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附條件法律行為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所附之解除條件,若於約定時已經不成就,法律行為無效
B. 所附之停止條件,若於約定時已經不成就,視為無條件
C. 所附之解除條件,若於約定時已經成就,與無條件同
D. 所附之停止條件,若於約定時已經成就,與無條件同31570
參考解答
- 答案:D. 所附之停止條件,若於約定時已經成就,與無條件同31570
解析:依民法第99條,附停止條件者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者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條件於法律行為時已成就者,附停止條件之行為視為無條件而生效,附解除條件之行為則自始無效;條件於約定時已不成就者,附停止條件之行為無效,附解除條件者視為無條件。故D正確。A所述解除條件已不成就,應視為無條件而非無效;B所述停止條件已不成就,應為無效而非視為無條件;C所述解除條件已成就,法律行為無效,非與無條件同。
下列關於民法行為能力有無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 18 歲之甲偽造身分證年齡使乙信其有行為能力,並與其訂立買賣契約時,該買賣契約有效
B. 20 歲之丙,在無意識中將其所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土地,以300 萬元出售予丁時,該買賣契約無效
C. 18 歲之戊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而為自書遺囑時,該自書遺囑無效
D. 18 歲之己由20 歲之庚授權代理出售機車1 輛時,該買賣契約對庚有效
參考解答
- 答案:C. 18 歲之戊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而為自書遺囑時,該自書遺囑無效
解析:民法第83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以詐術使人信其有行為能力或已得法定代理人允許者,其法律行為有效,A正確。第75條後段規定,意思表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無效,B正確。第1186條第2項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已滿十六歲者得為遺囑,不以法定代理人允許為必要,故十八歲之戊所為自書遺囑有效,C稱無效,錯誤。第104條規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D正確。本題問錯誤者,選C。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中斷及不完成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消滅時效中斷事由終止後,時效重行起算
B. 消滅時效因起訴而中斷
C. 消滅時效中斷事由僅有對人之相對效力
D. 消滅時效不完成事由僅有對人之相對效力
參考解答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法人董事代表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社團定有代表權之董事者,應於設立時登記之,若未經登記者,僅不得以其對抗善意第三人
B. 社團法人總會決議對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C. 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三分之二同意
D. 董事無代表權者,其代表法人所為之行為,對法人當然不發生效力
參考解答
- 答案:B. 社團法人總會決議對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解析:民法第27條明定,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故 B 正確。A 錯:應登記事項未登記,依民法第31條係不得對抗第三人,不以善意為限。C 錯:董事有數人時,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法人事務之執行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非三分之二。D 錯:無代表權董事所為行為並非當然不生效力,仍須考量善意第三人保護。
甲為有機小農,有萬坪農地一筆,其上蓋有農舍一棟,並種植千株梨樹與樟樹一棵,在樟樹下已長期蓋有一座足以遮風避雨之涼亭,另又臨時搭設可移動之工作帳篷一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工作帳篷為獨立之動產
B. 樟樹為獨立之不動產
C. 農舍為獨立之不動產
D. 涼亭為獨立之不動產
參考解答
解析:民法第66條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樟樹已定著於土地且未分離,屬土地之成分,並非獨立不動產,故 B 錯誤。農舍與長期設置、足以遮風避雨之涼亭,均為定著物而屬獨立不動產;可移動之工作帳篷不具固定性,為獨立動產,A、C、D 均正確。
下列關於民法期間起算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以時定期間者,其始時不算入
B. 以星期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C. 以日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D. 以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參考解答
解析:民法第120條規定,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始日不算入。A 稱以時定期間其始時不算入,與「即時起算」之規定相反,故為錯誤。B、C、D 分別就星期、日、年定期間,均符合始日不算入之規定。期間起算影響權利行使與義務履行,應依民法總則之期間規定判斷。
下列關於定金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定金契約為不要物契約
B. 定金契約之性質為從契約
C.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視為其契約成立
D.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不得作為給付之一部
參考解答
解析:定金契約以定金之交付為成立要件,性質上為要物契約,且以主契約存在為前提,屬於從契約,故 B 正確、A 錯誤。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並非「視為」,C 錯誤。第249條並規定,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D 稱不得作為給付一部亦錯誤。
甲對乙負有新臺幣10 萬元的債務,丙因想追求甲,而欲承擔甲對乙的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丙得與甲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丙
B. 丙與乙訂立契約承擔甲之債務者,非經甲承認,對於甲不生效力
C. 丙承擔甲的債務後,甲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乙之事由,丙亦得以之對抗乙
D. 丙因其承擔甲債務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甲之事由,得以之對抗乙
參考解答
- 答案:C. 丙承擔甲的債務後,甲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乙之事由,丙亦得以之對抗乙
解析:民法第303條規定,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得對抗債權人的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故 C 正確。A 錯: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承擔契約,依第301條須經債權人承認,才對債權人發生效力,並非契約成立即移轉。B 錯: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承擔契約,依第300條於契約成立時即移轉,不必經債務人承認。D 錯:承擔人因承擔關係得對抗債務人的事由,不得對抗債權人。
下列關於違約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A. 違約金,除非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否則推定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B. 同屬於契約確保之手段,「定金」是要物契約,「違約金」是不要物契約
C. 約定之違約金過高,法院得酌減之
D. 若當事人所約定係懲罰性違約金,則債務人之債務不履行有損害發生時,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解答
- 答案:A. 違約金,除非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否則推定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解析:民法第250條規定,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視為」是法律擬制,不許以反證推翻,與可舉證推翻的「推定」不同,故 A 用語錯誤。定金須交付始成立,為要物契約;違約金約定即成立,為不要物契約,B 正確。約定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依第252條酌減,C 正確。懲罰性違約金於有損害時仍得另行請求賠償,D 正確。
甲欠乙新臺幣(下同)20 萬元,約定同年3 月1 日清償借款,期限屆至,甲卻未返還20 萬元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縱使乙能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亦不得請求賠償
B. 縱使遲延後之給付對乙有利益者,乙仍得請求替補賠償
C. 甲遲延給付20 萬元欠款,乙至少得對甲請求依照法定利率或約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D. 若甲身無分文,則成立給付不能31570
參考解答
- 答案:C. 甲遲延給付20 萬元欠款,乙至少得對甲請求依照法定利率或約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解析:本題屬金錢債務之給付遲延。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約定利率較高者從其約定,故C正確。A錯誤:依民法第231條,債權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得請求賠償,並不以利息為限。B錯誤:依民法第232條,須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債權人始得拒絕給付並請求替補賠償。D錯誤:金錢債務不發生給付不能問題,債務人無資力僅生遲延責任,不構成給付不能。
下列關於分期付價買賣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分期付價買賣之標的,民法並無限制,故動產、不動產或權利均得為之
B. 分期付價之買賣,民法規定如買受人解除契約時,出賣人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惟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全部價金五分之一
C. 分期付價之買賣,民法規定如出賣人解除契約時,出賣人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惟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全部價金五分之一
D. 分期付價之買賣,民法規定如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十分之一,出賣人即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參考解答
- 答案:A. 分期付價買賣之標的,民法並無限制,故動產、不動產或權利均得為之
解析:民法第389條規定,分期付價買賣若約定買受人遲延時出賣人得請求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故D以十分之一為門檻,數字錯誤。民法第390條修正後規定,出賣人解除契約時,所受領價金於扣除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後應返還買受人,已無「扣留不得逾五分之一」之規定,故B、C均屬舊法內容,且B誤植為「買受人解除契約」。至於買賣標的,民法對分期付價買賣並未設限制,動產、不動產或權利均得為之,A正確。
甲購買新電腦一部,而將現用之電腦送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將電腦所有權移轉乙後,如事後後悔,仍得隨時撤銷契約
B. 甲在騎機車送電腦給乙的路途中,被酒駕者撞倒,致電腦全毀,甲應負給付不能之責任
C. 電腦交付後,乙發現有一個USB 插孔是故障的,甲有修補的義務
D. 乙在受領電腦後,因細故跟甲發生爭吵,把甲打到腦震盪,甲得撤銷贈與
參考解答
- 答案:D. 乙在受領電腦後,因細故跟甲發生爭吵,把甲打到腦震盪,甲得撤銷贈與
解析: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乙將甲打成腦震盪,屬刑法上有處罰明文之故意傷害行為,甲得撤銷贈與,故D正確。A 依第408條,贈與物權利移轉後原則上不得任意撤銷;B 依第410條,贈與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給付不能責任,甲遭酒駕者撞倒並無故意或重大過失;C 依第411條,贈與人原則上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甲無修補USB插孔之義務。
下列關於僱傭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原則上具有勞務契約專屬性
B. 經僱用人同意,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C. 勞務請求權屬於得讓與之債權
D. 定有期限之僱傭契約,若當事人之一方遇重大事由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契約
參考解答
解析:民法第484條第1項規定,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可知勞務請求權不具讓與性,C 稱其屬於得讓與之債權,敘述錯誤。同條第2項規定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足見勞務給付具有專屬性,A、B 均正確。第489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D 正確。
下列關於動產善意取得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動產善意取得之規定,於金錢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適用之
B. 受讓人於因指示交付而受讓動產之占有,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為善意者為限,始得主張善意取得之效果
C. 受讓人於明知或因抽象輕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動產之權利者,無善意取得之適用
D. 善意受讓人所取得之動產,如係盜贓物,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時起2 年內,雖得請求回復其物,但惡意占有人則不得請求之
參考解答
- 答案:D. 善意受讓人所取得之動產,如係盜贓物,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時起2 年內,雖得請求回復其物,但惡意占有人則不得請求之
解析:民法第948條第2項僅就依第761條第2項「占有改定」受讓占有者,限制須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始受保護;B 誤指為指示交付(第761條第3項),故錯誤。同條第1項但書僅排除「明知」讓與人無讓與權利,抽象輕過失不影響善意取得,C 錯誤。第951條係規定盜贓物回復請求權不適用於金錢及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非善意取得整體不適用,A 錯誤。D 符合第949條:盜贓物之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時起二年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現占有人若為惡意,本不受善意取得保護,原占有人得依第767條請求返還,不受二年限制。
抵押物之價值因不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減少者,普通抵押權人得行使何種保全行為?
A. 抵押權人於有急迫之情事時,得自為必要之保全處分
B. 抵押權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抵押人回復抵押物之原狀
C. 抵押權人得請求抵押人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
D. 抵押權人僅於抵押人因此所受利益之限度內,得請求提出擔保
參考解答
- 答案:D. 抵押權人僅於抵押人因此所受利益之限度內,得請求提出擔保
解析:民法第872條第3項規定,抵押物之價值因不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減少者,抵押權人僅於抵押人因此所受利益之限度內,得請求提出擔保,故D正確。A 之自為必要保全處分,係第871條針對抵押人行為足使抵押物價值減少且有急迫情事者;B 請求回復原狀、C 請求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均屬同條第1項、第2項「可歸責於抵押人」時之救濟方法,本題既不可歸責於抵押人,即不得援用。
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事由發生後,債務人或抵押人得請求抵押權人結算實際發生之債權額,並得於未逾原約定最高限額範圍內,就該金額請求變更為普通抵押權之登記
B.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原則上其擔保效力不及於繼續發生之債權或取得之票據上之權利
C.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D.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於實際債權額超過最高限額時,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於清償最高限額為度之金額後,即得請求塗銷其抵押權
參考解答
- 答案:C.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解析:民法第881條之15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並非抵押權本身消滅,故C之敘述錯誤。A 符合同法第881條之13結算實際債權額並變更為普通抵押權登記之規定;B 符合第881條之14,確定後原則上其擔保效力不及於繼續發生之債權或取得之票據權利;D 符合第881條之16,第三人清償最高限額為度之金額後得請求塗銷抵押權。
甲以其所有之相鄰土地中之A 地為供役不動產、B 地為需役不動產,登記設定A 地上不得建築高於兩層樓之建物後,分別將A 讓與乙、B 讓與丙,並完成移轉登記。就此情形,下列何者正確?
A. 甲於A 設定之不動產役權有效,但經讓與後,即無拘束乙、丙之效力
B. 甲於A 設定之不動產役權有效,經讓與後,乙為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丙為需役不動產所有人
C. 甲於A 設定之不動產役權違反物權法定主義,自始無效
D. 甲於A 設定之不動產役權與A 之所有權,因混同而消滅31570
參考解答
- 答案:B. 甲於A 設定之不動產役權有效,經讓與後,乙為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丙為需役不動產所有人
解析:民法第851條以下設有不動產役權,第853條明定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甲在自分別所有之A、B兩地間設定不動產役權,學說稱所有人不動產役權,參酌第762條但書法理,有效成立;A、B分別讓與乙、丙並完成登記後,役權隨同供役、需役不動產移轉,乙為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丙為需役不動產所有人。A 稱讓與後即無拘束力,忽略役權之追及效力;C 誤認違反物權法定主義;D 混同須同一人取得兩不動產,本題分歸二人,不發生混同。
經營珠寶店之甲因事外出,臨行時指示其僱用之店員乙好好看店。甲外出後,乙管理店內貴重物品時之身分為何?
A. 直接占有人
B. 占有輔助人
C. 自主占有人
D. 準占有人
參考解答
解析:民法第942條規定,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關係,受他人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乙為甲僱用之店員,依甲指示看管店內珠寶,雖事實上持有該物,但無獨立之占有意思,僅為甲占有之輔助機關,故為占有輔助人。A 直接占有人係自己對物有事實管領力者;C 自主占有人係以所有之意思占有者;D 準占有人指依第966條準用占有規定而行使其財產權之人,均與乙之地位不符。
無特別約定時,下列何種標的物為甲、乙所共有?
A. 甲利用乙寄放於甲處之螺絲,焊接於修理中之機車
B. 甲拾得因豪雨淹水漂流至甲處之乙所有之木櫃
C. 甲於乙所有土地中發現埋藏之金塊
D. 甲利用乙寄放於甲處之紙張印製而成之書籍
參考解答
解析:民法第808條規定,發現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不動產中發現者,該不動產所有人與發現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金塊埋藏於乙之土地,甲為發現人,故甲、乙各取得二分之一而成為共有人。A 之螺絲焊接於機車,屬動產附合(第812條),價值懸殊時由主物所有人取得,不成立共有;B 之漂流物依第810條準用遺失物規定,拾得人須經招領程序始可能取得所有權,非當然共有;D 以他人紙張印製書籍屬加工(第814條),所有權歸材料所有人或加工人,亦非共有。
下列關於收養要件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18 歲以上,且經被收養者之親屬會議全體同意,始生收養之效力
B.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 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16 歲以上,亦得收養
C. 直系血親四親等內之親屬成員,得相互收養
D.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之內且輩分不相當者,得收養為養子女
參考解答
- 答案:B.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 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16 歲以上,亦得收養
解析:民法第1073條規定,收養者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一方長於二十歲以上、他方僅長於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應長於十六歲以上。B之敘述與第1項本文及但書相符,正確。A誤為十八歲,且收養不以親屬會議同意為要件(須訂立書面並經法院認可),錯誤。第1073條之1明定直系血親、直系姻親,以及輩分不相當之六親等內旁系血親、五親等內旁系姻親,均不得收養,故C、D均錯誤。
下列關於夫妻財產制中特有財產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為特有財產
B. 夫或妻職業上必須之物為特有財產
C. 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
D. 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共同財產制之規定
參考解答
- 答案:D. 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共同財產制之規定
解析:民法第1013條之1明定三種特有財產: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故A、B、C均正確。至於特有財產之法律適用,依第1015條規定,應「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由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而非適用共同財產制,故D錯誤。本題問錯誤者,選D。
甲乙為兄妹,乙丙為夫妻,丙丁間為父子關係,丁戊為夫妻,戊庚為姊弟。下列關於親屬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如果丁之血緣從丙所出,則庚為丙之三親等旁系姻親
B. 如果丁之血緣亦從乙所出,則甲為丁之三親等旁系血親
C. 甲庚間無親屬關係
D. 丙庚間無親屬關係
參考解答
- 答案:A. 如果丁之血緣從丙所出,則庚為丙之三親等旁系姻親
解析:姻親範圍依民法第969條限於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姻親之姻親或姻親之血親不屬之。庚為戊之弟,戊為丁之妻,丁為丙之子;丙與戊固為一親等直系姻親,但庚係「血親(丁)之配偶(戊)之血親」,不在第969條列舉範圍,丙庚間無親屬關係,故A稱庚為丙之三親等旁系姻親,錯誤,D正確。丁若血緣亦從乙所出,甲為乙之兄,甲與丁為三親等旁系血親,B正確。甲庚間無血親亦無姻親,C正確。本題問錯誤者,選A。
關於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與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陳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6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於稅捐機關與法院強制執行處
B. 被繼承人之全體債權人應於繼承開始時起6 個月內,共同向法院聲請命全體繼承人以書面提出遺產清冊於債權人會議
C.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6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於稅捐機關與法院強制執行處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經陳報
D.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參考解答
- 答案:D.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解析:民法第1156條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必要時得聲請延展,故A、C所稱六個月及陳報稅捐機關、法院強制執行處,均屬錯誤。C雖提及「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此一第1156條第3項之效果,但期間與受理機關敘述錯誤,整體仍非正確。第1157條規定,繼承人陳報法院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債權,該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故D正確。B所述由全體債權人共同聲請命提出清冊,於法無據。
下列關於口授遺囑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口授遺囑為特別方式之遺囑,較普通方式之遺囑簡略
B. 口授遺囑係為適應遺囑人有生命危急或特殊情形而設
C. 口授遺囑,縱使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而不為之者,仍不影響該遺囑之效力
D.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
參考解答
- 答案:C. 口授遺囑,縱使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而不為之者,仍不影響該遺囑之效力
解析:口授遺囑規定於民法第1195條至第1197條,屬特別方式遺囑,程序較普通方式簡略,用以因應遺囑人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A、B均正確。惟第1195條明定須「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故遺囑人若尚能以自書、公證等方式為遺囑卻不為之,即不符合口授遺囑之要件,該遺囑不生效力,C稱不影響效力,錯誤。第1197條規定,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真偽,D正確。本題問錯誤者,選C。
甲於2017 年因子女乙結婚贈與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因子女丙結婚贈與100 萬元。甲於2018年死亡時留有200 萬元,並對丁積欠債務100 萬元未清償;甲於遺囑中遺贈戊1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對乙之贈與為生前特種贈與,故不視為所得遺產
B. 丙就甲之遺產有特留分額為100 萬元
C. 乙得對受遺贈人戊主張扣減權
D. 乙之應繼分較丙多出100 萬元
參考解答
解析:甲死亡時遺產200萬元,扣除債務100萬元後剩100萬元,依民法第1173條應將結婚特種贈與乙200萬元、丙100萬元歸扣加入,算定應繼財產為400萬元,乙、丙應繼分各二分之一即200萬元。依第1224條,特留分以應繼財產扣除債務後計算,丙特留分為400萬元乘二分之一再乘二分之一,即100萬元,故B正確。A錯,特種贈與依第1173條「視為所得遺產」;C錯,乙已受贈200萬元,其特留分未受遺贈侵害,不得行使扣減權;D錯,二人應繼分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