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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新聞(選試英文) 傳播理論考古題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新聞(選試英文) 傳播理論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何謂創新傳佈(Diffusion of Innovation)理論?(10 分)如何運用此理
論於推動成人的「數位媒體素養教育」?(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理論定義:創新傳佈(Diffusion of Innovation)由 Everett M. Rogers 提出,指新觀念、技術或產品經由特定傳播管道,在社會系統成員之間隨時間擴散的過程。其四大要素為創新、傳播管道、時間與社會系統;採用者依先後順序分為創新者、早期採用者、早期大眾、晚期大眾與落後者五類。 二、採用的關鍵屬性與曲線:Rogers 指出相對優勢、相容性、複雜性、可試用性與可觀察性五項屬性決定採用速率;累積採用率呈 S 型曲線(S-curve),須達到臨界質量(critical mass)後才會加速。大眾媒體有助於認知,人際網絡與意見領袖則主導說服與決定,此為策略設計的依據。 三、對接成人學習特性:成人學習者具自我導向、經驗導向與問題解決導向,故數位媒體素養課程宜以生活情境(假訊息查核、隱私設定、影音剪輯)為教材,採小步驟、可試用、可觀察成果的設計,並提供示範與同儕教練,降低其對複雜性的知覺。 四、善用意見領袖與社會網絡:於社區、圖書館、樂齡中心培力種子教師與在地意見領袖,形成早期採用者的擴散節點;結合通訊群組、社區大學班級等既有強連結,設計同儕口碑與成果發表以促成臨界質量,並對晚期大眾與落後者提供一對一協助與設備借用。 五、政策工具與限制:可運用補助、認證、教材開源、數位機會中心等工具擴大觸及;惟須留意知溝(knowledge gap)與數位落差(digital divide)可能因擴散而擴大,且創新常被使用者再發明(re-invention)。應避免科技決定論,並以可觀察的行為指標(查核頻率、隱私設定完成率)評估成效。
公共媒體與政府媒體有何不同?請就所有權、董事會組成、資金,以及
與觀眾關係加以說明。(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區辨基準:公共媒體(public service media, PSM)以公共利益與編輯獨立為核心,被視為社會的第四權機構;政府媒體(government media)則由行政部門所有或直接指揮,功能偏向政令宣導。兩者差異的關鍵不僅在經費來源,更在與國家權力的距離及治理制度設計。 二、所有權:公共媒體通常由全民共有,以公法人、信託或特許執照形式設立,如英國 BBC、日本 NHK、韓國 KBS 及我國公視基金會,所有權不歸任何政黨或部門;政府媒體則產權歸屬政府機關,預算、人事與編輯方針受行政體系節制,並隨政權更迭而變動。 三、董事會組成:公共媒體董事採多元、透明且分散的產生方式,如獨立提名委員會遴選、國會同意、員工與觀眾代表參與,並以交錯任期、政黨比例上限、利益迴避維持獨立;政府媒體董事多由行政首長任命或部會首長兼任,治理結構與執政團隊高度連動。 四、資金來源:公共媒體以執照費、保障性預算、捐贈及有限商業收入混合編成,強調可預測性與政治脫鉤,並公開財務;政府媒體則依年度公務預算與政策補助,經費易受刪減或政治壓力影響,缺乏多年度穩定財源,連帶影響編採自主與長期投資。 五、與觀眾的關係:公共媒體面對的是公民而非消費者,強調普遍服務(universal service)、弱勢近用、公共問責與透明;政府媒體則面對政策對象,內容以政績呈現、政策說明為主,監督性與調查性報導空間受限。實務判別可觀察其人事任命、經費保障與涉己新聞的處理方式。
在國際自由貿易的談判中,有的國家提出「文化免議」
(cultural exception)
的原則,並限制外國內容在本國戲院與電視的播映。請用文化帝國主義
的理論闡述此原則的精神及相關的管制,例如歐盟對於數位串流影音服
務Netflix 與Amazon 的要求。(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理論基礎:文化帝國主義(cultural imperialism)主張,媒介與資訊的跨國流動長期由少數西方(尤其美國)媒體集團主導,形成單向的資訊流,並隨內容輸出特定價值、消費主義與世界觀,削弱輸入國的文化自主與本土產業,故文化產品不宜等同一般商品對待。 二、文化免議(cultural exception)的精神:其核心在承認影視音內容兼具經濟財與文化財雙重性質,承載語言、認同與公共領域功能,因此國際貿易談判應保留例外,允許各國以配額、補貼、投資義務扶植本土內容。此原則後轉化為文化多樣性論述,並以 2005 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為依託。 三、管制工具類型:常見者包括播映配額(quota)、黃金時段本國節目比例、補助與影視基金、投資義務、語言與內容要求、Must-carry 及可發現性(prominence)規範;工具選擇反映各國對市場效率與文化認同的權衡,並須符合比例原則與透明程序。 四、歐盟對 Netflix、Amazon 的規範:2018 年修正《視聽媒體服務指令》(AVMSD),要求隨選視訊(VOD)服務至少 30% 目錄為歐洲作品(European works),並確保其顯著性;成員國可要求平台對影視基金捐款(如法國、德國),平台並須定期向監理機關申報,形同將配額邏輯延伸至跨國串流。 五、評價與限制:支持者認為可維護文化多樣性、扶植本土製作與就業;批評者指配額可能保護既有業者、限縮消費者選擇,且歐洲作品認定寬鬆、演算法推薦下的實際曝光難以查核。成效評估宜兼採產值、多樣性與近用指標,並輔以透明報告與跨國合作。
在平台化(Platformization)時代,Google、Meta 等跨國科技巨頭被學者
稱為「數位霸主」(Digital Lords)。請從傳播政治經濟學的視野,深入剖
析這些跨國平台對當代新聞業在「產製流程」、「營收分配」與「資料控
制」三個面向帶來了那些結構性的影響與不對等關係?(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理論視野:傳播政治經濟學(political economy of communication)關注媒介所有權、市場結構、資本積累與商品化(commodification),強調結構決定近用與內容。平台化(platformization)下,Google、Meta 以基礎設施、規則制定與資料為權力基礎,被稱為數位霸主(digital lords),新聞業則被納入其生態系。 二、產製流程的結構性影響:新聞價值判準被平台邏輯滲透,搜尋優化、社群擴散與即時流量左右選題,新聞室以儀表板監看點閱與停留時間,形成量化轉向與速度壓力;平台透過基金、工具與培訓(如 Google News Initiative)形塑格式與技能,加深技術與規格依賴。 三、營收分配的不對等:廣告市場形成雙頭寡占(duopoly),分類與展示廣告大規模移轉至平台,新聞業廣告基礎遭侵蝕;平台以流量分潤、內容授權費與基金方式分配,如澳洲《新聞媒體議價法》(NMBC)、加拿大《線上新聞法》,惟議價能力、金額與透明度均由平台主導,出現內容免費、平台變現的價值鏈倒置。 四、資料控制的不對等:平台掌握使用者帳號、行為軌跡與廣告投放技術,媒體僅取得片段受眾數據,形成資料不對稱;新聞機構失去與讀者的直接關係(disintermediation),訂閱與會員經營受限;演算法決定可見性,新聞淪為平台上的內容供應商,公共議題能見度受商業排序牽制。 五、政策回應與建議:可採新聞議價法制、透明度報告、資料近用與可攜權、演算法問責,如歐盟《數位服務法》(DSA)與《數位市場法》(DMA);並以公共基金、公共媒體與共管治理(co-regulation)矯正市場失靈,同時避免管制俘虜,維持新聞獨立與言論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