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經建行政 法學大意考古題與答案

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經建行政 法學大意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共 50 題可線上瀏覽。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

本卷為共同科目試卷,與初等考試 一般行政的試題相同,以下為同一份試卷的題目與考選部官方答案。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下列關於法源的敘述,何者錯誤? A. 憲法為國家的根本大法,規範政府組織及人民的權利義務 B. 法律經立法機關通過後,不待總統公布,即可發生效力 C. 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或職權,所發布之規章,必須要注意不得超越母法的規定 D. 憲法、法律、命令等位階,憲法的位階最高,法律次之,命令最低

參考解答

  • 答案:B. 法律經立法機關通過後,不待總統公布,即可發生效力

解析:本題問錯誤者。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規定,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憲法第37條亦明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公布為法律生效要件,故 B 稱「不待總統公布即可發生效力」錯誤。A、C、D 均符合法源位階通說: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規範政府組織與人民權利義務;法律位階次之;命令須有法律授權或基於職權,且不得牴觸或超越母法。

第2題

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之行為,稱為: A. 考核 B. 備查 C. 監督 D. 核定

參考解答

  • 答案:D. 核定

解析:D核定:指下級機關依法陳報事項,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就實體內容加以審查,並作成准駁決定,使該事項發生或完成法定效力,上級之審查核准行為即稱核定。A考核係對機關或人員績效之評量;B備查指下級報請上級「知曉存案」,上級原則上不為實質審查決定,僅供查考;C監督為上級對下級職務之概括監督權行使。題幹「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法定效力」正合核定之定義。

第3題

下列有關擴張與限縮解釋的敘述,何者錯誤? A. 擴張解釋與限縮解釋,都是以文義的可能範圍為界限 B. 憲法第8 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所稱人民指自然人,即為限縮解釋 C. 處罰或課予人民義務之規定文字,應從嚴解釋,不得任意擴張 D. 例外規定應為擴張解釋,否則有失其規定之旨

參考解答

  • 答案:D. 例外規定應為擴張解釋,否則有失其規定之旨

解析:擴張與限縮解釋均不得逾越文義可能範圍,A正確。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法人無身體,將「人民」解為自然人係限縮解釋,B正確。處罰或課予義務之規定應從嚴解釋,C正確。例外規定為避免架空原則,應從嚴解釋而非擴張解釋,故D錯誤。

第4題

下列何者不是形成權? A. 甲、乙二人共有一筆土地,因協議分割不成,甲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為裁判分割 B. 甲售予車輛於乙,惟該車有瑕疵,乙向甲主張減少價金 C. 甲與乙成立買賣契約,甲未給付價金,15 年後乙向甲請求給付價金,甲主張已超過15 年,拒絕給付價金 D. 甲與乙成立買賣契約,但乙未於期限內給付,甲向乙解除契約

參考解答

  • 答案:C. 甲與乙成立買賣契約,甲未給付價金,15 年後乙向甲請求給付價金,甲主張已超過15 年,拒絕給付價金

解析:形成權係依權利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A之裁判分割請求權,通說認屬形成權,分割判決具形成效力;B減少價金請求權、D解除權均為形成權。C中甲主張十五年時效已完成而拒絕給付,係行使時效抗辯權,屬於抗辯權,須待他方請求時始得對抗,並非形成權,故選C。

第5題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民國99 年5 月12 日公布廢止。關於該條例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該條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由立法院公布 B. 該條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C. 該條例之廢止,應由主管機關公布,並送立法院備查 D. 該條例於民國99 年5 月12 日公布廢止時即失效

參考解答

  • 答案:B. 該條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解析: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由總統公布,故B正確,A、C均誤。法律位階的廢止程序與制定相同,須完成立法程序並經總統公布,主管機關自行公布或送立法院備查,都不是法律廢止的程序。D錯誤:依同法規定,法規廢止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並非公布當日即失效。

第6題

下列何者為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A.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 B.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辦事細則 C.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D.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參考解答

  • 答案:A.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

解析: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法律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名稱限於法、律、條例、通則。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以「通則」為名,屬於法律位階,故選A。B辦事細則、C組織準則、D組織規程,都是行政機關依職權或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或內部組織規程,不須經立法院通過,也不是總統公布的法律。

第7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對於人民生命之剝奪,應由憲法明文規範 B. 對於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僅能以法律為之 C. 對於人民入出境自由之限制,得由立法機關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限制之 D. 社會福利給付之資格、方式,皆非法律保留事項,行政機關得自行發布命令加以規範

參考解答

  • 答案:C. 對於人民入出境自由之限制,得由立法機關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限制之

解析:依釋字第443號所建立之層級化法律保留,剝奪生命、限制身體自由須以法律定之;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亦應以法律規定,但得由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補充,授權須具體明確。入出境自由屬遷徙自由,為相對法律保留事項,得經立法授權以命令限制,故C正確。A誤指生命剝奪須憲法明文;B稱財產權限制「僅能」以法律為之,忽略法律授權之命令,過於絕對;D給付行政涉及重大公益者仍須法律保留,故誤。

第8題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之人事任命,應經立法院同意? A. 行政院院長 B. 行政院政務委員 C. 審計長 D. 司法院秘書長

參考解答

  • 答案:C. 審計長

解析: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之(不需同意),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不需同意),司法院秘書長由司法院院長提請司法院提名總統任命(不需立法院同意)。

第9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立法機關就遺屬年金給付請求權之限制,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益,所採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須具有實質關聯,其所適用之審查標準為何? A. 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 B. 寬鬆審查標準 C. 合理審查標準 D. 嚴格審查標準

參考解答

  • 答案:A. 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

解析:大法官釋字第 530 號、552 號等解釋指出,社會權(如遺屬年金給付請求權)受限制時,立法機關應追求重要公益且手段與目的有實質關聯,適用「較為嚴格之合理性審查」,介於嚴格審查與寬鬆審查之間,非單純合理審查(僅適用於經濟立法)或嚴格審查(適用於基本自由權利)。

第10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通過始生效力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A.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B. 總統、副總統罷免案 C. 領土變更案 D. 憲法修正案

參考解答

  • 答案:A.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解析:依憲法增修條文,罷免案經立法院提出後,交由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第2條);領土變更案經立法院決議後,提請選舉人複決(第4條);憲法修正案經立法院決議提出後,亦須經選舉人投票複決(第12條),三者均須人民投票始生效力。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則由立法院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判決,屬司法程序,不經公民投票,故選 A。

第11題

關於民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有民主就有成文憲法 B. 有民主就有共和政體 C. 有民主就有人民參政 D. 有民主就不會有貴族

參考解答

  • 答案:C. 有民主就有人民參政

解析:民主的核心是主權在民,人民透過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方式參與統治,故有民主即必有人民參政,選 C。A 錯:英國為不成文憲法的典型,仍被視為民主國家。B 錯:民主未必採共和政體,英國、日本、瑞典等君主立憲國亦具民主性質。D 錯:民主國家仍可能存在貴族院或世襲榮銜,如英國上議院,貴族身分與民主並不互斥。

第12題

憲法關於權力分立之設計及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 兼採水平及垂直權力分立之設計 B. 立法委員得兼任官吏 C. 立法院對司法院大法官提名享有同意權 D. 行政權應受立法權監督

參考解答

  • 答案:B. 立法委員得兼任官吏

解析:憲法第75條明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故 B 錯誤。A 正確:我國除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院間的水平權力分立,尚有中央與地方的垂直分權。C 正確:依憲法增修條文,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立法院享有同意權。D 正確:行政院須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並受質詢,行政權應受立法權監督。

第13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關於言論自由的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醫療法僅允許醫療機構為醫療廣告,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規定,違憲 B. 誹謗他人之言論,若事涉公共利益,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卻已盡合理查證,有充分理由信其言論為真,則非誹謗罪處罰範圍 C. 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違憲 D. 菸害防制法規定,菸品業者應於菸品容器上標示尼古丁與焦油含量,違憲

參考解答

  • 答案:D. 菸害防制法規定,菸品業者應於菸品容器上標示尼古丁與焦油含量,違憲

解析:D 錯誤:釋字第577號認為菸害防制法要求菸品容器標示尼古丁及焦油含量,屬對商業言論的限制,目的在維護國民健康,手段有助目的達成且未逾越比例原則,係屬合憲。A 正確:釋字第778號認醫療法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部分違憲。B 正確:釋字第509號揭示表意人已盡合理查證、有相當理由確信真實者,不屬誹謗處罰範圍。C 正確: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認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部分違憲。

第14題

有關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信賴值得保護 B. 僅限於信賴行政機關合法之行政處分 C. 信賴表現 D. 信賴基礎

參考解答

  • 答案:B. 僅限於信賴行政機關合法之行政處分

解析:信賴保護須具備信賴基礎、信賴表現與信賴值得保護三項要件,A、C、D 均屬要件,故選 B。信賴基礎不以合法行政處分為限,尚包括法規、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承諾等;行政處分縱屬違法,於撤銷或廢止時若損及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仍有信賴保護問題,僅於具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所列情形時,信賴始不值得保護。

第15題

關於辯護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 B. 審判中的被告才可選任辯護人 C. 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D. 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參考解答

  • 答案:B. 審判中的被告才可選任辯護人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偵查中亦得選任,故 B 稱「審判中的被告才可選任」錯誤。C 為同法第33條之1,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抄錄或攝影。D 為同法第31條第1項,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第16題

主管機關對於人民開發山坡地發生危害時,並未考慮危害源之責任歸屬,逕行認定土地所有權人應負全責,而作成命其負擔費用之行政處分,可能屬於下列何種違法之瑕疵? A. 裁量逾越 B. 裁量怠惰 C. 裁量濫用 D. 裁量不減縮

參考解答

  • 答案:C. 裁量濫用

解析:行政機關作成命土地所有權人負擔費用之處分時,本應審酌危害發生之原因、各當事人責任歸屬及因果關係等相關因素。本題主管機關「未考慮危害源之責任歸屬」,逕認土地所有權人應負全責,屬於裁量時未斟酌重要相關事項、牴觸裁量目的,構成「裁量濫用」。裁量濫用之態樣包括:未考量重要因素、考量不相干事項、違反平等或比例原則等。A裁量逾越指超過授權範圍;B裁量怠惰指應裁量而不為;D裁量不減縮係指原則上應保留合義務裁量空間,均與題意不合。

第17題

下列何者非屬於行政「裁量限縮至零」的情況? A. 觀光主管機關對於已經違反規範風景區水域遊憩法令所允許載客上限之船舶,禁止其出航 B. 建築主管機關對於已經瀕臨倒塌之違章建築,逕行強制拆除 C. 消防主管機關對於接獲火災之通報電話,派遣消防救護車輛援救 D. 環保主管機關對於接獲民眾檢舉工廠疑似排放廢氣之檢舉電話,立刻勒令停工

參考解答

  • 答案:D. 環保主管機關對於接獲民眾檢舉工廠疑似排放廢氣之檢舉電話,立刻勒令停工

解析:「裁量縮減至零」指法定要件該當時,行政機關已無裁量空間,僅能為特定作為。A船舶超載違反水域遊憩法令,主管機關須禁止出航;B違建瀕臨倒塌有立即危險,須強制拆除;C接獲火災通報須派車救援,三者均屬危險防止或明確違法,裁量已縮減為零。D僅係民眾「疑似」排放廢氣之檢舉,尚須查證是否確有違規,主管機關仍保有是否勒令停工之裁量,故非屬裁量限縮至零之情形。

第18題

有關特別權力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公務員與國家、學生與學校間的關係,曾被認為是特別權力關係之適用對象 B. 特別權力關係向來以法律高密度規範之 C. 特別權力關係,要求行政機關本於此種權力所為之決定,應當由普通法院審理之 D. 特別權力關係具有憲法規範之依據

參考解答

  • 答案:A. 公務員與國家、學生與學校間的關係,曾被認為是特別權力關係之適用對象

解析:A正確: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將公務員與國家、學生與學校、軍人、受刑人與國家等關係,列為特別權力關係之典型適用對象,行政機關得以內部指令加以規範。B錯誤:特別權力關係向來以「法律低密度」規範,不必有法律授權即得限制人民權利;C錯誤:傳統見解排除普通法院及行政法院之審查;D錯誤:其為學說與實務形成之概念,並無憲法明文依據。釋字第243、298、382號等已逐步打破此理論。

第19題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關於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之國家賠償責任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行政機關對於公共設施須有管領權限 B. 公務員須有故意或過失 C. 須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D. 須造成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損害

參考解答

  • 答案:B. 公務員須有故意或過失

解析: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負賠償責任,此為「無過失責任」。其要件包括:A行政機關對該設施有管領權限;C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D造成法定之人身或財產損害。B所稱「公務員須有故意或過失」係同法第2條公務員不法行為責任之要件,並不適用於第3條公共設施責任,故B之敘述錯誤。

第20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 A. 因酒駕吊銷駕駛執照 B. 學校依校規記學生大過 C. 要求拆除農地上違規新建之工廠 D.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罰鍰

參考解答

  • 答案:C. 要求拆除農地上違規新建之工廠

第21題

關於比例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比例原則為行政行為應遵守之一般法律原則 B. 違反比例原則之行政裁量,構成裁量濫用 C. 僅干預行政適用比例原則 D. 雙方行政行為亦適用比例原則

參考解答

  • 答案:C. 僅干預行政適用比例原則

解析:C敘述錯誤。比例原則為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要求行政行為手段與目的間應相當(妥善性、必要性、衡量性)。其適用並不限於干預行政,給付行政(如補助、社會福利)及雙方行政(行政契約,D正確)亦均應遵守。A正確:比例原則為行政行為應遵守之原則;B正確:違反比例原則之裁量構成裁量濫用。故僅C「僅干預行政適用比例原則」之說法錯誤。

第22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作成訴願不受理之決定? A.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B. 行政處分不合法 C. 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 D. 行政處分已不存在

參考解答

  • 答案:B. 行政處分不合法

解析:B行政處分不合法,屬訴願實體審查範疇,訴願機關應為「訴願有理由」之決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不得作成不受理決定。依訴願法第77條,得為不受理之事由包括:A訴願書程式不合法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第1款);C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第2款);D行政處分已不存在(第4款)。B之情形應進入本案審查,故不得為不受理決定。

第23題

下列關於行政法院就課予義務訴訟所為裁判方式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B. 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C. 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D. 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參考解答

  • 答案:D. 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解析:依行政訴訟法第200條,課予義務訴訟之裁判方式如下:訴不合法者裁定駁回;訴無理由者判決駁回;有理由且事證明確者,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若原告之訴有理由,但案件涉及行政機關之裁量決定,法院不得逕予駁回,而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判決之法律見解作成決定。故D稱「應以判決駁回」錯誤。

第24題

基於行政契約所生之金錢補償爭議,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何種訴訟? A. 撤銷訴訟 B. 課予義務訴訟 C. 給付訴訟 D. 確認訴訟

參考解答

  • 答案:C. 給付訴訟

解析:行政契約所生之金錢補償爭議,屬公法上給付請求權之爭議,應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機關給付金錢。撤銷訴訟在除去違法行政處分;課予義務訴訟在請求作成行政處分;確認訴訟在確認法律關係存否,均不適合直接請求金錢給付。故選C。

第25題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法「情況判決」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 限於撤銷訴訟 B. 倘依原告聲明判決,於公益將生重大損害 C. 限於無人訴訟參加之情形 D. 法院判決時,應於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參考解答

  • 答案:C. 限於無人訴訟參加之情形

解析:行政訴訟法第198條規定,情況判決僅適用於撤銷訴訟,且須原處分違法,惟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相關情事後駁回原告之訴;並應於判決主文諭知原處分違法。其要件不包括「無人訴訟參加」,訴訟參加與否並非情況判決之限制。故C錯誤。

第26題

在民事訴訟程序中,下列何種事項,法院原則上不應依職權為調查? A. 證明事實之證據 B. 當事人能力 C. 審判權之有無 D. 上訴有無逾期

參考解答

  • 答案:A. 證明事實之證據

解析:民事訴訟採辯論主義,原則上由當事人提出事實與證據,法院不依職權調查證據;惟當事人能力、審判權有無、上訴是否逾期等涉及訴訟成立要件與程序合法性之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故選A。

第27題

關於民事訴訟言詞審理原則與公開審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言詞辯論程序,應以訴訟代理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 B. 於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由本人出席庭期,且不得以手機簡訊截圖、照片、影音或其他文件取代其言詞陳述 C. 當事人對於他造提出之事實及證據,應由其訴訟代理人或特別代理人,代為撰狀陳明,以增其攻擊防禦方法之確實性 D. 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方法,如涉及當事人隱私,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

參考解答

  • 答案:D. 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方法,如涉及當事人隱私,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

解析: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規定,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隱私或業務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或法院認為必要者,得裁定不公開審判,故D正確。A應以「當事人」聲明應受裁判事項為始,非訴訟代理人;B當事人得委任訴訟代理人,不必然本人出庭;C事實及證據應由當事人陳述,非由代理人代撰。

第28題

住所地在臺北之甲,與住所地在桃園之乙及住所地在新竹之丙,三人相約在臺中見面。言談間因細故發生爭吵,甲遭乙與丙共同毆傷。甲欲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將乙、丙列為共同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由何法院管轄? A.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B.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C.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D.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參考解答

  • 答案:D.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解析: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本件毆傷行為地在臺中。又依第20條,共同被告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但依第15條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共同管轄法院管轄。臺中地院為行為地之共同管轄法院,故選D。

第29題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上和解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 B.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C.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和解成立者,不得為執行名義 D.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參考解答

  • 答案:C.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和解成立者,不得為執行名義

解析:民事訴訟法第380條之1明定,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故C稱「不得為執行名義」錯誤。A依第377條法院得隨時試行和解;B依第380條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D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者,得請求繼續審判。

第30題

下列何種占有狀態之人,不得行使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A. 占有物之無權占有人 B. 占有物之惡意占有人 C. 占有物之間接占有人 D. 占有物之輔助占有人

參考解答

  • 答案:D. 占有物之輔助占有人

解析:民法第962條規定占有人得請求返還占有物、除去妨害及防止妨害,其主體為「占有人」。凡事實上管領其物者均屬之,有權或無權、善意或惡意、直接或間接占有,均得行使。惟輔助占有人僅係受他人指示而為管領,欠缺獨立之占有意思,通說與實務均認其非占有人,不得以自己名義行使物上請求權,僅能依其與指示者間之內部關係主張。故選 D。

第31題

受輔助宣告之人,未得輔助人之同意所為拋棄繼承之效力為何? A. 有效 B. 無效 C. 得撤銷 D. 效力未定

參考解答

  • 答案:B. 無效

解析: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6款明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之行為,應經輔助人同意;同條第2項並準用第78條至第83條之規定。拋棄繼承性質上為單獨行為,依第78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故未經輔助人同意之拋棄繼承,效力為無效,而非得撤銷或效力未定。故選 B。

第32題

下列何者非民法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A. 給付不能損害賠償責任 B. 給付遲延損害賠償責任 C. 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D. 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解答

  • 答案:C. 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解析:債務不履行指債務人違反基於契約或法律所生之給付義務,民法上之類型包括給付不能(第226條)、給付遲延(第229條以下)及不完全給付(第227條),三者均生損害賠償責任。不當得利則依第179條,以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為要件,屬獨立之債之發生原因,與給付義務之違反無關,故非債務不履行責任。故選 C。

第33題

甲委請乙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到法院進行訴訟,就甲與乙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委任 B. 僱傭 C. 承攬 D. 居間

參考解答

  • 答案:A. 委任

解析:民法第528條規定,委任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律師受託擔任訴訟代理人,重在處理事務本身,具有高度裁量與信賴關係,非如僱傭僅提供勞務並受他方指揮監督,亦非承攬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更非居間僅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故甲與乙間成立委任關係,選 A。

第34題

甲將A 屋出租給乙並交付,乙合法轉租給丙並交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得請求乙返還A 屋 B. 甲不得請求丙返還A 屋 C. 甲得請求丙支付A 屋租金 D. 甲得向乙請求丙支付之租金

參考解答

  • 答案:B. 甲不得請求丙返還A 屋

解析:民法第443條允許承租人經出租人承諾將租賃物轉租,合法轉租後,承租人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繼續,次承租人基於次租賃取得占有之正當權源。出租人與次承租人間並無契約關係,除第444條規定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損害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外,出租人不得請求次承租人返還租賃物或給付租金;租賃存續中承租人占有亦有權源。故選 B。

第35題

關於收養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養子女對本生父母,仍享有法定繼承權 B. 養父母均死亡時,應為未成年之養子女置監護人 C. 繼親收養者,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關係均停止 D. 本生父母若有受扶養之必要時,得向其已被出養之子女,請求給付扶養費

參考解答

  • 答案:B. 養父母均死亡時,應為未成年之養子女置監護人

解析:民法第1077條第2項本文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故養子女對本生父母無法定繼承權,本生父母亦不得請求扶養,A、D 均誤;但書明定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C 誤。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其權利義務時,依第1091條應置監護人,故 B 正確。

第36題

關於親屬間之扶養義務與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B. 父母離婚後,未行使親權之一方,對未成年子女無須負扶養義務 C. 扶養之方法與給付費用,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專屬親屬會議或法定監護人定之 D. 受扶養權利人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時,如其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並未領取重大傷病卡者,扶養義務人不得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參考解答

  • 答案:A. 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解析:民法第1116條之1明定,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A 正確。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B 誤;第1120條規定扶養方法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扶養費不能協議時得聲請法院定之,C 誤;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於受扶養權利人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時僅得減輕義務,與是否領取重大傷病卡無關,D 誤。

第37題

下列何者不構成信賴利益的賠償? A. 自始客觀不能 B. 自始主觀不能 C. 締約上過失 D. 錯誤意思表示之撤銷

參考解答

  • 答案:B. 自始主觀不能

解析:信賴利益賠償在使當事人回復至信契約有效前之狀態。民法第247條規定,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時,訂約時知或可得而知其不能者,對非因過失而信契約有效之他方負賠償責任,即自始客觀不能之情形;第91條規定撤銷錯誤意思表示時,對信其有效而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締約上過失亦以信賴利益為賠償範圍。至自始主觀不能,契約仍屬有效,債務人應負履行利益之債務不履行責任,故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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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非屬要物契約? A. 定金契約 B. 合會 C. 押租金契約 D. 使用借貸

參考解答

  • 答案:B. 合會

解析:要物契約除意思表示外,尚須交付物始能成立。使用借貸依民法第464條以物之交付為要件;定金依民法第248條須實際受有定金;押租金亦須交付押租金,均屬要物契約。合會依民法第709條之1,只須會首與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即可成立,會款是否已交付不影響契約成立,性質上為諾成契約,故選B。

第39題

訊(詢)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應告知其得選任辯護人之規定,下列何者不適用之? A. 司法警察詢問時 B. 檢察官訊問時 C. 法官訊問時 D. 法醫詢問時

參考解答

  • 答案:D. 法醫詢問時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95條課予訊問被告者告知得選任辯護人之義務;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依第100條之2準用該規定,檢察官訊問、法官訊問亦均有適用。法醫係從事相驗、鑑定等業務,並非刑事訴訟法所定之訊問主體,自不負此項告知義務,故選D。

第40題

下列何項情形,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A. 被告犯內亂罪 B. 被告犯醉態駕駛罪 C. 被告犯侵占遺失物罪 D. 被告犯公然侮辱罪

參考解答

  • 答案:A. 被告犯內亂罪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內亂罪依同法第4條但書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著手實行最輕本刑七年以上;其餘三罪均非強制辯護案件,故選A。

第41題

下列何項事實,應經舉證證明? A. 台積電是股票上市公司之事實 B. 法官職務上所已知之事實 C. 臺灣地區之日出、日沒時刻 D. 被告抗辯自白不具任意性之事實

參考解答

  • 答案:D. 被告抗辯自白不具任意性之事實

解析:民事訴訟法第278條規定,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刑事訴訟法第157條、第158條亦有公眾週知及法院已知事實免舉證之規定。台積電上市屬公眾週知,法官職務上已知事實及日出日沒時刻亦屬免舉證事項。被告抗辯自白非出於任意性時,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應由檢察官就自白之自由意志指出證明方法,故選D。

第42題

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有關權利與限制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在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檢察官得限制被告與其辯護人接見 B. 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在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檢察官得限制被告與其辯護人通訊 C. 被告及其辯護人得於法官訊問前,請求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D. 被告得請求檢閱所有檢察官送交法院之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參考解答

  • 答案:C. 被告及其辯護人得於法官訊問前,請求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明定,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得於法官訊問前請求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準備,故C正確。檢察官限制接見、通訊須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不能僅以偵查不公開為由;D之卷證檢閱原則上屬辯護人權利,且非毫無限制,被告本人亦不得逕請求檢閱全部卷證。

第43題

刑法第14 條第1 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下列何者不屬於本項注意義務的來源? A. 法令規則 B. 業界成規 C. 契約 D. 法律草案

參考解答

  • 答案:D. 法律草案

解析:刑法第14條第1項所稱注意義務,係指行為人依其情節應注意且能注意者;其來源包括法令、契約、業務規範、習慣及法理等,用以判斷客觀上應否注意。業界成規可作為業務上注意義務之依據;法律草案尚未完成立法、未生效,不具規範效力,不能成為注意義務來源,故選D。

第44題

關於正當防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防衛過當,僅能減輕或免除其刑,不能阻卻違法 B. 正當防衛之所以不罰,是因為阻卻行為之違法性 C. 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 D. 正當防衛行為之所以不罰,是因行為人無責任能力

參考解答

  • 答案:D. 正當防衛行為之所以不罰,是因行為人無責任能力

解析:正當防衛依刑法第23條前段,係對於現時不法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因阻卻違法而不罰,故B、C敘述正確。防衛過當依同條但書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並未阻卻違法,A亦正確。D稱不罰係因行為人無責任能力,忽略正當防衛係阻卻違法事由,與責任能力無關,故選D。

第45題

某甲在擔任里長期間,將向臺北市政府申請里民補助所得款項加以侵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某甲在偵查中自白犯罪,並將全部犯罪所得自動繳交,符合減輕其刑之規定 B. 某甲擔任里長,不是公務員,只能論以業務侵占罪 C. 某甲侵吞里民補助款,仍會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名 D. 某甲與不具有公務員身分的里民乙共謀侵吞,乙仍然會成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名

參考解答

  • 答案:B. 某甲擔任里長,不是公務員,只能論以業務侵占罪

解析:里長是民選的地方公職人員,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依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及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的規定,屬於公務員;因此B稱里長不是公務員、只能論以業務侵占罪,並不正確。A: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可以減輕其刑。C:里民補助款屬於公有財物,侵吞會構成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D:依同條例第3條,不具公務員身分的人與公務員共犯者,仍依本條例處斷。

第46題

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賄罪,及第11 條第1 項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上開兩罪為聚合犯 B. 上開兩罪為集合犯 C. 上開兩罪為結合犯 D. 上開兩罪為對向犯

參考解答

  • 答案:D. 上開兩罪為對向犯

解析:受賄與行賄是互為對象的兩方行為,雙方各自成立犯罪,學理上稱為對向犯(必要共犯的一種),彼此不成立共同正犯,故選D。聚合犯指多數人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例如聚眾鬥毆;集合犯指反覆實行同種行為,而法律評價上僅論以一罪;結合犯指兩個獨立犯罪行為結合成一個罪名。這三種型態都不符合收賄與行賄之間「互為對象、各自成罪」的關係。

第47題

甲駕駛汽車與乙機車騎士發生行車糾紛,乙下車欲與甲爭吵,甲見狀急踩油門欲駕車逃離現場,不慎轉向錯誤撞擊乙,乙因而倒地不治死亡。關於甲之罪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構成過失致死罪 B. 甲構成殺人罪 C. 甲構成傷害罪 D. 甲構成傷害致死罪

參考解答

  • 答案:A. 甲構成過失致死罪

解析:甲主觀上只是要逃離現場,並沒有殺人或傷害的故意;撞擊乙是因為駕車操作失誤所造成,屬於過失行為,而且乙死亡與該過失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因此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既然欠缺殺人故意,就不成立殺人罪;也因為沒有傷害故意,不成立傷害罪或傷害致死罪;傷害致死罪以行為人先有傷害故意為前提,本題並不符合。

第48題

關於刑法第24 條第1 項緊急避難規定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緊急避難情狀僅限於不法侵害情狀 B. 以因避免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為要件 C. 緊急避難過當與否,依據最後手段性原則判斷 D. 以避免自己生命、身體之緊急危難為限

參考解答

  • 答案:B. 以因避免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為要件

解析:刑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行為,不罰,故B正確。A錯誤:緊急危難不限於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是正當防衛的適用前提。D錯誤:避難兼及他人法益,且保護範圍包含自由與財產,不限於生命、身體。C錯誤:避難是否過當,應依利益衡量的衡平性判斷;「最後手段性」是判斷「出於不得已」的補充性要件,並非過當判斷的標準。

第49題

甲欲殺乙,誤丙為乙而殺之,屬於何種錯誤型態? A. 因果歷程錯誤 B. 等價的客體錯誤 C. 打擊錯誤 D. 包攝錯誤

參考解答

  • 答案:B. 等價的客體錯誤

解析:甲誤認丙為乙而下手殺害,行為人認識的客體與實際侵害的客體,在構成要件上等價,都是「人」,屬於等價的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成立殺人既遂。因果歷程錯誤是指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發展偏離行為人預見;打擊錯誤是指方法失誤而波及行為人未預期的客體;包攝錯誤是指行為人對構成要件的規範意義有所誤解。三者都與本題情形不同。

第50題

某甲為縣政府教育訓練業務承辦人,利用邀請講師所簽空白領據,填入4 堂課,但僅給講師2 堂課的鐘點費,利用代墊方式領款,將多出來的2 堂課費用,中飽私囊,該行為應如何論處? A.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侵占公有財物罪 B. 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1 款意圖得利截留公款罪 C. 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D. 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

參考解答

  • 答案:C. 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解析:甲利用承辦教育訓練的職務機會,以空白領據虛填4堂課,使機關誤信而核發款項,實際上僅支付講師2堂鐘點費,差額中飽私囊,屬於利用職務上機會施用詐術取得財物,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款項是經機關核發而交付,並非行為人先持有公有財物再侵吞,故不成立侵占公有財物罪;也不是單純截留公款,更非普通詐欺得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