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廉政 法學大意考古題與答案

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廉政 法學大意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共 50 題可線上瀏覽。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

本卷為共同科目試卷,與初等考試 一般行政的試題相同,以下為同一份試卷的題目與考選部官方答案。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關於普通法系(又稱英美法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普通法系國家並無成文法 B. 普通法系強調判例法的地位 C. 普通法系的發展,呈現出程序法優位的特性 D. 普通法系中雖有契約法與侵權法等領域,卻未發展出「債法」的一般體系

參考解答

  • 答案:A. 普通法系國家並無成文法

解析:普通法系以判例法(case law)為核心,透過法院裁判累積規則,並受先例拘束原則(stare decisis)支配,故 B 正確。其歷史發展由英國令狀(writ)制度出發,先有程序救濟形式,再逐步形成實體規則,呈現「程序法優位」特性,C 正確。普通法系在契約法、侵權法之外,並未如歐陸法系建立以「債」為總則的一般體系,D 正確。A 稱普通法系國家並無成文法,則屬誤解:英美等國仍有大量由國會制定之制定法(statute),僅其地位與歐陸法典化國家不同,故錯誤者為 A。

第2題

甲駕車超速闖紅燈,將行人乙撞成重傷,乙受有精神上痛苦,向甲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關於此種損害賠償的性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雖有別於財產上損害賠償,其目的仍在於填補損害 B.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具有懲罰加害人的目的,帶有刑事制裁的特徵 C. 關於非財產上損害的金錢賠償,須有法律特別規定之依據 D.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除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外,不得讓與或繼承

參考解答

  • 答案:B.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具有懲罰加害人的目的,帶有刑事制裁的特徵

解析:民法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如第194、195條)性質上仍屬損害填補,目的在填補被害人精神上苦痛,而非懲罰(故A正確、B錯誤)。其金錢賠償須有法律特別規定為依據,不得任意請求(C正確);該請求權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除外(D為第195條第2項規定,正確)。本題問何者「錯誤」,即為B: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並無刑事制裁之懲罰目的,係純粹民事補償,故選B。

第3題

民法第106 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甲贈送一只手錶予其6 歲之子乙,甲為贈與人,同時也是乙之法定代理人,甲之贈與違反上開規定。但通說認為,此種贈與對被代理人乙並無不利,因此應排除該規定之適用。此一結論係基於何種解釋方法而得出? A. 類推適用 B. 擴張解釋 C. 當然解釋 D. 目的性限縮解釋

參考解答

  • 答案:D. 目的性限縮解釋

解析:民法第106條本文禁止自己代理,其規範目的在於防止代理人與本人間利益衝突,避免本人受不利益。甲贈與手錶予6歲之子乙,乙純獲法律上利益而別無負擔,縱由甲同時擔任贈與人與法定代理人,亦無利益衝突或損害乙之虞,已超出該條規範目的所及範圍。因此通說不採文義擴張,而係將第106條之適用範圍縮小,把「對本人並無不利」之情形排除在外,此即目的性限縮解釋,故選D。類推適用係就法律未規定事項比附援引,擴張解釋係擴大文義射程,均與本題縮小適用範圍之操作不同;當然解釋指依事理當然如此,亦非本題所用方法。

第4題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就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確信,認為有違憲疑慮,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時,如何處理? A. 法官應聲請終審法院召開大法庭,並裁定該法律是否違憲 B. 為維護法律一致性與安定性,法官仍應適用該法 C. 停止審判,聲請憲法法庭判決宣告該法律違憲 D. 法官可自行認定該法律違憲,並拒絕適用

參考解答

  • 答案:C. 停止審判,聲請憲法法庭判決宣告該法律違憲

解析:憲法訴訟法第55條規定,各法院就其審理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此即法官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官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聲請,不得自行認定違憲而拒絕適用法律;大法庭係統一法律見解,並非審查法律違憲之機關,故A、B、D均不可採。

第5題

非經當事人請求,法院不得對法律爭議逕為裁判,此項司法審判機關適用法律之原則,稱為: A. 不告不理原則 B. 職權調查主義 C. 法院照顧義務 D. 言詞辯論原則

參考解答

  • 答案:A. 不告不理原則

解析:不告不理原則要求法院不得對未經當事人請求的法律爭議逕為裁判,以保障當事人程序主導權。職權調查主義強調法院主動調查,法院照顧義務與言詞辯論原則則屬其他程序原則,均非本題所指原則。

第6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者,屬於下列何者? A. 修正原因 B. 終止原因 C. 廢止原因 D. 失效原因

參考解答

  • 答案:C. 廢止原因

解析: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法規所定事項已執行完畢者,應予廢止,故屬廢止原因。失效通常指法規訂有施行期限屆滿等情形,與執行完畢不同;修正原因則指法規內容修正,終止原因則非本條所列之執行完畢情形。

第7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資訊隱私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基於保障人性尊嚴所不可或缺之權利,應受到絕對保障 B. 人民有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之權利,以及知悉其個人資料被使用之權利 C. 人民對於國家所記載之個人資料,僅得請求閱覽,但無法請求更正 D. 行政機關得逕行以命令限制資訊隱私權

參考解答

  • 答案:B. 人民有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之權利,以及知悉其個人資料被使用之權利

解析:本題考查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之資訊隱私權內涵。大法官於釋字第603號明確揭櫫,憲法第22條保障之資訊隱私權,旨在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知悉其個人資料在何時、如何被使用之自主控制權,人民並有權請求閱覽、請求更正。A選項錯誤,隱私權並非絕對權利,得依法依比例原則予以合理限制;C選項錯誤,人民亦享有請求更正之權;D選項錯誤,限制隱私權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為依據。故選B。

第8題

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之監察院職權,不包括下列何者? A. 公務員彈劾權 B. 公務員懲戒權 C. 糾舉權 D. 審計權

參考解答

  • 答案:B. 公務員懲戒權

解析:本題考查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之監察院職權。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及審計權。公務員之懲戒權,依憲法第77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396號解釋,專屬於司法權(懲戒法院),監察院僅有提出彈劾之權,無懲戒權。故選B。

第9題

下列何者受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程度最低? A. 司法訴訟程序 B. 刑事調查程序 C. 國會立法程序 D. 公務員懲戒程序

參考解答

  • 答案:C. 國會立法程序

解析:本題考查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適用。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廣泛適用於司法訴訟程序、刑事偵查/調查程序、行政程序及公務員懲戒程序等具有對特定人權利直接侵害或裁決性質之程序。相較之下,國會立法程序屬於民意機關形成法律之民主政治過程,受國會自律原則高度保障,其程序遵守憲法與議事規則,但受傳統個人權利保障取向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程度相對最低。故選C。

第10題

依憲法規定,政府對人民權利之限制須以法律為之,係下列何項原則之體現? A. 主權在民原則 B. 法律保留原則 C. 法律優位原則 D. 信賴保護原則

參考解答

  • 答案:B. 法律保留原則

解析:法律保留原則指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或其他重要事項,須保留由立法機關以法律規定,行政機關不得逕以命令限制人民權利;本題「政府對人民權利之限制須以法律為之」正是此原則的典型表述。A 主權在民強調國家權力來自人民;C 法律優位原則指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處理的是法律與下位規範的效力順序,而非「有無法律依據」;D 信賴保護原則保障人民對公權力行為的合理信賴。四者功能不同,本題所問者為 B。

第11題

下列何者是我國立法院現行之憲法上職權? A. 同意行政院院長提名案 B. 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C. 提出中華民國固有疆域領土變更案 D. 發布緊急命令

參考解答

  • 答案:C. 提出中華民國固有疆域領土變更案

解析:依憲法增修條文,領土變更案由立法院提出: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再交由公民複決,故 C 為立法院現行職權。A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憲法增修條文施行後已不再須經立法院同意。B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由立法院提議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審理者為大法官而非立法院。D 緊急命令由總統發布,立法院僅於事後追認,並非立法院之職權。故選 C。

第12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憲法增修條文設有明文規定 B. 不受權力分立原則之限制 C. 基於國家機密特權,總統得決定不公開其職權範圍內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資訊 D. 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總統不得就國家機密事項主張拒絕證言權

參考解答

  • 答案:C. 基於國家機密特權,總統得決定不公開其職權範圍內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資訊

解析:依釋字第 627 號解釋意旨,總統就職權範圍內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資訊,享有國家機密特權,得決定不予公開,故 C 正確。該特權並非憲法增修條文明文列舉的權限,而是基於總統憲法職權與權力分立、機關功能維護所導出,A 錯誤;其行使仍受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限制,B 錯誤。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總統就涉國家機密事項仍得主張拒絕證言權,D 稱不得主張,與該解釋意旨不符。故選 C。

第13題

下列有關「婚姻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婚姻自由包括與何人結婚自由之保障 B. 婚姻自由之保障內涵,包括是否及何時終止婚姻關係之離婚自由 C. 縱使離婚自由之實現,須繫於雙方意思之合致,惟於意思未合致時,仍不妨礙一方離婚之自由受保障 D. 婚姻自由之保障,不包含有責配偶的離婚自由

參考解答

  • 答案:D. 婚姻自由之保障,不包含有責配偶的離婚自由

解析:依釋字第 791 號解釋意旨,憲法保障之婚姻自由包含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以及是否及何時終止婚姻關係的離婚自由,A、B 正確。離婚自由之實現雖須雙方意思合致,但於意思未合致時,一方離婚之自由仍受憲法保障,立法者僅得在符合比例原則下予以合理限制,C 正確。婚姻自由的主體不因配偶一方就婚姻破綻有無責任而異,有責配偶之離婚自由同樣受憲法保障,只是其行使得受法律限制,故 D 稱不包含有責配偶的離婚自由,係錯誤敘述。

第14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判斷標準,不包括下列何者? A. 規範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 B. 規範內容為受規範者得以預見 C. 規範內容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D. 規範效力不得溯及既往

參考解答

  • 答案:D. 規範效力不得溯及既往

解析: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立法者使用之構成要件,須使受規範者得以理解其意義、得以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且該意義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此即學理與實務所稱「可理解性、可預見性、可司法審查性」三項判斷標準,A、B、C 均屬之。D 所稱規範效力不得溯及既往,係「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屬於法治國信賴保護的下位原則,處理的是法律適用於何時的問題,與規範文字是否明確無關,故不屬明確性原則之判斷標準,答案為 D。

第15題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消滅時效制度在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下,應屬於下列何者? A. 憲法保留 B. 國會保留 C. 相對法律保留 D. 非屬法律保留

參考解答

  • 答案:B. 國會保留

解析:依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身體自由之事項屬「憲法保留」;與人民權利義務、國家重要事項有關者,須由立法機關以法律規定,屬「絕對法律保留」,亦即國會保留;至於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屬相對法律保留或非屬法律保留。消滅時效制度直接影響人民請求權得否行使,涉及權利義務之重要事項,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應以法律定之,不得逕以法規命令規範,故屬國會保留,答案為 B。

第16題

民國98 年11 月25 日修正之教師法規定,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且終身不得再任為教師。司法院釋字第702 號解釋認為此規定違憲。試問理由為何? A. 侵害人民工作權 B. 「有損師道」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C.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作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事由,不符比例原則 D.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作為「終身不得再任」事由,不符比例原則

參考解答

  • 答案:D.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作為「終身不得再任」事由,不符比例原則

解析:釋字第702號解釋針對98年11月25日修正之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大法官認為,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作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事由,尚不違反比例原則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故A、B、C均非違憲理由);但該款後段「終身不得再任為教師」部分,對人民擔任教師之職業選擇自由為永久、不可逆之剝奪,縱有維護師道之重大公益,其手段亦顯過苛,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違憲者僅限「終身不得再任」部分,非整條失效。答案為D。

第17題

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須有信賴基礎。下列何者無法作為信賴基礎? A. 縣政府社會處因誤認事實而對特定人民核發定額社會救助金之違法處分 B. 財政部對稅法所為之解釋性行政規則 C.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對外發布之大規模豪雨警報與未來氣象短期預測 D. 總統為因應重大震災而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所發布之緊急命令

參考解答

  • 答案:C.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對外發布之大規模豪雨警報與未來氣象短期預測

解析: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須以人民對具有法效性之行政行為產生信賴為前提,此即信賴基礎。A之違法處分(縣政府核發救助金)、B之解釋性行政規則(財政部稅法解釋)、D之緊急命令(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發布),均屬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處分或規則,得作為信賴基礎。惟C中央氣象署發布之豪雨警報與短期氣象預測,性質上屬事實行為與預測性資訊,不產生拘束之法效性,人民無從據以主張信賴,自無法作為信賴基礎。故選C。

第18題

簡任第十職等之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若應付懲戒,應由何機關移送懲戒機關審理? A. 司法院 B. 監察院 C. 銓敘部 D.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參考解答

  • 答案:B. 監察院

解析: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公務員有應受懲戒情事者,應由該管主管長官或監察院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簡任第十職等屬較高階文官,其懲戒案件多由監察院行使彈劾、糾舉權後移送。司法院雖監督懲戒審判機關(懲戒法院),本身不移送;銓敘部職司銓敘任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理復審、再申訴等權益保障,均非懲戒之移送機關。本題問應由何機關移送,依高階文官之規範,答案為監察院,故選B。

第19題

未具藥商許可執照之甲,違反藥事法第27 條之規定販賣醫療口罩,被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查獲;經查甲確係不知販賣醫療口罩應取得藥商許可執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因不知藥事法之規定,故不得處罰 B. 甲非故意違反藥事法之規定,不得處罰 C. 甲因不知法規,仍應受裁罰,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D. 甲雖應受裁罰,但因其不知法律,減輕其處罰二分之一

參考解答

  • 答案:C. 甲因不知法規,仍應受裁罰,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解析:行政罰法第8條明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此即「不知法律不免責」原則。甲雖不知販賣醫療口罩須領有藥商許可執照,仍不得免罰(故A、B錯誤);但行政機關得審酌其無認識違法之具體情節,予以減輕或免除裁罰,並非一律減輕二分之一(故D所稱固定減半並無依據)。藥事法第27條限制藥商執照之取得,違反者依同法處罰規定裁罰,不因過失或不知而免責,僅生減免空間,故選C。

第20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下列何種懲戒處分無懲戒權行使期間之規定? A. 罰款 B. 休職 C. 撤職 D. 減少退休(職、伍)金

參考解答

  • 答案:C. 撤職

解析:公務員懲戒法就懲戒權之行使原則上設有期間限制(若干年不行使而消滅)。惟撤職為最嚴厲之懲戒處分,涉及公務紀律之維持與重大公益,立法特就撤職排除普通懲戒權行使期間之適用,使其不受一般消滅時效拘束(A罰款、B休職、D減少退休金均有期間規定)。題問「無懲戒權行使期間之規定」者,即指撤職,故正確答案為C。

第21題

依行政法院實務見解,下列何者屬行政罰法所定之行政罰? A. 對有食品安全疑慮之食品命業者預防性下架 B. 沒收不法利得 C. 免除公務員職務 D. 違章工具之沒入

參考解答

  • 答案:D. 違章工具之沒入

解析:行政罰法第2條列明行政罰種類,包括罰鍰、沒入,及其餘裁罰性處分。D「違章工具之沒入」係將供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所用之物予以沒收,屬法定「沒入」,具懲罰性質,為典型行政罰。A為預防性下架之行政管制措施,非懲罰;C為公務員懲戒處分,依法非屬行政罰;B「沒收不法利得」屬剝奪不法利益之回復性、保全性措施,行政法院實務多認其非裁罰性之行政罰。故選D。

第22題

關於行政訴訟上確認訴訟之類型,下列何者不屬之? A.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B.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之訴 C. 確認行政處分有效之訴 D.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參考解答

  • 答案:C. 確認行政處分有效之訴

解析: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確認訴訟之類型,僅限: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A)、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B)、以及確認「已消滅」之行政處分違法之訴(D之實質類型)。確認訴訟旨在解決法律狀態爭議,不得用以確認行政處分「有效」,因處分有效與否應循撤銷訴訟等途徑,且法律未設「確認行政處分有效之訴」類型(C)。故不屬確認訴訟者為C。

第23題

行政訴訟法上之有關簡易訴訟事件數額之決定,除法律明定外,亦得由何機關增減之? A. 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B.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C. 最高行政法院 D. 司法院

參考解答

  • 答案:D. 司法院

解析:行政訴訟法第229條就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明定以一定金額或價額為標準,並授權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將該數額調降或調高。因此,簡易訴訟事件數額之增減,除法律另有明定外,係由司法院以命令為之,而非由各級行政法院自行決定。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訴訟庭及最高行政法院均屬審判機關,僅能依司法院所定數額適用法律,無權自行變動。故選D。

第24題

甲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依行政執行法第9 條規定聲明異議後,經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作成異議決定予以駁回,依現行實務見解,應如何再尋求行政救濟? A. 提起訴願 B. 提起再聲明異議 C. 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D. 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參考解答

  • 答案:C. 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解析: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聲明異議,係針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等執行程序中之侵害所設之救濟,由執行機關之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作成異議決定。依實務見解(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此一聲明異議程序之功能相當於訴願,故對於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經異議決定駁回後,義務人無須再行訴願,得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該執行命令及異議決定。故選C。若再提起訴願,將造成程序重複;再聲明異議亦無法律依據;一般給付訴訟則非以行政處分為訴訟對象。

第25題

關於訴願與請願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訴願針對公共政策,請願針對行政命令 B. 訴願針對行政處分,請願針對公共政策 C. 訴願針對行政命令,請願針對公共政策 D. 訴願針對事實行為,請願針對行政處分

參考解答

  • 答案:B. 訴願針對行政處分,請願針對公共政策

解析:訴願係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請求救濟之制度,依訴願法第1條提起,救濟對象為行政處分。請願則依請願法第2條,係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表達意見之制度,性質上屬政治參與,所針對者為公共政策之形成。故訴願對應行政處分、請願對應公共政策,選B。其餘選項將訴願對象誤為公共政策、行政命令或事實行為,均與制度設計不符。

第26題

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如原告向法院聲請命為追加,法院認為其他人有正當理由拒絕同為原告,法院應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 B. 如未共同起訴之人所在不明,於任何情形,法院不得以裁定將該未起訴之人列為原告 C. 如未共同起訴之人並非所在不明,法院命為追加裁定前,應使未起訴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D. 未共同起訴之人所在不明,但其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陳明拒絕為原告之理由,法院於任何情形下得置之不理,繼續對其為本案判決

參考解答

  • 答案:C. 如未共同起訴之人並非所在不明,法院命為追加裁定前,應使未起訴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解析: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其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同條第2項明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未起訴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保障其程序權,故C正確。A誤指法院「應」命追加,忽略拒絕有正當理由時不得為之;B、D則與同條第3項不合,該項允許在所在不明時以裁定逕列為原告,並許該原告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陳明正當理由後撤銷原裁定。

第27題

關於民事共同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人必須合一確定者,為普通共同訴訟 B. 必須全體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者,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C. 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無須全體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者,如其中一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法院得依照原告之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 D. 訴狀送達後,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原告得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

參考解答

  • 答案:D. 訴狀送達後,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原告得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

解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明定,訴狀送達後,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原告得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此屬無須他造同意之法定追加事由,故D正確。A所述應為必要共同訴訟,非普通共同訴訟;B所述「必須全體一同起訴」者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則各人得單獨起訴。C則將命追加制度套用於無須全體一同起訴之情形,與第56條之1以「應共同起訴」為前提者有別。

第28題

關於民事訴訟法上訴訟能力之有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滿7 歲之未成年人,就有關其與法定代理人間之訴訟,視為有訴訟能力 B. 15 歲未婚之人,得為有效之訴訟行為 C. 成年人經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者,其提起訴訟,應經輔助人同意 D.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雖有訴訟能力,如依中華民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視為無訴訟能力

參考解答

  • 答案:C. 成年人經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者,其提起訴訟,應經輔助人同意

解析:民事訴訟法第45條以「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為訴訟能力之標準。受輔助宣告之成年人並未喪失行為能力,仍得獨立負義務,故有訴訟能力;惟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3款將「為訴訟行為」列為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故其提起訴訟須經輔助人同意,C正確。A部分,現行法並無「視為有訴訟能力」之規定,未成年人與法定代理人利益衝突時,應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由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B部分,15歲未婚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負義務,無訴訟能力。D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6條,外國人依本國法無訴訟能力而我國法有者,視為有訴訟能力,D適得其反。

第29題

甲列乙為債務人,以乙向甲買受A 車,積欠車款為由,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下稱「本事件」)。關於本事件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如乙之住所及居所均不在受理本事件法院之管轄區域內,法院應駁回甲之聲請 B. 如甲未表明其已履行對待給付之情形,受理本事件之法院得駁回甲之聲請 C. 如甲未就系爭買賣契約之存在提出任何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受理本事件之法院得駁回甲之聲請 D. 受理本事件之法院為使乙有答辯機會,應訊問乙

參考解答

  • 答案:D. 受理本事件之法院為使乙有答辯機會,應訊問乙

解析:支付命令程序重在簡速,採書面審理。民事訴訟法第512條明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故法院不得為使債務人答辯而訊問之,D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者。A部分,依第510條,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住所、居所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定管轄之法院管轄,住所居所均不在轄區者,法院應以無管轄權駁回。B部分,依第511條第1項第3款,有對待給付者應表明已履行之情形。C部分,依第511條第2項,聲請應釋明之,未提出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即屬未釋明,法院得駁回。

第30題

有關共有土地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共有土地一定要訴請法院才能分割 B. 法院判決分割共有土地時,仍得使部分共有人就特定部分維持共有關係 C. 共有人相同的數土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D.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土地,各該土地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在一定條件下,得請求合併分割

參考解答

  • 答案:A. 共有土地一定要訴請法院才能分割

解析: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物之分割原則上先由共有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任何共有人始得聲請法院裁判分割,因此「一定要訴請法院」的說法過於絕對,A 為錯誤敘述。依同條規定,法院裁判分割時,得斟酌共有人意願,使部分共有人就分得之特定部分繼續維持共有,B 正確;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請求合併分割,C 正確;共有人僅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同意,亦得請求合併分割,D 正確。故本題應選 A。

第31題

17 歲之甲所為之下列何項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生效力? A. 訂立遺囑,贈送一半之財產給阿姨 B. 被授予代理權,替本人為代理行為 C. 接受一棟房屋之贈與,該房屋設定有普通抵押權 D. 暑假期間受僱於加油站打工

參考解答

  • 答案:D. 暑假期間受僱於加油站打工

解析:依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受僱於加油站打工成立勞動契約,負有提供勞務義務,非純獲法律上利益,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始生效力,故選D。A選項依民法第1186條第2項,滿16歲即得無須法定代理人同意自為遺囑;B選項依民法第104條,代理權之授與不因代理人為限制行為能力而受影響;C選項贈與附抵押權之房屋,受贈人僅負物上擔保責任而不負個人債務,實務通說認屬純獲法律上利益行為,無須同意。

第32題

甲之司機乙,因連續超時工作,精神恍惚,接甲上班途中闖紅燈撞傷路人丙,丙共受有新臺幣(下同)10萬元的損害,其遂請求甲、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闖紅燈的行為,並非執行職務的行為,故甲無須負責 B. 雖甲讓乙超時工作,但甲選任乙時,已確認其具有駕照且無違規紀錄,且監督乙執行職務時亦再三告誡乙應遵守交通規則,故甲不負賠償責任 C. 若甲賠償丙全部的損害,甲對於乙僅就5 萬元的部分有求償權 D. 若丙因甲選任及監督乙執行職務已盡相當注意而不得請求甲賠償,法院因丙之聲請,得斟酌甲與丙之經濟狀況,令甲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參考解答

  • 答案:D. 若丙因甲選任及監督乙執行職務已盡相當注意而不得請求甲賠償,法院因丙之聲請,得斟酌甲與丙之經濟狀況,令甲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解析: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乙開車接送甲上班,屬執行職務之行為,A 稱甲無須負責,並不正確。同條項但書之免責,以僱用人選任及監督已盡相當注意為要件;甲令乙連續超時工作,監督上已有過失,B 不能免責。第3項規定僱用人賠償後對受僱人有求償權,係全額求償而非半數,C 錯誤。第2項明定被害人不能受賠償時,法院得因其聲請斟酌雙方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賠償,故 D 正確。

第33題

甲將其名錶設定質權予乙,以擔保其向乙之借貸債務。就占有之狀態而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為直接占有人,乙為間接占有人 B. 甲為間接占有人,乙為直接占有人 C. 甲為直接占有人,乙為占有輔助人 D. 乙為間接占有人,甲為占有輔助人

參考解答

  • 答案:B. 甲為間接占有人,乙為直接占有人

解析:質權之設定,依民法規定須移轉質物之占有於質權人,故質權人乙因受交付而取得直接占有。出質人甲雖已交出質物,仍透過質權人此一占有媒介關係,對質物保有返還請求權,屬間接占有人(民法第941條參照)。因此占有狀態為:乙為直接占有人,甲為間接占有人,B 正確。A 將兩者地位顛倒;C、D 則誤認甲或乙僅為占有輔助人,惟占有輔助人係指受他人指示而管領其物之人,與本題質權設定之情形不同。故選 B。

第34題

甲男、乙女結婚,因感情不睦離婚。離婚後,甲欲與丙女結婚,丙為乙之母親。甲、丙婚姻效力如何? A. 有效 B. 經乙之同意始生效力 C. 得撤銷 D. 無效

參考解答

  • 答案:D. 無效

解析: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不得結婚;同條第2項並明定,關於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甲與乙離婚後,與乙之母丙之間原有之直系姻親關係雖因離婚而消滅,但仍受該項限制,不得結婚。違反者依民法第988條第2款規定,其結婚無效。因此甲、丙之婚姻並非有效,亦非得撤銷或須經乙同意,A、B、C 均不正确,應選 D。

第35題

下列關於堂兄弟間親屬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A. 二親等旁系血親 B. 三親等旁系血親 C. 四親等旁系血親 D. 五親等旁系血親

參考解答

  • 答案:C. 四親等旁系血親

解析:民法第968條規定,旁系血親之親等,係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之親屬,以其總世數定之。以堂兄弟為例:己身至父親為一親等,父親至祖父(同源)為二親等,祖父至叔父為三親等,叔父至堂兄弟為四親等,合計四親等,且非直系而為旁系,故屬四親等旁系血親。A、B、D 之親等數均與上述計算不符。故選 C。

第36題

甲向乙購買轎車一輛,乙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交付休旅車一輛於甲,甲同意乙之清償行為。關於乙之清償行為,涉及民法何項規定? A. 代物清償 B. 新債清償 C. 間接給付 D. 占有改定

參考解答

  • 答案:A. 代物清償

解析:民法第319條規定,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學理上稱為代物清償。本題乙原負交付轎車之義務,卻以移轉休旅車所有權之意思交付於甲,甲並同意以此代替原定給付,即屬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構成代物清償,A 正確。新債清償(間接給付,民法第320條)係債務人另負新債務而舊債務不消滅,與本題原有債務因清償而消滅不同;占有改定則屬物權讓與之公示方法,均非本題情形。故選 A。

第37題

民法第745 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為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上述保證人之權利為何? A. 窮困抗辯權 B. 時效抗辯權 C. 先訴抗辯權 D. 同時履行抗辯權

參考解答

  • 答案:C. 先訴抗辯權

解析: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此即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亦稱檢索抗辯權,其目的在於維持保證債務之補充性,使債權人須先向主債務人求償。A 之窮困抗辯權係贈與人於贈與後因經濟狀況變更而得拒絕履行之權利;B 時效抗辯權係以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為由拒絕給付;D 同時履行抗辯權則適用於雙務契約。三者均與本條文義不符,故選 C。

第38題

甲生前對乙負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債務;其於死前半年,因其長女丙結婚,而贈與嫁妝80 萬元。甲死亡時,僅留下現金60 萬元,且上述100 萬元之債務尚未清償。倘甲之繼承人為長女丙與次女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丙應於40 萬元之限度內,單獨對乙負擔清償責任 B. 丙應於100 萬元之限度內,單獨對乙負擔清償責任 C. 丙丁應於60 萬元之限度內,對乙負連帶清償責任 D. 丙丁應於100 萬元之限度內,對乙負連帶清償責任

參考解答

  • 答案:D. 丙丁應於100 萬元之限度內,對乙負連帶清償責任

解析:甲死亡時遺產僅現金60萬元,但丙在繼承開始前半年因結婚受贈80萬元。依民法第1148條之1,繼承開始前2年內自被繼承人受贈之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故丙、丁所得遺產合計140萬元。依民法第1153條,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並以所得遺產為限;本件債務100萬元未逾所得遺產總額,故丙、丁應於100萬元限度內對乙負連帶清償責任。民法第1173條歸扣僅在計算內部應繼分,不影響債權人求償範圍,故非僅以60萬元為限。

第39題

司法警察詢問被逮捕之犯罪嫌疑人時,忘了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保持緘默,不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陳述之要旨,而犯罪嫌疑人出於自由意志承認犯罪,犯罪嫌疑人此項自白有沒有證據能力? A. 沒有證據能力,因為違反權利告知的誡命規定 B. 沒有證據能力,因為該自白是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C. 有證據能力,警察是有過失,但沒有惡意,且自白具有任意性 D. 有證據能力,因為緘默權保障是被告的特權,可以放棄,一旦放棄,事後不能再假藉警察沒有告知此項權利而否定其自白真實性

參考解答

  • 答案:C. 有證據能力,警察是有過失,但沒有惡意,且自白具有任意性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款明定應告知得保持緘默,第158條之2第2項則規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違反第95條第2款、第3款者,準用第1項: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本題警察漏未告知係疏失而非惡意,且自白出於自由意志,符合但書例外,故仍有證據能力。A、B忽略但書;D誤以緘默權放棄處理,均不可採。

第40題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2、第9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得詢問或訊問被告本案之相關事實? A. 在途解送之時間 B. 等候辯護人4 小時之內的時間 C. 夜間經過受詢問人明示同意後之詢問時間 D. 毒癮突然發作事實上不能訊問

參考解答

  • 答案:C. 夜間經過受詢問人明示同意後之詢問時間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夜間詢問犯罪嫌疑人,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不在此限,故C之情形得詢問。反之,第93條之1第1項各款法定障礙事由期間,如第2款在途解送、第5款等候辯護人到場未逾4小時、第4款因身體健康突發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毒癮發作),原則上不得詢問,違反者依第158條之2第1項,所取得之自白不得作為證據。故A、B、D均不得詢問。

第41題

某甲被訴殺人罪,證據包括合法取證所得之兇刀及血衣,某甲抗辯兇刀及血衣上之血跡,並非死者血跡,係其殺豬所沾染等語,惟因甲並非屠夫,法官不予採信,逕予論罪科刑。關於法院審判有無違背證據法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有違背,因違背嚴格證明法則 B. 沒有違背,因法官依法審判 C. 有違背,因違背直接審理原則 D. 沒有違背,因為兇刀及血衣係合法取證所得

參考解答

  • 答案:A. 有違背,因違背嚴格證明法則

解析: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之證據法則。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且須經合法之調查,此即「嚴格證明法則」。某甲抗辯兇刀與血衣上之血跡為豬血而非死者血跡,此項重要防禦方法涉及罪責之認定,法院應送請鑑定血跡DNA或生物跡證以查明真實。法官僅以「甲非屠夫」之臆測未經實質證據調查逕予排斥,未盡調查能事,違反嚴格證明法則與客觀採證原則。故選A。

第42題

檢察事務官甲詢問受拘提之被告乙時,未依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1 項規定,告知得選任辯護人,因此取得之自白,其法律效果如何? A. 原則上不得為證據 B. 一律不得為證據 C. 一律得為證據 D. 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判斷之

參考解答

  • 答案:A. 原則上不得為證據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3款明定應告知得選任辯護人。檢察事務官詢問受拘提之被告而違反該款者,依同法第158條之2第2項準用第1項,所取得之自白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僅於經證明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時,例外得為證據。故法律效果為「原則上不得為證據」,而非一律不得或一律得為證據。本件已有特別規定,不適用第158條之4之概括權衡,D不可採。

第43題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17 條規定之加重結果犯? A. 刑法第276 條第1 項過失致死罪 B. 刑法第278 條第2 項之重傷致死罪 C. 刑法第277 條第2 項之傷害致死罪 D. 刑法第289 條第2 項加工墮胎致死罪

參考解答

  • 答案:A. 刑法第276 條第1 項過失致死罪

解析:刑法第17條之加重結果犯,係行為人對基本犯罪有故意,對加重結果之發生有過失且能預見,法律就此結合規定而加重其刑。B重傷致死、C傷害致死、D加工墮胎致死,均以重傷、傷害、加工墮胎之故意行為為基礎,因發生死亡結果而加重,屬加重結果犯。A刑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罪本身即為純粹過失犯,並無故意之基本行為,自非加重結果犯。

第44題

警察某甲利用其可查悉個人戶籍、電話、入出境資料之職務上機會,與徵信業者商妥,每查詢1 筆個人資料代價為新臺幣500 元,以此方式於半年間受徵信業者委託非法查詢共30 筆個人資料,某甲該當下列何罪? A. 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B. 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C. 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D. 公務員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

參考解答

  • 答案:A. 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解析:甲為警察,屬刑法上公務員。其利用職務上可查詢戶籍、入出境資料之機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公務員保密義務,非法查詢個資後交付徵信業者,屬「違背職務之行為」;業者按每筆500元計酬,與該行為具對價關係,故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B之職務上行為收賄指合法職務行為;C須施用詐術;D之圖利以非主管事務為要件,本件查詢屬其主管事務,均不該當。

第45題

下列關於刑法上阻卻違法事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 避免他人生命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B.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權利之行為,不罰 C.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D. 緊急避難行為過當者,不罰

參考解答

  • 答案:D. 緊急避難行為過當者,不罰

解析: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侵害,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緊急避難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等緊急危難不得已而為之者不罰。但緊急避難行為過當時,依刑法規定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並非完全不罰。因此D敘述錯誤,A、B、C皆正確。

第46題

醫生為病人開刀,不成立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其阻卻違法事由為何? A. 正當防衛 B. 依法令之行為 C. 自助行為 D.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參考解答

  • 答案:D.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解析:醫生為病人開刀是在醫療業務範圍內,依醫學常規與病人同意所為,阻卻違法事由為業務上之正當行為。正當防衛需針對現在不法侵害,依法令之行為指依法律授權執行職務,自助行為則需保護自己權利且不能期待公權力介入,均不適用此醫療情境。

第47題

公務員甲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乙,因有同鄉情誼,雙方合意於甲辦理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工程發包業務時,給乙方便得以圍標之方式得標承作。依實務見解判斷圖利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圖利罪為結果犯,因此如果乙未得標,甲不會成立圖利罪 B. 圖利罪為身分犯,因此對不具備公務員身分的乙不能論以本罪 C. 圖利罪非對向犯,因此縱使沒有乙參與,甲仍會成立本罪 D. 圖利罪是以違背法令為要件,違背政府採購法規定亦屬之

參考解答

  • 答案:B. 圖利罪為身分犯,因此對不具備公務員身分的乙不能論以本罪

解析:本題考查刑法圖利罪與共犯之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及刑法第131條圖利罪雖屬公務員身分犯,惟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無特定身分之人與有特定身分之人共同實行犯罪者,仍以共犯論。因此,乙雖無公務員身分,但與甲共同謀議並實行圖利犯行,仍得成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B選項敘述錯誤。A選項正確,圖利罪係結果犯,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且實際獲得為要件;C選項正確,圖利罪非對向犯;D選項正確,違背法令包含政府採購法。故選B。

第48題

下列關於強盜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本罪之不法所有意圖,係指犯罪之故意 B. 強盜罪為意圖犯 C. 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不構成強盜罪 D. 強盜罪為故意犯

參考解答

  • 答案:A. 本罪之不法所有意圖,係指犯罪之故意

解析:強盜罪的不法所有意圖是特別故意,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並非一般犯罪故意。欠缺該不法所有意圖即不構成強盜罪。強盜罪同時是意圖犯與故意犯,故B、C、D敘述正確;A將不法所有意圖等同犯罪之故意,說法錯誤。

第49題

甲在自宅遭警方持法院簽發之搜索票前來搜索,與其中一位警員拉扯,甲之配偶乙迅速騎乘機車到場,下車便腳踢在外守候之員警,前開兩位員警均因而受傷。甲之友人丙見狀,立即以通訊軟體招來十餘名小弟在屋外馬路上叫囂、向警方嗆聲。前開甲、乙、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35 條第1 項之一般妨害公務罪 B. 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35 條第3 項第1 款之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妨害公務罪 C. 乙之行為另成立刑法第277 條之傷害罪 D. 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36 條聚集助勢妨害公務罪

參考解答

  • 答案:B. 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35 條第3 項第1 款之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妨害公務罪

解析:甲於警方持搜索票搜索時拉扯警員,成立一般妨害公務罪;乙腳踢員警另成立傷害罪;丙率眾叫囂嗆聲成立聚集助勢妨害公務罪。但乙係騎機車到場後下車腳踢,暴力並非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方式實施,不符合第135條第3項之加重構成要件,因此B敘述錯誤。

第50題

下列何者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A. 直轄市長 B. 承攬政府文宣之印製廠商 C. 監獄管理員 D. 法院法警

參考解答

  • 答案:B. 承攬政府文宣之印製廠商

解析:刑法上公務員包括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直轄市長、監獄管理員、法院法警均屬公務員;承攬政府文宣印製的廠商係契約相對人,非依法從事公務之人員,因此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