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法制 民法考古題與答案

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法制 民法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共 25 題可線上瀏覽。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

本卷為共同科目試卷,與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的試題相同,以下為同一份試卷的題目與考選部官方答案。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下列關於危險負擔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僅一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 B.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返還 C. 甲出賣自己之A 車於乙,雙方締結買賣契約,約好3 日後一手交車一手交錢;孰料,締約隔天A 車被因地震倒塌的圍牆壓毀,由於不可歸責於甲,故甲仍得向乙請求價金 D. 甲出賣自己之A 車於乙,雙方締結買賣契約,約好3 日後一手交車一手交錢;孰料,締約隔天乙試車時不慎撞毀A 車,由於可歸責於乙,故甲仍得向乙請求價金32620、33320

參考解答

  • 答案:D. 甲出賣自己之A 車於乙,雙方締結買賣契約,約好3 日後一手交車一手交錢;孰料,締約隔天乙試車時不慎撞毀A 車,由於可歸責於乙,故甲仍得向乙請求價金32620、33320

解析:依民法第267條,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得請求對待給付,故乙試車不慎撞毀A車,甲仍得請求價金,D正確。民法第266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對待給付,已為給付者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僅一部不能者則按比例減少對待給付,故A「免為對待給付」、B「無因管理」均錯誤。C部分,依第373條危險自交付時移轉,未交付前滅失危險由出賣人負擔,甲不得請求價金。

第2題

甲所有之A 車,出於心中保留,贈與並移轉該車所有權於乙,嗣後乙出賣並移轉該車於第三人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倘若乙不知甲心中保留,丙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之第三人時,丙取得A 車之所有權 B. 倘若乙不知甲心中保留,丙為惡意第三人時,丙取得A 車之所有權 C. 倘若乙明知甲心中保留,丙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之第三人時,丙取得A 車之所有權 D. 倘若乙明知甲心中保留,丙為惡意第三人時,丙取得A 車之所有權

參考解答

  • 答案:D. 倘若乙明知甲心中保留,丙為惡意第三人時,丙取得A 車之所有權

解析:甲以心中保留贈與A車並移轉所有權。依民法第86條,心中保留之意思表示原則有效,惟相對人(乙)明知或可得而知時始失其效力。若乙不知(A、B情形),甲之贈與有效,乙已取得所有權,嗣後乙出賣移轉予丙,丙不論善意或惡意均自真正所有人乙處取得所有權,故A、B所述丙取得均正確。若乙明知(C、D情形),贈與無效,甲仍為所有人,乙無權處分;丙須依民法第801條、第948條善意受讓(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受讓占有)方能取得。C之丙善意無過失,得善意受讓而取得,正確;D之丙為惡意,不適用善意受讓,無法取得所有權,故D「丙取得所有權」之敘述錯誤,為題所問之錯誤選項。

第3題

甲向乙購買冰箱,約定分5 期清償價金,於價金如期清償完畢時,甲始取得冰箱所有權。在清償完畢前,該冰箱已由甲占有使用。倘若有第三人丙於條件成就前不慎毀損該冰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得基於所有權人地位向丙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B. 甲於條件成就時,得向丙主張損害賠償 C. 倘若甲對丙毀損冰箱無過失時,則甲仍須支付剩餘價金於乙 D. 縱使甲將冰箱出賣並移轉所有權於惡意之丁,丁仍取得該冰箱之所有權

參考解答

  • 答案:D. 縱使甲將冰箱出賣並移轉所有權於惡意之丁,丁仍取得該冰箱之所有權

解析:本題為附條件買賣(所有權保留),甲在價金清償完畢前尚未取得所有權,乙仍為所有權人。A:丙毀損冰箱,乙得依民法第184條基於所有權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B:甲對冰箱有期待權,於條件成就時得向丙請求損害賠償。C:依民法第373條,買賣標的物之危險自交付時起由買受人負擔,甲已占有使用,縱無過失仍須支付剩餘價金。D:甲非所有權人,出賣並移轉所有權予惡意之丁屬無權處分,丁不符民法第948條善意取得要件,不能取得所有權,故D錯誤。答案D。

第4題

甲逾越地界,擅自在乙所有之A 地上種植蘋果樹,三年後蘋果樹結實纍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蘋果樹之所有權歸乙所有 B. 蘋果之收取權人為甲 C. 與蘋果樹分離之蘋果為獨立之物 D. 蘋果樹為A 地之成分

參考解答

  • 答案:B. 蘋果之收取權人為甲

解析:民法第66條第2項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不動產之部分;樹木既已定著於A地,即屬土地成分,所有權歸土地所有人乙,故A、D正確。蘋果與樹分離後成為獨立動產,C正確。甲係無權占有且擅自種植,不能取得樹木所有權,亦無合法收取權;惡意占有人並負返還孳息義務,故蘋果收取權人非甲,B錯誤。

第5題

甲經營出租冷凍設備,乙在民國(下同)106 年3 月1 日向甲承租設備一套,為期1 個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0 萬元,約定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之,租賃期間屆滿,乙未支付租金。乙於107年8 月17 日自動償還5000 元給甲,之後則避不見面。甲乃憤而決定於109 年8 月16 日提起訴訟,然當日適逢強颱來襲,交通斷絕,全臺公家機關停止辦公3 日,甲忙於處理災害事宜,遲至109 年8 月19 日提起訴訟請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對乙之租金請求權,因5 年不行使而消滅 B. 甲對乙之租金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自106 年3 月31 日起算 C. 甲對乙之租金請求權之時效,於乙在107 年8 月17 日承認後,因甲在6 個月內未起訴,視為未中斷 D. 甲對乙之租金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因事變而不完成,至109 年9 月19 日始完成之

參考解答

  • 答案:D. 甲對乙之租金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因事變而不完成,至109 年9 月19 日始完成之

解析:甲經營出租冷凍設備,本件租金屬民法第127條第3款「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時效為2年,A稱5年錯誤。租金約定於租期屆滿時支付,請求權自106年4月1日起可行使,B稱3月31日起算錯誤。乙於107年8月17日清償5000元,屬承認,時效重行起算2年,至109年8月17日;屆滿時因颱風致不能起訴,依民法第139條自8月19日起一個月內不完成,故至109年9月19日完成,D正確。C誤把「承認」與「請求」混淆。

第6題

甲向乙借一輛自行車,甲騎乘該自行車時遇見丙,丙甚喜歡該輛自行車,甲事前未經乙同意,即以甲自己之名義出售該輛自行車於不知情之丙,並移轉該輛自行車所有權於丙。關於買賣之債權行為與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B. 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有效 C. 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D. 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有效,但乙得撤銷兩項法律行為

參考解答

  • 答案:A. 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解析:甲以自己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屬於負擔行為;負擔行為不以行為人具有處分權為必要,因此該買賣的債權行為有效。至於移轉自行車所有權的物權行為,因甲無處分權,依民法第118條規定,屬於無權處分,效力未定;若經有權利人乙承認,即溯及有效。本題丙不知情且受讓占有,另可依民法第801條、第948條善意取得所有權,但這不會改變該物權行為效力未定的性質。乙並無撤銷這兩項法律行為的權利,只能向甲主張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因此D不可採。

第7題

甲以新臺幣(下同)20 萬元向乙購買A錶,乙請求甲先付定金,甲同意,並給付2 萬元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2 萬元定金為要物契約 B. 2 萬元定金為諾成契約 C. 2 萬元定金為繼續性契約 D.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2 萬元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參考解答

  • 答案:A. 2 萬元定金為要物契約

解析:定金契約性質上為要物契約,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必須實際交付定金,契約才生效,故本題甲交付2萬元後定金契約成立。定金並非繼續性契約,而是一次性給付,因此B、C均不正確。民法第249條第4款明定,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故D稱不得請求返還,顯有錯誤。

第8題

下列關於買回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5 年,超過5 年者,買回之約定無效 B. 買回之價金,當事人得以特約定之 C. 買回之費用,原則上由買受人與買回人共同負擔 D. 買受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標的物時,買回之約定失效32620、33320

參考解答

  • 答案:B. 買回之價金,當事人得以特約定之

解析:依民法第379條規定,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保留買回之權利者,得返還其價金及買回之費用,買回其標的物;買回之價金,當事人得以特約定之,故B正確。同法第380條規定買回期限不得超過5年,約定較長者縮短為5年,並非約定無效,A錯誤。買回費用依第379條第3項由買回人負擔,而非雙方共同負擔,C錯誤。買受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標的物時,依第383條,買回人得請求損害賠償,買回約定並不因此失效,D錯誤。

第9題

甲與乙約定,乙為甲服勞務自110 年1 月1 日起1 年,而甲給付報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若甲受領勞務遲延,乙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B. 甲非經乙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C. 乙非經甲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D. 乙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甲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參考解答

  • 答案:D. 乙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甲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解析:本題甲、乙約定勞務期間自110年1月1日起1年,屬定期僱傭契約。依民法第488條第2項,僅未定期限之僱傭,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勞務者,當事人始得隨時終止契約,且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定期僱傭不得隨時終止,且習慣保護對象為受僱人乙,而非僱用人甲,故D敘述錯誤。A符合民法第487條受領勞務遲延之規定;B、C則符合民法第484條第1項,勞務請求權讓與及代服勞務均須經他方同意。

第10題

下列關於合夥人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民法第681 條規定,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連帶負其責任,故債權人得選擇先向合夥人個人單獨所有之財產求償。若有不足之額,再向合夥財產求償 B. 民法第681 條,就合夥人就合夥對外所負之責任,採取併存主義 C. 依民法規定合夥債務,原則上為各合夥人之公同共有債務 D. 民法第681 條所稱之連帶,係指合夥人與合夥財產之連帶關係

參考解答

  • 答案:C. 依民法規定合夥債務,原則上為各合夥人之公同共有債務

解析:合夥債務在性質上屬於各合夥人之公同共有債務,故C正確。民法第681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學說稱「補充主義」:債權人須先就合夥財產求償,不足時才向合夥人個人財產求償,故A「得選擇先向合夥人個人財產求償」與B「併存主義」均錯誤。該條所稱連帶,指合夥人彼此間之連帶責任,並非合夥人與合夥財產間之連帶,故D錯誤。

第11題

下列關於承攬法定抵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法定抵押權之設定,係為擔保承攬關係報酬額 B. 承攬契約以書面定之者,關於法定抵押權之登記,承攬人得單獨申請之 C. 法定抵押權之標的,限於工作所附定作人所有之不動產 D. 承攬人得於工作開始前,請求預為抵押權登記

參考解答

  • 答案:B. 承攬契約以書面定之者,關於法定抵押權之登記,承攬人得單獨申請之

解析:民法第513條規定,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工作所附定作人所有之不動產請求為抵押權登記,工作開始前亦得請求預為登記,其擔保者為承攬報酬,故A、C、D之敘述均正確。同條第3項明定,抵押權登記須「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始得單獨申請登記;B將「公證」誤述為「書面」,與法條要件不符,故B為錯誤敘述。

第12題

甲有一宗A 地,為二重買賣,先與乙訂立買賣契約,並將A 地交付於乙;後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並將A 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關於甲、乙、丙三人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丙得請求乙返還A 地之占有 B. 甲得請求乙返還A 地之占有 C. 乙得請求丙移轉A 地所有權 D. 甲得請求丙返還A 地所有權

參考解答

  • 答案:A. 丙得請求乙返還A 地之占有

解析:甲先與乙訂約並交付A地,後與丙訂約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因登記而生效,丙已取得A地所有權;乙雖先受交付占有,但其占有權源僅為與甲間之買賣契約,屬債之關係,不得對抗已取得所有權之丙。丙得本於所有權,依第767條請求無權占有之乙返還A地,故A正確。乙對丙無債權可主張,甲亦已非所有權人,故B、C、D均不可採。

第13題

甲、乙二人向丙、丁二人承租基地建築二層樓A 屋,甲、乙分別共有A 屋,丙、丁分別共有A 屋座落之基地。下列共有物,何者並非因物之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 A. A 屋座落之基地 B. A 屋之太平梯 C. A 屋之亭子腳 D. A 屋之共有車道

參考解答

  • 答案:A. A 屋座落之基地

解析:本題考察民法第 823 條「因物之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之共有物。A:基地為土地,土地本身可分割(如分筆),非因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B:太平梯(樓梯)為建築物必需通道,拆分將破壞使用目的。C:亭子腳(牆柱)為建築物主要構造,拆分將導致建物倒塌。D:共有車道為通行必需,分割將喪失通行機能。故唯 A 非因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

第14題

下列何者,非為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得喪變更時之要件? A. 物權變動之合意 B. 書面 C. 交付 D. 登記

參考解答

  • 答案:C. 交付

解析: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取得、設定、喪失、變更,依民法第758條規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且應以書面為之;此外當事人間須有物權變動之合意(物權行為之意思表示一致)。故A物權變動之合意、B書面、D登記均為其要件。C交付則為動產物權變動之要件(民法第761條),不動產無須交付,僅須登記即生效力,故「交付」非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得喪變更之要件,為題目所求之「非為要件」者。

第15題

下列關於解除權與撤銷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 二者均屬形成權 B. 二者均適用於一切法律行為 C. 前者限於法律所規定;後者則包含約定與法定 D. 原則上二者均不溯及既往

參考解答

  • 答案:A. 二者均屬形成權

解析:解除權(如民法第254條法定解除權、第258條約定解除權)與撤銷權(如民法第88條錯誤、第92條詐欺脅迫之撤銷)均屬形成權,即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即能使既有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無須相對人同意,故A正確。B錯誤:撤銷權僅適用於有瑕疵之意思表示等法定情形,解除權主要適用於契約,非一切法律行為。C錯誤:解除權包含法定與約定,撤銷權以法定為主,選項將二者倒置。D錯誤:二者原則上均溯及既往,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民法第114條),契約經解除者亦回復原狀視為自始未成立(民法第259條),並非不溯及。

第16題

甲之女乙嫁於丙為妻,甲與丙之父丁在法律上係何種關係? A. 姻親關係 B. 旁系血親關係 C. 直系血親關係 D. 無任何關係

參考解答

  • 答案:D. 無任何關係

解析:民法第969條規定姻親限於三類: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本題甲為乙(女)之父,乙嫁丙為妻,丁為丙之父。就丁而言,其子丙之配偶乙為丁之姻親(血親之配偶);但甲係乙之父,屬「血親之配偶之父」,已超出上開三類範圍,不構成姻親。就甲而言,丙為甲之血親(乙)之配偶(血親之配偶),亦為姻親;丁為丙之父,屬「姻親之血親」,同非姻親類型。甲乙丁間又無血緣連繫,非血親,故甲與丁在法律上無任何親屬關係。社會上雖稱「親家」,但非民法所定姻親,A、B、C均非正確。

第17題

甲乙為適用法定財產制之配偶。甲為減少乙將來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2018 年將時價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婚後財產A 屋,贈與並移轉A 屋所有權於知情之丙。甲乙於2022 年離婚時,甲有婚後財產時價800 萬元,乙有婚後財產時價1100 萬元,丙所有之A 屋價值22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乙雙方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為300 萬元 B. 甲得向乙請求分配150 萬元 C. 甲乙雙方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為1900 萬元 D. 乙得向丙請求返還50 萬元32620、33320

參考解答

  • 答案:D. 乙得向丙請求返還50 萬元32620、33320

解析:甲、乙適用法定財產制,離婚時依民法第1030條之1計算剩餘財產差額。甲於關係消滅前5年內(2018贈與、2022離婚)將婚後財產A屋無償贈與知情之丙,意在減少乙之分配,依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應將該2000萬元追加計算,視為甲現存婚後財產。故甲之婚後財產為800萬+2000萬=2800萬,乙為1100萬,差額1700萬,乙得向甲請求分配850萬。甲現有財產僅800萬,不足額50萬,依同條第2項,乙得就不足額向受領之第三人丙,於所受利益(2200萬)限度內請求返還50萬,故D正確。A、C之金額未含追加計算而誤;B請求方向與金額均誤。

第18題

甲未婚產下乙,產後缺少照護而病故。乙成人後查明充分證據,乙係甲自丙受胎所生。乙找到丙要求其應負責,丙因配偶丁在場而噤聲不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因乙對丙之要求,已發生請求認領之效力,故乙為丙之準婚生子女 B. 如丙於遺囑中表示認領乙,因乙不知,故不生認領效力 C. 乙於丙死後,得向丙之繼承人丁提起認領之訴 D. 乙於丙死後向丁提起認領之訴,乙自勝訴判決確定日起,方為丙之繼承人

參考解答

  • 答案:C. 乙於丙死後,得向丙之繼承人丁提起認領之訴

解析:乙為甲之非婚生子女,生父為丙。乙成年後得依民法第1067條提起認領之訴。該條第2項明定:聲請認領於生父死亡後為之者,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丙死亡後,其配偶丁為繼承人,故乙得向丁提起認領之訴,C正確。A錯誤:乙僅「請求」丙認領,未經丙承認或法院判決,不發生認領效力,乙尚未成為準婚生子女。B錯誤:認領為單獨行為,得以遺囑為之(民法第1065條),效力不因子女不知而受影響。D錯誤:認領之訴勝訴判決確定後,乙視為丙之婚生子女,其效力溯及,非自判決確定日始為繼承人;選項表述有誤。

第19題

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何人選定之? A. 遺囑管理人 B. 親屬會議 C. 繼承人 D. 檢察官

參考解答

  • 答案:B. 親屬會議

解析:依民法第1209條規定:「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故本題情形應由親屬會議選定遺囑執行人,B正確。A遺囑管理人係於遺囑開視、執行相關事務由法院指定或因無人執行時之角色,非選定遺囑執行人之機關;C繼承人本身為遺產權利主體,非選定遺囑執行人之法定機關(遺囑執行人本即在監督、執行遺囑以保全繼承人權益);D檢察官亦無此選定權限。親屬會議選定程序準用民法第1131條以下有關親屬會議之規定。

第20題

下列何種行為,雖經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亦不得為之? A. 加入漁會成為會員 B. 在票據上簽名 C. 擔任合會之會首 D. 加入職業工會成為會員

參考解答

  • 答案:C. 擔任合會之會首

解析:限制行為能力人從事法律行為,原則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即有效(民法第77條),但特別法設有絕對禁止者。依民法第709條之1(合會)規定,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且會首不得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故此處限制行為能力人縱經法定代理人允許,亦不得擔任合會之會首,C為正確選項。A加入漁會、D加入職業工會,依漁會法、工會法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即得為會員;B在票據上簽名,依票據法第8條,票據行為採外觀主義,限制行為能力人簽名仍有效,非屬「不得為」之行為。故僅C係絕對不得為之者。

第21題

下列有關人事保證人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以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行為應對僱用人負賠償責任者為限 B. 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 C. 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2 年內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D. 未定期間者,以自保證成立之日起3 年內發生之賠償事故為限

參考解答

  • 答案:C. 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2 年內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解析:民法第756條之1所稱人事保證,係就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行為對僱用人所生賠償責任為保證;第756條之2第1項並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為限。惟同條第2項明定賠償金額以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總額為限,並非2年內報酬總額,故C錯誤。未定期間者,依第756條之3第2項有效期間為3年,D所述與此相符。

第22題

債務人怠於向第三人索還欠款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代位權之範圍,下列何者不包括之? A. 假扣押 B. 實行擔保物權 C. 提起異議之訴 D. 扶養請求權

參考解答

  • 答案:D. 扶養請求權

解析:民法第242條本文允許債權人於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時,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以保全債權;但書則排除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扶養請求權具有一身專屬性,涉及債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之基本生活,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假扣押、實行擔保物權及提起異議之訴,均屬保全或實現債務人財產權利之行為,非專屬權,故不包括者為D。

第23題

乙向甲租用專業攝影機,甲應允並將其所有之攝影機交付於乙使用。其後乙得甲之同意,復將該攝影機轉租並交付於丙使用;丙外出攝影,均由緊隨其旁之助理丁協助將該攝影機架設於腳架上。當丁執此攝影機架設於腳架上時,何者非該攝影機之占有人?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參考解答

  • 答案:D. 丁

解析:民法第940條以下區分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甲將攝影機交付乙,乙取得直接占有,甲居於出租人地位為間接占有人;乙經甲同意轉租並交付丙,丙為直接占有人,乙則成間接占有人。丁僅係受丙指示、緊隨協助架設攝影機之助理,依民法第942條為占有輔助人,其管領力歸屬於丙,丁本身並非占有人,故選D。

第24題

下列關於生前特種贈與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因留學所贈與之學費 B. 因出嫁所贈與之嫁妝 C. 因營業所贈與之資本 D. 因分居所贈與之費用

參考解答

  • 答案:A. 因留學所贈與之學費

解析:民法第1173條規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贈之財產,應加入應繼遺產計算歸扣,目的在維持共同繼承人間之公平。出嫁所贈嫁妝屬因結婚之贈與,營業資本與分居費用亦分別該當營業、分居。留學學費並非上開三種特種贈與,不得歸扣,故A為錯誤敘述。

第25題

設甲於民國103 年7 月間死亡,甲有繼承人為乙、丙。甲留有數筆債務與存款、動產;甲立有遺囑為遺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丙在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甲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之期限內,不得對於甲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 B. 乙、丙中之一人如陳報遺產清冊,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C. 乙、丙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法院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D. 乙、丙非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向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參考解答

  • 答案:C. 乙、丙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法院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解析:民法第1156條允許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一人陳報,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第1157條、第1158條規定法院公示催告期間內不得對債權人清償;第1160條規定非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交付遺贈。現行法並無「法院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規定,該制度見於監護等情形,故C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