訊公開,將爭議置於公共審議場域;必要時向立法機關或監察院反映。惟對外揭露應符合比例原則,優先採內部管道,並注意公務員服務法之保密與服從義務界線。
  • 五、退出與揭弊:若溝通無效且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請求調職、拒絕於公文簽署,最後以辭職表達專業立場;涉及違法者則依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尋求保護。無論採取何種策略,均應以公共利益、專業誠信與依法行政為最終判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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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評析政策終結與落日條款的意涵。(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政策終結的意義:政策終結(policy termination)指政府機關刻意終止特定政策、計畫、組織或功能的過程。deLeon 視其為政治過程而非單純技術決定,須克服反終結聯盟(anti-termination coalition)之抵制,常見型態包括功能終結、組織終結、政策終結與計畫終結。
  • 二、終結的障礙與策略:障礙來自沉沒成本、既得利益與鐵三角、官僚惰性、政治風險及缺乏終結機制。策略上宜採漸進終結、以補償或業務轉型替代驟然裁撤、以資訊公開削弱既得利益,並設置獨立評估與定期檢討機制,結合民營化或業務移轉分散衝擊。
  • 三、落日條款的意涵:落日條款(sunset clause)係在法律或計畫中明定失效期限,屆期非經重新審議並立法延長即自動失效,源於 1970 年代美國州級落日法。其功能在強制定期檢討、抑制法規增生、促進課責與政策實驗,使「終結」成為預設選項而非例外。
  • 四、評析優點:落日條款將檢討常態化,避免「萬年法規」與組織僵化;對實驗性、緊急性或新興領域立法尤具意義,可降低立法錯誤的長期成本,並促使機關提出績效證據爭取續命,強化政策學習與回應性。
  • 五、評析限制與建議:缺點包括行政空窗與法規不確定性、立法負擔沉重、延長流於形式,以及機關為避免落日而動員遊說,反成利益固化。建議搭配績效評估、衝擊分析與分級落日(重要法規從嚴、技術性法規從簡),使我國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之屆期退場、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之實驗期設計更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