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公職建築師 行政法、營建法規與實務考古題

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公職建築師 行政法、營建法規與實務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國民小學教師因疑似有教師法所定「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 侵害」之得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情事,經學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 調查,當事人不服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書所為「違法行為成立與建議」 之結論,其可否單獨對之提起行政救濟?理由為何?試申論之。(3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爭點定位:本題涉及學校調查小組所出具調查報告書的法律性質,以及當事人能否單獨對它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作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且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判斷是否屬於行政處分,應以是否對外發生規制效力為準,不能只看文書名稱。
  • 二、調查報告屬程序行為:調查小組是學校為審議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事件所設的內部任務編組,其報告書所載「違法行為成立與建議」,只是提供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及學校作成最終決定的判斷基礎,仍須經教評會審議、學校核定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才會產生解聘等法律效果,因此屬於行政程序中的準備行為與內部行為。
  • 三、行政程序法第174條的限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作的決定或處置,只能連同對實體決定的不服一併聲明;但該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調查報告既沒有獨立的規制效力,也沒有可強制執行的內容,自然不能單獨作為救濟客體。
  • 四、救濟途徑:教師對學校的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措施不服,應依教師法第42條以下規定,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再申訴;不服再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司法院釋字第736號解釋也指出,教師因學校具體措施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應准許其提起行政訴訟。
  • 五、實務操作與例外:當事人宜於收受解聘等實體處分後,在法定不變期間內提起救濟,並一併主張調查程序有瑕疵(例如調查小組組成不合法、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調查報告未敘明理由)。如果調查報告已對外送達,並直接改變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例如逕行停止授課並扣薪),該部分仍可能構成行政處分,應依個案判斷。

第2題

臺灣的超高齡社會即將來臨,當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的 第十六章老人住宅為討論範疇時,請申論還有那些優化的方向可再延伸 思考。(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現行規範定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章「老人住宅」,是以年滿一定年齡的老人為對象,就基地、居室面積、走廊淨寬、門扇寬度、樓梯、昇降設備、衛浴設備、無障礙通路、防火區劃及避難等事項設定最低標準;其性質屬於「最低安全與便利」的管制規範,尚不足以回應超高齡社會的多元需求。
  • 二、由無障礙邁向通用設計與可調適住宅:建議把規範理念從「事後無障礙改善」提升為「通用設計(Universal Design)」與「可調適住宅(Adaptable Housing)」,要求預留日後加裝扶手、輪椅迴轉空間、水平拉門、管線與結構補強等條件,並允許採用可變式隔間,使住宅能隨身體機能變化調整。
  • 三、分級分類與適用對象彈性化:現行以年齡為單一門檻,宜納入失能程度及日常生活活動功能(ADL/IADL)評估,區分健康、亞健康、失能三類住宅,並與長期照顧服務法的照顧管理評估(CMS)及老人福利法的失能認定接軌,避免出現「健康老人不受規範、失能老人無法入住」的落差。
  • 四、智慧科技與安全監測:應增訂緊急求救、跌倒偵測、離床感測、遠距健康監測、瓦斯與用電安全自動遮斷等設備的設置基準,並規範資料蒐集、通報與隱私保護機制;同時強化避難弱者之火災風險管理,包括水平避難、防火區劃、自動撒水、緊急昇降機及夜間照護人力配置。
  • 五、社區整合與政策工具:推動「在地老化(aging in place)」,鼓勵老人住宅與日間照顧中心、巷弄長照站、診所、餐飲及復健設施混合設置,並結合住宅法社會住宅、都市計畫容積獎勵、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綠建築與智慧建築標章、稅賦減免及修繕補助等工具,同時定期檢討法規並建立使用後評估機制。

第3題

請依據國土計畫法內容,說明國土計畫、都會區域、特定區域、國土功 能分區與成長管理之用詞定義。(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國土計畫:依國土計畫法第3條第1款,指針對我國管轄的陸域及海域,為達成國土永續發展,所訂定引導國土資源保育及利用的空間發展計畫。其體系分為全國國土計畫(目標性、政策性、整體性)與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實質發展及管制),並與部門計畫及公共設施計畫相互配合。
  • 二、都會區域:指由一個以上中心都市為核心,及與中心都市在社會、經濟上具有高度關聯的地方自治團體所共同組成的地區。其功能在於突破行政區界,處理交通、產業、住宅、環境與防災等跨域課題,得由中央或相關地方主管機關共同擬訂都會區域計畫。
  • 三、特定區域:指具有特殊自然、經濟、文化或其他性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範圍,例如海岸、濕地、地質敏感區、原住民族地區、離島或重要產業廊帶。此類區域得另訂特定區域計畫,就土地利用、開發強度與保育措施作特別規範。
  • 四、國土功能分區:指基於國土保育及發展特性,將國土劃分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各分區再依環境敏感程度與發展需求分級,並訂定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作為開發許可與使用許可的審查依據。
  • 五、成長管理:指為確保國家永續發展、提升環境品質、促進經濟發展及維護社會公義,所採行的土地使用與公共設施規劃、開發與管理策略。其工具包括總量管制、分期分區發展、成長界線、開發許可、公共設施配套及發展權移轉,以避免蛙躍式開發與資源浪費。

第4題

請依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與其施行細則規定,說明重 建計畫之申請施行期限與應載明之內容。(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立法目的與適用對象: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是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改善居住安全與市容而制定,適用於都市計畫範圍內非屬文化資產,且符合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或屋齡三十年以上、耐震能力不足且改善不具效益等情形的合法建築物。
  • 三、應載明內容:依第5條及施行細則規定,重建計畫應載明重建計畫範圍及地籍圖、範圍內土地與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清冊及同意書(須經全體所有權人同意)、建築物現況(屋齡、構造、面積、使用情形及結構安全評估結果)、重建後用途、樓層數、樓地板面積、建蔽率與容積率及建築設計、實施方式與期程、資金來源與財務計畫、拆遷安置計畫及公共設施改善等事項。
  • 四、程序與效力:重建計畫應檢附相關書圖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核准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申請建造執照,屆期未申請者失其效力。並得依規定申請容積獎勵、稅捐減免及融資協助,亦應落實信託或續建機制,以保障相關權利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