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考古題與答案

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共 50 題可線上瀏覽。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

本卷為共同科目試卷,與地方五等 一般行政的試題相同,以下為同一份試卷的題目與考選部官方答案。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下列何者並非直接法源? A. 憲法 B.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C. 地方政府自治條例 D. 法院判決

參考解答

  • 答案:D. 法院判決

解析:直接法源指可直接作為裁判依據、對外發生規範拘束力者,包括憲法、法律、命令、地方自治條例等自治法規、條約,以及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效力的大法官解釋,故 A、B、C 均屬直接法源。法院判決原則上僅對該個案當事人發生效力,除判例或經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而有事實上拘束力外,不能直接作為一般規範依據,性質上屬間接法源,故選 D。

第2題

法律作為一種規範,與其它社會規範最主要之差別何在? A. 形成秩序、維護和平 B. 端正風氣、移風易俗 C. 施行機關的權威性與強制力 D. 獎善罰惡

參考解答

  • 答案:C. 施行機關的權威性與強制力

解析:法律與道德、習俗、宗教等其他社會規範最主要之差異,在於其由國家或有權機關制定,並藉由國家權威與強制力加以實施。雖然其他規範亦可能形成秩序或移風易俗,但僅法律具有國家強制力作為後盾,方能在必要時透過公權力強制執行,故C為正確。

第3題

關於法律解釋方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現行刑法第1 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由反面推論可得出行為時無法律明文規定者不應處罰,即所謂的罪刑法定主義,此為體系解釋方法 B. 民法第1018 條之1 有關夫妻一方自由處分金規定之解釋,應參照其立法時所參酌之瑞士民法規定,此即比較法解釋方法 C. 憲法第20 條規定人民有服兵役之義務,此處的人民限於男性國民,此即文義解釋方法 D. 有學者認為過去的民法繼承編中,曾有過相當於傳統中國法中的「立嗣」之規定,此即歷史解釋方法

參考解答

  • 答案:C. 憲法第20 條規定人民有服兵役之義務,此處的人民限於男性國民,此即文義解釋方法

解析:C 選項錯誤。憲法第 20 條「人民有服兵役之義務」若限於男性,屬「限制解釋」或「目的論解釋」(依兵役法及大法官釋字第 490 號解釋),非單純「文義解釋」(文義上「人民」包含男女)。A 正確:刑法第 1 條罪刑法定主義屬體系解釋(反面推論)。B 正確:參照瑞士民法屬比較法解釋。D 正確:考據舊法「立嗣」制度屬歷史解釋。

第4題

下列何者非行政權之特性? A. 本於依法行政原則,主動適用法律 B. 受上級之指揮監督 C. 嚴格遵守法規,不允許自行發布命令 D. 於法律授權範圍內,得享有裁量權

參考解答

  • 答案:C. 嚴格遵守法規,不允許自行發布命令

解析:行政權是執行權,具有主動性與積極性,依依法行政原則主動適用法律,並受上級機關指揮監督,且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裁量權,這些都是行政權的典型特徵,因此 A、B、D 均屬行政權之特性。行政機關除執行法律外,本得依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或基於法定職權訂定行政規則(如解釋性規定、裁量基準),並非「不允許自行發布命令」。C 將行政權理解為只能機械適用法律、不得發布任何命令,忽略行政機關之命令制定權,故為非屬行政權特性之敘述。

第5題

有關自治法規中的自律規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由地方立法機關訂定 B. 其作用包含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 C. 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 D. 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參考解答

  • 答案:B. 其作用包含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

解析:地方制度法第31條規定,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自律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A、C、D均符合規定。自律規則性質上是議會內部議事與自律規範,僅拘束議員及議會運作,不得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創設居民權利義務須以自治條例為之。故B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第6題

依地方制度法,關於委辦規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B. 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 C. 其名稱準用自治條例之規定 D. 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參考解答

  • 答案:C. 其名稱準用自治條例之規定

解析:地方制度法第29條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A、B、D均與條文相符。C稱名稱「準用自治條例」,與法條明定之「準用自治規則」不同,委辦規則屬行政機關訂定之法規命令性質,不採自治條例之名稱體例。故錯誤者為C。

第7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見解,何者仍符合憲法保障基本權利之意旨? A. 舊刑法第239 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之規定 B. 舊刑事訴訟法第239 條但書有關對犯通姦罪之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之規定 C. 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 D. 藥物廣告之事前審查

參考解答

  • 答案:D. 藥物廣告之事前審查

解析:司法院釋字第414號認為,藥物廣告涉及人民用藥安全與健康,且廣告內容具高度專業性,主管機關對藥物廣告採事前審查,尚屬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反之,釋字第744號認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對言論自由限制過度而違憲;釋字第791號則認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侵害性自主權與平等權而違憲。故僅D之藥物廣告事前審查仍合憲,選D。

第8題

下列何者不是行政院向立法院展現責任政治的制度設計? A.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B. 行政院院長出缺時,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C. 立法委員質詢行政院院長 D. 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參考解答

  • 答案:B. 行政院院長出缺時,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解析:責任政治的核心是行政權對立法權負責、受立法監督。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行政院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立法委員開會時得對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立法院並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均為責任政治的制度設計。B所稱行政院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暫行代理,僅屬機關職務承接、維持行政院運作的技術性安排,不涉及立法院對行政院的監督與政治責任,故非責任政治之設計,選B。

第9題

依憲法最高性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提審法得規定人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之機關24 小時內應即將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地點及得聲請提審之意旨,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 B. 刑事訴訟法得賦予檢察官羈押被告之權 C. 軍事審判法規定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罪,依軍事審判法追訴、處罰 D. 法官法規定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

參考解答

  • 答案:B. 刑事訴訟法得賦予檢察官羈押被告之權

解析:憲法第8條明定人身自由之限制須依正當法律程序,逮捕拘禁原則上應由司法機關為之。司法院釋字第392號即指出,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官羈押被告之權限,使檢察官兼具追訴與剝奪人身自由之權,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權力分立意旨不符,故B錯誤。A之提審法24小時書面告知、C之軍事審判法於戰時對現役軍人依特別訴訟程序追訴處罰(參釋字第436號)、D之法官法要求法官依據憲法及法律獨立審判,均屬合憲,故選B。

第10題

有關大法官解釋之聲請及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大法官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B. 大法官解釋宣告法律違憲,該法律原則上應溯及失效 C. 經大法官宣告違憲之法令定期失效者,聲請人之原因案件得請求個案救濟 D. 當事人聲請補充解釋,經核原解釋確有文字晦澀不明、論證不周或其他正當理由者,應予受理

參考解答

  • 答案:B. 大法官解釋宣告法律違憲,該法律原則上應溯及失效

解析:大法官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故 A 正確。依解釋意旨,法令經宣告違憲者,除解釋文另定外,原則上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也就是向後失效,而非一律溯及失效;僅於宣告定期失效等情形,始例外允許聲請人就原因案件請求個案救濟,故 C 正確、B 錯誤。當事人聲請補充解釋,若原解釋確有文字晦澀不明、論證不周或其他正當理由,應予受理,故 D 正確。本題答案為 B。

第11題

依憲法與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我國總統之實權? A. 公布法律 B. 發布緊急命令 C. 任命行政院院長 D. 決定有關國家安全大政方針

參考解答

  • 答案:A. 公布法律

解析: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行使公布法律、發布緊急命令、任命行政院院長、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等職權。惟公布法律為形式上公文書效力之職權(公布權),非實質政策決定權;發布緊急命令(增修條文第2條第4項)、任命行政院院長(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均屬實質實權。

第12題

下列何者是我國憲法明文保障之權利? A. 名譽權 B. 婚姻自由 C. 姓名權 D. 受國民教育之權利

參考解答

  • 答案:D. 受國民教育之權利

解析:憲法第152條明文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名譽權、婚姻自由、姓名權雖受憲法第22條一般權利保留條款保障,惟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婚姻自由屬家庭生活權一部分,名譽權、姓名權屬人格權範疇,均透過第22條衍生保障,非明文規定。

第13題

下列何者非屬「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A. 中央銀行 B. 中央選舉委員會 C. 公平交易委員會 D.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參考解答

  • 答案:A. 中央銀行

解析: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及相關法規,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包括:中央選舉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屬中央一級機關(相當部會層級),非二級獨立機關。

第14題

行政程序法第167 條第1 項規定,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此實為下列何種法律原則之體現? A. 明確性原則 B. 誠實信用原則 C.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D. 政府資訊公開原則

參考解答

  • 答案:A. 明確性原則

解析:行政程序法第167條第1項要求行政指導應明示目的、內容、負責指導者,係落實行政程序法第7條明確性原則,要求行政作為內容明確、具體,使相對人能預見法律後果。誠實信用原則(第6條)指行政機關不得違背信賴;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指機關受自身裁量基準拘束;政府資訊公開原則屬資訊揭露制度。

第15題

關於平等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行政行為如有正當理由,仍得為差別待遇 B. 違法的行政先例,仍會構成行政自我拘束 C. 平等原則保障人民在行政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 D. 行政機關訂定裁量基準後,倘若未有應特別處理之理由,均應一體援用

參考解答

  • 答案:B. 違法的行政先例,仍會構成行政自我拘束

解析:違法的行政先例不構成行政自我拘束,因行政自我拘束前提為合法之裁量基準或先例,違法先例反而應予糾正,不得援用。A項正確:平等原則允許有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合理區別)。C項正確:平等原則保障實質平等。D項正確:裁量基準訂定後,無特別理由應一體適用,體現平等原則與行政自我拘束。

第16題

警械使用條例第6 條規定,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本條規定主要體現下列何種行政法上一般法律原則? A. 比例原則 B.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C. 法律保留原則 D. 刑罰謙抑原則

參考解答

  • 答案:A. 比例原則

解析: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規定槍械使用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不逾必要程度,直接體現比例原則(過當禁止原則)之三要件:適合性、必要性、狹義比例性。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指機關遵循自訂基準;法律保留原則指侵害權利須有法律依據;刑罰謙抑原則屬刑法領域原則。

第17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6 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此為何種行政法基本原則之具體規定? A. 法律優位原則 B. 法律保留原則 C. 法律明確性原則 D. 授權明確性原則

參考解答

  • 答案:B. 法律保留原則

解析:中央法規標準法第6條列舉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如人民權利義務、機關組織等),不得以命令定之,具體落實法律保留原則:侵害人民權利或課予義務之重要事項,須經立法機關以法律形式決定,行政機關能於法律授權範圍內以命令補充。法律優位原則指命令不得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指法規內容應明確;授權明確性原則指授權法律應具體明確。

第18題

國家賠償之方法,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其原則為: A. 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 B. 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 C. 僅得為精神上損害賠償 D. 僅得撤銷違法行政處分

參考解答

  • 答案:B. 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

解析:國家賠償法第6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以金錢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或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命回復原狀。」確立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國家賠償屬事後金錢補償制度,實務上回復原狀多因事實上不可能或不適當而較少適用。

第19題

下列何者為損失補償之性質? A. 因警員駕駛警車疏誤,導致路人受傷,由機關對受害人所為之金錢給付 B. 因公立小學教師疏於注意,導致學生使用學校遊樂器材時發生損害,由機關對受害人所為之金錢給付 C. 因政府機關興辦公共建設需求,徵收土地所給付之金錢 D. 因可歸責於公路主管機關之事由,導致公路管制號誌錯誤發生車禍,由機關對受害人所為之金錢給付

參考解答

  • 答案:C. 因政府機關興辦公共建設需求,徵收土地所給付之金錢

解析:損失補償與國家賠償不同,前者係政府為公共利益而行使公權力,致人民財產或權益受有特別犧牲,所為之金錢填補。選項C為政府徵收土地,基於公共建設需求而對土地所有權人給付之補償金,屬典型損失補償。至於A、B、D多屬公務員或機關因可歸責事由致人民受損,性質上較接近國家賠償,而非單純因公共犧牲所生之損失補償。

第20題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有關處罰責任條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處罰過失為原則,故意為例外 B. 處罰故意為必要,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C. 不論故意或過失,均得加以處罰 D. 僅處罰故意,過失行為不得加以處罰

參考解答

  • 答案:C. 不論故意或過失,均得加以處罰

解析: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如果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就不予處罰。可知故意與過失都是行政罰的責任條件,只要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過失,均得加以處罰,並不以故意為必要。選項A把原則與例外顛倒;選項B是刑法第12條「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的模式,行政罰法並未如此區分;選項D排除過失處罰,與該條規定不符。

第21題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某甲所為之數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律規定之義務,其行政罰應如何處罰? A. 依違反之各法律規定分別處罰 B. 從一重處斷 C. 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處罰 D. 依吸收條款優於被吸收條款之原則處罰

參考解答

  • 答案:A. 依違反之各法律規定分別處罰

解析:題示甲為數個行為,各自違反不同行政法規定之義務,屬「數行為、數違規」之情形。在行政罰上,原則上各行為均獨立構成違規,應分別依各該違規事實裁處相應之行政罰。所謂「從一重處斷」多適用於一行為觸犯數法規之競合,而非數行為分別觸犯數法規之情形,故A較符合一般原則。

第22題

下列有關訴願審議與決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 訴願以書面審查為原則 B. 訴願決定性質上亦屬行政處分 C. 訴願不合法者,應不受理 D. 受理訴願機關不得逕為變更之決定

參考解答

  • 答案:D. 受理訴願機關不得逕為變更之決定

解析:訴願法上,受理訴願機關於審理後,得為駁回、撤銷、廢棄原處分或變更原處分等決定。尤其在有利於人民之情形下,機關得變更原處分以為救濟。選項D謂「不得逕為變更之決定」與此規範不符,故為錯誤。A、B、C則分別說明訴願書面審查原則、訴願決定屬行政處分性質及不合法應不受理等概念,尚屬正確敘述。

第23題

甲向行政機關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間經過後,對此申請案不作任何決定。關於甲對行政機關之逾期不作為可否提起訴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得依訴願法之規定提起訴願 B. 應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不得提起訴願 C. 應先提起行政訴訟後,再提起訴願 D. 應在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起訴願

參考解答

  • 答案:A. 得依訴願法之規定提起訴願

解析:行政機關對人民申請於法定期間內不為任何決定,構成事實上之不作為。依我國訴願相關規定,人民對行政機關之違法不作為,原則上得提起訴願以請求救濟。B、C、D等須先經行政訴訟或合併之見解,並非通說作法,故A正確。

第24題

關於人民對違法損害其權利之都市計畫提起行政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應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為被告,逕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B. 應以都市計畫核定機關為被告,逕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C. 應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為被告,逕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D. 應以都市計畫核定機關為被告,逕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解答

  • 答案:B. 應以都市計畫核定機關為被告,逕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解析:都市計畫經核定後,對人民權益有直接或間接影響。就都市計畫審查訴訟而言,實務及通說認定核定都市計畫之機關為適格被告。人民認其權利因違法都市計畫受損時,應以都市計畫核定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非以單純擬定機關為被告,故B正確。

第25題

下列有關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性質上為撤銷訴訟 B. 性質上為一般給付訴訟 C. 須先經訴願程序 D. 由被告收到起訴狀繕本後,2 個月內重新檢討都市計畫是否合法

參考解答

  • 答案:D. 由被告收到起訴狀繕本後,2 個月內重新檢討都市計畫是否合法

解析: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8,人民認為都市計畫違法侵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得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並以核定機關為被告;同法第237條之19明定此類訴訟不經訴願程序,故C錯誤。第237條之20規定,被告機關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個月內重新檢討都市計畫是否合法,並以書狀陳報法院,故D正確。此程序係就抽象法規範所設之特別訴訟類型,判決主文為宣告無效,並非撤銷個別行政處分之撤銷訴訟,亦非一般給付訴訟,A、B均非正確。

第26題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代理之規定,何者錯誤? A. 訴訟代理人有2 人以上者,原則上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B. 訴訟代理權,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 C.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D. 民事訴訟案件上訴至第三審,原則上應由律師代理

參考解答

  • 答案:B. 訴訟代理權,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

解析:訴訟代理權並非當然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一律消滅,該敘述過於絕對。訴訟代理人二人以上原則各得單獨代理(民訴法第70條);得委任律師或經審判長許可委任非律師(第72條);第三審原則應由律師代理(第466條之1)。因此錯誤者為 B。

第27題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管轄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原則上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B.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且不限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 C. 依民事訴訟法第24 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雖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仍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D. 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合意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參考解答

  • 答案:A.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原則上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解析: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者,該法院即為有管轄權之法院(民訴法第25條)。合意管轄限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且顯失公平時他造得聲請移送;第二審法院不得因第一審無管轄權廢棄原判決,例外為違背專屬管轄。因此 A 正確。

第28題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一事不再理與當事人恆定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B.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時,第三人應於言詞辯論程序開始前,聲請承受訴訟,否則原訴訟程序無效 C.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時,當事人僅限於言詞辯論程序開始前,聲請訴訟告知,否則原訴訟程序無效 D.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但其訴訟標的超過新臺幣150 萬元或訴訟標的與公益相關者,不在此限

參考解答

  • 答案:A.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解析:依當事人恆定原則,訴訟繫屬中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不影響訴訟進行,第三人得依法承受訴訟。B、C 關於應於言詞辯論開始前聲請承受或告知否則程序無效之說過於嚴格;D 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公益例外並非法律規定。因此 A 正確。

第29題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類型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被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經濟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但胎兒身分之確認者,不在此限 B. 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C. 確認法律關係之金錢相關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被告不能提起其他訴訟,且其訴訟標的金額超過新臺幣10 萬元者為限 D. 確認證書真偽者,在刑事偽造文書判決確定前,不得提起確認之訴。但原告有數人者,不在此限

參考解答

  • 答案:B. 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解析: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始得提起(民訴法第248條)。A 之「經濟上利益」應為法律上利益;C 關於確認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之要件不符;D 關於刑事偽造文書判決確定前不得提起之限制不符。因此 B 正確。

第30題

甲有A、B 二支手機,一起以總價新臺幣3 萬元出售於乙,並移轉二手機之所有權於乙,乙遲未交付價金,甲乃將其對乙之債權贈與於丙,並讓與之。甲、乙、丙間之債權行為與處分行為有幾個? A. 債權行為1 個,處分行為3 個 B. 債權行為2 個,處分行為2 個 C. 債權行為2 個,處分行為3 個 D. 債權行為3 個,處分行為1 個

參考解答

  • 答案:C. 債權行為2 個,處分行為3 個

解析:甲與乙之買賣契約及甲與丙之贈與契約,共二個債權行為。處分行為包括二支手機所有權之移轉(二個)及債權讓與於丙(一個),共三個。故債權行為二個、處分行為三個,C 正確。

第31題

下列關於意思表示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表意人得主張其意思表示為無效 B. 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C. 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銷之,但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D.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善意之第三人得撤銷該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

參考解答

  • 答案:B. 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解析: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民法第93條)。A 誤以無效代撤銷;C 被脅迫撤銷之要件不符;D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善意第三人不受影響。因此 B 正確。

第32題

甲所有之A 地閒置多年,乙未經甲同意,長期堆放木材,甲因旅居國外並不知情。10 年後,甲回國時,發現A 地遭乙長期占用,而向乙主張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不得對乙主張A 地之所有權,要求乙清空堆置之木材,因為乙已經時效取得 B. 甲得請求乙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C. 乙得向甲主張,其係無因管理,對甲無須負賠償之責 D. 乙雖無權占有甲之A 地,但A 地本來即為閒置,長期未使用;甲未因乙使用A 地發生實際損害,故甲無從對乙為任何請求

參考解答

  • 答案:B. 甲得請求乙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解析:乙無權占有使用甲之土地,獲免相當租金支出,構成不當得利,甲得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A 之時效取得需更長期間且要件不符;乙非為甲管理,不構成無因管理;所有權人得為排除侵害或損害請求。因此 B 正確。

第33題

下列何者非人事保證關係消滅之事由? A. 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 B. 保證人破產 C. 受僱人喪失行為能力 D. 僱用人死亡

參考解答

  • 答案:D. 僱用人死亡

解析:民法第756條之7明定人事保證關係消滅事由:保證期間屆滿、保證人與僱用人終止保證契約、僱用人與受僱人終止僱傭契約、受僱人死亡、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受僱人喪失行為能力。A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即屬僱用人與受僱人終止僱傭契約之情形,保證關係隨之消滅;B保證人破產、C受僱人喪失行為能力,均為條文明定事由。D僱用人死亡不在列舉之內,蓋人事保證係為僱用人利益而設,僱用人死亡後其繼承人仍得享有保證利益,故非消滅事由,選D。

第34題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下列何者並非占有人? A. 工廠之受僱人使用工廠之機器 B. 普通地上權人於為地上權標的之土地上營業 C. 承租人居住於承租之房屋之內 D. 受寄人保管寄託物

參考解答

  • 答案:A. 工廠之受僱人使用工廠之機器

解析:民法第940條規定,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第942條則規定,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關係,受他人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此即占有輔助。A工廠之受僱人使用工廠機器,係受雇主指示而持有,屬占有輔助人,占有人為雇主,故其非占有人。B普通地上權人於土地上營業、C承租人居住於承租房屋、D受寄人保管寄託物,均係為自己而對物有事實上管領力,分別為直接占有人。本題選A。

第35題

依民法物權編規定,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租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租金約定並非地上權之成立要件 B. 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 C. 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若經登記,得對抗第三人 D. 地上權人,若因土地價值昇降或其他不可抗力情形,妨礙其土地之使用者,得請求增減或免除租金

參考解答

  • 答案:D. 地上權人,若因土地價值昇降或其他不可抗力情形,妨礙其土地之使用者,得請求增減或免除租金

解析:民法第835條第1項規定,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地上權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同意增減地租;第2項則規定,因土地之使用受不可抗力之妨礙,致不能達行使地上權之目的者,得請求免除或減少地租。D把「價值昇降」與「不可抗力妨礙使用」混為一談,且價值昇降僅能請求增減、不可抗力始能請求免除或減少,敘述有誤。A地上權不以支付地租為必要,租金非成立要件;B民法第836條之1規定地租約定經登記者,受讓人與讓與人就積欠地租負連帶責任;C民法第836條之2規定預付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故選D。

第36題

關於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親權方面,得由父母協議單獨或共同行使親權 B. 監護方面,法院若認為父母均不適合行使親權時,僅得由與未成年子女同居之祖父母擔任其監護人 C. 扶養方面,未任親權之一方父或母,仍應按其經濟能力,扶養其未成年子女 D. 姓氏方面,父母如於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未經約定變更姓氏者,其得約定變更子女之姓氏為任親權之一方父或母之姓氏

參考解答

  • 答案:B. 監護方面,法院若認為父母均不適合行使親權時,僅得由與未成年子女同居之祖父母擔任其監護人

解析:民法第1055條允許父母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行使親權,A正確;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未任親權一方仍應按經濟能力扶養,C正確;第1059條第2項、第5項允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未成年子女之姓氏,D正確。B錯誤:依第1094條,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依序由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為監護人,並非「僅得」由同居之祖父母擔任。故選B。

官方試題 PDF

同曾祖父但不同祖父之堂兄弟為幾親等? A. 8 B. 6 C. 4 D. 3

參考解答

  • 答案:B. 6

解析:民法第968條規定,旁系血親之親等,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定之。本題同源血親為曾祖父:己身數至父為1、祖父為2、曾祖父為3;再由曾祖父數至對方,即對方之父為4、對方之祖父(即己方祖父之兄弟)為5、對方本人為6。兩段世數合計為6,故為六親等旁系血親。若同祖父之堂兄弟則為四親等,差別在於同源血親為祖父或曾祖父。故選B。

第38題

父母雙亡且無兄弟姊妹之甲,自幼由祖母乙扶養長大,其後與丙女結婚,無子女。甲死亡時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800 萬元,卻立遺囑遺贈丁全部遺產。祖母乙得繼承多少金額之遺產? A. 200 萬元 B. 400 萬元 C. 600 萬元 D. 800 萬元

參考解答

  • 答案:A. 200 萬元

解析:甲之繼承人為配偶丙與祖母乙。配偶應繼分為三分之二,祖母應繼分為三分之一。祖母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三分之一,即1800萬元×1/3×1/3=200萬元,故祖母可得200萬元。

第39題

35 歲之某甲因涉嫌淘空公司,經檢察官逮捕到案,檢察官訊問後認為某甲犯罪嫌疑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下列有關偵查中選任辯護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某甲的女友可獨立為某甲選任辯護人 B. 某甲選任的辯護人,原則上必須是律師 C. 某甲選任的辯護人,可以將在羈押審查程序中所獲知的證據資料,透露給記者 D. 某甲在偵查中無辯護人亦無妨

參考解答

  • 答案:B. 某甲選任的辯護人,原則上必須是律師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僅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始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偵查中並無此許可機制,故偵查中選任之辯護人原則上必須是律師,B正確。第27條第2項得獨立選任辯護人者,限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女友不具此身分,A錯誤。第245條第3項偵查不公開,辯護人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洩漏,C錯誤。偵查中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且第31條之1就偵查中經訊問而無辯護人之情形設有強制辯護,D錯誤。

第40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長對於犯下列何罪之被告,如在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應為其指定辯護人? A. 刑法第337 條侵占遺失物罪 B. 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罪 C. 刑法第266 條公共場所賭博罪 D. 刑法第328 條普通強盜罪

參考解答

  • 答案:D. 刑法第328 條普通強盜罪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案件若屬「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等情形,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此即強制辯護。刑法第328條普通強盜罪的法定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重罪,故審判長應指定辯護人。A侵占遺失物罪(第337條)僅處罰金;B公然侮辱罪(第309條)處拘役或罰金;C賭博罪(第266條)亦僅處罰金,三者均非重罪,不在應指定辯護人的範圍。

第41題

下列關於辯護人接見、通信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法官得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通信 B. 無急迫情形下,檢察官仍得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通信 C. 無急迫情形下,看守所所長仍得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通信 D. 無急迫情形下,司法警察官仍得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通信

參考解答

  • 答案:A. 法官得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通信

解析:依刑事訴訟法第34條及第34條之1,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惟有相當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時,得限制之,但不得禁止。限制之決定,偵查中由檢察官為之,審判中由法官為之。故審判中法官有權限制,A正確。看守所所長與司法警察官均非法律明定得決定限制之人,C、D不可採;B部分,檢察官僅於偵查中並具備前述法定事由時,方得決定限制,並非可任意為之。

第42題

關於辯護依賴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B.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不在此限 C.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執行職務所生之犯罪,其雇主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D. 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5 人

參考解答

  • 答案:A. 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故A正確。第27條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故B所稱「不在此限」有誤。得獨立選任辯護人者,依同條規定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雇主不在其列,C誤。第28條規定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D稱五人亦誤。

第43題

甲、乙二人為丙女爭風吃醋,乃相約互毆,致甲、乙均受輕傷而互相提出刑事告訴。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乙相約互毆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B. 甲、乙相約互毆不能提告,因為雙方均同意互相傷害對方 C. 丙應負不作為幫助傷害責任 D. 甲、乙相約互毆不能提告,因為雙方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參考解答

  • 答案:A. 甲、乙相約互毆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解析:實務見解認為,彼此互毆係雙方各自本於傷害故意所為之不法行為,任何一方均非單純防衛,故不得主張正當防衛;僅於一方已脫離鬥毆、他方仍繼續攻擊時,脫離者始有防衛可言。故A正確。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縱雙方同意互毆,僅影響和解與量刑,並不喪失告訴權,B誤。丙僅為二人爭風吃醋之對象,並無防止危險發生之保證人地位,不成立不作為幫助傷害,C誤。同時履行抗辯係民法雙務契約之概念,與刑事告訴權無關,D誤。

第44題

甲故意持小刀刺傷乙,不料乙卻因傷口惡化而死亡。甲成立何種犯罪? A. 想像競合犯 B. 加重結果犯 C. 行為犯 D. 牽連犯

參考解答

  • 答案:B. 加重結果犯

解析:甲以傷害之故意持刀刺傷乙,基本行為成立傷害罪;乙死亡之結果係因傷口惡化所致,甲對此死亡結果有預見可能性而未預見,屬過失。刑法第277條第2項就傷害致死設有加重結果之規定,行為人對基本行為有故意、對加重結果有過失,即成立加重結果犯。A想像競合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而從一重處斷;C行為犯係不以結果發生為成立要件之犯罪;D牽連犯之規定業已刪除,三者均與本題情形不符。

第45題

有關正當防衛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刑法第23 條之正當防衛,必對現在之不法侵害,始能成立,此為正當防衛行為之「時間性」要件 B. 過去與現在,以侵害行為已否終了為準;將來與現在,則以侵害行為已否既遂為斷 C. 預料有侵害而侵害行為尚屬未來,對此所為加害行為,不能成立正當防衛 D. 防衛過當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參考解答

  • 答案:B. 過去與現在,以侵害行為已否終了為準;將來與現在,則以侵害行為已否既遂為斷

解析:正當防衛須對「現在」之不法侵害為之,此即時間性要件。實務上區分過去與現在,以侵害行為是否已經終了為準;區分將來與現在,則以侵害行為是否已經發生(著手)為準,並非以是否既遂為斷,既遂與否涉及結果與法益侵害程度,與侵害是否「現在」無關。故B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A所述時間性要件、C所述對未來侵害不得防衛,均屬正確;D部分,刑法第23條但書規定防衛過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亦屬正確。

第46題

報載︰大雄經刑事法院認定犯罪成立,但按照刑法規定減輕其刑。則大雄不可能是下列何種情況? A. 大雄的行為被認定符合正當防衛且未過當 B. 大雄行為時實際年齡為80 歲又3 個月 C. 大雄對其未被發覺犯罪到警局自首而受裁判 D. 大雄被認定為出生或自幼既聾且啞

參考解答

  • 答案:A. 大雄的行為被認定符合正當防衛且未過當

解析:題旨為「犯罪成立但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故須找出一種法律效果並非「減輕其刑」之情形。A若行為符合正當防衛且未過當,依刑法第23條本文係「不罰」,法院應為無罪判決,根本不成立犯罪,不可能出現「認定犯罪成立而減輕其刑」,故為本題答案。B依第18條第3項,滿80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C依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D依第20條,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三者均可能。

第47題

某公營事業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並組成評選委員會,私立大學教授甲獲聘擔任評選委員,則甲之身分為何? A. 非屬刑法上之公務員 B. 屬刑法上之身分公務員 C. 屬刑法上之授權公務員 D. 屬刑法上之委託公務員

參考解答

  • 答案:C. 屬刑法上之授權公務員

解析: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所稱授權公務員,指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政府採購法所定之評選委員會,其評選程序與評分決定直接影響公共採購之正當性,屬公共事務;私立大學教授受公營事業聘為評選委員,於行使評選職權時,即屬授權公務員,實務上亦認其可能成立貪污治罪條例之受賄罪。其未經依法任用,非身分公務員,B誤;其非受國家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或團體(如民營拖吊業者),非委託公務員,D誤;A亦誤。

第48題

刑法關於故意、過失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仍為故意 B.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只要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者,並非故意 C. 刑法對於非出於故意或過失的行為不處罰 D. 刑法對於出於過失的一切行為都加以處罰

參考解答

  • 答案:C. 刑法對於非出於故意或過失的行為不處罰

解析:刑法第12條第1項明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故C正確;同條第2項則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D稱一切過失行為均處罰,顯然錯誤。第13條區分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本意者,以故意論,B卻稱「並非故意」,與法條相反。第14條第2項所稱「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屬有認識之過失,A誤認為故意。故選C。

第49題

甲駕駛自用小客車未遵守交通號誌闖紅燈,經交通警察乙攔停,甲請求乙不要開立罰單,並欲交付新臺幣1000 元予乙,經乙拒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所為成立不違背職務行為行求賄賂罪 B. 甲所為成立違背職務行為行求賄賂罪 C. 甲所為成立不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罪 D. 甲所為成立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罪

參考解答

  • 答案:B. 甲所為成立違背職務行為行求賄賂罪

解析:刑法第122條第1項、第3項處罰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警察乙取締交通違規、依法舉發開單屬其法定職務,甲闖紅燈後請求「不要開罰單」,即是要求乙違背職務不予舉發,而非僅請求依法為之,故屬違背職務之賄賂。甲交付1000元之要約遭乙當場拒絕,雙方未達成合意,尚停在「行求」階段,未進展到期約或交付。因此成立違背職務行為行求賄賂罪,選B。

第50題

建築師受機關委託依建築師法之規定,從事工程或建築物之規劃設計、監造等業務,其性質為何? A. 委託公務員 B. 授權公務員 C. 身分公務員 D. 非屬刑法上之公務員

參考解答

  • 答案:D. 非屬刑法上之公務員

解析:依建築師法第 25 條及刑法第 10 條定義,建築師受機關委託執行規劃設計、監造,屬「受委託從事公務之人」(準公務員),非「公務員」。刑法上公務員包含委託公務員(法定職權)、授權公務員(法律授權)、身分公務員(任用關係),建築師係契約委託,無公法上職權基礎,故屬非刑法上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