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題
下列何者非屬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 A. 自己代理 B. 無權處分 C. 善意受讓 D. 無權代理
參考解答
- 答案:C. 善意受讓
解析:民法上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包括: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民法79條)、無權代理(民法104條)、無權處分(民法265條、104條準用)、表見代理等。善意受讓(民法938條、265條)屬保護交易安全之制度,使無權處分之移轉取得效力,非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本身。自己代理(民法102條)原則禁止,屬無權代理一種,效力未定。故C非屬效力未定法律行為。
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法制 民法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共 25 題可線上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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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卷為共同科目試卷,與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的試題相同,以下為同一份試卷的題目與考選部官方答案。
下列何者非屬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 A. 自己代理 B. 無權處分 C. 善意受讓 D. 無權代理
解析:民法上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包括: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民法79條)、無權代理(民法104條)、無權處分(民法265條、104條準用)、表見代理等。善意受讓(民法938條、265條)屬保護交易安全之制度,使無權處分之移轉取得效力,非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本身。自己代理(民法102條)原則禁止,屬無權代理一種,效力未定。故C非屬效力未定法律行為。
下列關於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私立大學為財團法人 B. 財團法人為公益法人 C. 財團法人得由一人單獨捐助成立 D. 國立大學為公法人
解析:財團法人係以捐助財產為基礎、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私立大學依私立學校法須登記為財團法人,故A、B均正確。財團法人之設立不以多數捐助人為必要,由一人單獨捐助亦得成立,C正確。國立大學係教育部所屬之公營造物,為國家機關之一部,並無獨立之法人人格,不屬公法人;公立大學須另有法律依據始得法人化,故D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下列關於代理人與代表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代理人與本人,係屬二個權利主體間之關係;代表與法人,係屬一個權利主體間之關係 B. 代理人以本人名義所為意思表示,其效果歸屬於本人;代表是法人機關,代表人所為行為,即法人行為,並無效力之歸屬問題 C. 代理人與代表均得為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 D. 代理相關規定,得類推適用於代表
解析:代理與代表的最大差異在於得否處理事實行為。代理係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民法第 103 條以下均以法律行為為核心,事實行為(如占有、侵權)不得代理;代表則為法人機關,代表人所為之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均視為法人自身行為。故「代理人與代表均得為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之敘述錯誤,答案為 C。A 正確,代理是二個權利主體間之三面關係,代表則是同一人格內部之機關關係;B 正確,代表無效力歸屬問題;D 正確,代理相關規定得類推適用於代表。
甲向乙購車一輛,價款未付,15 年後,甲在知情下仍與乙約定,承認該未付款之債務。該承認之性質為何? A. 意思表示 B. 意思通知 C. 觀念通知 D. 感情表示3167032070
解析:本題測驗消滅時效完成後「承認」的性質。甲於 15 年後已知時效完成,仍與乙約定承認該筆未付款債務,實務認為此舉係拋棄時效利益之意思表示,故屬意思表示,A 正確。須區辨者:時效進行中之「承認」(民法第 129 條第 1 項第 2 款)通說解為觀念通知,一經承認即生中斷時效之效果;但時效完成後之承認,因涉及拋棄已取得之拒絕給付抗辯權,性質上為意思表示,且以行為人知悉時效完成為前提,本題甲「知情」正合此要件。B 意思通知、D 感情表示均非;C 觀念通知則是時效進行中承認之性質,與本題時點不同。
甲係一明星,擔心狗仔跟拍,入住旅館時,冒用友人名字李四登記住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未經李四授權,與旅館簽約係屬無權代理 B. 旅館對於入住房客發生當事人同一性錯誤 C. 旅館對於入住房客為甲並無誤認,亦有與甲訂約之意 D. 甲與旅館之間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解析:甲冒用友人李四名義訂房,屬學說所稱「冒名行為」,其係為自己訂約,並非以代理人地位為李四為法律行為,故非無權代理,A誤。旅館重在收費與住房管理,對房客之人的同一性並不重視,實際上亦有與眼前訂約之人(甲)締約之意思,僅姓名記載不實,不構成當事人同一性錯誤,B誤。契約效力直接歸屬於甲,C正確。甲與旅館間無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之情事,D誤。
甲將其對乙之債權讓與於丙時,應具備下列何者要件,始得對乙發生效力? A. 甲、乙、丙三人之書面合意 B. 甲、乙、丙三人之口頭合意 C. 甲、丙達成合意,並應由甲與丙共同通知乙 D. 甲、丙達成合意,並應由甲或丙通知乙
解析: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準此,債權讓與僅須讓與人甲與受讓人丙達成讓與合意,並由甲或丙其中一人將讓與事實通知債務人乙,即對乙發生效力。無須甲、乙、丙三人合意(A、B誤),亦不必由甲與丙共同通知(C誤)。通知之目的在使債務人知悉清償對象,故D正確。
下列關於代理權消滅之敘述,何者正確? A. 代理人不得拋棄其代理權 B. 代理人死亡,代理權得為繼承之標的 C. 代理人喪失行為能力時,代理權消滅 D. 受僱人被解僱時,其代理權仍不消滅
解析:代理權係基於基礎法律關係而獨立存在之權利,代理人得拋棄,A誤。代理權具一身專屬性,不得為繼承之標的,代理人死亡時代理權消滅,B誤。受僱人被解僱,其職務代理權所依附之基礎關係消滅,代理權隨之消滅,D誤。代理人喪失行為能力時,已無法有效為代理行為,代理權歸於消滅(民法第550條就委任關係當事人一方喪失行為能力設有消滅事由),故C正確。
當事人間無特別約定時,下列何種情形得互相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A. 委任人償還費用之義務與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之義務 B. 清償人之給付與受領清償人之受領證書之給與 C. 承攬人交付完成物之義務與定作人給付報酬之義務 D. 承攬人返還定作物剩餘材料之義務與定作人給付報酬之義務
甲建設公司與乙營造廠訂立承攬契約,委託乙興建大樓;乙之受僱人丙於搭鷹架時,因過失掉落榔頭,致路人丁受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無須為丙之行為,對丁負損害賠償責任 B. 乙無須為丙之行為,對丁負損害賠償責任 C. 甲與乙均無須為丙之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D. 甲與乙對丙之行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解析:民法第189條規定,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甲僅將大樓興建工程發包,對乙搭設鷹架之施工方法並無定作或指示上之過失,故甲不須負責。丙為乙之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時因過失傷及丁,乙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應與丙連帶負賠償責任。故僅A正確,B、C、D均誤。
甲將其所有土地出租於乙種植作物,約定由甲於每年6 月30 日赴乙處受領所收成作物之一定數量作為租金。乙於締約第2 年之6 月28 日備妥約定給付之作物後,甲並未於約定期日赴乙處受領。乙礙於該批作物數量不貲且易腐壞,乃於7 月2 日僱用車輛載運該批作物赴甲處欲為給付,卻遭甲拒絕受領,乙乃將同批貨物出售並提存價款於法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得請求甲給付僱用車輛載運該批作物之費用 B. 乙未直接給付出售作物之價金於甲,不生清償效力 C. 乙已提出給付,之後對該提出給付之保管,僅於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始負責任 D. 甲未赴乙處收租,構成受領遲延,不得以乙欠租終止租約
解析:依民法第261條,債務人已提出給付,債權人受領遲延者,債務人得將給付物提存。提存後,債務即消滅。本題乙已將作物出售並提存價款於法院(民法261條準用259條),提存具有清償效力。故B敘述「乙未直接給付出售作物之價金於甲,不生清償效力」錯誤。A正確:受領遲延致債務人為保管給付物而生必要費用,債權人應負擔(民法258條)。C正確:受領遲延後,債務人僅負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民法258條)。D正確:甲受領遲延,乙不負遲延責任,甲不得以欠租終止租約。
甲為追求乙,允諾將名下之A 屋贈與乙,但未經公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將A 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前,甲得隨時撤銷贈與契約,乙不得請求甲辦理移轉登記 B. 甲將A 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乙入住後發現A 屋之窗戶有瑕疵,每逢下雨天必滲水。若甲事前不知該瑕疵之存在,亦未保證A 屋無瑕疵,乙不得請求甲負責修繕 C. 甲將A 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前,與乙大吵一架,憤而燒毀A 屋。但因贈與契約為無償契約,且該契約未經公證,故甲無須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D. 甲之配偶丙得知甲將A 屋贈與乙後,心有不甘而辱罵乙。乙不甘受辱,故意開車撞傷丙。甲得於知悉該情事1 年內,撤銷贈與契約3167032070
解析:甲雖未經公證,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於A屋移轉登記前原則上得撤銷贈與;但甲因爭吵憤而燒毀A屋,係故意使給付不能,依民法第410條,贈與人仍應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給付不能之賠償責任,不因無償或未經公證而免除。故C稱甲無須賠償,錯誤。A、B、D分別符合第408條、第411條、第416條。
甲向乙借貸周轉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約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十,一年後償還本息。甲央請好友丙擔任甲對乙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丙並同意拋棄其先訴抗辯權。俟清償期屆至,甲無力償還本息,雖甲對乙有另一筆已屆清償期之貨款債權1,100 萬元,但甲拋棄互為抵銷之抗辯,乙旋訴請丙連帶償還借款本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得訴請丙連帶償還1,200 萬元 B. 當乙訴請丙連帶償還借款本息時,丙得以甲對乙之貨款債權主張抵銷,抵銷後丙僅須償還乙60 萬元 C. 丙得主張約定利率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者,乙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D. 當乙訴請丙連帶償還借款本息時,因甲已拋棄其抵銷抗辯,丙無從以甲對乙之貨款債權主張抵銷,故丙應償還乙1,160 萬元
解析:約定利率30%超過民法第205條16%上限,超過部分乙無請求權,故借款本息為1,000萬元加160萬元,共1,160萬元。丙為連帶保證人,依民法第742條第2項,甲拋棄抵銷抗辯不影響丙;且依第742條之1,丙得以甲對乙已屆期之1,100萬元貨款債權主張抵銷。抵銷後僅餘60萬元,故丙僅須償還60萬元。
下列關於保證補充性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保證為從債務,債權人原則上應先向主債務人請求清償,且須經執行而無效果,始得請求保證人清償 B. 保證人得拋棄先訴抗辯權,該拋棄為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應向債權人為之 C. 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者,須於債權人同意後,始生效力 D. 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解析:本題考核保證補充性、先訴抗辯權拋棄及破產效力。A正確:保證為從債務,債權人原則應先向主債務人請求清償並經強制執行無效果,始得請求保證人清償(民法第742條)。B正確:先訴抗辯權拋棄為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向債權人為之即生效力。C錯誤: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為單獨行為,無須債權人同意,向債權人表示即生效力。D正確: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債權人得直接行使破產債權,保證人不得再主張先訴抗辯權(破產法第54條、民法第742條但書)。
下列何者非屬權利之原始取得? A. 無主物先占 B. 法院拍賣 C. 動產所有權之時效取得 D. 土地徵收
解析:原始取得係非基於他人既存權利而獨立取得權利,例如無主物先占、動產所有權時效取得、添附、善意取得,以及國家依公權力剝奪私人權利之土地徵收,均屬之。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拍定人係承受債務人原有之所有權,須由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並辦理登記,通說認其性質為繼受取得,非原始取得,故選B。
下列關於遺產分割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B.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C. 各繼承人對於繼承之公同共有不動產之分割請求權,性質上為具有一身專屬權利 D. 分割遺產之行為,因其發生權利之變動,其係屬處分行為之一種
解析:民法第1151條規定,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A正確;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B正確。遺產分割請求權係基於繼承而生的財產權,實務認其非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之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2條代位行使,故C稱其具一身專屬性,錯誤。分割遺產直接發生權利變動,性質上屬處分行為,D正確。本題選錯誤者,故為C。
甲向乙銀行貸款新臺幣1,000 萬元,雙方約定甲應以其所有之A 屋為乙銀行設定普通抵押權。關於雙方就A 屋設定普通抵押權之約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債權契約 B. 物權契約 C. 準物權契約 D. 準處分行為
解析:設定抵押權涉及兩層面:其一為甲負有為乙設定抵押權之義務,屬負擔行為,性質為債權契約,僅發生請求設定抵押權之債權債務;其二為實際設定抵押權之物權契約,須雙方書面合意並辦理登記,始生物權變動效力(民法第758條)。本題所稱「約定甲應設定抵押權」,重在創設設定義務,故為債權契約。準物權契約係以債權為標的之處分行為(如債權讓與),與本題無涉,故選A。
甲所有之A 土地,由乙在其上建有B 屋一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倘若乙係於甲將A 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前,基於地上權而在甲所有之A 土地上建築B 屋,嗣乙將B 屋出售給丁並辦理移轉登記,丙得對B 屋主張併付拍賣 B. 倘若乙係於甲將A 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後,基於地上權而在甲所有之A 土地上建築B 屋,嗣乙將B 屋出售給丁並辦理移轉登記,丙不得對B 屋主張併付拍賣 C. 倘若乙係於甲將A 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後,基於地上權而在甲所有之A 土地上建築B 屋,嗣乙將B 屋出售給甲並辦理移轉登記,丙得對B 屋主張併付拍賣 D. 倘若乙係於甲將A 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前,無權在甲所有之A 土地上建築B 屋,嗣乙將B 屋出售給丁並辦理移轉登記,丙得對B 屋主張併付拍賣
解析:民法第877條第1項限於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土地上營造建築物,抵押權人始得聲請併付拍賣;第2項則於第866條第2、3項情形,就地上權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人之建築物準用。A、D之B屋均於抵押權設定前建造,不符「設定後營造」,丙不得併付拍賣。B中乙於設定後基於地上權建屋再讓與丁,地上權隨建物移轉,丁為該權利人,丙仍得併付拍賣,故B稱不得,有誤。C中乙將B屋讓與土地所有人甲,地上權因混同消滅,土地與建物同歸抵押人,若僅拍賣土地將使建物與土地分離,依第877條第1項規範目的,丙得聲請併付拍賣,故選C。
下列關於不動產役權特性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此為不動產役權從屬性之表現 B. 不動產役權不得由供役不動產分離而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此為不動產役權從屬性之表現 C. 需役不動產經分割者,原則上不動產役權為各部分之利益仍為存續,此為不動產役權不可分性之表現 D. 供役不動產經分割者,原則上不動產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此為不動產役權不可分性之表現3167032070
解析:民法第853條明定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成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此為從屬性,A正確。B誤將從屬性套用於供役不動產,法條規範對象為需役不動產,故B錯誤。第856條規定需役不動產經分割者,不動產役權原則上為各部分之利益存續;第857條規定供役不動產經分割者,原則上就各部分仍存續,兩者均屬不可分性,C、D正確。本題選錯誤者,故為B。
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實行抵押權。下列何者不屬抵押權之實行方法? A. 法院拍賣 B. 流押契約之執行 C. 拍賣以外之方法 D. 行使抵押權之必要保全處分
解析:民法第873條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第878條允許於清償期屆滿後以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或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第873條之1更容許事先約定債權未獲清償時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流抵契約),三者均屬實行方法。至第871條、第872條之請求停止減價行為、請求回復原狀或提供擔保,屬抵押權之保全,非實行抵押權,故選D。
甲、乙、丙為三兄弟,甲與丁結婚,丙與戊結婚,乙未婚但認領庚。己為戊之妹。下列關於親屬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丁庚間無親屬關係 B. 庚戊間為姻親關係 C. 己庚間無親屬關係 D. 丁戊間為姻親關係
解析:民法第969條規定,姻親指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甲為庚父乙之兄弟,屬庚之旁系血親;丁為甲之配偶,即庚「血親之配偶」,兩人成立旁系姻親,故A稱丁庚間無親屬關係,錯誤。丙為庚之伯叔,戊為丙之配偶,亦屬庚血親之配偶,B正確。己僅為戊之妹,係姻親之血親,不在第969條姻親範圍,故己庚無親屬關係,C正確。丁、戊分別為兄弟甲、丙之配偶,屬「配偶之血親之配偶」,D正確。本題選錯誤者,故為A。
甲男乙女為夫妻,因乙女與丁男通姦,甲、乙乃於民國(下同)105 年3 月1 日辦妥協議離婚登記。105 年4 月1 日乙女與丙男辦理結婚登記。同年12 月1 日乙女生下一子戊。事實上,戊之生父為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戊可推定為甲男之子 B. 戊可推定為丙男之子 C. 丁得認領戊 D. 戊可同時推定為甲男、丙男之子
解析:戊於 105 年 12 月 1 日出生,回溯 181 至 302 日,受胎期間約為 105 年 2 月 2 日至 6 月 3 日。其中 2 月至 3 月 1 日仍在甲乙婚姻存續中,4 月 1 日以後則在乙丙婚姻存續中,依民法第 1062 條,戊同時具備對甲、對丙之婚生推定,學理上稱婚生推定競合,故 A、B、D 所述均屬可能。惟戊既受婚生推定即為婚生子女,並非非婚生子女,在否認之訴判決確定前,生父丁不得認領,故 C 錯誤,為本題答案。血緣上之生父與法律上之父並非同一概念。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子丙。丙已成年,未婚無子。甲之母丁尚生存。若甲、丙同時死亡,下列關於丙之遺產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A. 乙繼承甲遺產三分之二、丁繼承甲遺產三分之一;乙繼承丙遺產全部 B. 甲、乙共同繼承丙之遺產,然後再由乙單獨繼承甲之全部遺產 C. 乙繼承甲遺產二分之一、丁繼承甲遺產二分之一;乙繼承丙遺產三分之二、丁繼承丙遺產三分之一 D. 乙繼承甲遺產二分之一、丁繼承甲遺產二分之一;乙繼承丙遺產全部
解析:本題關鍵在同時死亡者互不繼承。甲、丙同時死亡,故丙不繼承甲之遺產,甲亦不繼承丙之遺產。甲之繼承人為配偶乙與第二順位之母丁,依民法第 1144 條第 3 款,配偶與第二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故乙、丁各得二分之一。丙成年未婚無子,繼承人為父母甲、乙,因甲同時死亡而不繼承,故由乙單獨繼承丙之全部遺產。綜合以觀,乙繼承甲二分之一、丁二分之一,乙繼承丙全部,D 正確。A、B、C 之比例或繼承順序均與上述說明不符。
密封遺囑為要式行為,若不具備法定方式,其效力如何? A. 遺囑效力未定,得隨時拒絕承認 B. 須經遺囑人的承認後,並經公證,始發生效力 C. 經法院認可後,得為有效 D. 密封遺囑雖然無效,然若具備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解析:本題考密封遺囑方式欠缺時之效力。民法第 1193 條明定,密封遺囑不具備第 1192 條所定方式,而具備第 1190 條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此即要式行為之「轉換」,故 D 正確。密封遺囑須由遺囑人簽名、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再由二人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並陳述為自己之遺囑;欠缺法定方式者原則上無效,但若全文自寫、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即轉換為自書遺囑而有效。A 效力未定、B 須經承認並公證、C 經法院認可,均無此種補正機制,與民法規定不符。
甲為乙之父。關於甲乙之扶養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成年後,甲因負擔對乙之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得減輕其義務 B. 乙成年後,對甲不予扶養,即當然喪失對甲之繼承權 C. 乙未成年時,不服甲之管教,對甲故意為重大侮辱,甲不得請求減輕對乙之扶養義務 D. 乙未成年時,甲未盡扶養義務,因扶養請求權各自獨立,甲當然得請求成年後之乙為扶養,乙不得拒絕
甲中年喪偶,僅有一子A。今甲死亡,留有未清償之債務數筆,以及土地、存款等財產。A 有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有關甲遺產之繼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A 依法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甲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B. A 在法院公示催告甲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所定一定期限內,得對於甲之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C. 甲之債權人,如不於法院公示催告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A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D. 在法院公示催告甲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所定一定期限屆滿後,A 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A 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解析:本題考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後清償債務與交付遺贈之先後順序。民法第 1160 條明定,繼承人非依前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遺贈為無償給與,須讓位於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故在公示催告期間內更不得交付遺贈,B 錯誤,為本題答案。A 依民法第 1157 條,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債權人報明債權;C 依第 1162 條,未報明且為繼承人所不知之債權人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D 依第 1159 條,期限屆滿後應按債權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且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