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習慣法作為行政法法源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A. 習慣法作為行政法之法源,行政程序法定有明文
B. 習慣法不得牴觸現行法令
C. 習慣法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D. 公用地役關係屬於習慣法
參考解答
- 答案:A. 習慣法作為行政法之法源,行政程序法定有明文
解析:習慣法要成為行政法法源,須具備長期慣行與法的確信,且不得牴觸現行法令(B)、不得違背公序良俗(C),學說與實務均承認其補充成文法之效力,公用地役關係即為典型由習慣法形成之公法上關係(D)。至於A稱「行政程序法定有明文」,並不正確;行政程序法僅就法源適用與行政行為原則作規定,並未明文將習慣法列為法源,習慣法之法源地位主要來自學說與實務承認。故錯誤者為A。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機關依法剝奪人民身體自由之正當法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原則上比照刑事被告之司法程序,同一處理
B. 行政機關得以行政處分剝奪人民身體自由
C. 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剝奪人身自由時,應舉行聽證,以確保人民之防禦權
D. 無論理由為何,行政機關應事先聲請法院同意後,始可剝奪人身自由
參考解答
行政處分之受益人有下列何種情形時,其信賴利益仍值得保護?
A. 對於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而作成行政處分
B. 以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C. 因輕微過失而不知行政處分違法
D.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
參考解答
解析: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明定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包括:以詐欺、脅迫或賄賂使機關作成處分(B)、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A)、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處分違法(D)。C項僅屬輕微過失而不知違法,非屬法定排除事由,其信賴利益仍值得保護。關鍵在於過失程度,須達重大過失始排除信賴保護。
依現行法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後,其組織性質為何?
A. 行政法人
B. 行政機關
C. 公法社團法人
D. 公法營造物法人
參考解答
解析:依農田水利法,農田水利會於民國110年10月1日改制,取消原有公法人地位,納入行政機關體系,中央設農田水利署,地方設各分署,故改制後的組織性質為行政機關。C公法社團法人是改制前農田水利會的性質,改制後已不再適用;A行政法人須另以法律設立特定法人;D公法營造物法人是指結合人與物供公共使用之組織,均與現制不符。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如其內容不涉及直接限制該區特定對象人民之權益,該通盤檢討之法律性質為下列何者?
A. 事實行為
B. 法規
C. 行政處分
D. 觀念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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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依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如未直接限制特定對象之權益,其內容是對不特定多數人所為的抽象、一般性規範,性質上屬於法規(自治規則或法規命令),而非行政處分。因此人民不得直接對通盤檢討提起撤銷訴訟,必須等到依該計畫作成具體行政處分後,再於救濟程序中一併爭執。事實行為不發生法律效果;觀念通知只是事實敘述或意見表達,兩者也都不同於本題中具有規範效力的通盤檢討。故選B。
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表示意思而不具獨立法定地位之組織
B.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C.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D.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參考解答
- 答案:A. 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表示意思而不具獨立法定地位之組織
解析: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明定,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並「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A把「具有單獨法定地位」誤寫成「不具獨立法定地位」,與條文文義相反,因此錯誤。B符合同條第3項,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C符合第19條第1項職務協助的規定;D符合第11條第1項管轄權依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的意旨。故選A。
有關地方自治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地方自治事項須有法律之授權
B. 地方自治團體對於自治事項,依據現行法規定,原則上得自行立法並執行之
C. 自治事項基本上必須受到國家之合法性及合目的性監督
D. 由於憲法特別重視地方自治,一旦為自治事項,無須受到任何監督
參考解答
- 答案:B. 地方自治團體對於自治事項,依據現行法規定,原則上得自行立法並執行之
解析: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2款規定,自治事項係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而由其負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的事項,因此B正確。A的說法有誤:須有法律授權者為委辦事項,自治事項則本於憲法及地方制度法即享有權能。C、D也都有誤:自治事項僅受國家的合法性監督,合目的性(適當性)監督適用於委辦事項;且自治事項仍不得逾越法令,並非全無監督。故選B。
教育部於防疫期間作出公告,禁止公私立高中以下學校之教職員生出國,屬於下列何者行政行為?
A. 行政規則
B. 對人一般處分
C. 行政指導
D. 政府資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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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後段規定,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其決定為一般處分。教育部公告禁止全國公私立高中以下學校教職員生出國,相對人範圍可依「高中以下學校教職員生」這項一般性特徵加以確定,且該公告直接發生限制出國的法律效果,屬於對人一般處分。它不是行政規則,因為並非抽象反覆適用的內部規範;也不是行政指導,因為具有拘束力,而不只是勸導。故選B。
關於行政程序法之資訊公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行政機關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時,委託之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對外公開,並刊登政府公報及新聞紙
B.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無須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
C. 行政程序法所定之閱覽卷宗,以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有必要作為前提
D. 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行政程序當事人均得依據行政程序法申請閱覽卷宗
參考解答
- 答案:B.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無須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
解析:行政程序法第160條第2項規定,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同條第3項進一步規定,依第159條第2項第1款訂定的行政規則(涉及機關內部組織、人事管理、預算分配等),應由首長簽署並登載政府公報發布。因此B稱「無須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並非全然正確,是本題的錯誤選項。A符合第16條第2項,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及新聞紙;C符合第46條第2項但書,須以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為下列何者所規定?
A. 宣誓條例
B. 公務員懲戒法
C. 公務員服務法
D. 公務人員考績法
參考解答
解析:公務員服務法明定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並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此為公務員服勤的基本義務規範,故選C。A宣誓條例規範的是公務人員宣誓的程序與效力,並非此項服勤義務的依據;B公務員懲戒法規範的是公務員違法失職時的懲戒種類與程序;D公務人員考績法規範的是年終、專案考績的評定與獎懲。三者內容均與本題所述之忠實執行職務義務無關。
教育部將私立大學教師升等評審之審查業務,交由私立大學辦理,為下列何種行為?
A. 委辦
B. 委任
C. 行政助手
D. 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
參考解答
解析:教育部將私立大學教師升等評審的審查業務交由私立大學辦理,是讓私人(私立大學)以自己名義行使公權力,屬於「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行政委託),受託者在該範圍內被視為行政機關,並受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的拘束。A委辦是地方自治團體間或上級機關將事務交由下級機關辦理的關係;B委任是具隸屬關係的機關間權限移轉;C行政助手僅在行政機關指揮下提供輔助,不具獨立行使公權力的地位。故選D。
關於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人員之兼職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同意
B.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C. 公務員於大學兼課無須經服務機關同意
D.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參考解答
解析: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仍應經服務機關同意,並非無須同意,故C的敘述錯誤。A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且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同意;B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均屬正確。D為「旋轉門條款」,公務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敘述亦正確。故選C。
公務員因違法執行職務經移送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判處新臺幣40 萬元罰款,如其對於第一審之判決不服時,應如何提起救濟?
A. 不得再行救濟
B. 得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
C. 得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D. 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參考解答
解析:懲戒法院採一級二審制,於懲戒法庭下設第一審與第二審。公務員因違法執行職務受懲戒,經懲戒法庭第一審判處新臺幣40萬元罰款,該罰款屬公務員懲戒法所定懲戒處分之一種,並非終局確定之結果;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者,得於法定期間內向懲戒法庭第二審提起上訴,由第二審審理其法律爭議。懲戒事件專屬懲戒法院審理,不屬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權限,亦非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程序所能處理,故不得逕謂不得再行救濟,選項C、D亦非正確之救濟途徑。
關於政務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政務官原則上無任用資格之限制
B. 政務官不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亦無退職年齡或服務年資之限制
C. 政務官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懲處規定
D. 有法定任期之政務官亦得隨時命其去職
參考解答
解析:政務官之進用重在政治責任與政策配合,原則上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任用資格之限制;亦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年終考績、專案考績及懲處,且不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制,並無屆齡退職或服務年資之限制,故A、B、C之敘述均屬正確。惟政務官並非一律得隨時命其去職:法律明定任期之政務人員(例如獨立機關之委員),於任期內受任期保障,非有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免職,否則即與其獨立行使職權之制度設計有違。因此「有法定任期之政務官亦得隨時命其去職」忽略任期保障,為錯誤敘述。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對公務員作成之行政處分?
A. 申誡
B. 停職處分
C. 留任原機關但調離主管職務
D. 銓敘部作成之考績審定
參考解答
解析:本題在測驗「行政處分」與「管理措施」之區分。行政處分係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對公務員而言,須涉及身分變更或對其權益產生重大影響者,方屬之。機關首長基於人事管理權,將人員留任原機關而免除其主管職務,僅屬職務內容之調整,未改變其官等、職等、俸給及公務人員身分,依司法實務見解屬管理措施,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申訴、再申訴,不得提起復審或行政訴訟。停職則係暫時停止執行職務,直接影響其身分與權益,性質上為行政處分。
關於公務人員之專案考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
B. 專案考績必要時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C. 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
D. 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自確定之日起執行
參考解答
解析:專案考績係於公務人員有重大功過時始予辦理,與平時考核之獎懲有別。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之功過相抵銷,亦即二者各自獨立評價,不得以平時之記功抵充專案之記過,亦不得以平時之記過抵充專案之記功,故B之敘述與法規意旨相反。至於執行時點,一次記二大功之專案考績屬對公務人員有利之獎勵,於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即得執行;一次記二大過者涉及免職,對身分影響重大,須待確定之日起執行,以保障當事人於救濟期間之權益。A、C、D之敘述均符合上開規定。
下列何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
A. 以機要人員進用之區長
B. 各機關僱用之駐衛警察
C. 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約僱人員
D.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參考解答
- 答案:D.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為公共用物?
A. 已通車之關渡大橋
B. 警務人員使用之警槍
C. 私人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承租之礦業用地
D. 公立醫院之醫療器材
參考解答
解析:公物依其使用目的可分為公共用物與行政用物(公務用物)。公共用物係指直接供不特定多數人共同使用之物,例如道路、橋樑、公園、河川等;已通車之關渡大橋供公眾通行往來,屬典型之公共用物。行政用物則係供行政機關內部執行公務使用,不直接對外供公眾使用,如警務人員使用之警槍、公立醫院之醫療器材,均屬之。至於私人向林務機關承租之礦業用地,其使用權歸屬私人,並非公有,亦未供公共使用,不具公物性質。故選A。
直轄市政府依廢棄物清理法公告,民眾必須使用專用垃圾袋,始得將垃圾投入垃圾車。前述公告與垃圾車清運垃圾兩種行為之法律性質分別為何?
A. 公告為行政處分;清運行為係執行行政處分之行為
B. 公告為行政契約;清運行為係實現行政契約之給付行為
C. 公告為法規命令;清運行為係行政事實行為
D. 公告為行政指導;清運行為係行政處分
參考解答
- 答案:C. 公告為法規命令;清運行為係行政事實行為
解析:直轄市政府依廢棄物清理法之授權公告,要求民眾須使用專用垃圾袋始得將垃圾投入垃圾車,該公告係針對不特定多數人、就一般事項所為之抽象規定,可反覆適用於同類事件,性質上屬法規命令(自治法規),而非就具體事件對特定人所為之行政處分,亦非雙方合意之行政契約或柔性之行政指導。至於垃圾車沿街清運垃圾,係行政機關以實際行動實現公共任務,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屬行政事實行為。故公告為法規命令、清運行為係事實行為,應選C。
由行政機關所作成之內部函釋,其內容如具備抽象性通案規定要素者,屬於下列何者?
A. 法律
B. 法規命令
C. 行政計畫
D. 行政規則
參考解答
解析: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行政規則包括下達於屬官之一般性規定,以及同條所定之解釋性規定、裁量基準等。行政機關作成之內部函釋,若具備抽象、通案、對內生效之要素,其性質為行政規則(解釋性行政規則),尚非對外直接發生法規範效力。A法律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公布,非行政機關單獨作成;B法規命令係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外訂定之抽象規範,具對外效力,與內部函釋之對內性質不同;C行政計畫乃機關為達成特定行政目的之規劃,非以解釋法律為內容。因此具抽象性通案要素之內部函釋,應歸屬D行政規則。
甲申請於某山區經營乳牛畜養場,經營業主管機關核准多年後,其畜養場區經水利主管機關依法劃入水庫集水區,並擬禁止甲繼續經營。營業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
A. 職權廢止甲之經營許可,並給予合理補償
B. 基於公益而撤銷甲之經營許可,毋庸補償
C. 職權廢止甲之經營許可,且毋庸給予補償
D. 基於公益而撤銷甲之經營許可,但需補償
參考解答
解析:甲之經營許可原係合法作成,事後因水利主管機關將該區劃入水庫集水區,致繼續經營對公益有危害,屬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變更,致不廢止對公益有危害」之情形,營業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廢止(非撤銷,因原處分合法)。又依同法第126條,依第123條第4款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應對受益人因信賴致財產上損失給予合理補償。B、D所稱「撤銷」適用於違法處分,與本件合法許可不符;C稱毋庸補償,與第126條之信賴補償規定相悖。故選A。
下列何者構成行政處分之負擔?
A. 主管機關核發便利商店之營業許可時,附加「不得販賣菸酒給兒童或未滿18 歲之青少年」之要求
B. 林業主管機關核發造林獎勵金時,要求受獎人同意接受主管機關之指導,善加管理林木,不可擅自拔除
C. 普通駕駛人年滿75 歲,須經體檢合格及通過認知功能測驗後,換發駕照,始得繼續駕駛
D. 核發外國人觀光簽證時,註記「在國內停留期間不得從事工作或營業」
參考解答
- 答案:B. 林業主管機關核發造林獎勵金時,要求受獎人同意接受主管機關之指導,善加管理林木,不可擅自拔除
解析: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3款所定「附負擔」,係行政機關於作成授益行政處分時,基於裁量權附加相對人應為一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之義務,且須與處分目的具正當合理關聯。B選項中,林業主管機關核發造林獎勵金(授益處分),附加受獎人應接受指導、善加管理林木、不得擅自拔除之義務,正屬典型之負擔。A選項「不得販賣菸酒給兒童」係法律已有之禁止義務,屬處分內容而非裁量附加之負擔;C選項乃換發駕照之法定條件(條件),非授益後附加義務;D選項簽證註記「不得工作」為簽證本身內容限制,亦非額外負擔。故選B。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A. 公物之提供公用
B. 地方政府將某路段劃設禁止停車之紅線
C. 公告集水區遷村作業實施計畫
D. 以號誌燈指揮汽機車駕駛
參考解答
解析:行政處分係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其相對人若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亦為一般處分(第92條第2項)。A公物之提供公用、B劃設禁止停車紅線、D號誌燈指揮,均係行政機關對不特定但可得確定之人所為、直接發生公法上效力之一般處分,屬行政處分。C選項「公告集水區遷村作業實施計畫」性質上為行政計畫,旨在規劃、預告未來措施,尚不直接對外發生具體法律效果,非行政處分。故非屬行政處分者為C。
關於行政處分附款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行政機關享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
B. 附款之作用係在補充或限制行政處分之效力
C. 不服附款中之負擔,原則上得單獨對之提起行政救濟
D. 於個別處分中附加附款,必須要有法律明文規定始得為之
參考解答
- 答案:D. 於個別處分中附加附款,必須要有法律明文規定始得為之
解析: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故機關享有裁量權時附加附款,本即容許,不須另有法律明文授權,D的敘述過度限縮而錯誤。附款的功能在於補充或限制行政處分之效力,B正確;其中「負擔」係獨立可分的規制,相對人不服者原則上得單獨對負擔提起行政救濟,A、C均正確。
依據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A. 全民健保特約
B. 委託行使公權力協議
C. 國民住宅承租契約
D. 公費生契約
參考解答
解析:行政契約係指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發生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之契約(行政程序法第135條以下)。A全民健保特約,經司法院釋字第533號解釋肯認其為行政契約;B委託行使公權力協議,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簽訂委託契約,具公法性質,為行政契約;D公費生契約,涉及國家培育人才之公法上給付與負擔,實務及學說認屬行政契約。C選項國民住宅承租契約,係將國宅出租與民眾,性質為私法上租賃契約,雙方權義依民法及租約約定,不生公權力行使問題,故非屬行政契約。故選C。
主管機關依法調查後仍不能確定納稅義務人之營業額,依據行政程序法與納稅義務人簽訂行政契約,此等行政契約稱為:
A. 行政和解契約
B. 行政仲裁契約
C. 行政斡旋契約
D. 行政調處契約
參考解答
解析:行政程序法第136條明文規定:「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締結和解契約。」本題主管機關調查後仍不能確定納稅義務人營業額,即屬「事實調查後仍不能確定」之情形,與人民簽訂以解決爭執、確定稅額為內容之契約,性質上為行政和解契約。B行政仲裁契約、C行政斡旋契約、D行政調處契約,均非行政程序法所定之行政契約類型;該法僅於第135條至第149條規範和解契約與雙務契約,並無仲裁、斡旋、調處等類型。故選A。
有關行政指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不具法律上之強制力
B. 應以書面為之
C. 相對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即應停止
D. 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參考解答
解析:行政指導之定義見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行政機關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故A「不具法律上強制力」、D「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均正確。C選項,依同法第167條第2項,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且不得為不利處置,故亦正確。B選項稱「應以書面為之」則屬錯誤:第167條第1項明定行政指導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並非強制書面。故本題錯誤者為B。
關於行政罰法所規定罰鍰與行政執行法所規定怠金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罰鍰係督促履行將來義務之手段,怠金係對過去違法行為予以制裁
B. 罰鍰針對同一事件得連續處罰,怠金須遵守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C. 罰鍰屬於行政罰,怠金為行政執行罰
D. 罰鍰須事先告誡,怠金則無須告誡
參考解答
解析:罰鍰為行政罰法所定之裁罰性不利處分,性質上係對過去違法行為之制裁;怠金則為行政執行法所定之行政執行罰(執行罰),目的在督促義務人將來履行作為或不作為義務。A項二者功能恰好相反;B項罰鍰適用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怠金始得連續科處;D項兩者均須經事先告誡。故C正確。
甲違反營業場所管制法規,遭人向主管機關檢舉。於機關調查期間,其裁罰依據之法律所定的裁罰上限從1 百萬元罰鍰,修正提高至2 百萬元罰鍰。主管機關應依舊法或新法認定裁罰金額之上限,理由何在?
A. 新法,因法律明定以裁處時之法律為準
B. 舊法,應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C. 新法,應適用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認定
D. 舊法,因法律明定以行為時為基準時點
參考解答
解析:依行政罰法第5條從新從輕原則:行為後法律變更者,原則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之。本題裁罰上限由100萬提高至200萬,舊法上限較低,對受處罰者較為有利,故應適用舊法。A、C誤採新法;D雖結論為舊法,但理由非以行為時為基準,而係有利於受處罰者之例外規定。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之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A. 依據上級公務員指示所為違反刑法之職務命令行為
B. 依法令之行為
C. 正當防衛之行為
D. 緊急避難之行為
參考解答
- 答案:A. 依據上級公務員指示所為違反刑法之職務命令行為
解析:行政罰法第11條規定「依法令之行為」(B)及「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為阻卻違法事由;第12條規定正當防衛(C)、緊急避難(D)亦同。A項稱「違反刑法之職務命令行為」,已超出職務命令豁免範圍,且違反刑法之行為非屬法定阻卻違法事由,故A非屬之。
關於沒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沒入之決定性質為行政處分
B. 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符合一定要件時仍得沒入
C. 第三人明知某物得予沒入,為阻礙沒入而價購取得該物所有權後,仍得沒入該物
D. 沒入為從罰,不得單獨宣告沒入
參考解答
解析:沒入為行政罰法上之從罰,性質為行政處分(A正確)。第22條規定非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成違法使用者,仍得沒入(B正確);惡意第三人明知得沒入而價購,因非善意取得,仍得沒入(C正確)。但第23條規定,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無法併付沒入時,得不併宣告其他行政罰而單獨宣告沒入,故D「不得單獨」之敘述錯誤。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關於執行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義務人對於執行方法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B.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由原處分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C. 執行機關遇到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之情況,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
D. 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
參考解答
- 答案:B.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由原處分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解析: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由原處分機關依間接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並非移送行政執行分署。行政執行分署僅負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A項聲明異議依第9條於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為正確;C項管轄區域外執行得請求協助(第8條)正確;D項執行人員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亦正確。故B錯誤。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管收處分係以下列何者執行方式,拘束義務人身體以強制其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A. 直接執行
B. 直接強制
C. 即時強制
D. 間接強制
參考解答
解析: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不履行,行政執行法採取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兩種手段。間接強制指代履行與怠金(第28條第1項),係透過心理壓力促使義務人自行履行;管收則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於義務人有履行能力而故不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法定事由時,由行政執行處聲請法院裁定拘束其人身自由,藉此迫使其清償,性質上屬間接強制方法,而非直接以物理力實現給付內容之直接強制,亦非遇急迫危害時之即時強制。故本題答案為間接強制。
甲因個人學術研究所需,向衛生福利部請求提供:「有關新冠肺炎確診病患年齡及出入境紀錄與境內活動範圍調查表。」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衛生福利部的處理方式,下列何者應不包括在內?
A. 甲請求提供之資訊,與維護其個人法律上之利益無關,衛生福利部應予拒絕
B. 甲請求提供之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權益,衛生福利部應先以書面通知特定人
C. 衛生福利部應於受理甲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15 日內,作成准駁之決定
D. 衛生福利部應就有侵害個人隱私之部分不予提供,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
參考解答
- 答案:A. 甲請求提供之資訊,與維護其個人法律上之利益無關,衛生福利部應予拒絕
解析:政府資訊公開法並未要求申請人須證明「維護其個人法律上利益」始得申請,任何人均得請求。涉及他人個資時,係基於第三人隱私保護(第18條第1項第6款)而須審酌是否提供,非以申請人自身有無法律利益為准駁依據,故A所述處理方式不應包括。B依第12條通知第三人、C依第13條15日內決定、D部分提供均屬正確。
若郵務人員遞送稅單時,因無法送交應受送達人,又無同居人、受雇人或大樓管理員可代收,於民國110 年3 月8 日合法辦理寄存送達,將稅單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局,應受送達人於同年3 月23 日前往領取該稅單,該寄存送達生效日期為何?
A. 民國110 年3 月8 日
B. 民國110 年3 月19 日
C. 民國110 年3 月23 日
D. 民國110 年4 月7 日
參考解答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陳情事由?
A. 人民對於民意機關立法行為違失之舉發
B. 人民對於行政上權益之維護
C. 人民對於行政法令之查詢
D.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
參考解答
解析: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B對應「行政上權益之維護」,C對應「行政法令之查詢」,D對應「行政興革之建議」,均屬法定陳情事由。A所指為民意機關的立法行為,屬於立法權行使,並非行政權領域的違失,不在陳情範圍內;對立法行為的救濟應循其他途徑,故選A。
關於行政特徵的描述,下列何者不屬之?
A. 行政目的之達成,僅得以干預性措施為之
B. 行政乃係追求利益的國家作用
C. 行政乃係積極主動的國家作用
D. 行政應受法的支配,兼及合法與合目的性
參考解答
解析:行政的特徵包括:積極主動形成社會生活、以追求公共利益為目的、受法支配而兼顧合法性與合目的性、手段多元。B、C、D均符合通說描述。A稱行政目的「僅」得以干預性措施達成,過於狹隘;現代行政除干預手段外,尚可採給付、補助、獎勵、輔導、行政契約、行政指導等非高權方式,給付行政與誘導行政即為適例,故A不屬行政特徵。
下列何者得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A. 立法院限制記者採訪之區域與時間
B. 直轄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對出租人作出不利之調處決定
C. 因護照相片模糊拒絕發給外國人入境簽證
D. 因消防檢查不合格而命令賣場停止營業
參考解答
解析: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列舉不適用該法程序規定之事項。A屬民意機關的立法行為,非行政機關行為;B屬私權爭執的行政裁決程序(第5款);C屬外國人入出境行為(第2款),均排除適用。D為消防檢查不合格而命令賣場停止營業,係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為,屬行政處分,且無排除事由,自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
訴願事件涉及下列何者,受理訴願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A. 考試院之權限
B. 委託行使公權力
C. 人民團體之設立
D. 地方自治事項
參考解答
解析:訴願法第79條第3項規定,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的地方自治事務者,受理訴願的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不得審查其妥當性(合目的性),以尊重地方自治的自主權限與責任。A考試院權限、B委託行使公權力、C人民團體設立,均無此種限縮審查範圍的明文,仍得為合法性與合目的性的全面審查。故選D。
有關訴願之提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當事人應於行政處分送達日起30 日內提起
B. 利害關係人於行政處分公告期滿後,已逾3 年者,不得提起
C. 得以口頭提起
D. 已逾法定期間提起之訴願,訴願管轄機關應為駁回之決定
參考解答
- 答案:B. 利害關係人於行政處分公告期滿後,已逾3 年者,不得提起
解析: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30日救濟期間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算,A漏未計入次日,敘述不精確。第14條第2項規定,利害關係人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B正確。訴願應以書面提起(第56條),口頭提起不合程式,C錯誤。已逾法定期間者,依第77條第2款應為不受理決定,而非駁回,D錯誤。
許可外國留學生於本國居留之同時附加不得工作之限制,此限制為下列何種行政處分之附款?
A. 期限
B. 條件
C. 負擔
D. 期間
參考解答
解析: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94條規定的附款有期限、條件、負擔、廢止權保留及負擔保留。負擔是附加於授益處分之獨立的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可與處分主要內容分離;本題許可居留是授益處分,另附加「不得工作」的不作為義務,即屬負擔。條件取決於未來不確定的事實,用以決定處分效力的發生或消滅;期限則以確定會到來的事實為內容,均與本題限制的性質不同。
人民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徵收處分,行政法院審理後之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駁回;原處分違法。」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行政法院於判決時,應考量原告之權利救濟及社會公益
B. 此判決結果顯示法律安定之考量重於原告權益所受之損害
C. 行政法院之判決雖宣告原徵收處分違法,但行政機關無須返還土地
D. 判決宣示原告之訴駁回,原告因徵收處分所受之損害即不得受賠償
參考解答
- 答案:D. 判決宣示原告之訴駁回,原告因徵收處分所受之損害即不得受賠償
解析:此題考查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之「情況判決」。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駁回;原處分違法」,係指行政法院認定原處分違法,但因撤銷將嚴重影響公益,故駁回原告之訴。此時原處分仍存續有效,原告仍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並不因訴訟駁回而喪失請求權。選項A為判決時應斟酌之要素(行訴法第235條第2項);選項B正確說明法律安定性優於個人權益;選項C正確指出情況判決不具撤銷效力,機關無返還義務。
居住於臺北市之甲對交通部徵收其位於高雄市之土地,提起確認徵收無效之訴,下列何法院有管轄權?
A.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B.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C.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D.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參考解答
解析:本題考查行政訴訟法第9條第1項關於土地管轄之規定:對於不動產提起之訴訟,由該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徵收土地屬不動產爭議,土地位於高雄市,故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採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僅管轄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行訴法第6條),本案不屬簡易事件。選項A、B為原告住所地法院,非專屬管轄;選項C層級錯誤。
下列何項行為發生之爭議,非屬行政法院審判權範圍?
A. 稅務爭議不服訴願決定
B. 政府採購審標爭議不服申訴審議判斷
C. 選舉爭議之當選無效訴訟
D. 教師升等爭議不服教育部之再申訴決定
參考解答
解析: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行政法院審理公法爭議。選項A稅務爭議屬公法;選項B政府採購申訴屬行政救濟程序;選項D教師申訴屬人事行政爭議,均屬行政法院審判權。選項C選舉當選無效訴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規定,屬普通法院(地方法院)管轄之選舉訴訟,非行政法院權限。
甲收受某國稅局遺產稅補繳稅款通知書,其不服時應提起下列何種訴訟?
A. 撤銷訴訟
B. 一般給付訴訟
C. 違法確認訴訟
D. 課予義務訴訟
參考解答
解析:遺產稅補繳稅款通知書屬行政處分(課稅處分),人民不服應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該處分(行訴法第4條、第6條)。一般給付訴訟係請求給付金錢或物品;違法確認訴訟係確認處分違法而不請求撤銷;課予義務訴訟係請求機關作為。本案核心為爭執課稅處分合法性,應屬撤銷訴訟。
關於行政訴訟裁判費之徵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如為情況判決時,則由被告負擔之
B. 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不徵收裁判費,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則徵收之
C. 上訴均不徵收裁判費,抗告則徵收之
D. 抗告均不徵收裁判費,上訴則徵收之
參考解答
- 答案:A.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如為情況判決時,則由被告負擔之
解析: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為第198條之情況判決時,由被告負擔。情況判決係原處分違法,惟撤銷對公益有重大損害而駁回原告之訴,若仍令敗訴之原告負擔費用顯失公平,故特別規定由被告負擔,A正確。起訴部分,通常訴訟程序徵收裁判費,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亦應徵收(僅金額較低),B稱簡易程序不徵收,錯誤。上訴與抗告依同法規定均應徵收裁判費,C、D分別稱一方不徵收,均屬錯誤。
關於國家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國家賠償請求權人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不得請求其所失利益
B. 人民因警察使用槍械造成損害之案件,應優先適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請求賠償
C. 國家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 外國人須其國家依條約或其國家法令或慣例,以我國人民得在其國家與其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始得向我國請求國家賠償
參考解答
- 答案:A. 國家賠償請求權人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不得請求其所失利益
解析:國家賠償法第5條第1項明定:損害賠償應填補因損害所減少之財產價額及所失利益(得利益)。選項A稱「不得請求所失利益」顯然錯誤。選項B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警察使用槍械造成損害,優先適用警械使用條例。選項C依同法第6條,請求權時效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選項D依同法第3條,外國人請求國家賠償採互惠原則。
依國家賠償法第3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A. 市立公園滑梯損壞造成兒童受傷
B. 市立醫院委外經營,手扶梯老舊故障,造成病患摔傷
C. 砲兵部隊依相關規定操演槍砲訓練,砲彈意外超出射程炸毀民房
D. 市立美術館展品基座破損,展品傾倒壓傷遊客
參考解答
- 答案:C. 砲兵部隊依相關規定操演槍砲訓練,砲彈意外超出射程炸毀民房
解析: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不可抗力或因第三人之行為造成損害,國家不負賠償責任。選項C砲兵操演屬行使公權力,砲彈超出射程若非公務員故意過失,而屬不可抗力或意外,國家免責。選項A、B、D均屬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瑕疵(同法第5條),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市立醫院委外經營仍屬公法人設置管理)。
關於損失補償之成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須屬於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B. 須為違法行為
C. 侵害須達嚴重程度或已構成特別犧牲
D. 須對財產或其他權利造成損害
參考解答
解析:損失補償(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係指合法行使公權力,非因故意過失,使人民財產遭受特別犧牲而給予之補償。核心要件為:1.行使公權力(A對);2.合法行為(B稱「須為違法行為」錯誤,違法應屬國家賠償);3.特別犧牲(C對);4.財產損害(D對)。故選項B敘述錯誤。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應與損害之間具相當因果關係
B. 須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且對該職務之執行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
C. 以被害人對於公務員怠於執行之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為必要
D. 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人民權利受損,仍得求償
參考解答
- 答案:D. 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人民權利受損,仍得求償
解析: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規定,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受損害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同條項前段則以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損害,既非出於公務員的故意或過失,也欠缺可歸責性,不符合國家賠償的要件,因此人民不得請求賠償,D的敘述錯誤。A所稱的相當因果關係是責任成立的要件;B依釋字第469號意旨,須該管公務員對可得特定之人負有作為義務,且已無不作為的裁量餘地,才符合此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