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社會行政 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考古題

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社會行政 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面對全球貿易競爭與美國對等關稅衝擊,臺灣弱勢群體工作貧窮 (working poor)與就業不穩定問題恐將加劇。請說明工作貧窮的意涵為 何?並評析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中有關「強化勞政網絡合作機 制,提升弱勢族群及青少年就業服務」的策略作為及成效?(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工作貧窮(working poor)指處於就業狀態,個人或家庭所得仍低於貧窮線,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水準。其特徵為低薪、工時不足、非典型僱用(部分工時、派遣、承攬)及社會給付不足。歐盟多以就業貧窮率(in-work poverty rate)衡量,我國則可觀察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人口之比例及相對貧窮線。
  • 二、成因與衝擊:全球化與貿易競爭促使產業外移、自動化替代人力;美國對等關稅墊高出口成本,廠商可能減班、裁員或改採非典型僱用,低技能與中高齡者首當其衝。工作貧窮將造成貧窮循環、世代傳遞與社會排除,並加重社會救助、心理衛生及家庭服務負擔。
  • 三、策略作為:行政院「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2021至2025年)以家庭為中心、社區為基礎,其中強化勞政網絡合作機制,透過社政與勞政個案共管、單一窗口與就業中心轉介,並運用僱用獎助、職務再設計、多元及培力就業開發方案、青年就業旗艦等工具,協助弱勢者及青少年就業。
  • 四、成效評析:其優點在建立跨網絡個案管理與就業轉介,提高弱勢者接觸密度與就業率,並使救助與就業連結。限制在於服務對象多為已進入福利體系者,在職低薪與非典型就業者難以觸及;績效偏重開案量與就業率,未反映所得維持與脫貧;關稅衝擊下職缺減少,亦削弱成效。
  • 五、精進建議:應建立就業貧窮統計監測,將薪資水準與家戶所得納入績效指標;並搭配最低工資調整、在職訓練、托育與交通支持、薪資補貼及資產累積脫貧方案,並針對受關稅衝擊產業勞工提供轉業輔導與失業給付,使就業真正成為脫貧路徑。

第2題

稅賦政策引導著我們的社會行為。請以臺灣菸品健康福利捐(簡稱菸捐) 作為長期照顧服務重要財源之一的措施為例,分析它對社會所可能產生 的正、負面影響?(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制度背景:我國依《菸害防制法》開徵菸品健康福利捐(health levy on tobacco),採專款專用,部分比例挹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與遺贈稅、房地合一稅及公務預算共同支應長照2.0。其理論基礎為庇古稅(Pigouvian tax),將吸菸之外部成本內部化,以價制量。
  • 二、正面影響:其一,財源專款專用且具正當性,由吸菸者付費支應長照,社會接受度較高;其二,以價制量可降低吸菸率與二手菸暴露,減少菸害相關疾病及醫療支出;其三,可挹注戒菸服務、癌症防治與健保,產生健康加乘效果。
  • 三、負面影響:菸捐具累退性(regressiveness),低所得者菸品支出占所得比重較高,形成逆向重分配;且財源與政策目標存在內在矛盾,菸害防制愈成功、吸菸人口愈少,長照財源愈不穩定;另可能誘發走私菸與跨境購買,侵蝕稅基。
  • 四、制度限制:專款專用雖保障用途,卻造成預算僵化與資源排擠;高齡化使長照需求快速成長,菸捐規模有限,難以支應長期財務缺口;吸菸者付費而全民受益,亦引發公平性與世代正義爭議;費率調整須修法,反應相對遲滯。
  • 五、政策建議:應建立多元、穩定且具成長性的長照財源,定期檢討菸捐費率與分配比例;加強走私菸查緝與邊境管理;並以戒菸服務、社會救助補貼降低累退效果,同時公開財務推估與執行績效,以維社會信任。

第3題

在福利服務輸送過程中,破碎(fragmentation)、不連續(discontinuity)、 不責信(unaccountability)和不可及(inaccessibility)是常見的缺失。請 舉臺灣社會福利政策為例,針對上述缺失提出改善策略?以及因此所可 能產生的爭議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缺失意涵:破碎(fragmentation)指服務分屬不同機關、缺乏整合;不連續(discontinuity)指個案在不同階段或體系間轉銜中斷;不責信(unaccountability)指權責不明、缺乏績效與申訴機制;不可及(inaccessibility)指地理、經濟、資訊及文化障礙致服務難以取得。
  • 二、我國實例:長照2.0之衛政與社政雙軌及A-B-C據點間轉銜;兒少保護涉及社政、教育、警政與司法;身心障礙者在社政、衛政與勞政間流動;低收入戶之救助、就業與教育分屬不同體系;偏鄉原住民、新住民與身心障礙者則面臨交通、語言與資訊障礙。
  • 三、改善策略:推動個案管理與單一窗口、建立跨局處與跨專業平台、整合資訊系統與共通評估工具、訂定服務契約與績效指標、設置申訴與公民參與機制;並以社區化、行動服務、交通補助及遠距服務提升可及性,落實以人為中心的服務輸送。
  • 四、可能爭議:整合可能壓縮專業自主、增加協調成本;責任歸屬模糊,事故發生時易互推責任;績效指標流於形式主義,重數量而輕品質;資訊共享涉及隱私與當事人同意;資源集中都市可能擴大城鄉差距;可及性提升亦可能引發福利依賴之質疑。
  • 五、精進建議:宜以法制明定權責與轉銜標準,建立資訊治理與隱私保護規範,並定期公開可及性、品質與申訴處理指標;同時保障地方人力與經費,避免整合淪為文書作業,使服務真正銜接而不斷裂。

第4題

試闡釋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RC)」 一般性指導原則的內涵為何?並提出我國未來可持續改善的方向? (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規範基礎:《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RC)於1989年由聯合國通過,我國2014年制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完成國內法化,建立法規檢視、國家報告與國際審查機制。一般性指導原則貫穿公約全文,為解釋與執行各條款之基準。
  • 二、不歧視原則(第2條):國家應確保所有兒童不因性別、身心障礙、族群、國籍、宗教、家庭狀況或身分而受歧視,並採積極性差別待遇,保障弱勢兒少之實質平等,如原住民、新住民、身心障礙及安置兒少。
  • 三、兒童最佳利益(第3條)與生存及發展權(第6條):凡涉及兒童之立法、政策與個案決定,均應以最佳利益為首要考量,並進行兒童影響評估;同時保障其生命、生存及最大可能之發展,涵蓋健康、教育、遊戲與人格發展。
  • 四、尊重兒童意見(第12條):確保兒童有自由表達意見之權利,其意見應依年齡與成熟度受到適當重視,並納入家庭、學校、司法及政策形成程序,如兒少代表、兒少諮詢會議與參與式預算。
  • 五、我國改善方向:深化兒少參與制度化、建立兒少影響評估與申訴救濟管道、強化國家人權委員會功能、推動替代性照顧去機構化與融合教育、改善兒少貧窮與托育公共化、加強心理健康與數位環境保護,並落實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之追蹤管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