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考古題與答案

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共 50 題可線上瀏覽。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

本卷為共同科目試卷,與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的試題相同,以下為同一份試卷的題目與考選部官方答案。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由行政執行官督同法警辦理之 B.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得依利害關係人申請,對義務人核發禁止為特定投資之禁止命令 C.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程序中,義務人不服拘提、管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D. 義務人所滯欠之金額未達新臺幣10 萬元,但已有1 次出境紀錄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得限制其住居

參考解答

  • 答案:B.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得依利害關係人申請,對義務人核發禁止為特定投資之禁止命令

第2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有關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及其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倘基於公益之需要而必須撤銷授益處分,應給與當事人損失補償 B. 若公益需求容忍違法國家行為繼續存在,得採取存續保障,使其繼續存在並承認其效力 C. 信賴保護,源於法安定性與既得權之保障 D. 僅限於授益處分之撤銷或廢止,不包括法規之變更與廢止

參考解答

  • 答案:D. 僅限於授益處分之撤銷或廢止,不包括法規之變更與廢止

解析:依司法院釋字第525號等解釋,信賴保護原則源於法治國之法安定性与既得權保障(C正確),其法律效果有「存續保障」(容許違法狀態繼續存在並承認其效力,B正確)與「財產補償」(因公益必要撤銷授益處分時給予損失補償,A正確)兩種。惟信賴保護之適用並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亦及於法規之變更、廢止或過渡條款之設計(如釋字第525號、第529號);D選項稱「僅限」於處分不包括法規變更,顯與解釋意旨不符,故為錯誤。題問錯誤者,答案D。

第3題

下列何者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A. 罰鍰繳清前不得申請發給行車執照 B. 因為偶有瘋狗浪發生故所有海岸禁止民眾垂釣 C. 為保障視障者的就業機會而禁止明眼人從事按摩業 D. 因為師生戀而遭解聘且不得再擔任教師

參考解答

  • 答案:A. 罰鍰繳清前不得申請發給行車執照

解析: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要求行政行為所考慮之因素,須與行政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罰鍰之繳納與行車執照之核發,分屬交通違規處罰與車輛行政管理,兩者欠缺內在關聯;以繳清罰鍰作為發給行車執照之前提,係將不相干事項納入考量,構成不當聯結,故選A。B、C、D涉及手段與目的間之關聯或比例問題,非典型之不當聯結。

第4題

關於行政裁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裁量可分為決定裁量與選擇裁量 B.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C.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 D. 行政裁量為立法者賦予行政機關自由決定之空間,法院皆不得審查

參考解答

  • 答案:D. 行政裁量為立法者賦予行政機關自由決定之空間,法院皆不得審查

解析:行政裁量是法律授予行政機關在一定要件下自行決定是否作成處分、或選擇處分內容的權限,學理上分為決定裁量與選擇裁量(A);行使時須符合法規授權目的、遵守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不得逾越授權範圍(B)。行政程序法第93條允許行政機關作成有裁量權的行政處分時附加附款(C)。但裁量並非不受司法審查,法院仍得審查有無裁量逾越、裁量濫用、裁量怠惰等瑕疵,故D稱「法院皆不得審查」錯誤。

第5題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之範圍與公務人員任用法不同 B. 請求權人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協議,不成立始可以訴訟請求之 C. 國家賠償責任併採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 D. 國家賠償之被害人僅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參考解答

  • 答案:D. 國家賠償之被害人僅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解析:本題考查國家賠償救濟途徑。依國家賠償法第8條及行政訴訟法第272條規定,國家賠償爭議屬行政訴訟事件,人民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協議,協議不成立或逾期不協議,得向「行政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而非民事訴訟。選項A正確:國家賠償法公務員範圍較公務人員任用法廣(含受公務機關委託從事公務之人)。選項B正確:採先協議後訴訟原則。選項C正確:公務員作為採過失責任,公共設施缺陷採無過失責任。

第6題

下列何者係以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作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 A. 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55 萬元 B. 不服行政機關發布之都市計畫而提起之請求宣告該計畫無效之訴訟 C. 不服行政機關所處新臺幣180 萬元之罰鍰 D. 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150 萬元

參考解答

  • 答案:D. 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150 萬元

解析:依行政訴訟法新制(2023年8月15日施行)及第229條規定,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之通常與簡易訴訟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標的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50萬元以下。此外,同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之稅捐課徵事件,其核課稅額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下」者,適用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審管轄。A選項155萬元及C選項180萬元均超過標的門檻;B選項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由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故D為正確答案。

第7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期間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B. 期間涉及處罰之行政處分,其始日不計時刻不列入期間之計算 C. 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D.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如無特別規定,其處理時間為2 個月

參考解答

  • 答案:B. 期間涉及處罰之行政處分,其始日不計時刻不列入期間之計算

解析: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該條第3項特別規定:「期間之起算點,依民法之規定。但涉及處罰之行政處分,其『始日算入』。」立法意旨係因處罰性處分(如停業、拘留等自由刑或資格罰)事關人民基本權,儘早起算並計入始日對受處分人較有利。因此涉及處罰之處分始日應予計入,B選項敘述「其始日不計時刻不列入期間之計算」顯屬錯誤。

第8題

中央主管機關對地方自治條例設有處罰規定者,有下列何種事前監督方式? A. 備查 B. 特許 C. 核定 D. 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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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案:C. 核定

解析: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其規定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者,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故地方自治條例設有處罰規定時,中央主管機關所行使之事前監督權限為「核定」,須經核定後始得發布施行,答案選C。

第9題

下列何者為法律明定之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A. 中央銀行 B. 國立故宮博物院 C. 公平交易委員會 D.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參考解答

  • 答案:C. 公平交易委員會

解析: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第2款所稱獨立機關,指依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且須以法律明定設置。目前中央二級獨立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設置,以合議制獨立行使職權,故C正確。中央銀行雖具高度獨立性,惟屬首長制機關,不符前開合議制定義;國立故宮博物院非二級獨立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首長制之行政院二級機關,亦非獨立機關。

第10題

下列何者非屬權限委任所須具備之合法性要件? A. 須有法規之授權依據 B. 原管轄機關須有權限委任之法律行為 C. 須經受委任機關之同意 D. 須公告與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參考解答

  • 答案:C. 須經受委任機關之同意

解析:權限委任依行政程序法第35條,須具備:(1)法律授權依據、(2)原管轄機關為委任之法律行為、(3)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受委任機關同意非法定要件,委任為單方行政行為,不需受委任機關同意始生效力。

第11題

關於行政機關土地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僅依不動產所在地、住居所或營業所認定之 B. 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行政機關即應撤銷原處分 C.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有共同上級機關者,由該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 D.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各該機關協議之

參考解答

  • 答案:C.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有共同上級機關者,由該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

解析:依行政程序法第28條第3項,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有共同上級機關者,由該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者,由各該機關協議決定,協議不成時,由其共同監督機關決定。A錯誤,土地管轄除不動產所在地外,尚包括義務人住居所、營業所或行為地等。B錯誤,違反土地管轄不必然撤銷,得移送管轄機關。D錯誤,僅無共同上級機關時始由機關協議。

第12題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如認為該命令違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公務人員如認為該命令違法,即無報告之義務 B. 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無須服從 C. 長官之命令如違反刑事法律,公務人員即無服從之義務 D. 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公務人員同意該命令

參考解答

  • 答案:C. 長官之命令如違反刑事法律,公務人員即無服從之義務

解析:依公務員服務法第7條第2項,長官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不負服從義務。A錯誤,認為命令違法仍有報告義務。B錯誤,長官書面署名下達非違法命令時,公務人員應服從。D錯誤,長官拒絕書面署名不視為公務人員同意,公務人員得拒絕執行並陳報上級。

第13題

公務人員不服所屬機關就其申請進修時間所為之核定,應依下列何種程序提起救濟? A. 異議程序 B. 訴願程序 C. 復審程序 D. 申訴、再申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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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案:D. 申訴、再申訴程序

解析: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條及公務人員申訴再申訴辦法,公務人員對機關核定進修時間不服,屬人事管理措施,應循申訴、再申訴程序救濟。異議、訴願、復審分別適用於考試、行政處分、銓敘案件,不適用於此類人事行政爭議。

第14題

下列各項公務員兼職情節,在均未妨礙本職工作或尊嚴之前提下,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何者應報經備查始得為之? A. 公務員於休息日擔任街頭藝人並獲取報酬 B. 公務員於周末受邀發表學術論文並領取演講費 C. 公務員於上班以外時間擔任企業之無給職法律顧問 D. 公務員具心理諮商師資格,於休息日提供免費諮商服務

參考解答

  • 答案:D. 公務員具心理諮商師資格,於休息日提供免費諮商服務

解析: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公務員兼任領有證照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業務,原則上不許,但無報酬且不影響本職工作者例外允許,並應報經服務機關備查。心理諮商師屬領有證照的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於休息日免費提供諮商,屬無報酬之兼任,故應報備查,選 D。A 的街頭藝人報酬、B 的演講費均屬有報酬,須經服務機關同意。C 為營利事業的職務,與條文所規範的非營利事業或團體職務有別。

第15題

關於公務員法律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公務人員任用法所規定之任用資格,不包括依法檢定通過者 B. 未辦理請假手續而不到班工作者,以休假論 C. 公務員將證券查核消息告訴其配偶進行交易,違反經營商業禁止 D. 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者,應予免職

參考解答

  • 答案:A. 公務人員任用法所規定之任用資格,不包括依法檢定通過者

解析: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明定任用資格為依法考試及格、依法銓敘合格、依法升等合格,並不包含「檢定」,故 A 正確。B 錯誤:未辦請假手續而不到班,應以曠職論,不是以休假論。C 錯誤:將證券查核消息告知配偶據以交易,違反的是保密義務與利益迴避,與禁止經營商業無關。D 錯誤: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不等於取得外國國籍,不生免職效果,須兼具外國國籍才不得任用。

第16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停職之事由? A. 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 B. 公務員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C. 主管機關認為公務員之違失行為有受降職處分之虞 D. 懲戒法庭認為被付懲戒人之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

參考解答

  • 答案:C. 主管機關認為公務員之違失行為有受降職處分之虞

解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1條,停職事由為:(1)被通緝、(2)受徒刑宣告在監執行、(3)懲戒法庭認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必要。主管機關認為有受降職處分之虞非法定停職事由,降職係懲戒處分種類之一,非停職事由。

第17題

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經服務機關核准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費用,因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 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因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 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之費用,因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 執行職務墊支之必要費用,因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參考解答

  • 答案:D. 執行職務墊支之必要費用,因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解析:公務人員保障法就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原則上採五年消滅時效,但對執行職務墊支的必要費用、因公涉訟費用、健康檢查費用等,另設二年短期時效。墊支必要費用屬短期時效項目,故 D 正確。A、C 將此類費用標示為五年,與短期時效規定不符;B 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短期時效項目,不適用二年。判斷時應先確認是否屬法條列舉的短期時效請求權。

第18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物? A. 百貨公司附設停車場 B. 北部橫貫公路 C. 屏東東港不老橋 D. 臺北萬華青年公園

參考解答

  • 答案:A. 百貨公司附設停車場

解析:公物係指直接供公眾使用或供行政機關公用、由行政主體管理之財產(行政法學上之公物或公共設施)。B北部橫貫公路、C不老橋、D青年公園,均為政府興建管理、供公眾通行或遊憩之公共設施,性質上屬公物。A選項百貨公司附設停車場,其所有權與管理權屬民間百貨公司,係私法人為營業目的附設之私有設施,縱開放顧客使用,其本質仍為私物而非公物。題問「非屬公物」者,故答案為A。

第19題

關於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行政處分確定日起5 年內未開始執行者,不得執行 B. 人民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 原處分機關廢止授益行政處分,應於知悉廢止原因時起2 年內為之 D.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經過3 年,裁處權消滅

參考解答

  • 答案:C. 原處分機關廢止授益行政處分,應於知悉廢止原因時起2 年內為之

解析:依行政程序法第124條規定,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2年內為之,而非自「知悉」廢止原因起算。C選項誤將撤銷之起算標準(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自知悉撤銷原因時起2年)套用於廢止,故為錯誤。A選項符合行政執行法第7條(處分確定日起5年內未經執行,不再執行);B選項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原則10年消滅);D選項符合行政罰法第27條(裁處權自行為終了起3年消滅)。題問錯誤者,故選C。

第20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行政規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裁量基準僅供參考不具任何效力 B. 行政規則僅屬於機關自我拘束之內部規範,上級機關或長官知悉即可,無須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C. 因國家各機關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故機關內部之組織、人事等一般性規定不得以制定行政規則方式為之 D. 裁量基準應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參考解答

  • 答案:D. 裁量基準應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解析: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行政規則係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所為之內部一般抽象規定,包括裁量基準及組織、人事、事務管理之規定(故C錯誤);第160條規定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故B錯誤),且有效下達者具內部拘束力,裁量基準非僅供參考,行政機關應受自我拘束(故A錯誤)。同條第2項並明定裁量基準應由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發布,故D選項正確。

第21題

主管機關對於外國留學生,准許其居留但附加留學期間不得在臺灣工作,並註記如有違反將依行政程序法廢止其居留許可。此屬於行政處分附款中何種類型? A. 負擔 B. 解除條件 C. 停止條件 D. 期限

參考解答

  • 答案:A. 負擔

解析: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行政處分得附加之附款包括負擔、條件、期限及保留廢止權等。所謂「負擔」,係指對受處分人課予一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本題機關准許外國留學生居留,並附加「留學期間不得在臺工作」之不作為義務,性質上即為負擔(A正確)。至於「如有違反將廢止居留許可」係另附加之「保留廢止權」,非停止或解除條件,亦非期限;B、C、D均與題旨不符。故答案為A。

第22題

有關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確認效力涉及行政處分事實或法律上認定對其他國家機關之拘束力 B. 執行力係指行政處分須經法院協助始得對義務人進行行政執行 C. 形成處分須經執行後始發生法律拘束力 D. 行政處分構成要件效力指行政處分規制內容對原處分機關所生之拘束力

參考解答

  • 答案:A. 確認效力涉及行政處分事實或法律上認定對其他國家機關之拘束力

解析:行政處分生效後,除對相對人發生規制效力外,其確認效力(Feststellungswirkung)係指處分所認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其他國家機關(含行政機關與法院)應予尊重並受拘束,不得為相異認定,故A選項正確。B錯誤:行政執行原則上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毋庸經法院裁判(行政執行法第4條),非須法院協助。C錯誤:形成處分(如免職、撤銷)一經生效即生法律效果,不待執行。D錯誤:構成要件效力係對「其他」國家機關之拘束,非對原處分機關。故選A。

第23題

公務人員因1 年內累積曠職達10 日,遭其服務機關一次記二大過予以免職,該免職行為屬於下列何種性質? A. 下命處分 B. 形成處分 C. 確認處分 D. 內部管理措施

參考解答

  • 答案:B. 形成處分

解析:公務人員免職處分係行政機關單方作成、直接消滅公務人員任用關係之行政處分,屬「形成處分」(Gestaltungsakt),一經合法送達生效即變動當事人法律地位,無須另行執行,故B正確。其非下命處分(非命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A錯);亦非確認處分(非單純確認既存地位,C錯)。雖免職為機關內部人事措施,但依釋字第243號意旨,對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具外部法律效果,屬行政處分而非單純內部管理措施(D錯)。題問性質,答案B。

第24題

關於法規生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法規制定須經公布或發布,始生效力。法律須由總統公布;法規命令則由訂定之機關發布,且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B. 法規命令僅於政府網頁上公告,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不能認已踐行發布程序,從而尚未發生效力 C. 法規明定自公布日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算至第3 日發生效力 D. 法規特定施行日期者,須自所定施行日起算,算至第3 日發生效力

參考解答

  • 答案:D. 法規特定施行日期者,須自所定施行日起算,算至第3 日發生效力

解析:本題考法規生效時點。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發生效力,故C正確。第14條則規定,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並無「算至第3日」之規定,故D錯誤。A、B所述公布、發布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亦符合法規生效之程序要求。

第25題

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行政機關就先決問題之鑑定結果,為行政處分 B. 行政機關就當事人請求之事項,未為具體之准駁,但由其理由之說明如已足認有准駁之表示,為行政處分 C. 行政機關就當事人所陳述之疑義,發函解釋法律規定之意旨,為行政處分 D. 行政機關就義務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履行所為之書面催告,為行政處分

參考解答

  • 答案:B. 行政機關就當事人請求之事項,未為具體之准駁,但由其理由之說明如已足認有准駁之表示,為行政處分

解析:行政處分須由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實務認為,機關對人民請求雖未以「准」或「駁」之形式用語表態,但從函復理由之說明已可認定有准駁意思者,仍屬行政處分,故B正確。A之鑑定結果僅為證據方法或先決問題判斷;C之法律釋示屬觀念通知;D之書面催告不發生具體權利義務規制效果,均非行政處分。

第26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A. 教師與公立學校間之聘約 B. 主管機關與受損害人民依國家賠償法所為之協議 C. 公立大學與廠商就購置教學設備所簽訂之契約 D. 主管機關委託業者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所簽訂之契約

參考解答

  • 答案:C. 公立大學與廠商就購置教學設備所簽訂之契約

解析:行政契約係指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者。公立學校教師聘約、國家賠償協議及主管機關委託業者辦理汽車定期檢驗,均涉及公法上權利義務或公權力委託,屬行政契約。反之,公立大學為購置教學設備與廠商簽約,係立於私法地位所為之買賣契約,適用民法及政府採購法,不具公法契約性質,故選C。

第27題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 B.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原則上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C. 行政契約之締結,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 D.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參考解答

  • 答案:B.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原則上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解析:依行政程序法第140條規定,行政契約之內容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A正確);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43條規定,原則上「全部無效」,而非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如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其他部分始仍為有效,故B敘述與原則相反,為錯誤選項;C項行政契約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行政程序法第139條,正確);D項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無效者無效(行政程序法第141條第1項,正確)。本題選錯誤者,故選B。

第28題

有關行政事實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須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B. 須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C. 觀念通知行為不屬之 D. 得視其行為之類型,提起相對應之行政訴訟

參考解答

  • 答案:D. 得視其行為之類型,提起相對應之行政訴訟

解析:行政事實行為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亦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例如行政指導、觀念通知、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維護等,故A、B均誤。觀念通知屬行政事實行為之一種,C稱其不屬之,亦誤。人民因行政事實行為致權利受損,得視行為類型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或確認訴訟等相對應之行政訴訟,故D正確。

第29題

有關行政罰法上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避免人民因同一行為,遭受數個不同法律之處罰,承受過度不利之後果 B.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 C. 僅得裁處一個罰鍰,並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二分之一規定裁處 D. 因行為單一,處罰種類相同,從其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

參考解答

  • 答案:C. 僅得裁處一個罰鍰,並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二分之一規定裁處

解析: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在行政罰法上之主要依據為第24條: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且裁處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並非一律按最高額二分之一裁處,故C錯誤。A、B、D所述避免過度處罰、民主法治基本原則及從一重處罰即足以達成行政目的,均為該原則之正當理由。

第30題

行政罰法中對於該當特定情況下,即便行為人之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仍得免以處罰,下列何者不屬之? A.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 B.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且該行為未過當者 C.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且未過當者 D. 14 歲以上未滿18 歲人之行為

參考解答

  • 答案:D. 14 歲以上未滿18 歲人之行為

解析: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僅「得減輕處罰」,並非當然免罰,故D不屬免罰事由。A為第7條故意過失責任;B為第12條正當防衛;C為第13條緊急避難,且均以未過當為限,符合各該免罰規定。

第31題

公務員走私菸品遭查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如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與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則分別處罰 B. 如經不起訴處分者,不得再裁處行政罰 C. 得沒入之菸品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行政機關得裁處沒入 D. 受緩起訴處分者,其裁處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參考解答

  • 答案:C. 得沒入之菸品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行政機關得裁處沒入

解析:依行政罰法規定:A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刑罰優先原則處罰,非皆分別處罰;B項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者,得依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行政罰;C項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4項規定,得沒入之物,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行政機關得裁處沒入,敘述完全正確;D項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裁處權時效自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時起算,非自行為終了時起算。故選C。

第32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屬於行政罰法之適用範圍? A. 甲藥師因有業務上之重大過失行為,遭處停業1 個月之懲戒處分 B. 乙會計師執行業務違反應盡之義務,遭處申誡處分 C. 丙因欠稅達新臺幣1,000 萬元以上而遭到限制出境 D. 丁收到拆除違建之通知書

參考解答

  • 答案:B. 乙會計師執行業務違反應盡之義務,遭處申誡處分

解析:行政罰法是針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裁罰性處分而設;其第2條第4款將警告、告誡等警告性處分列為其他種類行政罰。司法實務認為,會計師執行業務違反應盡義務而受申誡,性質上屬前述警告性處分,具有裁罰性,因此有行政罰法之適用,包括裁處權時效、一行為不二罰等規定。A之停業屬專門職業人員之懲戒罰,與行政秩序罰有別;C欠稅限制出境屬稅捐保全之執行措施,非裁罰;D拆除違建通知係命除去違法狀態之管制性不利處分,均不適用行政罰法。

第33題

關於行政執行聲明異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承租公有零售市場之攤商因積欠攤位租金,被移送強制執行,不得依行政執行法第9 條聲明異議 B. 依行政法院實務見解,行政執行法第9 條規定之聲明異議程序,相當於訴願程序 C. 義務人、利害關係人得聲明異議之事由,限於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D.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認有侵害權益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向主管機關聲明異議

參考解答

  • 答案:D.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認有侵害權益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向主管機關聲明異議

解析:本題考核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之期間。A正確: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但書,租金債權移送強制執行屬「依其他法律規定移送強制執行」者,不適用聲明異議。B正確:司法院釋字第614號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認聲明異議具訴願性質,屬救濟程序。C正確:第9條第1項明定異議事由限於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D錯誤:聲明異議應於執行程序進行中為之(第9條第2項:「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執行程序終結後不得聲明異議,應循其他救濟途徑。

第34題

下列行政執行行為,何者須由法院裁定後為之? A. 拘提 B.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水電 C. 禁止奢侈行為 D. 對人之管束

參考解答

  • 答案:A. 拘提

解析:本題考核行政執行法對人身自由限制之法院保留原則。依行政執行法第25條第1項,對於義務人之拘提,應聲請法院裁定後為之(法院保留)。B斷絕水電屬間接強制(第20條),由行政機關逕為。C禁止奢侈行為屬行政罰法第16條之行為禁止命令,非執行階段之強制處分。D對人之管束(如限制住居)屬行政罰或保安處分,非行政執行法上之直接強制,亦無須法院裁定。故僅拘提須經法院裁定。

第35題

下列何者不該當於行政執行法上即時強制之概念? A. 侵入住宅救助從窗台將跌落之幼兒 B. 封閉道路避免車輛自毀損橋樑掉落 C. 對於酗酒泥醉之人所實施強制管束 D. 對於製造噪音者所課處怠金之執行

參考解答

  • 答案:D. 對於製造噪音者所課處怠金之執行

解析:本題考核即時強制與行政執行之區別。即時強制(行政程序法第11條)指行政機關遇有急迫情況,為維護公共利益,逕行實施強制措施,無須經行政程序。A救助墜樓幼兒、B封閉危橋、C管束醉酒者均屬急迫危險下之即時強制。D課處怠金之執行屬行政罰法第17條之強制執行(間接強制),非屬即時強制,且怠金執行有其法定程序(如催告、處分),非急迫情況下逕為之措施。

第36題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關於合議制機關會議紀錄,下列何者得不予主動公開? A. 出席人員發言內容 B. 會議成員名單 C. 決議之內容 D. 會議議程

參考解答

  • 答案:A. 出席人員發言內容

解析:本題考核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5款與施行細則第5條關於合議制機關會議紀錄公開範圍。法規定合議制機關會議紀錄應主動公開者:會議成員名單、會議議程、決議之內容。出席人員發言內容屬會議過程之意見形成過程,為保護討論自由、維護決策品質,得不予主動公開(需經申請審查後始提供)。故B、C、D為必須主動公開項目,A得不予主動公開。

第37題

下列何者為行政程序法關於正當程序之規定? A. 法院之審查 B. 禁止程序外之接觸 C. 獨立委員會之設立 D. 監督機關與體系之完整

參考解答

  • 答案:B. 禁止程序外之接觸

解析:本題考核行政程序法正當程序之具體規定。行政程序法第33條明定「行政機關於作成不利於當事人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禁止程序外之接觸(同條第3項:行政機關人員不得於程序外與當事人接觸,以影響決定)。A法院審查屬司法救濟非行政程序。C獨立委員會非法定必備。D監督體系屬行政組織法問題。故B為行政程序法明文規範之正當程序內容。

第38題

關於聽證期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聽證期日為聽證程序應通知事項 B. 聽證期日之決定,應便利當事人之代理人參與 C. 非有重大事由,不得變更已決定之聽證期日 D. 聽證期日前得舉行預備聽證,於聽證期日結束前,得決定繼續聽證

參考解答

  • 答案:C. 非有重大事由,不得變更已決定之聽證期日

第39題

關於訴願再審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聲請再審期間,自訴願決定書送達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次日起算 B. 聲請再審,應於60 日內提起 C. 於有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再審 D. 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之上級機關申請再審

參考解答

  • 答案:C. 於有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再審

解析:依訴願法第97條,具有該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時,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其中第10款即「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並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決定者為限,故C正確。A錯誤,再審期間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而非自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算;B錯誤,應於30日內提起,不是60日;D錯誤,受理機關為原訴願決定機關,不是其上級機關。

第40題

下列何者非屬訴願之先行程序? A. 政府採購法之申訴程序 B. 全民健康保險之爭議審議程序 C. 土地徵收補償價額之復議程序 D. 稅捐案件之復查程序

參考解答

  • 答案:A. 政府採購法之申訴程序

解析:訴願先行程序指提起訴願前必須先踐行的程序,例如稅捐案件之復查(D)、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B)、土地徵收補償價額之復議(C),均須先經各該程序,才能提起訴願。政府採購法之申訴程序性質不同:廠商不服招標機關對異議之處理結果,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其審議判斷依政府採購法第83條視同訴願決定,屬於取代訴願的程序,不是訴願之先行程序,故選A。

第41題

關於訴願之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2 個月內為之 B. 訴願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兩次為限,最長不得逾1 個月 C.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 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D.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裁判駁回之

參考解答

  • 答案:C.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 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解析:依訴願法第90條,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故C正確。A、B均誤:依第85條,訴願決定應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3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2個月。D誤: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裁判」是法院用語,訴願機關不為裁判。

第42題

人民不服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所為之行政處分,應以何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 A.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B. 臺北市政府 C. 環境部 D. 行政院

參考解答

  • 答案:B. 臺北市政府

解析:依訴願法第4條第4款,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是臺北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其行政處分之訴願管轄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故選B。A是原處分機關,不能自行受理對自己處分的訴願;C環境部為中央機關,僅於不服直轄市政府本身之行政處分時才有管轄;D行政院層級更高,亦非本件管轄機關。

第43題

甲駕駛汽車超速,經警察機關舉發並處以罰鍰,甲繳納罰鍰後仍不服,擬提起行政救濟,有關救濟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應以舉發超速的警察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返還已繳納之罰鍰 B. 甲請求撤銷罰鍰處分前,應先向裁罰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C. 甲起訴請求撤銷罰鍰處分,應在裁決書送達後30 日內為之 D. 甲訴請撤銷罰鍰處分或請求返還罰鍰,均應準用通常訴訟程序

參考解答

  • 答案:C. 甲起訴請求撤銷罰鍰處分,應在裁決書送達後30 日內為之

解析:本題屬交通裁決事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受處分人不服裁罰,得於裁決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故C正確。A誤:被告為裁決機關,不是舉發之警察機關。B誤:此類事件免經訴願,直接提起行政訴訟。D誤:交通裁決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適用簡易訴訟程序,非通常訴訟程序。

第44題

關於行政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地方行政法院均為事實審法院 B. 公益訴訟限於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始得提起 C. 各級行政法院均應行言詞辯論程序 D. 提起撤銷或課予義務之訴原則上應先經訴願程序

參考解答

  • 答案:C. 各級行政法院均應行言詞辯論程序

解析:依行政訴訟法第233條,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交通裁決事件依第237條之7亦得不經言詞辯論;最高行政法院為法律審,原則上不行言詞辯論。故C「各級行政法院均應行言詞辯論」錯誤。A正確:地方行政法院為事實審法院。B正確:公益訴訟依第9條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D正確:撤銷之訴與課予義務之訴原則上應先經訴願程序。

第45題

行政訴訟中成立和解後,如發現和解內容違法應予撤銷,下列何者不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 A. 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B. 如於和解成立後知悉撤銷原因,請求繼續審判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C. 如和解應撤銷原因為代理權有欠缺,至遲應於和解成立後3 年內請求繼續審判 D. 請求繼續審判如顯無理由,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

參考解答

  • 答案:C. 如和解應撤銷原因為代理權有欠缺,至遲應於和解成立後3 年內請求繼續審判

解析:依行政訴訟法第223條,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A符合。第224條規定請求繼續審判應於30日不變期間內為之,原因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B符合),且和解成立後已逾5年者不得請求,C稱「3年」與法不合。第225條規定請求繼續審判顯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D符合。故選C。

第46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A. 關於拆除違章建築事件涉訟者 B.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50 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C. 因不服公立高中對學生所為警告處分而涉訟者 D. 有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者

參考解答

  • 答案:A. 關於拆除違章建築事件涉訟者

解析: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列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一、稅捐課徵事件;二、因不服一定金額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該金額經司法院依授權調整,50萬元以下者屬之;三、其他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四、告誡、警告、記點、記次等輕微處分;五、內政部移民署行政收容事件;六、法律明定者。B、C、D分別符合第二、四、五款,均適用簡易程序。A拆除違章建築涉及對人民財產之重大干預,非輕微處分,亦非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或法律明定適用簡易程序者,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第47題

對於稅捐稽徵機關之課稅處分不服時,處分相對人應提起之訴訟類型為何? A. 確認訴訟 B. 一般給付訴訟 C. 課予義務訴訟 D. 撤銷訴訟

參考解答

  • 答案:D. 撤銷訴訟

解析:本題考查稅捐救濟訴訟類型。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對於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提起撤銷訴訟。稅捐稽徵機關之課稅處分屬行政處分之一種,處分相對人不服時,應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原處分。確認訴訟係請求確認法律關係存否,給付訴訟係請求給付特定內容,課予義務訴訟係請求行政機關為一定之作為,均非不服課稅處分之正當訴訟類型。

第48題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甲騎乘機車因路面不平發生車禍,造成其車輛嚴重損害,原則上甲得向道路養護機關請求修復其機車 B.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人身自由受損害者,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C. 人民向國家機關請求國家賠償,其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 人民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國家賠償之請求,行政機關於請求後逾60 日仍未與之達成協議,人民依法可提起國家賠償之訴

參考解答

  • 答案:D. 人民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國家賠償之請求,行政機關於請求後逾60 日仍未與之達成協議,人民依法可提起國家賠償之訴

解析:本題考查國家賠償程序。依國家賠償法第8條規定,人民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國家賠償,行政機關應於受理請求後60日內協議;協議不成立或逾60日不協議者,請求權人得向行政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選項A錯在國家賠償以金錢賠償為原則,非修復原狀。選項B錯在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致人身自由受損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同法第5條)。選項C錯在請求權時效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機關」時起2年,非1年(同法第11條)。

第49題

關於國家賠償法規定公務員不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公務員必須有行使公權力之義務 B. 法律明定公務員應執行職務之義務 C. 須經請求公務員執行特定職務行為而怠於執行 D. 公務員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

參考解答

  • 答案:C. 須經請求公務員執行特定職務行為而怠於執行

解析: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不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及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保護規範理論),要件包括:公務員依法律規定有行使公權力以保障人民特定法益之義務(A、B正確);公務員已無裁量餘地(D正確);且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害。然而,請求國家賠償並不以人民事先「曾向公務員請求執行特定職務」為絕對要件,即使人民未提出請求,若客觀上情況急迫且公務員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造成人民損害,仍應構成國賠責任,故C選項敘述錯誤。

第50題

若進行軍事演習時,砲彈未打中靶心,命中甲市民之房屋,導致該屋產生牆壁龜裂之情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得依據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 B. 甲不得請求任何補償與賠償 C. 甲得依據民法請求損害賠償 D. 甲得請求損失補償

參考解答

  • 答案:D. 甲得請求損失補償

解析:國家賠償以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為要件。軍事演習是國家基於國防目的所為之合法公權力措施;砲彈未中靶而毀損民宅,屬演習活動固有風險所致之特別犧牲,並非不法侵害,因此甲不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A不可採,C亦無民法請求權基礎。就此類損害,另有「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就國軍軍事勤務(含演習)致人民財物損害提供損失補償,故甲得請求者為損失補償而非損害賠償,B亦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