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商業行政 民法考古題與答案

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商業行政 民法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共 25 題可線上瀏覽。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

本卷為共同科目試卷,與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的試題相同,以下為同一份試卷的題目與考選部官方答案。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胎兒甲是遺腹子,其父遭乙駕車不慎撞死。下列關於胎兒甲的權利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尚無權利能力,不得向乙主張權利 B. 關於甲權利之保護,甲視為有權利能力,然而他尚未出生,無法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C. 甲得以其母為法定代理人,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D. 無論甲將來是否為死產,其胎兒期間之權利不受影響32820、3332033520

參考解答

  • 答案:C. 甲得以其母為法定代理人,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解析:依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故胎兒於此範圍內有權利能力。本題中,甲之父遭乙不法侵害致死,甲得依民法第194條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扶養費之損失;因其尚未出生,依民法第1086條等規定,由母親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為請求。故選項C正確。選項A誤認胎兒全無權利能力;選項B一方面承認視為有權利能力,另一方面又稱不得請求,前後矛盾;選項D忽略民法第7條「非死產」之要件,若將來死產,即溯及不取得權利能力,其權利仍受影響。

第2題

甲公司於民國(下同)102 年2 月間舉辦員工旅遊,住宿乙之旅店,積欠住宿費新臺幣10 萬元,乙於103 年2 月催告後甲仍不給付,乙乃於104 年2 月訴請甲給付,於105 年2 月獲勝訴判決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於103 年2 月催告時,時效中斷 B. 乙於104 年2 月訴請甲給付時,時效不完成 C. 判決確定後,時效重新起算5 年 D. 判決確定後,時效重新起算15 年

參考解答

  • 答案:C. 判決確定後,時效重新起算5 年

解析:旅店住宿費依民法第127條第1款適用2年短期時效。乙於103年2月催告後,依第130條須於6個月內起訴,否則視為不中斷;乙遲至104年2月才起訴,故A錯誤。起訴依第129條第1項第3款係中斷時效,不是不完成,B錯誤。105年2月判決確定後,依第137條第2項,原有時效不滿5年者,重行起算5年,故C正確、D錯誤。

第3題

甲擁有A 鑽石,出租予乙使用,乙出賣並讓與予第三人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倘若丙為惡意,甲仍為鑽石之所有權人 B. 縱使丙為惡意,甲仍不得向丙請求返還鑽石 C. 倘若丙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丙取得鑽石之所有權 D. 倘若丙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甲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或利益之返還

參考解答

  • 答案:B. 縱使丙為惡意,甲仍不得向丙請求返還鑽石

解析:乙為承租人,僅有占有權限,竟出賣並讓與A鑽石予丙,屬無權處分。丙若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依民法第801條、第948條善意取得所有權,C正確;此時甲喪失所有權,得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向乙請求損害賠償或返還利益,D正確。若丙為惡意,則不適用善意取得,甲仍為所有人,A正確,且甲得依民法第767條請求丙返還鑽石,故B稱甲不得請求返還,錯誤,答案為B。

第4題

下列關於民法法源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民法第1 條所稱之習慣,僅指單純之習慣 B. 憲法總綱無法作為私法上具體請求權之基礎,故不得為法源 C. 法規命令非法律,故不得為法源 D. 法律精神演繹而出之一般法律原則,得為法源

參考解答

  • 答案:D. 法律精神演繹而出之一般法律原則,得為法源

解析:民法法源包括法律、習慣法、法理及一般法律原則。D所述由法律精神演繹而出之一般法律原則(如誠信原則、權利濫用禁止),得作為法源,正確。A錯誤,民法第1條所稱習慣須具備反覆慣行與法之確信,為「習慣法」而非單純習慣。B錯誤,憲法基本權保障及客觀價值秩序亦得作為私法解釋與請求權基礎。C錯誤,法規命令屬實質意義之法律,得為法源。

第5題

甲借給乙1 千萬元,乙為避免甲強制執行其所有之A 屋,乃與好友丙通謀虛偽作成買賣契約及A屋之移轉登記。嗣後A 屋被丁無權占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丙間之買賣契約與物權行為均為無效 B. 乙得本於所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權,向丙請求塗銷所有權之登記 C. 甲於為保全對乙之借款返還請求權之情形下,其得以自己名義,代位乙對丙行使所有權之塗銷登記 D. 丙得本於所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權,向丁請求返還A 屋

參考解答

  • 答案:D. 丙得本於所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權,向丁請求返還A 屋

解析:乙、丙通謀虛偽成立買賣契約及辦理移轉登記,依民法第87條均屬無效,A正確。物權行為無效,乙仍為A屋所有人,得依民法第767條中段請求丙塗銷登記,B正確。甲為保全借款返還請求權,於乙怠於行使權利時,得依民法第242條代位乙向丙請求塗銷登記,C正確。丙既非所有人,自不得本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無權占有之丁請求返還A屋,D錯誤。本題問錯誤者,故選D。

第6題

關於意思表示錯誤,下列何者為動機錯誤? A. 甲欲贈與A 書給乙,而誤說為贈與B 書 B. 甲向乙購屋,預期房屋大漲,但其後卻跌價 C. 甲告知秘書乙,向丙訂購A 型機器,但乙口傳時誤為表示購買B 型機器 D. 甲誤A 犬為B 犬向乙買受之

參考解答

  • 答案:B. 甲向乙購屋,預期房屋大漲,但其後卻跌價

解析:動機錯誤指表意人形成意思之緣由或背景認識有誤,而非意思表示內容本身錯誤。B中甲購屋係因預期房價上漲,屬對未來經濟情勢之動機誤判,房屋跌價不影響買賣契約效力,為典型動機錯誤。A係表示行為錯誤(誤說),C為傳達錯誤(民法第89條),D係對標的物同一性之認識錯誤,屬民法第88條第2項物之性質錯誤,均非單純之動機錯誤。

第7題

甲向乙購買貨物一批,貨款總計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下列情形,何者不會導致甲之50 萬元貨款債務消滅? A. 經乙之同意,甲交付等值之金塊給乙 B. 甲交付面額50 萬元之即期支票給乙 C. 甲、乙同意將該買賣貨款更改為消費借貸 D. 甲要清償貨款債務時,因乙失蹤,甲乃向法院提存所為乙提存50 萬元

參考解答

  • 答案:B. 甲交付面額50 萬元之即期支票給乙

解析:本題測驗債之消滅原因。A屬代物清償,依民法第319條債務消滅。C屬債之更改,以新債務取代舊債務,舊債務消滅。D依民法第326條,債權人受領遲延時債務人得提存,提存後債務消滅。B交付即期支票屬「新債清償」,依民法第320條,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須待新債務履行(支票兌現)時舊債務始消滅;故單純交付支票尚不使50萬元貨款債務消滅,答案為B。

第8題

甲欲出租自己所有的A 套房,於是刊登招租廣告,寫明A 套房所在地點及每月租金數額,並附上A 套房內部清楚的照片。乙看到招租廣告後,立刻發電子郵件給甲表明願意依招租廣告上的條件承租。下列關於甲乙間租賃關係是否成立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所為之招租廣告為要約,乙願意承租之意思表示為承諾,租賃關係成立 B. 甲所為之招租廣告與乙願意承租之意思表示為交錯要約,租賃關係成立 C. 甲所為之招租廣告為要約之引誘,乙願意承租之意思表示為要約,甲若承諾,則租賃關係成立 D. 甲所為之招租廣告為要約之引誘,乙願意承租之意思表示為要約,因內容一致,租賃關係成立

參考解答

  • 答案:C. 甲所為之招租廣告為要約之引誘,乙願意承租之意思表示為要約,甲若承諾,則租賃關係成立

解析:招租廣告之目的在於引誘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約,性質上屬「要約之引誘」,依民法第154條第2項之法理,價目表或廣告之寄送不視為要約。乙見廣告後以電子郵件表明願依廣告條件承租,性質為要約,仍須經甲承諾,租賃契約始成立,故C正確。A誤認廣告為要約;B所謂交錯要約,指雙方意思表示偶然一致,本題乙係回應廣告而提出要約,非交錯要約;D誤認雙方意思表示內容一致即成立契約,忽略尚須甲承諾。

第9題

16 歲的甲,發現鄰居乙家失火,甲雖成功撲滅火源,但於奮勇滅火之際,不慎打破乙家中的水晶花瓶,並被火灼傷而支出醫藥費。下列關於甲乙間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甲之法定代理人承認前,甲乙間不成立無因管理 B. 甲得請求乙賠償其醫藥費 C. 雖甲非出於重大過失,乙仍得請求甲賠償其水晶花瓶 D. 甲得請求乙支付其成功滅火的報酬32820、3332033520

參考解答

  • 答案:B. 甲得請求乙賠償其醫藥費

解析:本題涉及無因管理與緊急避難。甲為避免乙之財產遭遇急迫危險而滅火,成立民法第176條之無因管理;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受損害(醫藥費),得請求本人賠償,故B正確。依民法第175條,管理人為免除本人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管理事務者,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外,不負賠償責任,故甲打破花瓶不須賠償,C錯誤。無因管理屬事實行為,不以具備行為能力為必要,A錯誤;無因管理亦無報酬請求權,D錯誤。

第10題

甲僱用無機車駕照之乙為店員,幫其送便當。乙在送便當途中機車超速撞上未戴安全帽的丙,造成丙頭部嚴重腦震盪及全身大小挫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僱主甲對於丙之損害,原則上需要丙舉證甲有過失,甲始須負擔賠償責任 B. 雖事故之發生主要起因於乙超速,但丙未戴安全帽,亦屬與有過失 C. 若乙並無財產可供賠償,經丙向法院聲請,甲有可能因此一人負擔一部或全部之賠償 D. 甲若對丙賠償損害,事後得對乙行使求償權

參考解答

  • 答案:A. 僱主甲對於丙之損害,原則上需要丙舉證甲有過失,甲始須負擔賠償責任

解析:民法第188條第1項採僱用人中間責任,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僱用人須舉證證明選任及監督已盡相當注意,或縱盡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才能免責;並非由被害人丙舉證甲有過失,故A錯誤。B之未戴安全帽與損害擴大有關,屬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C為第188條第2項法院得斟酌經濟狀況令僱用人全部或一部賠償;D為第188條第3項之求償權。

第11題

下列關於買賣契約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買受人履行民法第356 條之檢查通知義務,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成立要件之一。惟依民法第356 條規定,於不能即知之瑕疵,不適用之 B. 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買受人即使未履行檢查通知義務,亦不妨礙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成立 C.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保證無瑕疵者,其特約為無效 D.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價值或效用之瑕疵者,出賣人如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

參考解答

  • 答案:B. 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買受人即使未履行檢查通知義務,亦不妨礙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成立

解析:民法第357條明定,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第356條之檢查通知義務不適用。故出賣人故意隱匿瑕疵時,買受人即使未從速檢查通知,仍不影響物之瑕疵擔保責任,B正確。A誤稱不能即知之瑕疵不適用第356條,實則第356條第2項仍要求日後發現時通知;C依第366條須以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為特約無效事由,非單純保證無瑕疵;D依第355條第2項,出賣人保證無瑕疵時仍應負責。

第12題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時,應負下列何種責任? A. 縱然通常事變,仍應負責 B. 僅就抽象輕過失負責任 C. 僅就具體輕過失負責任 D. 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任

參考解答

  • 答案:A. 縱然通常事變,仍應負責

解析:民法第606條規定,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任;僅於不可抗力、物之性質,或客人自己及其伴侶、隨從、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才能免責。此種責任程度重於抽象輕過失與具體輕過失,縱通常事變亦應負責,故A正確,B、C、D均屬過輕。

第13題

甲受乙委託處理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無給付報酬。依民法規定,甲應盡何種注意義務,否則將負過失責任? A. 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B. 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C.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D. 通常事變之注意

參考解答

  • 答案:B. 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解析:民法第535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受有報酬者,才提高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甲受乙委託處理事務且未受報酬,故僅負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義務,若有過失即依具體輕過失標準負責,而非一般人之注意或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答案為B。

第14題

甲將其所有之鑽戒一只移轉予乙占有,並設定動產質權,以擔保甲對乙所負債務。乙於占有該鑽戒期間中,向丙詐稱其為該鑽戒之所有人,將該鑽戒出售予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之丙,且已實際交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丙自實際由乙受領交付鑽戒時起,成為該鑽戒之所有人,甲不得請求丙返還 B. 甲自乙將鑽戒交付予丙之時起,二年內得請求丙返還,但須償還丙支出之價金 C. 甲自乙將鑽戒交付予丙之時起,一年內得請求丙返還,但須償還丙支出之價金 D. 甲自乙將鑽戒交付予丙之時起,二年內得請求丙返還,且不須償還丙支出之價金

參考解答

  • 答案:A. 丙自實際由乙受領交付鑽戒時起,成為該鑽戒之所有人,甲不得請求丙返還

解析:乙為質權人,僅有質權而無所有權,其向丙謊稱所有人並出售鑽戒,屬無權處分。丙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且已受領交付,依民法第948條及第801條規定,丙取得鑽戒所有權。民法第949條之盜贓、遺失物回復請求權,以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占有為前提;本件甲係自願將鑽戒交付乙設定質權,其喪失占有基於自己意思,故無第949條、第950條之適用,甲不得請求丙返還,答案為A。

第15題

乙以其所有之A 土地供甲設定第一次序之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甲對乙基於二者間之加盟契約所生債權。乙復以A 土地供丙設定第二次序100 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丙對丁基於金錢借貸契約所生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無論乙是否同意,甲、丙間得就各自在A 土地上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次序為讓與 B. 丙對丁所生貸與金錢之債權,如係未約定確定期日者,丁得隨時請求確定乙所擔保之債權 C. 無論丙是否同意,甲乙得於原債權確定前,重新約定變更第一次序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 D. 原債權確定前,甲將對乙所生原債權之一部分讓與予丙時,丙成為第一次序最高限額抵押權之

參考解答

  • 答案:C. 無論丙是否同意,甲乙得於原債權確定前,重新約定變更第一次序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

解析:依民法第881條之3,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甲與抵押人乙得約定變更第881條之1第2項所定擔保債權之範圍或債務人,且無須得後次序抵押權人丙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同意,故C正確。A之次序讓與依民法第870條之1須經抵押物所有人乙同意;B依第881條之5僅抵押人或抵押權人得請求確定,債務人丁無此權;D依第881條之6,原債權確定前讓與債權(含一部讓與),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

第16題

甲以暴力搶走乙之鑽錶後,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乙之鑽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得請求甲返還鑽錶 B. 甲取得鑽錶之所有權 C. 甲未取得鑽錶所有權 D. 甲乙共有鑽錶所有權32820、3332033520

參考解答

  • 答案:B. 甲取得鑽錶之所有權

第17題

甲向乙借新臺幣1000 萬元,以甲所有之A 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嗣後甲以A 地為丙設定普通地上權,丙在A 地上建築B 屋。債務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債務,乙聲請法院拍賣A 地,但因B 屋之存在,故無人應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得聲請法院將B 屋與A 地併付拍賣,但對於B 屋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B. 乙得聲請法院將B 屋與A 地併付拍賣,且對於B 屋之價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C. 乙僅得聲請法院拍賣A 地,並無聲請將B 屋與A 地併付拍賣之權 D. 乙僅得聲請法院拍賣B 屋,並無聲請將B 屋與A 地併付拍賣之權

參考解答

  • 答案:A. 乙得聲請法院將B 屋與A 地併付拍賣,但對於B 屋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解析:抵押權設定後,抵押人甲另設定普通地上權予丙,丙在抵押土地上建B屋。依民法第877條第2項準用第1項,抵押權人乙於實行抵押權必要時,得聲請法院將B屋與A地併付拍賣,以促進拍定;但第877條第1項但書明定,抵押權人對於建築物之價金並無優先受清償之權,僅能就A地價金優先受償。故乙有併付拍賣之聲請權,卻不得就B屋價金主張抵押權優先分配,答案為A。

第18題

甲1、甲2、甲3 至甲10 等10 人,經登記為A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分所有人。甲1、甲2、甲3至甲10 等10 人依法律規定作成以下規約:甲1 得使用A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頂樓。甲1 出賣其專有部分,移轉其占有於乙,登記乙為A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分所有人。乙於受讓時就甲1 依該規約所享有權利一事,不知且非可得而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該規約雖未經登記,但因乙就甲1 依該規約所享有權利一事,不知且非可得而知,故得使用A區分所有建築物之頂樓 B. 乙就甲1 依該規約所享有權利一事,不知且非可得而知,故得使用A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頂樓 C. 該規約未經登記,乙因此得使用A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頂樓 D. 乙得使用A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頂樓

參考解答

  • 答案:D. 乙得使用A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頂樓

第19題

甲登記為A 地所有人,於A 地上設定20 年期限之普通地上權於乙。甲與乙約定,乙每年應支付甲地租新臺幣15 萬元,共計20 年地租之約定。某日夜晚,甲於A 地上掩埋大量劇毒廢棄物,致A 地受有縱經百年休養亦無法回復,完全不能達原來使用之損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得支付未到期之3 年分地租後,拋棄其地上權 B. 乙得支付未到期之1 年分地租,拋棄其地上權 C. 乙得支付未到期2 年分之地租,拋棄其地上權 D. 乙得拋棄其地上權,並免地租支付義務

參考解答

  • 答案:D. 乙得拋棄其地上權,並免地租支付義務

解析:民法第835條第3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的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目的時,地上權人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甲在A地掩埋劇毒廢棄物,致土地縱經百年亦無法回復,顯屬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的事由,故乙得拋棄地上權且免付地租。A、B、C所述支付3年、1年或2年地租,均屬其他情形,不適用本題。

第20題

下列何種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 年? A. 離婚時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B. 判決離婚時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C. 解除婚約時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D. 解除婚約時之贈與物返還請求權

參考解答

  • 答案:B. 判決離婚時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解析:民法第125條規定一般請求權消滅時效為15年。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依第1030條之1有2年及5年的短期時效;解除婚約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依第979條、贈與物返還請求權依第979條之2,均為2年。判決離婚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規定於第1056條,並無短期時效的特別規定,故回歸15年。

第21題

張大雄與李靜香結婚,並約定妻冠夫姓而成張李靜香,二人生子名為小明,並約定該子從母姓,小明之姓名應為下列何者? A. 李小明 B. 張李小明 C. 李張小明 D. 張小明

參考解答

  • 答案:A. 李小明

解析: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父母應於子女出生登記前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約定從母姓時,應從母的本姓,而非母冠夫姓後的全名。李靜香的本姓為李,冠夫姓後雖全名為張李靜香,其本姓仍為李,故小明從母姓應為李小明,而非張李小明或李張小明。

第22題

甲為A 照護中心之代表人,乙受監護之宣告,甲於何種情形,不得為乙之監護人? A. 甲為乙之配偶 B. 甲為乙之四親等之堂兄 C. 甲為乙之三親等之姨丈 D. 甲為乙之女婿

參考解答

  • 答案:C. 甲為乙之三親等之姨丈

第23題

下列關於法定繼承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民法第1138 條第2 款所稱之母,自不包含父所娶之後妻在內 B. 民法第1138 條第3 款所稱兄弟姊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 C. 養子女對本生父母之遺產,無繼承權 D. 法定繼承人如喪失我國國籍者,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

參考解答

  • 答案:D. 法定繼承人如喪失我國國籍者,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

解析:本題考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民法第1138條所稱「父母」指生父母;父之後妻若未收養,僅為姻親,不會因此成為法定繼承人,故A敘述正確。同條第3款「兄弟姊妹」包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之半血緣兄弟姊妹,B亦正確。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停止,對本生父母遺產無繼承權,C正確。繼承權不以具我國國籍為要件,喪失國籍者仍得繼承,只是特定土地權利之取得另受土地法限制,故D稱「不得繼承」錯誤。

第24題

下列關於繼承權有無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已取得繼承權 B. 繼承開始後已取得繼承權,仍可能因變造遺囑而喪失 C. 繼承開始前喪失繼承權,仍可能因被繼承人宥恕而回復 D. 對被繼承人重大虐待者,應經被繼承人遺囑表示,始喪失繼承權

參考解答

  • 答案:D. 對被繼承人重大虐待者,應經被繼承人遺囑表示,始喪失繼承權

解析: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當然取得繼承權,A正確。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4款明定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遺囑者喪失繼承權,且此類行為可能發生於繼承開始後,故B正確。同條第2項規定第2款至第4款事由經被繼承人宥恕者,繼承權不喪失,故繼承開始前已喪失者仍可能因宥恕而回復,C正確。至第5款重大虐待或侮辱,須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但法條未限定以遺囑為之,生前明確表示亦足,D稱「應經遺囑表示」錯誤。

第25題

甲因其子乙結婚而贈與乙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甲與丙再婚,翌日甲即死亡。甲死亡時有財產500 萬元,對丁負債200 萬元。甲之繼承人乙及丙發現甲之遺囑中表示,遺贈甲之母戊25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丙受有特留分100 萬元保障 B. 乙得對戊主張扣減遺贈50 萬元 C. 乙的特留分較丙多50 萬元 D. 戊得向乙丙主張酌給遺產權

參考解答

  • 答案:A. 丙受有特留分100 萬元保障

解析:乙因結婚受贈100萬元,依民法第1173條應予歸扣。應繼財產為500萬-200萬負債+100萬歸扣=400萬元;繼承人乙、丙應繼分各1/2即200萬元,特留分各100萬元,故A正確。乙已受贈100萬元,其特留分已獲滿足,不得再對戊主張扣減,B錯誤。乙、丙特留分均為100萬元,C錯誤。戊為受遺贈人,非受被繼承人扶養之人,無民法第1149條酌給遺產請求權,D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