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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自然保育 保育生物學考古題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自然保育 保育生物學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近年許多生物多樣性的資料來自公民科學(Citizen science)調查專案,
請說明何謂公民科學,並以案例論述公民科學對協助生物多樣性保育規
劃應用的貢獻。(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定義:公民科學(citizen science)係由非專業志願者依標準化調查協議,進行物種觀察、數量記錄與資料回報,經專家審核驗證後形成可供科學分析與政策應用之生物多樣性資料集。其核心要素包括參與者、標準化方法、資料品管機制與資料開放共享,並強調科學家與公民之間的雙向協作,而非僅是資料蒐集的勞務外包。 二、類型與內涵:依參與深度可分為貢獻型(僅回報目擊紀錄)、協作型(協助監測、分類與樣區調查)及共創型(共同設定研究問題與解讀結果)。國內案例包括 eBird Taiwan、台灣繁殖鳥類大調查(BBS Taiwan)、台灣兩棲類資源調查、路殺社(Taiwan Roadkill Observation Network)、iNaturalist 平台及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之志工監測網絡。 三、對保育規劃的貢獻:(一)建立物種分布基線與時空變遷趨勢,提供分布模型(species distribution model, SDM)所需 occurrence data,協助推劃重要野鳥棲地(IBA)、關鍵生物多樣性區域(KBA)與保護區選址;(二)以大量人力補充專業調查不足,達成大尺度、長期且高頻率的監測;(三)早期預警外來種入侵、路殺熱點、蛙壺菌等疾病與物候變遷。 四、案例論述:路殺社累積之大量脊椎動物路死紀錄,促成交通部公路局於熱點設置動物通道、警示標誌與護欄,並納入道路改善評估;eBird Taiwan 資料則被引用於國家鳥類報告與國家生物多樣性行動計畫之檢討,顯示公民資料已由「輔助資訊」轉為「決策證據」,並提升保育措施的社會正當性。 五、限制與建議:公民資料常有空間與時間偏差、觀察者能力差異及誤判風險,須以專家審核、照片佐證、重複調查與統計模式校正。另應注意誘餌、捕捉與干擾之倫理規範。建議採公民科學與專業調查並行之混合設計,建立資料品質指標、統一資料格式與開放授權,並回饋參與者成果以維持長期參與動能。
請說明何謂環境信託(Environmental trust),以及此制度能協助生物多樣
性保育的具體方式。(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定義:環境信託(environmental trust)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透過契約、遺囑或捐贈,將土地、棲地或自然資源之所有權或管理權移轉、委託予具公信力之受託人(trustee),依信託本旨以永久或長期保育為目的經營管理,受益人為社會公眾。制度源自英國 1895 年創立之 National Trust,屬公益信託(charitable trust)之一種。 二、制度內涵:信託財產具獨立性,不因受託人破產而受影響;受託人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並受信託監察人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我國《信託法》設有公益信託專章,《濕地保育法》允許以協議或委託方式經營管理,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亦推動保育認養。荒野保護協會自 2006 年起推動台灣環境信託,如新竹蓮花寺食蟲植物棲地、台東成功環境信託園區。 三、協助保育的具體方式:(一)取得保護區外私有地之長期管理權,填補保護區系統缺口;(二)以捐款、會員制與基金建立跨世代之穩定財源,不受政府預算與選舉週期影響;(三)由專業團隊執行外來種移除、棲地復育、族群監測與環境教育;(四)搭配保育地役權(conservation easement)限制開發,維持緩衝帶與生態廊道之連通性。 四、延伸效益:環境信託可結合生態旅遊、友善農產與在地就業,形成社區共管模式,並可作为企業 ESG 與國民參與之平台,將保育由「政府責任」擴展為「社會共同承擔」,同時累積長期監測資料,供 adaptive management 調整經營策略。 五、限制與建議:實務上面臨購地資金龐大、受託人專業能力不足、永久承諾缺乏退場機制、租稅誘因有限及土地破碎化等問題。建議明確公益信託之主管機關與稅賦優惠,建立保育信託之認證、財務揭露與成效評估制度,並以聯合信託或網絡串聯方式擴大規模效應。
生物多樣性保育面對的問題之一是許多適合瀕危物種生存的棲地並不
位於已設立的保護區內,而是位於私人土地上。請說明公部門可採用那
些策略,以增加私人土地的地主參與棲地與物種保育的意願。(3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問題背景:許多瀕危物種之適宜棲地分布於低海拔淺山、農地與平地森林等私有土地,保護區系統覆蓋不足。地主面臨保育之機會成本、開發利益誘惑與財產權受限之疑慮,若僅以命令管制,易生衝突與地下開發。因此公部門須採「誘因—契約—法制—資訊」之混合工具,提高自願參與意願。 二、經濟誘因工具:(一)生態系服務給付(payment for ecosystem services, PES)與環境給付,如我國友善耕作之生態服務給付(石虎、草鴞、水雉、黑翅鳶等);(二)租稅優惠,包括地價稅、遺產稅、贈與稅減免及保育捐贈扣除;(三)成本分擔,補助圍籬、獸害防治、友善農機與資材;(四)市場誘因,如友善標章、生態旅遊收益分享、碳權與生物多樣性信用(biodiversity credit)。 三、契約與法制工具:(一)保育地役權(conservation easement)與自願性保育契約,以一次性或分期給付換取開發權之放棄;(二)發展權移轉(transfer of development rights, TDR)與容積移轉;(三)棲地補償與抵換,依「避免—減輕—復育—抵換」之層級(mitigation hierarchy)追求無淨損失(no net loss);(四)美國之棲地保育計畫(habitat conservation plan, HCP)、安全港協議(safe harbor agreement)與候選保育協議(CCAA),提供地主不增加未來限制之保證。 四、資訊、技術與能力建構:提供免費技術輔導、監測、入侵種移除與苗木;建立示範點與同儕學習網絡;結合在地 NGO、社區發展協會與大學進行陪伴輔導;公開保育成效與獲獎案例,降低資訊不對稱。並可運用自願性認證與生態標章,將保育行為轉化為品牌與市場價值。 五、治理與程序面:採參與式規劃與共同管理,尊重原住民傳統領域與自由事前知情同意(FPIC);設置單一窗口、簡化申請流程、簽訂長期契約以降低交易成本;建立公平補償與爭議處理機制,避免「保育即限制」之觀感。建議依棲地熱點優先排序,採多工具組合、建立長期財源與成效監測,方能擴大私有地參與。
引入(Introduction)與再引入(Reintroduction)是針對瀕危野生生物野
外族群的保育策略,請分別說明這二種策略的執行方式與需考量的注意
事項,並說明兩者施行的優先順序與原因。(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定義與範疇:依 IUCN/SSC(2013)《再引入與其他保育性移轉指南》,再引入(reintroduction)係將物種釋放回其歷史分布範圍內、但已局部消失之原棲地,以重建野外族群;引入(introduction)則指將物種移入其歷史分布範圍以外之地點,包括保育性引入、生態替代(ecological replacement)與輔助移殖(assisted colonization)。 二、再引入之執行方式:先進行可行性評估(IUCN 五項準則)、歷史紀錄考證、棲地與威脅評估及族群存續力分析(population viability analysis, PVA);選定遺傳多樣性足夠之來源族群(野外或圈養繁殖),執行健康篩檢與檢疫、行為訓練與軟釋放(soft release);釋放後持續監測、族群管理、威脅控制與社區溝通。 三、引入之執行方式與注意事項:須先證明原棲地已不可行、無其他替代方案,並進行嚴格之風險評估(對非目標種、生態系功能、病原與蟲害)、法律與跨境規範(CBD、CITES、入侵種指南)審查,並取得長期管理與必要時移除之承諾。注意事項包括遺傳多樣性與近親衰退、馴化導致行為喪失、疾病與寄生蟲、與居民之衝突與補償、競爭與雜交風險,以及氣候變遷下之棲地適宜性。 四、優先順序與理由:就地保育(in situ)最優先;其次為族群強化(reinforcement)與輔助移殖;再次為再引入;最後才是引入。理由在於引入具高度不可逆性與生態不確定性,違反預防原則,且可能造成外來種入侵;再引入可回復歷史生態功能、風險較可控、社會接受度與成本效益較高。唯有在原棲地不可回復、物種瀕臨滅絕且無替代方案時,方採引入。 五、案例與提醒:國內如墾丁國家公園之台灣梅花鹿再引入、台灣櫻花鉤吻鮭之放流與棲地復育;國際如蒙古野馬(Przewalski's horse)、加州兀鷲(California condor)之再引入。所有移轉均應納入適應性管理(adaptive management)、長期監測與族群遺傳管理,並於事前完成社會溝通與法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