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法制 民法考古題與答案

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法制 民法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共 25 題可線上瀏覽。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

本卷為共同科目試卷,與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的試題相同,以下為同一份試卷的題目與考選部官方答案。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甲贈與乙汽車一輛,並移轉所有權於乙。嗣後乙毆打甲,甲原可撤銷該贈與,但甲宥恕之。該宥恕之性質為何? A. 意思表示 B. 意思通知 C. 觀念通知 D. 感情表示

參考解答

  • 答案:D. 感情表示

解析:依民法第416條,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故意侵害行為時,贈與人得撤銷贈與;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內不行使,或贈與人「宥恕」受贈人時消滅。宥恕是贈與人對受贈人侵害行為不予追究、放下責難的情感表達,當事人並非以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為目的,故學說上定性為「感情表示」。意思表示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意思通知是表示一定意思(如催告);觀念通知是告知一定事實(如瑕疵通知),三者均與宥恕的性質不同。故選D。

第2題

甲為與乙訂立契約,邀請乙到酒店喝酒,將乙灌醉致乙於無意識中簽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在無意識中簽約,該契約無效 B. 乙因無意識而變成無行為能力 C. 乙在回復清醒後,得撤銷該契約 D. 契約經乙清醒後,因承認,發生效力

參考解答

  • 答案:A. 在無意識中簽約,該契約無效

解析:民法第75條後段規定,雖非無行為能力人,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無效。乙被灌醉致無意識,簽約時之意思表示無效,契約亦不成立生效,故A正確。無意識僅使該意思表示無效,不使他成為無行為能力人,B誤;無效法律行為不能因清醒後承認而生效,亦非撤銷問題,C、D均誤。

第3題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完成後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債務人不知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而為承認,生中斷時效之效力 B. 債務人於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後,拋棄其時效利益者,係違反不得預先拋棄時效利益之強行規定 C. 債務人知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而為承認,則債務人不得為消滅時效之抗辯 D. 債務人不知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而為承認,則債務人不得為消滅時效之抗辯3177032170

參考解答

  • 答案:C. 債務人知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而為承認,則債務人不得為消滅時效之抗辯

解析: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若其明知時效已完成而承認債務,即屬拋棄時效利益,不得再為時效抗辯,故C正確。A誤認時效完成後仍可中斷時效;B誤解民法第147條僅禁止「預先」拋棄時效利益,完成後拋棄並不違法;D所稱不知時效而承認,不生拋棄效力,債務人仍得抗辯。

第4題

下列關於主物與從物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從物須為主物之成分 B. 從物常助主物之效用 C. 主物與從物必屬於同一人所有 D.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參考解答

  • 答案:A. 從物須為主物之成分

解析:民法第68條規定,從物係「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故從物與主物分離而獨立存在,A稱從物須為主物之成分,正好相反。B、C符合從物之要件;D則本於「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之原則,亦屬正確。本題問錯誤者,故選A。

第5題

下列關於法律行為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相對無效之法律行為原則上無效,但其得主張無效之主體受有限制 B.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之法律行為原則上有效,但其得主張有效之範圍受有限制 C.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D. 撤銷法律行為後,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不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參考解答

  • 答案:D. 撤銷法律行為後,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不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解析:民法第78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C正確;相對無效原則上無效,僅特定主體得主張,A正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之行為,當事人間仍有效,僅對第三人之效力受限,B正確。D錯誤:依民法第114條準用第113條,當事人於行為時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於撤銷後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並非不負責任。

第6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要物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於契約標的物交付之前,契約當事人得隨時反悔,不成立契約 B. 要物契約之當事人若未交付標的物,其效果與行使撤銷權相同 C. 使用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 D. 寄託契約為要物契約

參考解答

  • 答案:B. 要物契約之當事人若未交付標的物,其效果與行使撤銷權相同

解析:要物契約以標的物之交付為成立要件,未交付前契約尚未成立,故A所述當事人得反悔、契約不成立,尚屬正確;使用借貸(民法第464條)與寄託(第589條)均為要物契約,C、D正確。B稱未交付之效果與行使撤銷權相同,並不正確:撤銷係對已成立之契約溯及消滅其效力,要物契約未交付則自始不成立,二者法律基礎與效果不同。

第7題

甲、乙訂立A 原料10 公噸之種類物買賣契約,並約定1 個月後給付。數日後,甲將其既有之15公噸A 原料出售,並交付於丙。於甲乙間買賣契約清償日屆至時,甲未能給付約定之標的物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因甲給付不能,乙得請求甲賠償其所受損害 B. 因甲給付不能,乙得依法催告後解除與甲所締結之契約 C. 因甲給付遲延,乙不得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甲應依約給付 D. 因甲給付遲延,乙得依法催告後解除契約並請求賠償因此所受損害

參考解答

  • 答案:D. 因甲給付遲延,乙得依法催告後解除契約並請求賠償因此所受損害

解析:A原料屬種類之債,依民法第200條,債務人應給付中等品質之同種類物,不因甲將現有15公噸另售丙而陷於給付不能;甲屆期未給付,僅構成給付遲延。依民法第254條,乙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逾期仍不履行時,乙得解除契約,並依第231條請求因遲延所受損害。乙亦得起訴請求依約給付,故C稱不得起訴錯誤。

第8題

下列關於債務不履行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債權人受領遲延後,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標的滅失時,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請求對待給付 B. 工作未完成前,因承攬人之過失,有違反契約之情事,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依約履行 C. 縱使有可歸責於債務人之嗣後給付不能,債權人不得向債務人請求不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D. 倘若債權人依民法第225 條第2 項規定,於債務人給付不能時,請求債務人給付代償利益,則債權人不須為對待給付

參考解答

  • 答案:B. 工作未完成前,因承攬人之過失,有違反契約之情事,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依約履行

解析:民法第497條規定,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改善或依約履行,故B正確。A所述情形,債務人因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仍得請求對待給付(民法第267條),A誤。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債權人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C誤。請求讓與代償利益時,債權人仍須為對待給付,D誤。

第9題

下列關於無主物先占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先占乃屬事實行為,故不以具有法律上之完全行為能力為必要 B. 先占為一法律行為,得經由代理人代理為之 C. 無主物先占之客體,得為無主之動產或不動產 D. 所謂無主物,限於自始無主之物,若為原所有人拋棄之物,則不得對其主張先占

參考解答

  • 答案:A. 先占乃屬事實行為,故不以具有法律上之完全行為能力為必要

解析:先占係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物而取得所有權,性質上為事實行為,只須有占有事實與所有意思,不以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為必要,故A正確。先占非法律行為,不得代理,B誤;客體限於無主動產,不動產不適用先占,C誤;所有人拋棄之物即成為無主物,得為先占客體,D誤。

第10題

乙偷竊甲所有之名畫,有關甲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自甲知悉名畫失竊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 自甲知悉乙偷竊甲之名畫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 自甲知悉乙偷竊甲之名畫時起,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 自乙偷竊甲之名畫時起,15 年間不行使才消滅3177032170

參考解答

  • 答案:B. 自甲知悉乙偷竊甲之名畫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解析:乙竊取名畫構成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故須甲同時知悉名畫被竊(損害)與行為人為乙(賠償義務人),2年時效才開始起算,B正確。A僅知失竊、不知何人為賠償義務人,起算點有誤;C的10年是自侵權行為時起算的長期時效上限,並非自知悉時起算;D所稱15年於現行法無此規定。故選B。

第11題

甲購入屋齡30 年之A 屋後,因A 屋陳舊不堪,而委由乙重新設計裝修。乙完工後,甲入住A 屋時發現,浴室之排水口設置錯誤,無法排水。關於甲乙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得定相當期限,請求乙修補,以解決排水問題 B. 若甲請求乙修補,而乙拒絕修補,甲得請求減少價金 C. 甲因排水口之瑕疵,而不再信任乙,遂不請求乙修補而自行找第三人修補時,甲得向乙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D. 甲之瑕疵修補請求權,因瑕疵發見後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參考解答

  • 答案:C. 甲因排水口之瑕疵,而不再信任乙,遂不請求乙修補而自行找第三人修補時,甲得向乙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解析:承攬工作有瑕疵時,依民法第493條第1項,定作人甲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乙修補,A正確。乙逾期不修補或拒絕修補者,依第494條甲得請求減少報酬(瑕疵重大時尚得解除契約),B正確。第493條第2項雖允許定作人自行修補並請求償還必要費用,但前提是「已定相當期限催告而承攬人不於期限內修補」;本題甲未先催告即另找第三人施工,不符要件,故C錯誤。第498條規定瑕疵修補請求權等因瑕疵發見後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D正確。本題問錯誤者,故選C。

第12題

甲、乙、丙三人互約出資購買市區之A 房地,以合夥經營商號,並約定由丙執行合夥事務。該商號嗣後因景氣不佳而負債累累,惟甲、乙個人亦分別積欠丁、戊債務若干尚未償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丁於甲之合夥存續期間內,就甲對於合夥之利益分配請求權,得代位行使之 B. 戊得聲請扣押乙之股份,乙於扣押實施後兩個月內未向戊清償或提供相當擔保者,自扣押時起對乙發生退夥之效力 C. A 房地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甲、乙、丙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D. 執行合夥事務之丙,不須經甲乙兩人之同意,即得任意自行辭任

參考解答

  • 答案:D. 執行合夥事務之丙,不須經甲乙兩人之同意,即得任意自行辭任

解析:民法第674條規定,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任,且其辭任應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故丙不得未經甲乙同意任意辭任,D錯誤。A依第684條,債權人得代位行使利益分配請求權;B依第685條,扣押後兩個月未清償或提供擔保即生退夥效力;C依第681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合夥人連帶負責。

第13題

若質權人與出質人未有特別約定時,下列何者非屬動產質權所擔保之債權範圍? A. 遲延利息 B. 改良質物之費用 C. 實行質權之費用 D. 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之損害賠償

參考解答

  • 答案:B. 改良質物之費用

解析:民法第887條規定,動產質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保存質物之費用、實行質權之費用,及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之損害賠償。改良質物之費用係指增加質物價值的支出,與「保存」質物、使其免於毀損滅失者有別,不在法定擔保範圍內。遲延利息、實行質權費用、質物隱有瑕疵所生損害賠償均在條文列舉之內,故選B。

第14題

甲向乙貸款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以其所有之A 屋為乙設定第一次序普通抵押權,甲又向丙貸款120 萬元,以A 屋為丙設定第二次序普通抵押權。嗣後,因鄰居丁之過失,致電線走火延燒而使A 屋滅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對甲之債權,不因A 屋滅失而消滅 B. 乙就甲對丁之賠償債權,有權利質權 C. A 屋滅失後如留有殘餘物,乙丙對之仍享有抵押權 D. 乙丙之抵押權均因A 屋滅失,隨即消滅

參考解答

  • 答案:D. 乙丙之抵押權均因A 屋滅失,隨即消滅

解析:民法第881條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權人得就因滅失得受之賠償金優先受償,此即物上代位;通說認為抵押權人對該賠償請求權取得權利質權。第862條之1並規定,抵押權人得就抵押物之殘餘物行使抵押權。又抵押權消滅不影響所擔保之債權,乙對甲之借款債權仍然存在,故A、B、C均正確。D稱抵押權「隨即消滅」而否認上述代位與殘餘物效力,敘述錯誤。

第15題

下列何種財產權不得成為時效取得之客體? A. 普通抵押權 B. 不動產役權 C. 區分地上權 D. 普通地上權

參考解答

  • 答案:A. 普通抵押權

解析:時效取得以占有他人之物或行使他人財產權為基礎,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條、第770條,使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亦得成為時效取得之客體。地上權(含區分地上權)與不動產役權均屬之,不動產役權更於第852條明定得因時效而取得。普通抵押權則為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須從屬於債權,且不以占有為成立或存續要件,無從因占有而取得,故不得成為時效取得之客體。

第16題

以建築物設定普通抵押權時,下列何者非抵押權效力所及之標的物範圍? A. 該建築物對於供役地所設定之通行不動產役權 B. 該建築物對於其基地所設定之地上權 C. 該建築物倒塌後所殘餘之鋼筋建材 D. 該建築物於扣押後所得收取之租金

參考解答

  • 答案:B. 該建築物對於其基地所設定之地上權

解析:抵押權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民法第862條)。不動產役權為需役建築物之從權利,故A在內;建築物倒塌後之殘餘物,抵押權人得請求交出並行使權利(第881條之2),C在內;扣押後之租金為法定孳息,抵押權效力及之(第864條),D在內。地上權係獨立之物權,非建築物之從權利,不當然為建築物抵押權效力所及,故選B。

第17題

下列關於不動產役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不動產役權之全部或一部無存續之必要時,該不動產役權當然消滅,但限於未定期限者 B. 不動產役權消滅時,不動產役權人應於1 個月內取回其所為之設置,否則歸屬於土地所有人 C. 不動產役權,除於他人之不動產,亦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之;且不限於土地,建築物上亦得設定之 D. 需役不動產之地上權人,無須經土地所有人之同意,得自行為該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3177032170

參考解答

  • 答案:A. 不動產役權之全部或一部無存續之必要時,該不動產役權當然消滅,但限於未定期限者

解析:民法第859條規定,不動產役權全部或一部無存續必要時,須由供役不動產所有人聲請法院定存續期間或終止,並非當然消滅,亦不限於未定期限,A錯誤。B所述取回設置之1個月期間,係不動產役權準用地上權之結果;C、D則分別符合民法第851條之1及第859條之1,自己不動產、建築物及需役不動產地上權人均得設定。

第18題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之約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A. 關於共有物之分管約定 B. 關於共有物之分割約定 C. 關於共有物禁止分割之約定 D. 關於共有物禁止處分之約定

參考解答

  • 答案:D. 關於共有物禁止處分之約定

解析:民法第826條之1第1項規定,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經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分管約定屬使用管理,分割及禁止分割約定均在上開列舉範圍;禁止處分約定則不在其中,僅有債權效力,故選D。

第19題

甲欲將其名下汽車出售於乙,甲與乙間應具備下列何種要件,乙始取得汽車之所有權?①讓與合意②交付③給付價金④登記 A. ①② B. ①②③ C. ①②④ D. ①②③④

參考解答

  • 答案:A. ①②

解析:汽車屬動產,依民法第761條第1項,動產物權之讓與須有讓與合意並交付,始生所有權移轉效力。價金給付為買賣契約之債務履行,非物權變動要件;汽車監理登記僅為行政管理,非所有權登記。故僅需①讓與合意、②交付,答案為A。

第20題

甲夫乙妻育有丙,丙生丁女,丁與戊結婚,庚為戊之弟。下列關於親屬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甲庚間無親屬關係 B. 丙庚間無親屬關係 C. 戊為甲之四親等旁系姻親 D. 乙為丁之二親等直系血親

參考解答

  • 答案:C. 戊為甲之四親等旁系姻親

解析:戊為丁之夫,丁為甲、乙之孫女(丙之女),故戊為甲之血親(丁)之配偶,依民法第969條為姻親;依第970條從丁之親系親等計算,戊是甲之二親等直系姻親,不是四親等旁系姻親,C錯誤。庚僅為戊之弟,非甲、丙之血親或姻親,A、B所述無親屬關係正確;乙與丁為祖孫,屬二親等直系血親,D正確。

第21題

甲喪偶有一子乙。甲丙為兄弟,丙丁為夫妻。丙丁離婚後,乙丁結婚。其婚姻效力為: A. 效力未定 B. 得撤銷 C. 無效 D. 有效

參考解答

  • 答案:D. 有效

解析:民法第983條雖禁止旁系姻親五親等內輩分不相同者結婚,但第971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且第983條第2項僅就直系姻親明定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仍受限制。丙丁離婚後,丁與乙間之旁系姻親關係已消滅,乙丁又無血親關係,故其婚姻有效。

第22題

下列關於意定監護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意定監護契約,本人委任一個或數個受任人時,均屬一個監護契約 B. 意定監護契約之撤回,本人或受任人一方應以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並單獨向他方為之 C. 本人對受任人中一人撤回意定監護契約,須通知其他受任人,始生撤回之效力 D. 監護宣告後,本人暫時性恢復意思能力,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

參考解答

  • 答案:C. 本人對受任人中一人撤回意定監護契約,須通知其他受任人,始生撤回之效力

解析:依民法意定監護規定,本人對數受任人中一人撤回意定監護契約時,撤回對該受任人即生效力,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受任人;通知其他受任人並非撤回之生效要件,故C稱「須通知始生效力」錯誤。A符合契約單一性,B符合公證要式撤回,D符合監護宣告後因暫時恢復意思能力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之規定。

第23題

下列關於遺產清冊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法院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B. 繼承人中1 人已開具陳報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C. 繼承人已依規定陳報,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其債權 D. 繼承人未於3 個月內提出陳報法院者,不得主張第1148 條第2 項所定之利益

參考解答

  • 答案:D. 繼承人未於3 個月內提出陳報法院者,不得主張第1148 條第2 項所定之利益

解析:依民法第1156條之1,法院得依職權或依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第1156條第3項明定一人陳報,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第1157條則規定法院應公示催告。第1156條之2僅於繼承人未依法院所定期間提出時,始不得主張第1148條第2項有限責任,並非單純未於3個月內自願陳報即喪失,故D錯誤。

第24題

甲男中年喪偶,有子女乙、丙、丁。民國108 年間,丙因營業資金所需,丙向甲借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110 年間,因乙營業,甲贈與乙120 萬元。甲贈與乙時,有免除該筆贈與歸扣之意思表示。今甲死亡,除丙向甲借之300 萬元,仍未返還外,甲留有積極財產900 萬元。甲未留遺囑,有關甲遺產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丙如拋棄繼承,乙、丁均未拋棄繼承。甲之應繼遺產為900 萬元,乙、丁各分得450 萬元 B. 乙、丙、丁均未拋棄繼承。丙對甲生前未清償之300 萬元,由丙之應繼分內扣還後,丙分得120萬元 C. 乙如拋棄繼承,丙、丁均未拋棄繼承。丁分得600 萬元 D. 丁如拋棄繼承,乙、丙均未拋棄繼承。乙分得450 萬元

參考解答

  • 答案:C. 乙如拋棄繼承,丙、丁均未拋棄繼承。丁分得600 萬元

解析:甲死亡時之應繼遺產,為積極財產900萬元加上對丙之300萬元債權,共1,200萬元。甲贈與乙120萬元時既已表示免除歸扣,依民法第1173條但書不計入。乙拋棄繼承後,其應繼分由丙、丁各得600萬元;丙對甲負債300萬元,依民法第1172條由應繼分內扣還,故丙實得300萬元,丁得600萬元,C正確。

第25題

密封之遺囑,遺囑執行人,知悉遺囑人死亡時,未將遺囑開視於親屬會議或法院公證處者,該遺囑之效力為何? A. 有效 B. 無效 C. 效力未定 D. 得撤銷

參考解答

  • 答案:A. 有效

解析:密封遺囑之開視,係遺囑人死亡後為確認遺囑內容所設之程序。遺囑執行人未依民法第1213條會同相關人員開視,僅屬程序違反,不影響已依法定方式成立之遺囑效力。故該遺囑仍屬有效,A正確;無效、效力未定或得撤銷均無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