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考古題與答案

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共 50 題可線上瀏覽。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

本卷為共同科目試卷,與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的試題相同,以下為同一份試卷的題目與考選部官方答案。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法之成文法源? A. 國際法 B. 自治法規 C.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D. 法規命令

參考解答

  • 答案:C.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解析:行政法的成文法源,是指以文字形式存在的法規範,包括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法規(自治條例、自治規則),以及經批准生效的國際法(條約、協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雖然對各機關具有拘束力,但性質上屬於憲法解釋與裁判,學理上歸類為不成文法源(與習慣法、一般法律原則、判例並列),不列入行政法的成文法源。因此本題選 C。A 國際法、B 自治法規、D 法規命令,均屬成文法源。

第2題

行政機關未有正當理由不提供身心障礙者必要協助,違反下列那一項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 A. 比例原則 B. 信賴保護 C. 平等原則 D. 不溯及既往

參考解答

  • 答案:C. 平等原則

解析: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身心障礙者因障礙而需要必要協助或合理調整,機關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將使其無法與他人立於實質平等地位,構成基於障礙之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重在手段與目的之均衡;信賴保護、不溯及既往均與本題無關,故選C。

第3題

關於明確性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立法者原則上亦受明確性要求之拘束 B. 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 C. 明確性原則,在禁止法規內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 D. 強調國家行為,內容必須明確,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時,尤應有清楚之界限與範圍

參考解答

  • 答案:C. 明確性原則,在禁止法規內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

解析:正確答案為C。明確性原則並不禁止法規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只要該概念或條款可經由司法審查予以具體化、解釋,而使受規範者得以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即不違反明確性(釋字第432、491號等參照)。故C敘述錯誤。A正確,立法者亦受明確性要求拘束。B正確,明確性非指文義必須具體詳盡,得容許合理之判斷空間。D正確,國家行為尤其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內容須有清楚之界限與範圍,此為法治國原則之體現。

第4題

行政機關基於錯誤認定之事實而為行政決定,屬於下列何種裁量瑕疵? A. 裁量逾越 B. 裁量濫用 C. 裁量怠惰 D. 裁量違反比例原則

參考解答

  • 答案:B. 裁量濫用

解析:行政裁量瑕疵傳統分為裁量逾越、裁量濫用與裁量怠惰三類。其中「裁量濫用」除指出於不當動機、違反平等或比例原則外,尚包括行政機關「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與事件無關之事實基礎而為裁量決定,即所謂事實認定瑕疵型之裁量濫用。題中機關係基於錯誤認定之事實作成決定,屬裁量濫用(B)。A項裁量逾越指決定超出法定裁量範圍;C項裁量怠惰指依法應裁量而不行使;D項違反比例原則係裁量濫用之下位類型,但本題核心在「錯誤事實認定」此一瑕疵態樣,故以B最為精確。

第5題

甲向市政府承購國宅,該國宅有漏水等嚴重瑕疵,甲因而要求修繕,市政府發函拒絕甲之請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應先提起訴願,再向行政法院起訴 B. 市政府發函予甲屬於行政處分 C. 甲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D. 甲應循民事救濟管道

參考解答

  • 答案:D. 甲應循民事救濟管道

解析:甲向市政府承購國宅,性質上是政府立於私法地位與人民訂立的買賣契約,屬私法關係。國宅漏水等瑕疵的修繕請求,應依民法物之瑕疵擔保等規定向市政府主張;市政府拒絕修繕的函文僅為私法上的意思表示,不具行政處分性質,不得對之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故應循民事訴訟救濟。A、B、C 均以本件屬公法爭議、得提行政救濟為前提,與私法關係的定性不符。

第6題

下列何者屬於私經濟行政? A. 警察學校請求公費生償還公費 B. 私立大學不續聘教授 C. 公用停車場收取停車費 D. 行政機關拒絕給付符合檢舉要件之人民請領檢舉獎金

參考解答

  • 答案:C. 公用停車場收取停車費

解析:私經濟行政指行政機關以私法人身分從事經濟活動。公用停車場收取停車費屬行政機關經營公用事業收取對價,屬私經濟行政。A 選項公費生償還公費屬公法上給付關係;B 選項私立大學不續聘教授屬私法契約關係;D 選項檢舉獎金給付屬公法上獎勵給付,均非私經濟行政。

第7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縣自治條例得規定之行政罰種類? A. 勒令停工 B. 停止營業 C. 公布姓名 D. 吊扣執照

參考解答

  • 答案:C. 公布姓名

解析:地方制度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縣自治條例得設定行政罰,其種類為罰鍰、沒入、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或吊銷執照。公布姓名非屬法定行政罰種類,故為非得規定之項目。

第8題

A 直轄市就自治事項制定自治法規,經該市議會通過,並由該市政府公布,該自治法規稱之為: A. 自治條例 B. 自治規則 C. 自治章程 D. 自治命令

參考解答

  • 答案:A. 自治條例

解析:地方制度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為自治條例。本題中的自治法規經市議會通過、市政府公布,完全符合自治條例的要件。自治規則則是行政機關基於職權或授權自行訂定並發布者,位階低於自治條例;自治章程、自治命令均非地方制度法所定之名稱。故選A。

第9題

關於行政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機關具有單獨法定地位 B. 機關乃係依組織法律或命令而設立 C. 獨立機關乃係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獨任制機關 D.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參考解答

  • 答案:C. 獨立機關乃係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獨任制機關

解析: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稱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的合議制機關,例如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均以委員合議方式行使職權,故C稱其為獨任制機關有誤。A、B符合機關須有單獨法定地位、依組織法律或命令設立的特徵;D則為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所明定,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故選C。

第10題

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之變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行政機關組織法變更管轄權,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仍由變更前機關管轄 B. 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得由組織法變更前管轄機關單獨公告變更管轄事項 C. 行政機關管轄權變更得由機關長官單獨決定 D. 行政機關管轄權變更,原則上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3 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

參考解答

  • 答案:D. 行政機關管轄權變更,原則上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3 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

解析:依行政程序法第11條之1,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而相關行政法規尚未一併修正時,由原管轄機關會同變更後機關公告,或由共同上級機關公告;機關經裁併者,得僅由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定有生效日期者從其規定,故 D 正確。A 稱仍由變更前機關管轄,忽略公告移轉機制;B 誤將裁併後單獨公告之主體寫成變更前機關;C 稱得由機關長官單獨決定,與須依法規公告之要求不符。

第11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毒性化學物質之認定委由國立臺灣大學辦理,該情況屬於下列何者? A. 權限委任 B. 權限委託 C. 行政委託 D. 職務協助

參考解答

  • 答案:B. 權限委託

解析:依《行政程序法》第17條:權限委託指機關將其權限範圍內之事務,委託其他機關或機構代為執行。環保署將毒性化學物質認定(屬權限事項)委託國立台灣大學(學術機構)辦理,受託機關非下級機關,且以自己名義執行,屬權限委託。權限委任(A)受任機關為下級機關;行政委託(C)非法定術語;職務協助(D)指機關間協助非權限移轉。

第12題

關於政務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不須銓敘,無特定任用資格 B. 得隨選舉成敗而進退 C. 不受懲處之處分 D. 懲戒處分僅有撤職、申誡兩種

參考解答

  • 答案:D. 懲戒處分僅有撤職、申誡兩種

解析:政務官不須銓敘、無特定任用資格,隨政黨輪替或選舉成敗進退,且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懲處,僅受懲戒,故 A、B、C 均屬正確描述。依公務員懲戒法,懲戒處分種類包含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罰款、申誡等,已不限於撤職、申誡兩種,D 稱「僅有」兩種即屬錯誤。本題問錯誤者,故選 D。

第13題

懲戒法院得作成下列何種併為懲戒處分之判決? A. 撤職併為減俸 B. 減俸併為罰款 C. 免除職務併為罰款 D. 免除職務併為剝奪退休金

參考解答

  • 答案:C. 免除職務併為罰款

解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懲戒處分有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申誡等;其中罰款得與剝奪、減少退休金及減俸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故免除職務得併為罰款,C 正確。B 減俸併罰款為法條明文排除;A 撤職併減俸,因減俸以現職為前提,撤職後已無職可減,無從併行;D 剝奪退休金以已退休或離職者為限,與免除職務係對現職人員為之者不相容。

第14題

下列何者非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之公務員? A. 國立大學教授 B. 考試委員 C.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局長 D. 臺北市市長

參考解答

  • 答案:A. 國立大學教授

解析:司法院釋字第308號指出,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僅兼任行政職務者,就該兼任職務部分適用服務法,故國立大學教授原則上非服務法之適用對象,A 正確。考試委員屬政務人員,臺鐵局長為依法任用之機關首長,臺北市市長為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均受有俸給而屬服務法適用之公務員,故 B、C、D 不選。

第15題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費用之請求權因多久期間不行使而消滅? A. 2 年 B. 3 年 C. 5 年 D. 10 年

參考解答

  • 答案:D. 10 年

第16題

公務人員不服其服務機關核發之年終考績丙等通知書,應以何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A. 銓敘部 B. 服務機關之考績委員會 C. 其服務機關 D. 考試院

參考解答

  • 答案:C. 其服務機關

解析:年終考績丙等通知書屬對公務人員不利之行政處分,經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仍不服者,得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撤銷訴訟原則上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考績程序雖涉及銓敘部之核定,但對外作成考績評定並通知者為服務機關。考績委員會僅屬機關內部之任務編組,不具當事人能力;考試院亦非原處分機關。故應以服務機關為被告,選 C。

第17題

關於公務員兼職之禁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公務員依法令兼職者,得兼領公費 B.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職務,無需經服務機關許可 C.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 D. 對於監督權內之行業,公務員可藉由長期投資股票理財

參考解答

  • 答案:C.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

解析:公務員服務法原則上禁止公務員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監察人,必須有法律或法令依據始得兼任,故C正確。A錯誤,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B錯誤,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職務,仍應經服務機關許可;D錯誤,對於服務機關監督權範圍內之行業,公務員不得投資,以免利益衝突。

第18題

依司法院解釋,下列何者非屬公用地役關係之成立要件? A. 供公眾通行所必要 B. 通行之初所有權人並未阻止 C. 須經地政機關登記為道路 D. 須經過年代久遠未曾中斷

參考解答

  • 答案:C. 須經地政機關登記為道路

解析:司法院釋字第400號指出,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須具備三項要件:供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未為阻止;經歷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地政機關登記為道路僅屬行政管理或權利證明問題,並非公用地役關係之成立要件。本題問「非屬」成立要件,故選C。

第19題

行政行為之對象為不特定多數人,且其內容為一般抽象性規範而具有對外效力者,屬於下列何者? A. 行政規則 B. 法規命令 C. 行政指導 D. 行政處分

參考解答

  • 答案:B. 法規命令

解析: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所稱法規命令,係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題幹強調對象不特定多數人、內容一般抽象並具對外效力,正符合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原則上僅拘束機關內部;行政指導不具法律強制力;行政處分則係就具體事件所為。故選B。

第20題

關於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法規命令之發布,得公布於機關網站 B.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C.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 日起發生效力 D. 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參考解答

  • 答案:A. 法規命令之發布,得公布於機關網站

解析: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2條至第14條,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定之;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日起生效;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日起算至第3日起生效,故B、C、D均正確。行政程序法第157條規定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僅公布於機關網站不符合法定發布方式,故A錯誤。

第21題

主管機關為控制流感疫情,依法要求入境之人民於入境後5 日內完成疫苗注射,否則予以處罰。關於該主管機關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係對於入境之人民作成一般處分,得以公告代替送達 B. 係發布法規命令,應明列法律授權依據,且不得逾越授權範圍 C. 係為行政指導,入境之人民如明確拒絕,即應停止指導 D. 係行政執行之行為,入境之人民如有不服,得聲明異議

參考解答

  • 答案:A. 係對於入境之人民作成一般處分,得以公告代替送達

解析:該要求雖以「入境之人民」為對象,但依入境事實及五日期間,相對人範圍可得確定,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之對人一般處分,適用行政處分規定;同法第100條並規定一般處分得以公告代替送達,故A正確。其內容具體並附處罰,非抽象法規命令或無強制力之行政指導;亦非行政執行行為,故B、C、D錯誤。

第22題

關於行政處分程序重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相對人發現處分作成後始存在之有利新證據,得申請程序重開 B. 相對人有程序重開事由,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救濟程序中主張,仍得申請程序重開 C. 相對人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2 年,不得申請程序重開 D. 程序重開僅限於相對人始得申請

參考解答

  • 答案:A. 相對人發現處分作成後始存在之有利新證據,得申請程序重開

解析:行政程序法第128條允許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備新事實、新證據等事由時申請程序重開;新證據包含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者,且以經斟酌可受較有利處分為限,故A正確。B因重大過失未主張者不得申請;C之除斥期間為五年,非二年;D申請人不限於相對人,故均錯誤。

第23題

關於行政處分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至新竹市出差時,對任意棄置廢棄物之民眾作成裁罰處分,該處分無須撤銷 B. 主管機關未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即作成裁罰處分時,該處分為得撤銷 C. 教育部核可申請人升等為副教授,卻未發給副教授證書,該升等處分為得撤銷 D. 工廠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直轄市政府即許可其營業,該許可處分為得撤銷

參考解答

  • 答案:C. 教育部核可申請人升等為副教授,卻未發給副教授證書,該升等處分為得撤銷

解析: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2款明定,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行政處分無效。教育部核可升等卻未發給副教授證書,係欠缺法定證書方式,效果為無效,而非得撤銷,故C敘述錯誤。A屬違反土地管轄,但有管轄權機關仍應為相同處分時,依第115條無須撤銷;B、D分別屬程序瑕疵及實體違法,未補正或無阻卻事由時得撤銷。

第24題

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行政處分之作成違法者,該處分即屬無效 B. 合法行政處分,包括形式上合法及實質上合法 C. 行政處分屬於行政機關之單方行政行為,不因其用語、形式而有異 D. 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參考解答

  • 答案:A. 行政處分之作成違法者,該處分即屬無效

解析:正確答案為A。行政處分縱使違法,並不當然無效;僅於瑕疵重大且明顯(如未經授權、內容不能、違背專屬管轄等)時始構成無效(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其餘違法處分原則上為「得撤銷」而非無效。B正確,合法處分須兼具形式(管轄、程序)與實質(事實認定、裁量合義務)合法。C正確,行政處分係行政機關單方作成,其性質不因其用語或形式而改變。D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關於行政處分之法定定義,正確無誤。

第25題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行政契約發生債務不履行時,行政機關得自為行政處分 B. 契約內容須不牴觸法律 C. 須締約之機關有權限 D. 須依法定方式

參考解答

  • 答案:A. 行政契約發生債務不履行時,行政機關得自為行政處分

解析:正確答案為A。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僅於「其他締約人(相對人)」負給給付義務而不為給付時,締約機關始得自為行政處分;若係行政機關自身發生公法上債務不履行,並無自為處分之依據,故A敘述過於概括而錯誤。B正確,行政契約內容不得牴觸法律(法律優位原則)。C正確,締約機關須有締約權限,否則契約無效。D正確,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依法定方式(如第137條第2項之書面要求),違反方式者契約不成立。

第26題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醫事服務機構締結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性質為何? A. 需相對人同意之行政處分 B. 私法契約 C. 行政契約 D. 行政指導

參考解答

  • 答案:C. 行政契約

解析:正確答案為C。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醫事服務機構,就特約資格、給付項目、費用申報與違約處理等所締結之公法上雙務契約,屬行政契約。其雖以契約形式為之,然締約目的在履行公法上全民健康保險任務,並受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契約規定之規範。A誤,其非單方行政處分;B誤,非純私法契約;D誤,非不具拘束力之行政指導。學說與實務多肯認其行政契約性質。

第27題

下列行為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 A. 警察巡邏 B. 警察追捕逃犯 C. 警察於巡邏箱簽名 D. 警察於路口指揮交通

參考解答

  • 答案:D. 警察於路口指揮交通

第28題

依行政罰法,關於物之扣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扣留之對象,限於得沒入之物,並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保全為扣留目的 B. 應扣留物不便搬運或保管者,仍得扣留,並得命人看守或交由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 C. 易生危險之扣留物,不得毀棄之 D. 受處罰者對扣留聲明異議後,對於異議決定仍有不服,原則上得單獨對扣留逕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返還

參考解答

  • 答案:B. 應扣留物不便搬運或保管者,仍得扣留,並得命人看守或交由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

解析:正確答案為B。依行政罰法第38條,應扣留物有不適於搬運或保管者,扣留之法律狀態仍存續(即「仍得扣留」),並得命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看守,必要時得交第三人保管或拍賣後提存價金,故B正確。A錯誤,扣留對象非僅限得沒入之物,為調查、保全證據亦得扣留得沒入以外之物(第36、37條)。C錯誤,第38條明文「易生危險之扣留物,得毀棄之」。D錯誤,扣留多為保全或調查之附隨措施,原則上應併同本案處罰一併救濟,非當然得單獨逕行提起。

第29題

乙為甲公司之董事長,丙為甲公司之職員,丙執行職務之故意行為致使甲公司應受行政處罰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丙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B. 丙之故意得推定為乙未盡其防止義務之故意 C. 乙如因故意而未盡其防止義務,乙丙即為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 D. 乙如因過失而未盡其防止義務時,不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參考解答

  • 答案:D. 乙如因過失而未盡其防止義務時,不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解析:正確答案為D。依行政罰法第15條,私法人之董事乙,僅於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遵守「因故意」未盡防止義務時,始得與法人併罰;若乙僅因「過失」未盡防止義務,則不在得併罰之列,故D正確。A錯誤,丙之行為人責任為「得」併罰而非「應」併罰(第15條第2項,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要件)。B錯誤,丙之故意並無法律上推定為乙故意之規定,乙之責任須個別認定。C錯誤,乙縱因故意未盡防止義務,係依第15條「併罰」,並非與丙成立第14條之「故意共同實施」違反義務行為。

第30題

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刑事法處罰 B.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刑事部分獲無罪確定者,不得再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裁處之 C.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者而應受處罰時,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得再處以罰鍰 D.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參考解答

  • 答案:B.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刑事部分獲無罪確定者,不得再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裁處之

解析:正確答案為B。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但書,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刑事處罰確定後,若該行為「應處以罰鍰」,仍得另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故刑事部分獲無罪確定者,並非不得再為行政裁處,B敘述錯誤。A正確,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依刑事法律處罰(刑事優先)。C正確,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已裁處拘留者,不再處以罰鍰。D正確,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第24條第1項)。

第31題

關於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2 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B. 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 C. 行政罰之裁處權期間,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D.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等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裁處權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參考解答

  • 答案:A.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2 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解析: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因此A選項所稱2年,與法條規定的3年不符,是錯誤的敘述。B選項涉及時效停止,當發生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時效停止進行,此為同法第28條所定。C選項指出裁處權期間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若行為結果發生在後,則自結果發生時起算。D選項指出裁處因訴願等救濟程序而被撤銷、須另為裁處時,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重新起算,均屬正確。本題問錯誤者,故選A。

第32題

下列何者非行政執行機關當然應依職權停止行政執行程序之法定事由? A. 行政執行義務人之義務已全部履行 B. 行政執行所憑之執行名義行政處分,經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予以撤銷 C. 行政執行義務人應履行之義務經證明為不可能 D. 債務人主張對其所採取之查封手段過於嚴苛,聲明異議

參考解答

  • 答案:D. 債務人主張對其所採取之查封手段過於嚴苛,聲明異議

解析:行政執行法第8條第1項明定,行政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停止執行,其情形包括: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執行所依據之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以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由。A、B、C分別對應上述三款,屬當然停止事由。D選項的查封手段過於嚴苛,屬於對執行方法不服,應依同法第9條聲明異議;但聲明異議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並非「當然」停止的法定事由。故選D。

第33題

關於直接強制方法之種類,不包括下列何者? A. 收繳、註銷證照 B. 處以怠金 C. 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D. 拆除住宅

參考解答

  • 答案:B. 處以怠金

解析: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將執行方法分為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間接強制包括代履行與怠金。同條第2項則列舉直接強制方法: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或不動產;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收繳、註銷證照;斷絕營業所必需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以及其他以直接實力達成義務履行之方法。A收繳、註銷證照,C限制使用不動產,D拆除住宅,均屬直接強制。B處以怠金屬於間接強制,不屬於直接強制,故選B。

第34題

依實務見解,關於即時強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甲員警見路人爛醉如泥,跌倒於車道上,得先將當事人載往警局,保護其生命 B. 乙員警於治安熱點,見陌生女性經過,即上前盤查其身分,遭拒絕後,將其壓制在地 C. 丙員警為避免當事人意圖自殺,將其管束於警局內,直至48 小時當事人回復平靜後,始恢復其自由 D. 丁員警嚇阻鬥毆之行為人後,得任意使用手銬,銬住行為人之手

參考解答

  • 答案:A. 甲員警見路人爛醉如泥,跌倒於車道上,得先將當事人載往警局,保護其生命

解析:即時強制規定於行政執行法第36條至第41條。第37條規定,對人之管束以「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等情形為限;A選項中員警將爛醉跌倒於車道者帶離保護,符合即時強制要件。B選項中,盤查身分須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所定要件,不得僅因對方是陌生女性就任意盤查,更不得因其拒絕就壓制。C選項中,管束期間不得逾24小時,並非48小時。D選項中,使用手銬應限於必要程度,不得任意使用。故選A。

第35題

下列何種政府資訊,原則上非屬法律規定應主動公開者? A. 承辦公務員之擬稿 B.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會議紀錄 C. 行政院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書 D. 與外國簽訂之犯罪引渡條約

參考解答

  • 答案:A. 承辦公務員之擬稿

解析: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規定政府機關應主動公開之資訊,包括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命令、預算及決算書、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等。B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會議紀錄、C中央政府總預算書、D與外國簽訂之引渡條約,均屬應主動公開或得公開之範疇。A承辦公務員之擬稿,屬於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之內部準備作業,依同法第18條得限制公開,原則上非屬應主動公開者。故選A。

第36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適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立法院拒絕民眾申請參觀立法院時,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B. 內政部移民署就本國人之入、出境許可,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C. 外交部就援助友邦之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D. 檢察官指派司法警察調查犯罪嫌疑人之犯罪事證,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參考解答

  • 答案:B. 內政部移民署就本國人之入、出境許可,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解析: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2項列舉不適用該法程序規定之事項,其中第1款為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故C外交援助友邦不適用;第2款為「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僅限外國人;本國人之入、出境許可並不在排除之列,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故B敘述錯誤。第3款為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故D不適用。A部分,立法院非屬第2條所稱行政機關,其拒絕民眾參觀之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本題問錯誤者,故選B。

第37題

行政程序法之寄存送達,應自何時發生送達效力? A. 寄存送達完畢時 B. 自寄存之日起,經10 日發生效力 C. 寄存機關保存期滿日之翌日 D. 自應受送達人實際領取時

參考解答

  • 答案:A. 寄存送達完畢時

解析: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受送達人拒絕收領或其他無法送達時,得將文書寄存於郵政機構或送達地地方自治團體,並作成紀錄送達代收人或郵政人員簽名,以郵務送達證書代替送達證書;寄存送達完畢時,即發生送達效力。並無經10日或俟實際領取始生效力之規定。

第38題

關於聽證程序踐行之效力等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法律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作成決定,而未舉行者,該決定得撤銷 B. 聽證程序中,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所為之處置違法時得提起抗告 C. 當事人對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D. 聽證得由行政機關首長擔任主持人

參考解答

  • 答案:B. 聽證程序中,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所為之處置違法時得提起抗告

解析:行政程序法第63條規定,當事人於聽證時,認為主持人所為之指揮或處置不當者,得聲明異議,由主持人裁定;對該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更無「提起抗告」之救濟,抗告是訴訟法上的制度,故B錯誤。A部分,法律明文應舉行聽證而未舉行即作成決定,屬程序瑕疵,該決定得撤銷。C部分,依第109條,不服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D部分,依第57條,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主持,首長自任主持人並無不可。本題問錯誤者,故選B。

第39題

依訴願法規定,關於訴願提起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 日內為之 B.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以外之機關作不服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C.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直接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D. 訴願人在法定期間內向訴願管轄機關作不服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30 日內補送訴願書

參考解答

  • 答案:C.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直接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解析: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訴願人提起訴願,原則上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由原處分機關先行審查;訴願人雖亦得直接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但選項C使用「應……直接向」之強行用語,排除經由原處分機關之法定途徑,故屬錯誤。A項符合第14條第1項30日期間(自處分達到之次日起算);B項符合第61條,誤向他機關表示不服視為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D項符合第60條,於期間內為不服表示視為已提起,並應於30日內補送訴願書。故錯誤者為C。

第40題

不服下列何種行政行為,須先經訴願程序,始得提起行政訴訟? A. 衛生福利部作成之行政處分 B. 經聽證程序所作成之行政處分 C. 行政機關依法發布之都市計畫 D. 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

參考解答

  • 答案:A. 衛生福利部作成之行政處分

解析: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撤銷訴訟採訴願前置主義,人民對違法行政處分不服,原則須先經訴願,對決定仍不服始得提起行政訴訟。A項衛生福利部作成之一般行政處分,即屬應先經訴願之情形,故A正確。B項經聽證程序所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同條第3項第2款,相對人不服者不經訴願程序;C項依法發布之都市計畫性質上為法規命令,非行政處分,救濟非訴願;D項公平交易法第48條明定對公平會處分得逕向行政法院起訴,亦不經訴願。故僅A須先經訴願。

第41題

甲收受某國稅局綜合所得稅補繳稅款新臺幣30 萬元之繳款書,其不服該核定時應如何提起救濟? A. 不須復查,逕行提起訴願未果後,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救濟 B. 提起復查未果後,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救濟 C. 提起復查、訴願未果後,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救濟 D. 不須提起復查,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救濟

參考解答

  • 答案:C. 提起復查、訴願未果後,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救濟

解析:稅捐稽徵法第35條及第3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應先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始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故不得免經復查(A、D錯)。程序上須經復查、訴願後再提行政訴訟(B漏列訴願,故錯)。本題補稅3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規定,稅捐課徵涉訟且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C正確。人民救濟路徑為: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第42題

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訴願決定如係指明事件之事實尚欠明瞭,原處分機關查明事實後,亦不得再為內容相同之處分 B. 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應受訴願決定之法律見解拘束 C. 依實務見解,行政機關重為處分時,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D. 訴願決定意旨應包括作成訴願決定主文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參考解答

  • 答案:A. 訴願決定如係指明事件之事實尚欠明瞭,原處分機關查明事實後,亦不得再為內容相同之處分

解析:依訴願法第81條規定,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並發回另為處分時,如指明事實尚欠明瞭,原機關查明事實後「仍得」依調查結果再為內容相同或不相同之處分,不受禁為相同處分之限制,故A項稱「亦不得再為內容相同之處分」錯誤。B項正確,第96條明定原處分機關應受訴願決定拘束,重為處分時受該決定法律見解拘束;C項正確,不利益變更禁止(第81條第1項後段)僅適用訴願決定本身,發回重為處分時無此限制;D項正確,訴願決定書應載明事實及理由(第89條)。故錯誤者為A。

第43題

有關行政法院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B.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C. 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D. 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由公務員戶籍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參考解答

  • 答案:C. 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解析:依行政訴訟法第15條規定,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選項C與條文相符,故正確。A項對公法人之訴訟,第13條定為「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未限定高等行政法院,且簡易事件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故A錯;B項對私法人之訴訟,第14條定為「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非僅限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故B錯;D項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第16條定為「職務所在地」行政法院,而非戶籍所在地,故D錯。

第44題

不服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出撤銷訴訟時,若欲尋求暫時性之權利保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B. 向行政法院聲明異議 C. 向原處分機關聲請國家賠償 D. 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暫時保護令

參考解答

  • 答案:A. 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解析:撤銷訴訟中,行政處分不因訴訟繫屬而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人民為獲暫時性權利保護,得依同條第2項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由行政法院審酌是否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以裁定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故A正確。B項「聲明異議」係對執行或其方法之救濟(第306條),非本案暫時權利保護;C項國家賠償須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與暫保無關;D項「暫時保護令」屬家事或民事保護令制度,非行政訴訟之暫時權利保護。故僅A正確。

第45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確認訴訟之種類? A. 確認已消滅之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訟 B. 確認行政事實行為違法之訴訟 C.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D.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

參考解答

  • 答案:B. 確認行政事實行為違法之訴訟

解析: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確認訴訟之基本類型包括: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第1項,對應C)、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第1項,對應D),以及確認已消滅之行政處分違法(第2項,對應A)。選項B「確認行政事實行為違法之訴訟」雖於同條第3項設有規定,惟傳統學說與早期法規分類將確認訴訟客體限於行政處分或公法上法律關係,行政事實行為違法之確認係後來增訂之特殊類型,非典型確認訴訟種類,故本題以B為非確認訴訟之種類,其餘A、C、D均為第6條明文之確認訴訟。

第46題

已核准退休公務員請求服務機關發給退休金,應選擇下列何者訴訟類型? A. 撤銷訴訟 B. 課予義務訴訟 C. 確認訴訟 D. 一般給付訴訟

參考解答

  • 答案:D. 一般給付訴訟

解析:已核准退休公務員請求發給退休金,屬於請求機關給付金錢之訴訟,應屬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一般給付訴訟」。撤銷訴訟係針對行政處分;課予義務訴訟係請求機關作為特定行政處分;確認訴訟係確認法律關係存否,均非本案訴訟類型。

第47題

甲違規停放汽車,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警員乙指揮受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委託之A 民間拖吊公司實施違規拖吊,因A 公司員工操作不當,致甲之車受損。甲依法應採取如何途徑尋求權利救濟? A.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聲明異議 B.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向A 公司請求賠償 C. 依訴願法規定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D.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以書面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請求進行賠償協議

參考解答

  • 答案:D.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以書面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請求進行賠償協議

解析:民間拖吊公司受機關委託執行公權力任務,其人員操作不當造成損害,屬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執行職務行為。依同法第 11 條規定,被害人應先以書面向行使公權力機關(北投分局)請求賠償協議,協議不成或逾期不協議,始得向法院提起訴訟。A 選項行政執行法異議非正確救濟途徑;B 選項請求對象應為機關而非 A 公司;C 選項訴願非國家賠償法定程序。

第48題

某些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必須就其職務上之犯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始能適用國家賠償法,下列何者不屬之? A. 檢察官 B. 民事庭法官 C. 司法事務官 D. 行政法院法官

參考解答

  • 答案:C. 司法事務官

解析: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權利,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之者,須經判決有罪確定始得求償,所稱公務員包含法官、檢察官。司法事務官非屬同條項所指之「法官、檢察官」,其職務行為侵害人民權利,適用一般過失責任(第 2 條),不需經判決有罪確定。故選項 C 不屬之。

第49題

某道路橋樑之耐震設計不當,致大貨車通過時,橋樑崩塌斷裂壓傷甲,經送醫不治死亡。有關甲之國家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賠償範圍包括醫藥費、喪葬費 B. 甲之配偶、子女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C.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後,不得對橋樑設計廠商求償 D. 甲之父親得請求相當於扶養費之損害賠償

參考解答

  • 答案:C.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後,不得對橋樑設計廠商求償

解析:國家賠償法第 17 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後,對於應負責之公務員或第三人(如橋樑設計廠商)有求償權。選項 C 敘述「不得對橋樑設計廠商求償」錯誤。A 選項依第 13 條醫藥費、喪葬費為給付損害賠償項目;B 選項依第 14 條配偶、子女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D 選項依第 14 條第 2 項父母得請求相當扶養費之損害賠償,均正確。

第50題

關於損失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人民因機關即時強制致財產損失,得請求補償 B. 損失補償原則上以金錢為之,並以實際損失為限 C. 不服損失補償之決定,得提起給付訴訟 D.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遭撤銷,相對人主張信賴保護而請求損失補償遭拒,得提起訴願

參考解答

  • 答案:D.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遭撤銷,相對人主張信賴保護而請求損失補償遭拒,得提起訴願

解析:行政程序法明定,授予利益的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財產上損失而請求補償時,關於補償的爭議及補償金額不服者,得逕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毋庸先經訴願,故 D 敘述錯誤。A 部分,人民因行政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財產遭受特別損失,得請求補償;B 部分,損失補償以金錢為原則,並以實際損失為範圍;C 部分,對補償決定不服得提起給付訴訟,均屬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