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題
甲乙丙三人為A法人之董事,約定僅甲乙有對外代表權,甲之權限為人事招聘,乙之權限為人事以外之綜合事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該代表權限制之約定得對抗任何第三人 B. 丙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之限制,須以章程為之 C. 甲乙對外代表為人事招聘或綜合事務之權限區分,須以章程為之 D. 此等對丙之對外代表權限之限制,若未以章程為之,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參考解答
- 答案:B. 丙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之限制,須以章程為之
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智慧財產行政 民法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共 25 題可線上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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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為A法人之董事,約定僅甲乙有對外代表權,甲之權限為人事招聘,乙之權限為人事以外之綜合事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該代表權限制之約定得對抗任何第三人 B. 丙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之限制,須以章程為之 C. 甲乙對外代表為人事招聘或綜合事務之權限區分,須以章程為之 D. 此等對丙之對外代表權限之限制,若未以章程為之,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甲為A屋之所有人,下列關於A屋之買賣契約,何者無效? A. 甲乙訂立買賣A屋之契約,卻均不知A屋已經於該買賣契約締結之前夕,因火災而片瓦不留 B. 甲將A屋出租於乙,其後將A屋出賣於丙 C. 乙明知A屋為甲所有,卻將A屋出賣於知情之丙 D. 甲先將A屋出賣於乙,又將A屋出賣於丙
解析:民法第246條第1項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無效。A屋於訂約前夕已因火災全毀,屬客觀給付不能,且不能之情形無從除去,甲乙之買賣契約無效,故A正確。B部分,依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租賃關係繼續存在,買賣契約有效。C部分,乙出賣他人之物,屬無權處分,依第118條僅處分行為效力未定,其債權契約仍屬有效。D部分,雙重買賣之各買賣契約均有效,僅生履行先後與違約責任問題。
下列關於民法第107條代理權限制及撤回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本人不得以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對抗之 B. 本條亦可能構成表見代理 C. 相對人如不主張表見代理,則依無權代理之規定處理 D. 相對人明知無權代理人無代理權,或依情形可得而知,而仍與其為法律行為,則本人不負授權人之責任32820、3332033620
解析:民法第107條規定,代理權的限制或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有過失的第三人不受保護,本人仍得以代理權的限制或撤回對抗之。A把但書的情形誤解為「不得對抗」,敘述錯誤。B本條與表見代理的適用相關;C相對人不主張表見代理時,回歸無權代理的規定處理;D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無權代理,本人不負授權人責任,均屬正確。故選A。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時效中斷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其意思表示於相對人所了解或到達相對人時,時效期間重行起算 B. 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自受確定判決時,時效期間重行起算 C. 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自受支付命令之裁定確定時,時效期間重行起算 D. 經假執行裁定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5年
解析:民法第137條第3項限於「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執行名義」,假執行的裁判並非確定判決,也不是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執行名義,故不適用重行起算為5年的規定,D敘述錯誤。A時效因請求而中斷,於請求到達相對人時重行起算;B因起訴而中斷,自受確定判決時重行起算;C支付命令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自確定時重行起算,均屬正確。故選D。
甲與其配偶乙報名丙旅行社所主辦之櫻花之旅,但行前乙臨時身體不適,向丙請求改由自己已退休多年之父丁參加旅遊。丁是高齡者,可以減少旅行途中之交通費以及門票等費用,乙便請求丙退還減少之部分,丙不許。出發到當地,甲發現櫻花根本還沒有開,憤而要求終止契約,丁則繼續參加完行程,但全程都沒看到櫻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於旅遊開始即變更由丁參加旅遊,因此減少之費用,得請求退還 B. 甲依民法第514條之7規定,終止契約時,丙應將甲送回原出發地,其所生之費用,由甲負擔 C. 丁雖然全程參加完行程,但沒看到櫻花時,若可歸責於丙,而不具備旅遊服務之品質,則丁得向丙請求減少費用 D. 旅遊完成後,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解析:民法第514條之7規定,旅遊服務不具備約定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得請求減少費用,其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丁依第514條之4第2項承受乙之旅客地位,其與丙之權利義務依原旅遊契約定之,故櫻花未開如可歸責於丙而欠缺約定品質,丁自得請求減少費用。A部分,第三人參加旅遊所減少之費用,民法未設退還規定,乙不得請求。B部分,送回原出發地且費用由旅客負擔,係旅客於旅遊開始後隨時終止契約之規定,與本題因服務瑕疵終止有別。D部分,隨時終止係旅遊開始後,非旅遊完成後。
拍賣乃特種買賣,民法對於拍賣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拍賣人對於其所經管之拍賣,不得應買,亦不得使他人為其應買 B. 拍賣人拍板或依其他慣用之方法為賣定之表示者,拍賣因而成立 C. 應買人所為之應買之表示,雖有出價較高之應買,仍不失其拘束力 D. 拍賣人對於應買人所出最高之價,認為不足者,得不為賣定之表示而撤回其物
解析:民法第394條規定,應買人所為應買之表示,自有出價較高之應買時,失其拘束力,故C稱「仍不失其拘束力」與法條相反,為本題答案。A依第392條,拍賣人對於其所經管之拍賣,不得應買,亦不得使他人為其應買。B依第391條,拍賣因拍賣人拍板或依其他慣用之方法為賣定之表示而成立。D依第393條,拍賣人對於應買人所出最高之價認為不足者,得不為賣定之表示而撤回其物。本題問錯誤者,故選C。
下列關於保證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得預先拋棄 B. 主債務人已拋棄之抗辯,保證人不得主張 C. 主債務人債務履行遲延時,保證人得向其請求除去保證責任 D. 數人保證同一債務時,原則上應負連帶責任
解析:民法第742條明定,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保證債務具從屬性,保證人得援用主債務人之抗辯,不因主債務人拋棄而喪失,故B稱「不得主張」錯誤。A依第746條第1款,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者,不得再主張該權利。C依第750條第3款,主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時,保證人得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保證責任。D依第748條,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
甲、乙、丙以合夥方式經營事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民法所稱合夥,係指3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B. 甲、乙、丙之出資,屬於其分別共有 C. 乙欲以勞務為出資,但因民法合夥契約之規定,無法為之 D. 事業經營中,若有發生損害而導致資本減少,原則上甲、乙、丙並無補充資本之義務
解析:民法第669條規定,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無補充之義務,故D正確。A錯誤,第667條第1項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不限三人。B錯誤,第668條規定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非分別共有。C錯誤,第667條第2項明定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以勞務出資並無不可。
甲向乙租屋,租期3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與乙約定,其租約無民法第425條第1項有關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規定之適用,該約定有效 B. 該租約不以字據訂立為必要 C. 甲與乙若約定,不得將房屋之一部分轉租他人,該約定無效 D. 甲有任意終止權
甲之轎車引擎故障,甲偷乙之轎車引擎,裝置於甲之轎車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之轎車引擎與甲之轎車附合,甲取得乙之轎車引擎之所有權 B. 乙之轎車引擎與甲之轎車混合,甲取得乙之轎車引擎之所有權 C. 乙之轎車引擎與甲之轎車並未附合,甲未取得乙之轎車引擎所有權 D. 乙不得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請求甲返還乙之轎車引擎32820、3332033620
解析:民法第812條動產附合,須符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之要件。汽車引擎以螺栓、管線固定,拆卸不致毀損,費用亦非過鉅,故不成立附合,甲未取得引擎所有權,C正確。B所稱混合係指液體或固體相互混雜而難以識別,與本題情形不同。引擎所有權仍屬乙,乙得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D稱不得請求,並非可採。
甲向乙借新臺幣1,000萬元,以甲所有之A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嗣後甲將A地出租並交付於丙。債務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債務,乙聲請法院拍賣A地,由丁順利拍定取得A地之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丙之租賃關係變成丙丁之租賃關係 B. 甲丙之租賃關係應由法院依職權終止 C. 甲丙之租賃關係應由法院依聲請終止 D. 甲丙之租賃關係得由法院依聲請或職權終止
下列何者非屬留置權消滅之原因? A.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為債務之清償,已提出相當之擔保者 B. 留置權人將留置物返還於留置物所有人或交付於債務人者 C. 留置權人喪失其留置物之占有,於2年內未請求返還者 D. 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罹於消滅時效者
解析:民法第937條明定留置權消滅事由:一、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為清償已提出相當擔保;二、留置權人返還留置物或交付債務人;三、喪失占有後2年內未請求返還;四、債權消滅。A、B、C均屬之。D所稱債權罹於消滅時效,依民法第144條僅使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債權本身並不消滅,留置權自不因而消滅,故D為本題答案。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物權優先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擔保物權優先於用益物權 B. 性質相容得併存之動產物權間,適用時間原則,成立在先者,優先於成立在後者 C. 不動產物權優先於動產物權 D. 登記優先於占有
解析:物權之優先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係依成立先後定其順位,即所謂時間原則;性質相容而可併存之動產物權(如先後設定之動產抵押權、質權),成立在先者優先於成立在後者,故B正確。擔保物權與用益物權之間並無「擔保物權當然優先」之通則,仍依設定先後定其效力,民法第866條即按設定順序處理,A不可採。不動產物權與動產物權係存在於不同客體,無從比較優先,C不可採。登記與占有僅係不同之公示方法,法律未定「登記優先於占有」之一般原則,D不可採。
下列關於認領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得向生父提起強制認領之訴 B. 非婚生子女經生母撫育者,視為認領 C. 胎兒既尚未出生,無受認領之權利 D. 生父死亡後亦得向其繼承人提起認領之訴,惟此權利自生父死亡後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解析:民法第1067條第1項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故A正確。B部分,第1065條第1項係「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撫育者須為生父而非生母,B誤。C部分,依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故胎兒有受認領之權利,C誤。D部分,第1067條第3項之二年期間係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時起算,並非自生父死亡後起算,D誤。
下列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繼承人經其他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拋棄繼承 B. 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C. 拋棄繼承後,應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未為通知者,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 D. 繼承之拋棄,自拋棄時起,發生效力
解析:民法第1174條第2項明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故B正確。A部分,拋棄繼承係單獨行為,無須經其他繼承人全體同意,A誤。C部分,同條第3項之書面通知係為保護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未為通知並不影響拋棄之效力,C誤。D部分,第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而非自拋棄時起,D誤。
下列關於遺囑執行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得於法定代理人見證下,受指定為遺囑執行人 B. 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 C. 有封緘之遺囑,非經數繼承人其中之1人聲請鄉(鎮、區)公所公開進行開視程序,不得逕由全體繼承人共同開視之 D. 數繼承人其中之1人於被繼承人之配偶與被繼承人之全體債權人書面同意後,得處分其與遺囑有關之遺產
解析:民法第1209條第1項規定,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故B正確。A部分,第1210條明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縱於法定代理人在場見證下受指定,亦不適格,A誤。C部分,第1213條規定有封緘之遺囑,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開視,與鄉(鎮、區)公所無涉,C誤。D部分,第1216條規定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縱經配偶及全體債權人書面同意亦然,D誤。
甲17歲,因騎乘機車發生車禍成為植物人,家人將其安置在療養院,並聲請監護宣告。法院裁定監護後3個月,甲突然甦醒,完全回復意識,身體也活動自如。在眾人不知情下偷偷離開療養院,返家將其撞壞之機車送至機車行修理,花費新臺幣5,000元。甲與機車行訂立修理機車契約,其效力如何? A. 有效 B. 無效 C. 效力未定 D. 有效,但得撤銷之
解析:民法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其所為意思表示依第75條當然無效。監護宣告須經法院裁定撤銷(第14條)始能回復行為能力,甲雖已甦醒、意識與身體功能均回復,在撤銷監護宣告前,法律上仍為無行為能力人。甲原為17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惟監護宣告之效力使其成為無行為能力人,其與機車行訂立之修理契約無效,亦無從因法定代理人承認而生效,故選B。本題關鍵在於事實上康復不影響監護宣告未撤銷前之法律地位。
法律行為標的必須符合一定之要件,始得發生法律上之效力,下列何者不屬之? A. 可能 B. 安全 C. 妥當 D. 合法32820、3332033620
解析:法律行為之標的須具備可能、確定、合法(適法)與妥當等要件,始能發生法律上效力。可能指給付內容客觀上可得實現,給付不能者契約無效;確定指標的內容可得特定;合法指不違反強行或禁止規定;妥當指內容不違背公序良俗與誠實信用。選項中「安全」並非法律行為標的之要件,故選B。A、C、D均屬學說與實務所承認之標的要件,本題以反面問法測驗考生對要件內涵之掌握。
甲以電話詢問乙書店有無甲欲購買之A書,乙表示「有」,甲即以市價新臺幣500元與乙訂立A書買賣契約,並請乙保留該書,乙請甲可隨時到店裡拿書。數日後,甲至乙書店取書時,乙遍尋不著該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所負交付書籍之債務為有確定期限之債務 B. 甲赴書店而未能取得該書時,乙即負遲延責任 C. 甲請求交付書籍僅有催告效力,乙尚不負遲延責任 D. 甲欲購書籍如為種類物,甲不得解除契約
解析:甲乙就A書成立買賣,乙請甲可隨時到店取書,屬給付無確定期限之債務。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甲赴書店請求交付即屬催告,乙遍尋不著而未給付,自該時起負遲延責任,故B正確。A部分,契約未定履行期,非確定期限債務。C部分,催告後未給付即生遲延責任,非僅有催告效力。D部分,種類之債於給付遲延後,債權人仍得定期催告後解除契約。
甲駕駛計程車載客人乙,途中不慎撞傷路人丙,導致丙住院支出醫療費、看護費等新臺幣10萬元。丙請求甲、乙二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是乙之受僱人,乙應與甲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B. 甲是乙之承攬人,乙原則上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C. 甲是乙之受任人,乙原則上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D. 甲客觀上是為乙服勞務之人,故乙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解析:計程車載客屬於運送契約,具有承攬的性質,乘客乙既不是僱用人,也不是委任關係中的委任人。民法第188條所定的僱用人連帶責任,以僱用人對受僱人有選任與監督關係為前提;乙對甲無從選任、監督,因此不負連帶賠償責任。A誤認甲為乙的受僱人;C所稱委任是無償的勞務處理,與有償運送不同;D只憑甲客觀上為乙服勞務,就推論乙應負連帶責任,忽略了須有僱傭關係這項要件。故選B。
出租人甲與承租人乙訂立A車租賃契約,於下列何種情形,乙有權占有A車? A. 甲交付A車於乙使用 B. 租期屆滿後,乙拒絕返還 C. 租賃無效 D. 乙自行占有A車
解析:租賃契約有效成立後,出租人負有交付租賃物,並使租賃物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狀態的義務(民法第423條),承租人因此取得占有的正當權源,所以甲將A車交付乙使用時,乙有權占有。B的情形是租期屆滿後乙已無占有權源,屬於無權占有;C的情形是租賃無效,乙自始欠缺契約上的權源;D的情形是乙自行占有,欠缺出租人交付及契約基礎,三者均非有權占有。故選A。
甲將其所有之鑽錶寄託於乙處。乙以自己名義,出售並交付於不知情且無重大過失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得隨時向丙請求返還鑽錶 B. 甲僅得於2年內向丙請求返還鑽錶 C. 甲於償還丙支付之價金後,得向丙請求返還鑽錶,甲所受損害再向乙請求 D. 甲不得向丙請求返還鑽錶,甲所受損害僅得向乙請求
解析:依民法第801條、第948條善意受讓的規定,乙以自己名義無權處分鑽錶,丙善意且無重大過失而受讓占有,因此取得鑽錶所有權。鑽錶並非盜贓物或遺失物,沒有民法第949條回復請求權的適用,甲不得向丙請求返還,只能依寄託契約及侵權行為向乙請求損害賠償。A、B均誤認甲對丙有物上返還請求權;C主張甲可償還價金以取回鑽錶,亦無法律依據。故選D。
甲男、乙女於民國110年5月間結婚,結婚後依法約定採分別財產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乙之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當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他方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於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或自行為時起2年內,聲請法院撤銷上開無償行為 B. 甲、乙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其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應平均分配。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C. 甲、乙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他方償還 D. 甲、乙之一方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共同財產制
解析:在分別財產制下,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並無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故A、B所述撤銷無償行為及平均分配,均屬法定財產制的規範,不適用於本題。民法第1023條第2項明定,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他方償還,C正確。D的部分,一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時,法院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而非共同財產制。故選C。
關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行使與禁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父母應以家庭生活之共同利益,而使用、收益、處分之。但子女已滿16歲者,應得其書面同意 B.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C.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但父母分居、或養子女與養父母合意終止收養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D. 父母未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權之行使,父母、祖父母或社福機構均得聲請法院酌定之
解析:民法第1090條規定,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的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為子女的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的全部或一部,B正確。A的部分,父母使用、收益、處分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應以「子女之利益」為要件,而非家庭生活的共同利益,且其年齡門檻的敘述亦有誤;C所列的例外事由與現行規定不符;D關於會面交往的聲請主體及要件,敘述也不正確。故選B。
甲重男輕女,因子丁留學美國,將其財產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贈與丁,完全不顧及平日照顧其生活起居之妻乙及女丙之感受。1年後,甲死亡,另遺有財產600萬元,丙得繼承多少財產? A. 1,000萬元 B. 500萬元 C. 200萬元 D. 125萬元
解析:民法第1173條的歸扣,以因結婚、分居或營業所受的贈與為限;出國留學費用不屬於這三種情形,故該1,000萬元不計入應繼遺產。甲死亡時遺有財產600萬元,繼承人為妻乙、女丙、子丁,應繼分各三分之一,丙得200萬元。A、B、D的數額均與上述計算不符:若誤將留學贈與歸扣,各人應繼分約533萬元,亦非選項所列數額。故選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