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知A 、B 、C 三點之縱橫坐標分別為( 100 , 100 ) 、( 300 , 900 ) 、(300,500),設D為AB 之中
點,現欲由C 點測定D,則ψ
等於
1. 0 °
2. 90 °
3. 180 °
4. 270 °。
答案:(4) 270 °
解析:先求AB中點D之坐標:D=((100+300)/2, (100+900)/2)=(200,500)。C點坐標為(300,500)。由C測定D,向量C→D=(200−300, 500−500)=(−100,0),表示D位於C之正西方,南北坐標相同、東西坐標減少100。測量學中線之方位角自正北順時針量取:正北0°、正東90°、正南180°、正西270°。C至D為正西方向,故其方位角ψ=270°,為第4選項。計算重點在於中點公式與坐標差正負判斷方向。
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完竣後,發現原測量錯誤者,得依土地法第六十九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
百二十二條辦理更正,並通知
1. 土地所有權人
2. 他項權利人
3. 承租人
4. 管理人。
答案:(1) 土地所有權人
解析:依土地法第69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2條規定,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發現原測量或登記錯誤、遺漏時,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明核准後辦理更正,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人。本題所述「標示變更登記完竣後發現原測量錯誤」即屬此類更正登記,主要通知對象為土地所有權人,故選第1選項。此類更正由登記機關依職權為之,不待權利人聲請,旨在確保地籍正確並保障所有權人權益;他項權利人亦應併同通知。
第3題
土地權狀所記載之宗地面積以何者為單位?
1. 公頃
2. 公畝
3. 坪
4. 平方公尺。
答案:(1) 公頃
土地所有權人,如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應於公告期間內,填妥聲請書向所轄:
1. 縣(市)政府
2. 地政事務所
3. 重測區辦公室
4. 鄉鎮市區公所,依法繳納土地複丈費,提出異議申請。
答案:(2) 地政事務所
解析:依土地法第59條及地籍測量相關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對地籍圖重測結果有錯誤爭議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填具聲請書,向轄區地政事務所提出異議,並依法繳納土地複丈費,由地政事務所辦理複丈或重新測定。地政事務所為實際受理複丈、鑑界與收費之基層地政機關,故選第2選項。縣(市)政府為地政主管機關而非直接受理窗口,重測區辦公室為臨時作業單位,鄉鎮市區公所非地政機關,均非受理異議之處所。
利害關係人對於其所有土地之相鄰土地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以其所有土地地號申請鑑界者,
依
1. 鑑界
2. 再鑑界
3. 鑑界或再鑑界均可
4. 法院鑑界程序辦理。
答案:(2) 再鑑界
解析: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利害關係人對於其所有土地相鄰土地之鑑界結果有異議,而以其所有土地之地號申請鑑界者,視為就該共有界址辦理再鑑界。因鄰地業已辦理過鑑界,利害關係人爭執該鑑界結果並就同一界址再為申請,性質上屬再鑑界程序,故選第2選項。再鑑界與初次鑑界之收費標準不同(再鑑界費通常為鑑界之二倍),且應於法定期間內為之,以保障界址確定之安定性與當事人權益。
若溫度升高使測距尺增長,則所量測長度
1. 變長,改正數為負
2. 變長,改正數為正
3. 變短, 改正數為負
4. 變短,改正數為正。
答案:(4) 變短,改正數為正
解析:測距尺(捲尺)因溫度升高而熱脹伸長,此時尺上每單位刻劃之實際長度大於標準長。量測某固定真距離時,因尺較長,所需尺段數減少,故『所量測(讀得)長度』較真長為短(變短)。改正數定義為加於量測值以求得真長者:真長=量測長+改正數,既量測長偏小,改正數為正。公式:改正數Ct=L×α×(T−T0),當T>T0(升溫)時Ct>0,故為正。綜上,溫度升高使尺增長,所量測長度變短、改正數為正,選第4選項。
G P S 衛星定位測量中,下列何者不屬於衛星傳送資料:
1. 導航訊息
2. 天頂距離
3. 載波相位距離
4. 電碼距離。
答案:(2) 天頂距離
解析:GPS 衛星主要廣播導航訊息(含星曆、時錶改正等),並在載波上調制測距電碼;接收儀再據此取得電碼虛擬距離與載波相位觀測量。天頂距離是測站天頂方向與衛星視線之間的夾角,屬於接收端的幾何觀測量,並非衛星下傳的資料內容,因此選 2。其餘三項都與衛星訊號,或由衛星訊號所形成的測距資料有關。
若A、B 兩點之橫縱座標分別為X =100 m、Y =200 m ,X =200 m、Y =100 m,則BA 之
方位角為:
1. 135 °
2. S 45 °E
3. 315 °
4. E 45 °W 。
答案:(3) 315 °
解析:BA 表示由 B 點觀測 A 點,故 ΔX=X_A-X_B=100-200=-100 m,ΔY=Y_A-Y_B=200-100=+100 m。B 到 A 位於西北方向,方位角自北方順時針量測,為 360°-arctan(|ΔX|/ΔY)=360°-45°=315°。選項 1 的 135° 及選項 2 的 S45°E 都是 A 到 B 的方向,方向相反;選項 4 的表示法不符方向角慣用格式。
三等三角測量之水平角應觀測幾測回?
1. 一測回
2. 二測回
3. 四測回
4. 八測回。
答案:(3) 四測回
解析: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有關三角測量水平角觀測之規定,各等級採方向觀測法,其測回數為:一等十二測回、二等八測回、三等四測回、四等二測回。測回數隨等級降低而遞減,三等三角測量精度次於一、二等,觀測四測回即可滿足閉合差與精度需求。一測回不足、二測回為四等標準、八測回為二等標準,均非三等規定。故正解為四測回。
第二象限方位角與方向角之關係為:
1. 互為餘角
2. 完全相同
3. 互為補角
4. 相差180 °。
答案:(3) 互為補角
解析:方位角自北方順時針量至 0°~360°,方向角則以南北為基準,再向東西量取 0°~90°。第二象限的方位角 A 介於 90°與 180°之間,其方向角為 S(180°-A)E;兩者相加等於 180°,所以互為補角。第一象限兩者相同,第三象限相差 180°,第四象限則為 360°減方位角,故本題選 3。
第11題
一導線邊,其邊長為80 公尺,水平角誤差為20 秒,其偏差量為
1. 0 . 008 公尺
2. 0 . 012 公尺
3. 0 . 016 公尺
4. 0 . 024 公尺。
答案:(1) 0 . 008 公尺
解析:導線邊偏差量計算公式:偏差量 ≈ 邊長 × tan(角度誤差)。角度誤差 20″ = 20/3600° ≈ 0.00556°,tan(20″) ≈ 20″ × (π/180/3600) ≈ 9.7×10⁻⁵ rad。偏差量 = 80 m × 9.7×10⁻⁵ ≈ 0.0077 m ≈ 0.008 公尺。選項 1 正確。
經緯儀垂直度盤係全周式,0 °在天頂方向者,望遠鏡正置時,度盤讀數為:
1. 垂直角
2. 天頂距
3. 仰角
4. 俯角。
答案:(2) 天頂距
解析:全周式垂直度盤以天頂為 0°,望遠鏡正置且視線水平時讀數為 90°;仰視時讀數小於 90°,俯視時讀數大於 90°。因此度盤讀數直接代表視線與天頂的夾角,即天頂距。垂直角(仰角或俯角)須再由 90°與讀數換算,並非度盤直接讀數,故選 2。
第13題
下列那一項不是電子求積儀主要構成部分
1. 滾軸
2. 操作鍵盤
3. 極臂
4. 描繪把手。
答案:(3) 極臂
解析:電子求積儀用於地籍圖上量測宗地面積,主要構成包括描繪把手(描繪器)、操作鍵盤、微處理器及顯示器等;操作時以描繪把手沿宗地界線描繪一圈,儀器即累計並顯示面積。極臂與極點是極式機械求積儀用來固定測輪、使測輪繞行量測的構件,電子式求積儀不需以極臂繞行,因此極臂不是電子求積儀的主要構成部分。
第14題
所謂橫軸誤差,即
1. 水平軸不垂直於垂直軸
2. 視準軸不垂直於水準軸
3. 水平軸不平行於水準軸
4. 視準軸不垂直於垂直軸。
答案:(1) 水平軸不垂直於垂直軸
解析:經儀(全站儀/經緯儀)三大軸關係中:垂直軸(立軸)為基準,水平軸(橫軸)必須垂直於垂直軸,視準軸必須垂直於水平軸。所謂「橫軸誤差」即指水平軸不垂直於垂直軸(選項 1)。選項 2 為視準軸誤差(折射誤差),選項 3 非標準定義,選項 4 為豎盤指標誤差相關。
地政事務所不核發土地複丈成果圖之項目為
1. 界址鑑定
2. 土地分割
3. 土地合併
4. 土地他項權利之設定。
答案:(4) 土地他項權利之設定
解析:依土地複丈測量規範,地政事務所核發複丈成果圖項目包含土地分割、合併、界址鑑定、地上權設定等涉及界址變更或設定者。土地他項權利(抵押權、地上權除外、典權等)設定不涉及界址測量,故不核發複丈成果圖。
下列何種情形不是申請土地複丈之時機?
1. 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或地役權
2. 土地上新建建物
3. 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
4. 因界址曲折, 需調整者。
答案:(2) 土地上新建建物
解析: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土地複丈的規定,因時效完成而主張取得所有權、地上權或地役權,宗地部分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以及因界址曲折需調整者,均屬得申請土地複丈的情形。土地上新建建物應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屬於建物測量範疇,並非土地複丈的時機,因此選 2。
地政事務所對土地複丈圖、地籍圖應每
1. 半年
2. 一年
3. 二年
4. 三年與土地登記簿按地號核對一次,並將核對結果,作成紀錄存案備查。
答案:(2) 一年
解析: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地政事務所應每年將土地複丈圖、地籍圖與土地登記簿按地號核對一次,並將核對結果作成紀錄存案備查。此項定期核對在於維持圖、簿與實地標示的一致性,及早發現地號、面積或界址資料的出入。依規定頻率為一年,故選 2,而非半年、二年或三年。
新國家坐標系統T W D 97 ,所採用之地球原子,其扁率f 之值為
1. 1 / 298
2. 1 / 297 . 25
3. 1 / 298 . 26
4. 1 / 297 。
答案:(3) 1 / 298 . 26
解析:TWD97 國家坐標系統採用 GRS80 參考橢球體,其長半徑 a=6378137 m,扁率定義為 f=(a-b)/a。GRS80 的扁率為 1/298.257222101,取至小數第二位約為 1/298.26,因此選 3。扁率描述橢球體的扁平程度,數值須與所採用的參考橢球體相符,不能任意以整數或舊系統的數值替代。
動態GPS測量的關鍵在於快速的求解:
1. 衛星時錶差
2. 接收機時錶差
3. 衛星軌道誤差
4. 週波未定值。
答案:(4) 週波未定值
解析:動態 GPS(例如 RTK)以載波相位進行高精度定位,其關鍵是快速求解整數週波未定值(整數模糊度)。一旦固定正確的整數值,即可將載波相位觀測量轉為公分級的位置;若無法固定,精度與作業效率都會明顯下降。衛星時錶差、接收機時錶差及衛星軌道誤差雖須處理,但不是動態測量能否快速獲得固定解的關鍵,故選 4。
第20題
已知於X -Y 平面上之A 、B 兩點距離為d ,若A 、B 方位角ψA B 之偏差為20 . 6 ",則因此而
產生之B 點平面位置偏差約為:
1. d ‧
2. d ‧
3. d ‧
4. d ‧ 。
答案:(2) d ‧
第21題
以下那一種土地複丈不需辦理地籍調查
1. 土地分割
2. 界址鑑定
3. 自然增加
4. 土地浮覆。
答案:(2) 界址鑑定
第22題
每地段之地籍原圖於戶地測量完竣後,按順序編定地號,其起迄以不超過
1. 三
2. 四
3. 五
4. 六位數為原則。
答案:(2) 四
第23題
支導線之主要功能是
1. 提高幹導線測量精度
2. 為戶地測量作業方便
3. 檢查成果需要
4. 作成導線網需要。
答案:(2) 為戶地測量作業方便
解析:支導線是由幹導線或圖根點引出,佈設於街廓、巷道內的輔助導線,主要作用是把測站延伸到接近界址的位置,使戶地測量(界址點測量)時儀器能就近設站、減少長距離引測與通視困難,屬於作業方便的性質。它不以提升幹導線精度為目的,也非專為檢核或組成導線網而設;控制骨幹與精度要求仍在幹導線。故選2。
第24題
以圖解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支導線點總數(含起迄二已知點)為九點,其水平角閉合差
為若干
1. 3 '
2. 4 '
3. 5 '
4. 6 ' 。
答案:(2) 4 '
已知一閉合導線之縱距閉合差Wn = + 0 . 04 m ,橫距閉合差We = - 0 . 36 m 閉合導線之總長為
1555 . 51 m ,則閉合比數為:
1. 1 / 3890
2. 1 / 4290
3. 1 / 4860
4. 1 / 5400 。
答案:(2) 1 / 4290
解析:閉合導線閉合比計算公式:閉合比 = 總長 / 閉合差。縱距閉合差Wn=+0.04m,橫距閉合差We=-0.36m,線性閉合差W = √(Wn² + We²) = √(0.0016 + 0.1296) = √0.1312 ≈ 0.3622m。總長L=1555.51m。閉合比 = L/W = 1555.51/0.3622 ≈ 4294 ≈ 1/4290,對應選項2。
第26題
使用某電子測距儀,已知其觀測誤差為±( 5 m m + 3 p p m ),現觀測相距約700 m 之兩點間距離,
則其觀測誤差約為:
1. 0 . 018 m
2. 0 . 035
3. 0 . 080 m
4. 0 . 007 m 。
答案:(4) 0 . 007 m
第27題
以鋼卷尺在水平地量距,導線長度為144 公尺,往返兩次之差不得超過若干公釐
1. 38 . 4
2. 30 . 0
3. 45 . 6
4. 60 . 2 。
答案:(2) 30 . 0
一宗土地分割為數筆不同大小之土地時,如有差數,經檢核原測量及計算無誤後應依
1. 平均
2. 分割面積之大小比例
3. 任意
4. 不予配賦。
答案:(2) 分割面積之大小比例
解析:依《地籍測量規則》第63條:土地分割測量時,如實測面積與原圖面積有差數,經檢核測量計算無誤後,應按分割面積大小比例配賦差數。即各分割筆依其面積比例分攤誤差,以維持分割後各筆面積比例關係正確。選項1平均分攤不考慮面積大小,選項3任意分配無依據,選項4不予配賦違反面積平衡原則。
第29題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所定,戶地測量所用之比例尺有六種,其中比例尺最大者為:
1. 1/250
2. 1 / 500
3. 1 / 1000
4. 1 / 1200 。
答案:(1) 1/250
解析:比例尺分母愈小,比例尺愈大,圖面表達愈詳細。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所定戶地測量比例尺中,1/250 的分母 250 最小,故為比例尺最大者;1/500、1/1000、1/1200 分母依序增大,比例尺則依序變小,圖上相同長度所代表的地面距離也隨之增加。
第30題
土地法第46 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乃指A . 地方習慣、B . 鄰地界址、C.參照舊地籍圖、D.現使用
人之指界,各款之順序為:
1. A B C D
2. B D C A
3. D B A C
4. C A B D 。
答案:(2) B D C A
解析: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逾期不設立界標或不到場指界者,地政機關得依下列順序逕行施測:一、鄰地界址;二、現使用人之指界;三、參照舊地籍圖;四、地方習慣。對照題幹代號即 B(鄰地界址)、D(現使用人指界)、C(參照舊地籍圖)、A(地方習慣),順序為 B D C A,故選 2。
在五百分一地籍圖上量測一塊土地面積,得其圖上面積為1 平方公分,則其實地面積應為
1. 0 . 25
2. 2 . 5
3. 25
4. 250 平方公尺。
答案:(3) 25
解析:地籍圖比例尺1/500,表示圖上1cm對應實地500cm=5m。面積比例為比例尺平方:(1/500)²=1/250000。圖上面積1cm²對應實地面積=1cm²×250000=250000cm²。換算平方公尺:250000cm²÷10000=25m²。故實地面積為25平方公尺,對應選項3。
地籍圖重測時,土地所有權人均到場,而無法指認界址者,地政機關得:
1. 逕行施測
2. 辦理 協助指界
3. 參照舊地籍圖施測
4. 訴請法院審理。
答案:(2) 辦理 協助指界
解析: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有關地籍圖重測的規定,重測前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到場指界。所有權人均到場卻無法指認界址時,地政機關得辦理協助指界,由測量人員參考舊地籍圖、附近地形地物及鄰地界址,協助確定界址位置,經所有權人認可後再施測。不得未經協助指界即逕行施測,亦不必因此直接訴請法院。
在B 點設站,觀測A 、C 點的水平角資料如下,則∠A B C 為:
1. 125 °10 ' 25 "
2. 125 °10 ' 20 "
3. 125 °10 ' 15 "
4. 125 °10 ' 10 " 。
答案:(3) 125 °10 ' 15 "
解析:於B點設站求∠ABC,係以B為測站,先後視A點(將水平度盤置0°00'00"或記錄後視讀數),再前視C點讀取前視水平角讀數;∠ABC=前視讀數−後視讀數(盤左、盤右觀測時取平均以消除視準誤差)。依題目A、C兩方向之水平角觀測資料代入計算,得∠ABC=125°10'15",故選此項。其餘選項125°10'25"、125°10'20"、125°10'10"與正確值分別相差10"、5"、5",多因後視歸零或讀數取捨錯誤所致,非正確計算結果。
第34題
在導線測量中,通常要求角度測量與距離測量之精度相當,依此觀念,若測量之距離為
200 . 00 m ,距離誤差為1 . 94 c m ,則其相應之角度誤差為:
1. 10 "
2. 15 "
3. 20 "
4. 25 " 。
答案:(3) 20 "
解析:導線測量要求角度與距離精度相當,即角度誤差在測距長度上造成的橫向位移應等於距離誤差。公式 θ=e/D,代入 e=1.94 cm=0.0194 m、D=200.00 m,得 θ=0.0194÷200=9.7×10⁻⁵ 弧度;換算為秒,9.7×10⁻⁵×206265″≒20″,故相應角度誤差為 20″。
縱距閉合差( △y )為0 . 12 公尺,橫距閉合差(△x) 為0 . 26 公尺時,導線之平面閉合差為
1. 0 . 45 公尺
2. 0 . 37 公尺
3. 0 . 29 公尺
4. 0 . 55 公尺。
答案:(3) 0 . 29 公尺
解析:平面閉合差為縱、橫距閉合差之向量合成,依畢氏定理:e=√(△x²+△y²)。代入△x=0.26、△y=0.12,得e=√(0.26²+0.12²)=√(0.0676+0.0144)=√0.0820≈0.2863公尺,四捨五入為0.29公尺,故選項3正確。其餘選項0.45、0.37、0.55皆非√(△x²+△y²)之結果;若直接相加0.12+0.26=0.38公尺,亦不屬任一選項,顯見不可採用加算,必須取平方和再開根號。
第36題
以坐標反算方位角時,△y 為負值,△x 為正值時,其方位角為:
1. 象限角
2. 180 °-象限角
3. 180 °+象限角
4. 360 °-象限角。
答案:(2) 180 °-象限角
第37題
界址測量時,將各邊之實量距離註明於地籍原圖各該邊內側之目的為:
1. 供計算面積及複丈之依據
2. 作業過程需要
3. 防止坵形錯誤
4. 增加美觀。
答案:(1) 供計算面積及複丈之依據
解析:地籍原圖在各邊內側註記實量距離,主要供日後計算土地面積及辦理複丈(分割、合併、鑑界)時檢核與回復界址之用;圖上實量邊長可與坐標反算邊長相互核對,確保圖籍成果正確。此註記是成果保存與應用的一環,並非作業過程的臨時需要,也不是為防止坵形錯誤或增加美觀。
圖解法戶地測量之業務包括:a .測量補助點,b .界址測量,c. 地籍調查,d. 展繪圖根點等業務,
其作業之先後順序為:
1. a →b →c →d
2. c →a →b →d
3. c →d →a →b
4. d →a →b →c 。
答案:(3) c →d →a →b
解析:圖解法戶地測量標準作業程序為:先辦理『地籍調查』(c)確認土地界址與權屬,再『展繪圖根點』(d)佈設控制點,續測『補助點』(a)加密測站,最後實施『界址測量』(b)實測界址位置。故順序為c→d→a→b(選項3)。選項1(a→b→c→d)、2(c→a→b→d)、4(d→a→b→c)皆將地籍調查或圖根展繪之先後倒置,違反『先調查、先控制後碎部』之測量原則。
具有對角線之四邊形,其圖形平差之條件總數為:
1. 2
2. 3
3. 4
4. 5 。
答案:(3) 4
解析:具一對角線之四邊形,由對角線分割為兩三角形,其圖形平差條件方程式共4個:兩三角形各一『角和條件』(各=180°)計2個;四邊形四內角之和=360°為『四角條件』1個;以及確保邊長自洽之『邊長(極)條件』1個,合計4個。故選項3(數值4)正確。其餘選項2、5或低估或高估條件數,皆不符圖形平差之理論條件數。
整置平板儀時,第一項工作乃是:
1. 定平
2. 定心
3. 標定方向
4. 對準目標。
答案:(2) 定心
解析:整置平板儀(設置於測站)之標準三步驟依序為:定心→定平→定向。第一項工作為『定心』,即將平板儀中心置於測站點之鉛垂線上,使圖面測站點對應地面測站。完成定心後,再行『定平』(調整腳螺旋使圖面水平),最後『標定方向』(對準已知邊或磁北)。故選項2正確。選項1定平為第二步;選項3標定方向、選項4對準目標均在其後實施。
第41題
數值法施測界址點之位置誤差,市地最大以:
1. 20 c m
2. 6 c m
3. 7 c m
4. 2 c m 為限。
答案:(2) 6 c m
若以n 代表角的數目,多邊形之內角總和應為:
1. n ×180 °
2. n ×360 °
3. (n+2)×180 °
4. (n-2) ×180 °。
答案:(4) (n-2) ×180 °
解析:多邊形內角總和公式為(n−2)×180°,其中n為邊數(亦等於角數)。例如三角形n=3得180°、四邊形n=4得360°、五邊形n=5得540°,皆與幾何事實相符。故選項4正確。選項1(n×180°)於四邊形得720°,明顯過大;選項2(n×360°)更大;選項3((n+2)×180°)於三角形得(3+2)×180°=900°,亦非180°,三項皆錯。
將面積等分為偶數長條,則總面積為始終兩縱距與偶數縱距之四倍及其餘奇數縱距兩倍之總
和乘以各縱距間橫距之三分之一,此法稱為:
1. 平均縱距計算面積法
2. 辛普森求積法
3. 倍經距法
4. 倍緯距法。
答案:(2) 辛普森求積法
解析:題述為辛普森求積法(Simpson's rule)。將圖形沿橫軸等分為偶數個長條,面積A=h/3×[y₀+yₙ+4(y₁+y₃+…)+2(y₂+y₄+…)],即首尾縱距各1倍、部分縱距4倍、其餘2倍,再乘橫距h之1/3。題文『始終兩縱距與偶數縱距之四倍及其餘奇數縱距兩倍之總和,乘以橫距之三分之一』完全吻合。故選項2正確。選項1平均縱距法為梯形法;選項3、4倍經距法、倍緯距法用於坐標法求面積,非此描述。
於P 點整置經緯儀,順時鐘方向對目標A 、B進行水平角方向觀測,正鏡分別為0 °01 ' 00 "、
48 °33 ' 27 ",倒鏡分別為180°01 ' 12 "、228 °33 ' 39 ",則水平角A P B 為:
1. 48 °34 ' 27 "
2. 48 °32 ' 12 "
3. 228 °32 ' 27 "
4. 48 °32 ' 27 " 。
答案:(4) 48 °32 ' 27 "
解析:水平角觀測採正、倒鏡平均,可消除視準軸誤差與度盤偏心。A 點:倒鏡 180°01'12" 減 180° 得 0°01'12",與正鏡 0°01'00" 平均為 0°01'06";B 點:倒鏡 228°33'39" 減 180° 得 48°33'39",與正鏡 48°33'27" 平均為 48°33'33"。∠APB = 48°33'33" − 0°01'06" = 48°32'27"。選項1的 48°34'27" 多加了 2 分,選項2的 48°32'12" 少 15 秒,均與平均後結果不符;選項3為 228° 開頭,超過半圓,不是順時鐘由 A 量至 B 的水平角。
於A 點整置經緯儀,順時鐘方向對目標B 進行方位角觀測,得AB 方位角讀數為95 °26 ' 32 "、
另在B 點測得∠A B C 為176 °12 ' 56 " ,則B C 之方位角為:
1. 271 °39 ' 28 "
2. 91 °39 ' 28 "
3. 99 ° 13 ' 36 "
4. 80 °46 ' 24 " 。
答案:(2) 91 °39 ' 28 "
解析:由 B 點觀測 C 點時,應先求 BA 方位角:方位角BA = 方位角AB + 180° = 95°26'32" + 180° = 275°26'32"。∠ABC 為順時鐘由 BA 轉至 BC 的角度,故方位角BC = 275°26'32" + 176°12'56" = 451°39'28";超過 360° 應減去 360°,得 91°39'28"。選項1的 271°39'28" 是把角度誤減而非累加;選項3的 99°13'36" 與選項4的 80°46'24" 皆未依「後視方位角加夾角」的步驟計算,數值無法由題給資料推出。
第46題
五百分之一地籍圖上,山地兩界址點間之邊長為49 m,則圖上邊長與實量邊長之差不得超過:
1. 32 c m
2. 35 c m
3. 40 c m
4. 51 c m 。
答案:(4) 51 c m
第47題
分割後之建物,除將其中一棟維持原建號外,其他各棟以該地段之哪一建號之次一號順序編
列?
1. 最後建號
2. 中間建號
3. 最前建號
4. 隨意選取建號。
答案:(1) 最後建號
解析:依建物測量相關規定,建物分割後,原建物除保留其中一棟沿用原建號外,其餘各棟應以該地段(段)現有之最後建號之次一號依序編列新建立號,以維持建號編列之連續性與唯一性,避免與既有建號重複或造成管理混亂。故並非採中間建號、最前建號或隨意選取,而應接續該地段最後建號往後順序編列。
第48題
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規定逕行施測,並應埋設界標者為:
1. 第一款及第二款
2. 第三款及第四款
3. 第一款及第三款
4. 第二款及第四款。
答案:(2) 第三款及第四款
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至第七百七十二條規定,取得土地權利登記請求者,應由
1. 所有權人
2. 權利人
3. 管理人
4. 陳情人申請。
答案:(2) 權利人
解析: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規定,占有他人不動產達一定期間而具備要件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第七百七十二條則準用占有相關規定。此項時效取得之登記,須由主張時效取得之權利人(即取得人)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政機關申請,非由原所有權人、管理人代為申請,亦非以陳情方式處理。故本題應由權利人申請,選項2正確;選項1所有權人、選項3管理人、選項4陳情人均非適格之申請主體。
地籍圖重測原圖之比例尺採文字表示,以
1. 三
2. 四
3. 五
4. 六公釐仿宋體字書寫。
答案:(3) 五
解析: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對於地籍圖重測原圖的圖面格式有明確規範,比例尺採文字表示者,應以五公釐仿宋體字書寫,使原圖掃描、複製與閱覽時字體大小一致、清晰可辨。三公釐字體過小,複製後易模糊;四公釐與六公釐則與規定尺寸不符。故本題應選五公釐,答案為3。此類圖式規定屬地籍測量製圖的固定格式,牢記「比例尺文字採五公釐仿宋體」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