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對人民作成行政處分時,下列何者不得作為直接拘束人民權益之法令依據?
A. 空氣污染防制法
B. 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辦法
C. 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
D. 南投縣民宿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參考解答
解析: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須有法律、法規命令或自治條例等具外部效力之法規範為依據,始能直接拘束人民權益。裁罰基準係上級機關為統一裁量、協助下級機關行使裁量權所訂之行政規則,僅具內部效力,不得直接作為處分之法令依據,仍須引據其所依據之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為法律,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辦法為法規命令,南投縣民宿輔導管理自治條例為地方自治條例,均具外部效力。故選 C。
有關法律保留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以人民重要權利義務為規範對象者,應由法律規範之
B. 對人民權利干涉強度高者,法律保留之密度亦應較大
C. 特別權力關係範圍內皆無法律保留之適用
D. 給付行政之領域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參考解答
解析:本題要求選出錯誤者。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認為,公務員、學生等身分者不受法律保留拘束;但司法院釋字第491號等解釋已明確揚棄這種看法:凡涉及人民基本權利的重大事項,例如公務員的免職、學生的退學,仍須有法律或經法律授權的命令作為依據。因此 C 稱特別權力關係範圍內「皆無」法律保留之適用,並不正確。A 符合重要性理論;B 說明干涉強度越高,法律保留密度越大;D 說明給付行政若涉及重大公益或人民權益,也須有法律依據,三者皆屬通說。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應向行為人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並告知其所違反之法規。此為何種原則之要求?
A. 誠信原則
B. 法律保留原則
C. 正當程序原則
D. 處罰法定原則
參考解答
解析:行政罰法第33條要求執行職務人員表明身分、出示證明文件或足以辨別之標誌,並告知行為人所違反之法規,目的在使行為人了解處罰依據、得及時陳述意見與防禦,屬於正當行政程序(正當程序原則)之具體展現。其並非處罰要件須以法律明定之「處罰法定原則」,也非法律保留或誠信原則。
有關依法行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行政規則應有法律明確授權
B. 法律保留原則乃積極依法行政
C. 法律保留與法律優越為依法行政原則之兩大要素
D. 行政規則不得有裁罰規定
參考解答
解析:依法行政原則下,行政規則係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所為規範內部秩序及運作之一般抽象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59條),僅須依權限或職權訂定,不要求法律明確授權;法律明確授權乃法規命令之要件,故A敘述錯誤。B、C正確說明法律保留與法律優越為依法行政兩大要素,且法律保留屬積極依法行政。D正確,裁罰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非行政規則所得規範。
有關給付行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係對人民提供金錢、服務等之授益性行為
B. 因無涉人民權益之限制,無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C. 雖非干涉行政,仍有平等原則之適用
D. 給付之提供,仍應符合依法行政原則
參考解答
- 答案:B. 因無涉人民權益之限制,無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解析:選項B錯誤。給付行政雖為授益性行為,但涉及公共資源分配,仍受法律保留原則約束,應有法律授權始得為之。選項A正確,給付行政係對人民提供金錢、服務等授益性行為。選項C正確,給付行政雖非干涉行政,但國家作為時仍受平等原則拘束。選項D正確,給付行政之提供仍應符合依法行政原則,需有法源依據且符合比例原則。
關於特別權力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受刑人就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時,應許其得向法院請求救濟
B. 立法者得考量身分之不同而規範不同之救濟途徑,並得剝奪其向法院請求救濟之權利
C. 現行對現役軍人採行之軍事審判制度,區分為戰時與平時,前者適用軍事審判法,後者則依據刑事訴訟法行之
D. 公務人員就影響其權益之公權力措施,於申訴、再申訴後,仍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參考解答
- 答案:B. 立法者得考量身分之不同而規範不同之救濟途徑,並得剝奪其向法院請求救濟之權利
解析:選項B錯誤。依大法官釋字第490號、第529號解釋,特別權力關係中人民基本權利受侵害時,應許其向法院請求救濟,立法者不得完全剝奪其訴諸法院之權利。選項A正確,釋字第490號確立受刑人權利保障,逾越行刑目的必要範圍侵害基本權利得請求救濟。選項C正確,現行軍事審判制度依憲法第81條,戰時適用軍事審判法,平時依刑事訴訟法。選項D正確,公務人員申訴、再申訴後仍得依措施性質提起行政訴訟。
關於公營造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公營造物在我國法上,大部分具有公法人資格
B. 公營造物之利用關係,一律為公法法律關係
C. 公營企業與公營造物,係相同概念
D. 營造物特別強調者,乃人與物作目的性之結合
參考解答
- 答案:D. 營造物特別強調者,乃人與物作目的性之結合
解析:選項D正確。公營造物係指公法人為營運目的所設置之物,其核心特徵在於人與物為達成特定營運目的而作目的性結合。選項A錯誤,公營造物在我國多為機關或非法人機構設立,不具公法人資格。選項B錯誤,公營造物利用關係視性質而定,如水電瓦斯供應多為私法契約關係。選項C錯誤,公營企業為經營事業之組織,公營造物為其所設置之物,兩者概念不同。
地方制度法有關省諮議會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省諮議會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
B. 省諮議會之預算由省政府依預算法編列
C. 省諮議會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D. 省諮議員任期3 年,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參考解答
解析:地方制度法第9條規定,省設省政府、省諮議會;省諮議會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A 正確);省諮議員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D 正確);省政府與省諮議會之組織規程均由行政院定之(C 正確)。省諮議會為獨立之機關,其預算應由省諮議會自行編列,並非由省政府依預算法代為編列,故 B 之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係管轄法定原則之展現
B.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法均有管轄權而不能分別其受理之先後者,應先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
C. 行政機關因法規之變更而喪失案件之管轄權時,如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得繼續處理該案件
D.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之申請事件,認為係屬其他機關管轄者,應不予受理並通知當事人向該機關提出申請
參考解答
- 答案:D.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之申請事件,認為係屬其他機關管轄者,應不予受理並通知當事人向該機關提出申請
解析:行政程序法第17條規定,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而非逕予不受理,故 D 錯誤。第11條第5項揭示管轄法定原則(A 正確);第13條規定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而不能分別受理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B 正確);第18條規定因法規或事實變更喪失管轄權時,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同意,得由原機關繼續處理(C 正確)。
某直轄市政府廢止其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不服直轄市政府之廢止處分,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B. 該直轄市政府得依職權撤銷該廢止處分
C. 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法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D. 該廢止處分必須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始生效力
參考解答
- 答案:D. 該廢止處分必須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始生效力
解析:直轄市政府就自治事項所為之廢止處分,原則上由其自行負責,無須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始生效力,故 D 錯誤。依訴願法,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起訴願,A 正確;依行政程序法,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B 正確;依地方制度法,直轄市辦理自治事項違法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C 正確。故選 D。
新竹縣政府將推廣原住民族文化藝文活動事項委請縣內五峰鄉公所辦理,其性質為何?
A. 委辦
B. 委任
C. 委託
D. 職務協助
參考解答
解析:委辦是指地方自治團體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原不屬於該團體的事務。新竹縣政府為上級自治團體,五峰鄉公所為下級自治團體,縣政府將原住民族文化藝文推廣事項交由鄉公所辦理,正屬上級對下級的委辦。委任是同一行政主體內具隸屬關係之機關間的權限移轉;委託則是委由不相隸屬機關或民間辦理;職務協助僅為個案上的輔助,不發生權限移轉。故選 A。
下列何者屬於公務人員保障法保障之對象?
A. 武職軍官
B. 未兼行政職之國立高中教師
C. 民選首長
D. 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參考解答
解析: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保障對象為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的有給專任人員,以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的職員。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的職員屬之,故 D 正確。武職軍官適用軍人相關法令,未兼行政職的國立高中教師依教師法尋求救濟,民選首長則非依法任用之常任文官,三者均不在保障法適用範圍。
關於公務員行政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公務員違法失職,得受懲處或懲戒
B. 對公務員年終考績評定丁等,性質上為一種懲處措施
C. 對公務員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為實質上之懲戒
D. 針對同一違法失職行為,公務員不得同時受到懲處與懲戒
參考解答
- 答案:B. 對公務員年終考績評定丁等,性質上為一種懲處措施
解析:《公務員服務法》第 9 條與《公務員考績法》規定,年終考績列丁等屬「考績」而非「懲處」;考績係定期評核工作績效,懲處係針對違法失職之行政制裁,兩者性質、程序、救濟途徑皆不同。A 正確:違法失職得受懲處(機關長官)或懲戒(公懲會)。C 正確: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實質為懲戒性質。D 正確:一事不再理原則,同一行為不得重複懲處與懲戒。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懲戒法院得為免議判決之情形?
A. 已逾懲戒處分之行使期間
B. 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法院之判決確定
C. 同一行為受懲處處分,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D. 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參考解答
- 答案:C. 同一行為受懲處處分,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解析:免議判決是在不進入實體審理的情況下終結懲戒程序,其事由為法定列舉,包括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法院判決確定(一事不再理)、受褫奪公權宣告確定而認無懲戒必要,以及已逾懲戒處分行使期間。至於同一行為已受懲處處分,因懲處與懲戒係併行制度,仍得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並非免議事由。故 C 為非屬免議之情形。
關於軍人適用行政中立規範等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應適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B. 得參加政黨並擔任負有實際執行責任之職務
C. 軍人為廣義公務員,無必要區分文武分治原則
D. 得依據軍人職務特性,於相關軍事法令中另予規範
參考解答
- 答案:D. 得依據軍人職務特性,於相關軍事法令中另予規範
解析: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常任文官為主要適用對象,軍人並不直接適用該法。惟軍人仍應恪守行政中立,立法者考量文武分治原則與軍事任務特性,於軍事相關法令中另行規範,故 D 正確。軍人不得參加政黨、擔任負有實際執行責任之黨職,B 錯誤;以「廣義公務員」為由主張無須區分文武分治,亦與制度設計不符,C 錯誤。
有關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所指政務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政務人員包括其職務之性質應隨政黨更迭而進退之人員
B. 其適用範圍包括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有給人員
C. 司法院大法官為政務人員
D. 政務人員之懲戒不包括休職、降級及申誡
參考解答
解析: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所稱政務人員,包含依憲法由總統任命之人員,以及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大法官屬後者,故 A、B、C 之敘述尚無違誤。政務人員之懲戒,依公務員懲戒法僅得為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金及申誡,不適用休職、降級等處分;D 卻稱不包括申誡,與規定不符,故為錯誤敘述。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攜帶使用之警用行動電腦,係屬下列何種公物?
A. 公共用物
B. 行政用物
C. 特別用物
D. 營造物用物
參考解答
解析:公物依其使用目的分為公共用物、行政用物、特別用物及營造物用物。公共用物是直接供公眾使用,如道路、公園;行政用物是供行政機關內部公務使用,如辦公設備、警械裝備;特別用物須經特許或付費始得使用;營造物用物則為營造物之設備。警用行動電腦係警察執行職務時的勤務裝備,供機關本身公務使用,屬行政用物,故選 B。
主管機關訂定之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經合法下達,但未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時,其效力如何?
A. 不生效力
B. 有效
C. 無效
D. 待發布後,溯及自下達時生效
參考解答
解析:依行政程序法,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其中裁量基準並應由首長簽署、登載政府公報發布。下達是行政規則對機關內部發生拘束力的要件,登載公報的目的在於公開周知。裁量基準既已合法下達,即對訂定機關及其下級機關產生自我拘束力,縱未登載公報,僅屬發布程序上的瑕疵,不影響其效力,故為有效,選 B。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應依職權或依人民申請舉行聽證
B. 法規命令之訂定,僅得由人民提議為之;行政規則之訂定,僅得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
C. 行政規則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原則上毋須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D.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規定無效者,其他部分以有效為原則
參考解答
- 答案:D.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規定無效者,其他部分以有效為原則
解析: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2項規定,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然無法達成規範目的者,則全部無效。因此以「部分有效」為原則、全部無效為例外,D 正確。A 的錯誤在於把「得」寫成「應」:依第155條,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是「得」依職權或依人民申請舉行聽證,並非義務。B 稱法規命令「僅得」由人民提議,與第152條規定不符。C 部分:行政規則的廢止依第162條準用第160條,仍須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故「毋須下達」有誤。
對外國人為准許入境觀光之許可,但附加不得在我國工作之限制,此附加之附款為:
A. 條件
B. 負擔
C. 期限
D. 廢止權之保留
參考解答
解析:行政程序法第93條允許行政機關在作成行政處分時附加附款,種類包括期限、條件、負擔、廢止權的保留及負擔的保留。本題准許外國人入境觀光,卻同時課予「不得在我國工作」的不作為義務,這是在許可之外另外添加的義務,屬於「負擔」。條件指未來是否發生不確定的事實,例如附帶期限或條件;期限指將來確定會發生的事實;廢止權的保留則是行政機關於處分時保留日後廢止的權限,三者都不符本題情形。
有關第二次裁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原行政處分發生形式上之存續力後,行政機關依職權或經當事人異議,對原處分另作審查
B. 行政機關在原行政處分之事實及法律狀態未變更下得為第二次裁決
C. 行政機關裁決理由有添加內容但未變更原處分結果,即非屬第二次裁決
D. 第二次裁決係屬新處分,得為行政訴訟之程序標的
參考解答
- 答案:C. 行政機關裁決理由有添加內容但未變更原處分結果,即非屬第二次裁決
解析:本題要求選出錯誤者。第二次裁決是指原處分已發生形式存續力後,行政機關仍依職權或依當事人異議,就同一事件重新進行實體審查並作成新的裁決。只要行政機關重新審查並添加新理由,縱使結論與原處分相同,仍屬第二次裁決;因其為新的行政處分,得作為行政爭訟的程序標的。C 稱添加內容但結果未變即「非屬」第二次裁決,與上述見解相反。A、B、D 分別描述其要件、得作成的情形及救濟上的定性,均屬正確。
甲機關對人民乙有農地重劃差額地價之公法上金錢請求權,嗣甲作成書面行政處分送達於乙以實現該請求權,因而產生中斷時效之效力。甲未於行政處分中告知救濟期間,乙則未於前開行政處分達到後1 年內聲明不服,且該行政處分未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試問已中斷之時效期間自何時重行起算?
A. 自行政處分達到乙之次日起滿30 日時
B. 自行政處分達到乙之次日起滿60 日時
C. 自行政處分達到乙之次日起滿90 日時
D. 自行政處分達到乙之次日起滿1 年時
參考解答
解析:行政程序法第133條規定,因行政處分而中斷的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本題行政機關未於處分中告知救濟期間,依同法第98條第3項,救濟期間延長為自處分送達後1年;乙未於1年內聲明不服,且該處分未因其他原因失效,故於送達屆滿1年時確定,已中斷的時效自該時點重行起算。30日、60日、90日分別為一般訴願期間或誤寫救濟期間的相關期間,均非本題重行起算的時點。
甲於東南亞旅遊返臺後,收到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所寄發之確診個案接觸者居家強制隔離通知書。該通知書之法律性質為何?
A. 行政命令
B. 行政指導
C. 行政處分
D. 行政契約
參考解答
解析:居家強制隔離通知書是行政機關單方面針對特定人所作成,命其於一定期間留在家中、不得外出的下命處分,直接發生公法上的拘束效果,因此屬於行政處分。A 行政命令是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多數人所作成的抽象、一般性規範,例如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B 行政指導不具法律上拘束力,相對人不遵守也不會產生不利的法律效果;D 行政契約則須經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才能成立。本件通知書不須經相對人同意,也不具抽象性,故選 C。
甲以第三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 條規定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為由,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嗣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後,向甲寄發檢舉不成立通知書。依司法實務見解,該通知書之性質為何?
A. 對人之一般處分
B. 事實行為
C. 行政指導
D. 行政命令
參考解答
解析:依司法實務見解,人民向主管機關檢舉他人違法,僅是促請行政機關發動職權,檢舉人並不因此取得請求機關為特定處分的公法上權利。主管機關調查後函復「檢舉不成立」,只是向檢舉人說明調查結果的觀念通知,未對其權利義務產生任何規制效力,性質上屬事實行為,不得據以提起撤銷訴訟。A 一般處分雖針對特定或可得確定的一群人,但仍須發生規制效力;C 行政指導不含法效性;D 行政命令是抽象規範,三者都不符。
下列何者非屬認定行政契約之依據?
A. 約定行政機關所負之給付義務,目的在執行其法定職權者
B. 以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為契約之標的者
C. 締約雙方之主觀願望在於締結行政契約者
D. 約定事項中有顯然偏袒行政機關之情形者
參考解答
解析:判斷是否為行政契約,應客觀地從「契約標的」與「契約目的」觀察:契約所設定、變更或消滅者是否為公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及行政機關所負給付義務是否在執行其法定職權、取代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35條、司法院釋字第533號參照)。當事人主觀上「希望」締結行政契約,並不具決定性,故 C 非認定依據。A、B 分別對應契約目的與契約標的;D 契約內容若明顯偏袒行政機關、跳脫私法自治的對等結構,學理上可作為輔助判斷因素。
關於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兩者同屬行政機關對個別事件所為具有對外效力之行政行為
B. 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內容部分無效時,均全部無效
C. 行政機關得以行政契約替代行政處分
D. 行政機關得以行政契約,委託私人作成行政處分
參考解答
- 答案:B. 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內容部分無效時,均全部無效
解析: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時,依行政程序法第112條,其他部分原則上仍有效,僅在除去無效部分後處分不能成立時才全部無效;行政契約一部無效時,依同法第143條,原則上全部無效,但若可認為欠缺該部分雙方仍願締約,其餘部分仍有效。故兩者並非「均全部無效」,B錯誤。
人民對於違法之行政事實行為,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何種訴訟救濟?
A. 撤銷訴訟
B. 課予義務訴訟
C. 無效確認訴訟
D. 一般給付訴訟
參考解答
解析:行政事實行為並非行政處分,不能對之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無效確認訴訟亦以行政處分無效為對象。對於違法之事實行為,人民得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機關除去該事實行為或為一定之非財產上給付(如停止侵害、回復原狀)。因此正確救濟為一般給付訴訟。
廠商以不實投標文件參與政府採購而遭追繳押標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追繳押標金性質上屬管制性不利處分
B. 追繳押標金性質上屬裁罰性不利處分
C. 追繳押標金適用2 年時效
D. 追繳押標金適用3 年時效
參考解答
解析:追繳押標金係為維護政府採購之公正與秩序,對廠商所為之管制性不利處分,並非以制裁違法行為為目的之裁罰性不利處分,故不適用行政罰法之裁處權時效。其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為5年,選項C的2年、D的3年均不正確。A稱管制性不利處分,符合實務見解。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行為人?
A. 自然人
B. 法人
C.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D. 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內部單位
參考解答
解析:行政罰法第3條所稱行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機關之內部單位不具獨立之法律人格,不能獨立享受權利、負擔義務,其行為應歸屬於所屬機關,故非該條所稱行為人。其餘A、B、C均在條文列舉範圍內。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國人出國到日本觀光租車旅行,倘若闖紅燈經警察舉發,我國仍可處罰
B. 國人搭乘中華民國航空器,若已飛行至外國領空,我國不能處罰
C. 國人在國外刊登違規醫療廣告,我國仍可處罰
D. 國人A 在國外架設賭博網站供國人B 於國內下注賭博,我國仍可處罰
參考解答
- 答案:D. 國人A 在國外架設賭博網站供國人B 於國內下注賭博,我國仍可處罰
解析:行政罰法第6條採屬地原則,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即得處罰。選項D中,行為人在國外架設賭博網站,但B在國內下注,賭博行為之結果地在我國,故我國仍可處罰。A純屬日本境內之交通違規,行為與結果均不在我國;B之中華民國航空器依同條第2項以在我國領域內違反論,仍可處罰;C僅在國外刊登廣告,未見行為或結果在我國,故不適用。
有關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係對於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以處罰
B. 以處罰故意為原則,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C. 停止營業之行政罰,得依自治條例為之
D. 行政罰之裁處,應踐行正當行政程序
參考解答
- 答案:B. 以處罰故意為原則,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解析: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故故意與過失均得處罰,過失犯不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B所稱「以處罰故意為原則,過失以特別規定為限」是刑法之概念,並非行政罰法。A指出行政罰係對過去違法行為之制裁;C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3項,自治條例得規定停止營業;D則應踐行正當行政程序。
行政執行法有關管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由原處分機關聲請法院裁定之
B. 管收之裁定由高等行政法院為之
C. 不服管收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D. 管收於拘留所
參考解答
解析:管收係拘束人身自由之強制措施,須由行政執行處(執行機關)聲請法院裁定,並非由原處分機關聲請,A錯誤;裁定法院為地方法院,而非高等行政法院,B錯誤;管收應於管收所為之,不是拘留所,D錯誤。被管收人對管收裁定不服者,得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故C正確。
行政執行法有關即時強制損失補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人民因執行機關非法實施即時強制時得請求之
B. 名譽權遭受特別損失時,不得請求補償
C. 不服損失補償之決定,得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D. 損失補償請求權時效最長為10 年
參考解答
解析:依行政執行法第41條規定,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損失補償;名譽權並非該條所列保護客體,故遭受特別損失時不得依本條請求補償,選B正確。A誤在『非法』實施,非法執行致損害應循國家賠償法救濟,而非本條補償。C關於補償決定不服之救濟,法無聲明異議規定,應依法提起行政訴訟。D請求權時效為知悉後2年、損失發生後5年,最長非10年。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由行政執行分署之相關人員辦理之,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下列何者並非屬於上述相關人員之範圍?
A. 法警
B. 行政執行官
C. 執行書記官
D. 執行員
參考解答
解析:依行政執行法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之規定,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執行事件之法定相關人員為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及執行員,其執行職務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法警隸屬法院系統,職司法庭及拘提等司法警察事務,並非行政執行分署辦理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之法定人員,故選A。B、C、D均屬法定執行人員範圍。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調查事實及證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應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進行聽證程序
B. 基於程序客觀性之要求,當事人僅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證據,而不得自行提出
C.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應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製作書面紀錄,並送達予當事人
D. 行政機關得選定適當之人以書面為鑑定,必要時並得通知鑑定人到場說明
參考解答
- 答案:D. 行政機關得選定適當之人以書面為鑑定,必要時並得通知鑑定人到場說明
解析:依行政程序法第39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必要時並得通知鑑定人到場說明,故選D正確。A錯誤,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到場陳述意見或接受勘驗,不以舉行聽證程序為必要。B違反同法第37條,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得自行提出證據,非僅能聲請調查。C調查書面紀錄係於必要時製作,並無一律製作並送達當事人之要求。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A.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B. 訴願審議委員會之會議紀錄
C. 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會議紀錄
D. 訴願之決定
參考解答
解析: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列舉應主動公開之資訊,包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A)、訴願之決定(D),以及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公平交易委員會係合議制機關,其會議紀錄應主動公開(C)。訴願審議委員會僅屬機關內部之任務編組,並非合議制「機關」,其會議紀錄不在列舉之列(B),且訴願審議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故 B 非屬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請求提供之資訊有該當於第18 條限制公開事由時,機關均不予公開
B. 請求提供之資訊涉及特定個人隱私時,應先通知該特定人表示意見
C. 對行政機關否准提供政府資訊之決定,應提起抗告
D. 外國人原則上不得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參考解答
- 答案:B. 請求提供之資訊涉及特定個人隱私時,應先通知該特定人表示意見
解析: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涉及第三人個人隱私、營業秘密或其他正當權益時,行政機關原則上應先通知該第三人表示意見,俾其有陳述之機會(急迫或已同意者除外),故選B正確。A錯誤,第18條限制公開事由非一律不予提供,公益必要時仍得斟酌公開。C救濟應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非抗告。D任何人包括外國人皆得申請提供政府資訊,非原則禁止。
下列事項,何者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A. 監察院辦理人民陳情事件之調查
B. 經濟部依法律授權,訂定補償紓困辦法
C. 考試院所為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D. 難民認定之行政行為
參考解答
解析:行政程序法第4章(第150條以下)規範法規命令之訂定程序,經濟部依法律授權訂定補償紓困辦法,性質上為法規命令,自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故選B。A監察院為憲法機關而非行政機關,其陳情調查不適用本法。C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依法排除本法適用。D難民認定若有特別法另定程序,亦可能排除,相較下B為最典型適用情形。
數機關於訴願管轄權有爭議時,應如何處置?
A. 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B. 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
C. 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機關確定之
D. 由行政法院裁定之
參考解答
解析:依訴願法規定,數機關對於訴願管轄權發生爭議時,由其共同之直接上級機關確定之,故選C正確。A『受理在先』原則係解決管轄競合時移送之考量,非管轄權爭議之確定方式。B機關間協議並非法定解決途徑。D行政法院不就訴願管轄權爭議為裁定,當事人仍應先踐行訴願程序,由行政機關層次解決管轄爭議。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算30 日內,申請復查。此為何種救濟類型?
A. 程序重開
B. 訴願之先行程序
C. 相當於訴願
D. 行政訴訟
參考解答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應先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始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故復查係位居訴願之前、依法應先踐行之程序,學理上稱為「訴願之先行程序」(亦稱訴願前置程序),目的在使稽徵機關有自我審查、更正之機會。選項A程序重開係針對已確定行政處分之事後救濟;C相當於訴願指訴願法上視同訴願之情形;D行政訴訟為復查、訴願後之司法救濟,均非復查之性質。
市公所與地方法院及檢察署共同審查調解委員候審名單後,將結果通知未獲遴選之人。此通知之法律性質為何?
A. 行政處分
B. 觀念通知
C. 解除契約
D. 行政指導
參考解答
解析: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調解委員由鄉鎮市公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遴聘,並應檢具候選人名冊送請地方法院與檢察署共同審查、表示意見後遴聘之。本題市公所會同地方法院、檢察署審查候選名單後,將未獲遴選之結果通知當事人,僅在單純告知事實狀態,並未對外發生法效性、不直接影響權利義務,故性質為「觀念通知」(事實通知)。選項A行政處分須具備法效性;C解除契約須以契約存在為前提;D行政指導乃行政機關對人民為引導、建議之行為,均與本案通知性質不同。
關於行政訴訟審理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行政訴訟程序之訴訟標的及請求範圍,行政法院原則上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B. 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拘束
C. 行政訴訟程序的進行,全由當事人主導
D. 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參考解答
解析:行政訴訟採「職權調查主義」,依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1項,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故訴訟程序之進行並非全由當事人主導。選項C敘述「全由當事人主導」與職權調查主義不符,顯屬錯誤,為本题答案。至於A,行政訴訟雖採職權調查,但訴訟標的與請求範圍原則上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B職權調查事實正確;D依同法第188條,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亦屬正確。
行政訴訟法上有關交通裁決事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應經訴願前置程序,向原處分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B. 被告機關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20 日內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妥當
C. 由原告住所地、居住所、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D. 交通裁決事件之審理,原則上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
參考解答
- 答案:A. 應經訴願前置程序,向原處分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解析:依行政訴訟法第7編(交通裁決事件程序)規定,對於交通違規之裁決(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裁決),人民不服者免經訴願程序,得直接依行政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第237條之1)。故選項A稱「應經訴願前置程序,向原處分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與法定免訴願前置之規定不符,為錯誤敘述,為本题答案。B被告機關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20日內重新審查原處分(第237條之4);C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管轄(第237條之2);D原則準用簡易訴訟程序(第237條之9),均正確。
某甲受罰鍰處分,但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甲依法欲提起行政救濟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應提起撤銷訴訟
B. 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C. 應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D. 應提起違法確認訴訟
參考解答
解析: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1款規定,行政處分「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無效。題中甲所受罰鍰處分書面竟無法得知處分機關,已構成重大明顯之瑕疵,該處分自屬無效,而非僅為違法得撤銷。甲提起行政救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故選C。A撤銷訴訟係針對違法且侵害權利之有效行政處分;B課予義務訴訟係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D違法確認訴訟亦以處分曾有效存在為前提,均不適用於自始無效之情形。
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關於公立大學對其所屬教師作成不續聘決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再申訴決定不予維持大學不續聘決定時,大學得就該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B. 當事人不服不續聘決定,須經申訴、再申訴以及訴願,方得提起撤銷訴訟
C. 當事人不服不續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時,應以核准不續聘處分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被告
D. 不續聘決定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當事人即得依法對之進行權利救濟程序
參考解答
- 答案:D. 不續聘決定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當事人即得依法對之進行權利救濟程序
解析: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釋字第736號意旨),公立大學對教師作成不續聘決定屬具體措施,侵害教師權利,教師得提起行政訴訟;且該決定於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當事人即得依法救濟,故 D 正確。提起撤銷訴訟應以作成不續聘決定之學校為被告,而非核准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C 誤)。教師經申訴、再申訴後即得提起行政訴訟,無須再經訴願(B 誤)。再申訴決定撤銷學校決定時,學校不得對該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A 誤)。
關於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B. 包括依行政執行法所為之拘提、管收等限制人身自由之措施
C. 不適用行政訴訟法通常「以原告就被告」之定管轄原則
D. 針對法院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不服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抗告
參考解答
- 答案:B. 包括依行政執行法所為之拘提、管收等限制人身自由之措施
解析:依行政訴訟法第8編(收容聲請事件程序)規定,收容聲請事件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為之收容,以及依行政執行法所為之「管收」事件(第237條之10)。其中行政執行法部分僅限「管收」,不包括「拘提」(拘提係將義務人短暫拘束至一定處所,非持續性收容),故選項B謂包括拘提、管收範圍過廣而錯誤,為本题答案。A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第237條之11);C其管轄不採「以原告就被告」原則,而由受收容人住所地等法院管轄;D對地院裁定不服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抗告(第237條之18),均正確。
人民因自己土地遭行政機關徵收,而請求發給款項,該請求權之性質為何?
A. 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
B. 國家賠償請求權
C. 損失補償請求權
D. 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
參考解答
解析:國家為公共利益依法徵收人民土地,係基於公權力之合法侵害,使土地所有權人蒙受「特別犧牲」,依憲法第15條、土地法及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國家應給予相當補償。人民請求發給該徵收補償費,其請求權性質為「損失補償請求權」(公法上損失補償請求權),故選C正確。A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係針對違法行政處分所生損害之除去;B國家賠償請求權以公務員不法侵害為前提,徵收為合法行為不適用;D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係針對無法律上原因之財產變動,與依法徵收給付補償之性質有別。
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凡供公共或公務使用之設施,以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者為限,方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B. 國家賠償法所定之請求權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賠償義務機關時開始起算
C. 因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欠缺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須以管理或設置機關有過失為必要
D. 於行政訴訟中合併請求國家賠償者,如行政訴訟因起訴不合程式不合法,行政法院得一併駁回國家賠償之訴
參考解答
- 答案:D. 於行政訴訟中合併請求國家賠償者,如行政訴訟因起訴不合程式不合法,行政法院得一併駁回國家賠償之訴
解析:選項D正確。依行政訴訟法第187條第2項規定,人民於行政訴訟中合併請求國家賠償者,如行政訴訟因起訴不合程式不合法,行政法院得一併駁回國家賠償之訴。選項A錯誤,國家賠償法第5條公共設施管理責任,不以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為限,凡供公共使用之公共設施均適用。選項B錯誤,依國家賠償法第18條,請求權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賠償義務機關時起算,非「實際知悉」賠償義務機關之意。選項C錯誤,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責任為無過失責任,依國家賠償法第5條規定,以設置管理有無瑕疵為標準,不以機關有過失為必要。
行政執行分署通知義務人,將拍賣其房屋。義務人聲明異議未獲救濟後,得採行下列何種方式救濟?
A. 提起行政訴訟
B. 提起訴願
C. 提起再異議
D. 提起損失補償
參考解答
解析:選項A正確。依行政執行法第43條第2項規定,義務人對於執行機關就異議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選項B錯誤,訴願法已廢止,現行救濟途徑為行政訴訟。選項C錯誤,行政執行法無「再異議」制度。選項D錯誤,損失補償係指因合法公權力行使造成特別損失之補償,非異議救濟途徑。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有關即時強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採取即時強制措施
B. 對於人之管束及對於危險物之扣留,均屬即時強制之方法
C. 對於人之管束須經法院裁定後始得實施,且最長不得逾24 小時
D.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財產受有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
參考解答
- 答案:C. 對於人之管束須經法院裁定後始得實施,且最長不得逾24 小時
解析:選項C錯誤。依行政執行法第16條規定,對於人之管束雖須經法院裁定,但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48小時」(非24小時)。選項A正確,依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有即時處置必要時,得採取即時強制。選項B正確,同法第16條規定對人管束、扣留危險物均屬即時強制方法。選項D正確,同法第17條規定人民因合法即時強制受特別損失得請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